物業經理人

企業清政廉潔文化建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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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清政廉潔文化建設報告

  **年以來,礦業公司黨總支緊緊圍繞企業振興大局,結合特殊時期黨風廉政建設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在貫徹落實***和監督企業重大決策精準執行的實踐中主動發揮作用,始終把黨政領導班子廉政建設作為企業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建立約束機制,帶頭做好廉政表率,積極營造勤政廉潔、和諧向上的企業氛圍。為企業加快轉型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紀律保證。

  一、黨總支基本情況

  礦業公司黨總支成立于**年,現設書記1人,副書記2人,委員9人,下設有煤礦和鐵路集運公司2個黨支部,現有在冊黨員59人,占職工總人數的1.05%,發展黨員9名,吸收入黨積極分子175人,占職工總人數的3.13%。

  自成立以來,組織黨員民主生活會3次,召開黨員大會3次,組織黨員學習4次,召開黨群活動2次。

  二、突出監督重點,在參與并保證企業重大決策落實中充分發揮作用

  積極有效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在實施過程中強化監督,保證重大決策精準貫徹,是企業紀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1)、積極有效地參與企業重大決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司振興發展的戰略部署,紀檢工作主動介入,搞調研、提建議,公司領導班子通過實踐反復論證,進一步明晰了“內穩外擴、內精外強”的發展思路,主要領導拿出相當的精力放在異地項目的拓展上。經過艱苦努力,產能達到300萬噸,實現了成建兩個綜采面、綜掘隊伍走出去創業的突破。**年,累計生產原煤324萬噸,實現利潤、模擬利潤和稅收共5億元。今年1-6月份生產原煤160.1萬噸。完成了全年計劃的40%,為從源頭上抑制腐敗問題的滋生,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從廣大干部職工最為關注的以煤謀私問題入手,對黨政班子成員實行了“八不準”約束機制,即不準在煤礦從事小井開采;不準搞小井投資入股;不準讓不符合安全操作規程的小井進行違章開采;不準對小井井主進行勒、卡、要;不準違反原煤管理“四統一”規定;不準與購煤客戶進行暗箱操作;不準在進購大額資金生產設備時不經審計人員審批和招標會擅自進購;不準違反企業領導干部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同時,領導干部還分別在各自分管戰線公開做出廉政承諾,開展了人生“七筆賬”廉政教育,主動公開自己的工資、獎金及配偶和子女從業等情況,主動接受全礦職工群眾的監督。去年以來,公司領導班子中沒有出現一件參與、介紹、幫助他人從事煤炭交易的問題,有效地規范了公司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使企業步入了以廉興企、以興促廉的發展軌道。

  (2)、圍繞企業安全生產重要問題實施監督。

  我們主要從管理人員安全履職考核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強化履職過程進行檢查監督。根據集團公司關于管理人員安全履職考核的相關規定,公司專門設計印制了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必知必會知識抽查、每月下井工數以及隱患排查整改等四個表格,由部門負責日??己?,月度匯總形成考核報告,考核結果與干部履職績效掛鉤。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就“三違”治理、動態工程質量、干部跟值班等,每月至少進行兩次動態監察,凡沒有完成任務的,一律停班追究,對因敷衍應付等不盡職或不履職的管理人員受到責任追究。通過強勢督查,各級管理人員安全履職的積極性、主動性明顯增強,較好的夯實了安全工作基礎,切實把安全督察工作落到了實處。

  (3)、積極開展企業重點工作的有效督查。

  職工建房是惠民工程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參與制定鴛鴦塔建房工作規劃的基礎上,為防止操作簡單化和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真正把惠民工程辦好,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公司黨、政、工共同參與鴛鴦塔建房工程、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了相關措施以及信訪接待和集訪責任追究等制度,保證了鴛鴦塔建房工作的積極穩妥推進。在跟蹤督查《節能減排管理辦法》、《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細則》、《班組安全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落實的基礎上,形成了由規劃發展部每天調度會通報主要能耗消耗情況、銷售情況,每旬進行分析、每月召開工作例會等制度,保證了各項指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篇2:X企業集團廉潔自律管理制度

  *企業集團廉潔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培養員工高尚的職業操守,保證員工履行職務的廉潔性,加強監督和員工自律,處理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及員工因貪污收受商業賄賂瀆職而損害履行職務廉潔性的行為,結合公司具體運作模式和行業參與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員工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所有從業人員,包括正式聘用的員工、試用期員工、臨時工。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員工、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四條 公司倡導員工合法取得勞動報酬;鼓勵員工廉潔自律,并對廉潔優秀員工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禁止貪污、收受商業賄賂以及其他玷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禁止用損害公司利益換取個人在物質和非物質方面的利益的行為;禁止因廉潔不適而損害公司形象和聲譽的行為;禁止員工擅自在外兼職,禁止同業經營。

  第五條 公司行政策劃部、財務部為本制度和員工廉潔自律狀況的監督、執行機構,并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各部門和所有員工有協助義務。

  第六條 公司執行機構常年接受部門和員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舉報,并給予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線索,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公司鼓勵員工互相監督,互相約束;提倡客觀公正、事實求是;禁止誣告陷害;禁止打擊報復。

  第二章 分則

  第一節 貪污和挪用資金

  第八條 本制度所稱貪污是指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包括個人私吞、合謀私分、虛構事實竊取公司財物、名義上是贈送而實際上是侵吞公司財物等所有用非正常、違反制度和違反法律的手段將公司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

  第九條 本制度所稱挪用資金是指員工或部門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或違反審批程序,或弄虛作假,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

  第十條 貪污或挪用資金不論多少均應依本制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員工個人貪污的,除全額追繳所貪污財物外;同時以貪污數額為基數,自貪污行為發生之日起至追繳財物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追繳利息;并處相當于所貪污數額等值的罰款。

  員工合伙或部門集體貪污的,對員工個人依前款規定處罰;其中對部門集體貪污的部門負責人依前款處罰時,處罰的貪污基數為總體貪污的數額。

  員工或部門有貪污行為,其直接上級處扣發一個月薪資。

  第十二條 員工有貪污行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條 處罰外,同時予以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員工個人挪用資金的,自發現之日起限十五日內歸還;同時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承擔利息;并處相當于挪用金額50%以下的罰款。如果在限期內未歸還,但自發現之日起不超過60日的,則依本款規定加重50%進行處罰。

  部門挪用資金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經辦人員依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員工或部門有挪用資金行為,其直接上級處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薪資50%的罰款。

  第十四條 員工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條 處罰外,同時視情節 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員工有挪用資金的行為,經限期催繳而超過60日未歸還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條 加重50%進行處罰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節 收受商業賄賂

  第十五條 收受商業賄賂是指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對外業務交往過程中,員工收受對方給予的或向對方索取財物,損害公司利益而為對方謀取利益的行為。

  索取商業賄賂是指業務活動人員或與某項業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員工,主動以損害公司利益給對方謀取利益為條 件,向對方索要財物的行為。

  對公司利益的損害包括某一具體業務即得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而未得利益的損失。

  員工收受或索取商業賄賂不論是在業務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發生均屬本條 所指的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

  第十六條 員工有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本制度有具體規定的,依相應規定處理;無具體規定或規定不明的,公司將依實際受損情況或應得利益的情況加倍向有關責任人員追繳損失,同時對損害公司既得利益的行為人按其致損額度自其發生該行為之日起至實際歸繳之日止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率向其追繳利息,并視情形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員工收受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公司將同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在物資采購、工程及其他業務發包的招投標等活動中通過泄露標底,或透露或壓低其他競爭者的投標條 件,或故意拔高欲使其中標的投標者的條 件,或固定投標者而排斥競爭等手段致使公司及(子)公司就某項物資采購或工程發包擬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達到條 件最優的目的不能實現,活動人員及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據此事前,事中或事后獲取財物的,公司對有關人員依其所獲得的財物雙倍追繳,同時予以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

  依前款情形,根據一般市場情況,公司利益未受損害,但業務經辦人員及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為使某一投標者中標而獲取財物的,公司對有關人員依其所獲得的財物雙倍追繳,同時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員工有本條 第一款所示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應同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員工有本條 所示行為,其直接上級處扣發一個月標準薪資。

  第十八條 員工在職責范圍內代表公司對合作單位據相關合同對履行合同的情形進行鑒證時,因事前、事中、事后收受相對方的財物而故意或不負責任對相對方履行合同的情形不合理的予以鑒證的,或違反相應程序進行鑒證的,公司對員工據其收受的財物給予雙倍追繳的處罰,同時予以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

  直接上級或相關人員對員工的該不合理鑒證予以核認的,處扣發一個月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在向相對方出賣或提供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產品或勞務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實行不合理或違反規定與程序的利益鐃讓,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公司對該員工按其所獲財物額的雙倍予以追繳,并按該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額度予以追償;同時視情節 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直接上級或相關人員對員工的前述利益饒讓情形予以核認的,處扣發其本人標準月薪5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員工在職責范圍內采購物資,私自接受對方給予的利益鐃讓、或回扣等財物的,以收受商業賄賂論處;采取虛抬價格、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通過對方套取公司財物的,以貪污論處。

  員工有本條 所列情形,其直接上級失察的,對該直接上級處扣發相當于其標準月薪資10%-50%的薪資。

  第三章 瀆職

  第二十一條 依公司相關規定及崗位職責的要求,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盡職義務、或未嚴格按要求履行職責、或不正確的履行職務、或濫用職權、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接收與其履行職責有利害關系的相對方的宴請和參與該相對方提供的其他娛樂活動而未經批準、或向其履行的職務的相對方索取財物等,可能影響其履行職務的廉潔性或給公司形象造成損害的行為等均屬本制度所稱的瀆職行為。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制度第二十一條 所列示的行為,均應受到處罰。本制度有明確規定的,依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本制度無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明的,則依下列原則進行處罰。

  一、給公司造成損失但個人未獲得利益的,承擔賠償責任,并處扣發相當于損失額度30%-50%的薪資,同時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侵害了公司利益,且個人獲得利益的,按收受商業賄賂論處,依本制度第十六條 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且個人未獲得利益的,處扣發相當于其本人標準月薪的10%-30%的薪資,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四、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但個人獲得利益的,追繳其所獲得的利益,并處扣發相當于其本人標準月薪30%-50%的薪資,同時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相應員工的直接上級失察的,處扣發相當于其標準月薪10%-50%的薪資。

  第二十三條 員工擅自在外兼職或同業經營的,處扣發本人薪資100-500元,并給予通報批評;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增加管理成本的,除依前款規定處罰外,應同時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或增加的管理成本。

  第二十四條 員工履行職務時未盡到審慎之責,造成公司事務延誤的,處扣發相當于本人標準月薪10%-3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故意不盡到審慎之責而造成公司事務延誤的,處扣發相當于本人標準月薪30%-50%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員工有本條 所示情形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損失的,應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員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突破職責要求,濫用權力,造成公司事務延誤的,處扣發相當于本人標準月薪50%-60%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有前款情形并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前款規定扣發薪資,同時應承擔相應損失,并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員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不正確地履行職務,造成公司事務延誤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條 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員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消極行事、或假公濟私等造成公司事務延誤,但未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處扣發相當于其本人標準月薪60%-80%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了損失但個人未獲得利益的,依前款規定處罰,并承擔相應損失;造成了損失且個人獲得了利益的,依第一款扣發薪資,同時承擔損失、追繳個人所得,并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利用職權、剛愎自用、或壓制部屬、或堵塞言路、或排斥異已或不服從指揮等從而延誤公司事務,削弱團隊力量的,處扣發一個月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依前款情形未受到除名處分的,應同時降職、降級并調整工作崗位。

  員工有本條 第一款情形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員工未經批準,接受與其履行職務有利害關系的相對方的宴請和參與相對方提供的其他娛樂活動或收受禮品、紅包、享受對方提供的其它利益活動,處扣發相當于其本人標準月薪30%-5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員工有本條 所示情形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按收受商業賄賂論處。收受賄賂的額度為宴請或娛樂活動人均費用額度。

  第三十條 員工利用職務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與其履行職務有利害關系的相對方透露可能要給其制造障礙而要挾對方索取財物,且已獲得財物的,處扣發1-2個月薪資,并按其所獲取的財物雙倍予以追繳,同時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在本款所示情形下,如未受到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應同時予以降職、降級并調整工作崗位。

  雖已實施要挾行為,但未實際獲取財物的,處扣發相當于其標準月薪60%-8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可視情形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員工有本條 第一款所示情形而損害公司利益的,以索取商業賄賂論處。

  第三十一條 員工在履行職務或對外交往的過程中,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承諾,從而加重公司義務或引發法律糾紛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已造成實質上的義務加重,公司必須為此付出相應代價的,則員工應自行承擔該代價,同時處扣發其標準月薪30%-50%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已造成前項所示情形屬員工惡意而為,則由該員工承擔該代價;同時處與該代價等值的罰款,并予以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

  3.未造成實質上的義務加重,或公司不必因此而付出相應代價的,處扣發其標準月薪30%--5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屬惡意而為的,則處扣發其標準月薪60%-80%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4.引發法律糾紛,致使公司敗訴且必須基于該承諾支付相應代價的,由員工承擔訴訟費用及相應代價,同時扣發其標準月薪30%-50%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因員工惡意而為造成前述情形的,由員工承擔訴訟費用及相應代價,同時對該員工處相當于該代價額度的罰款,并予以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

  5.引發法律糾紛,但公司勝訴,以及雖敗訴但無須支付相應代價的,由員工承擔訴訟費用,處扣發相當于其標準月薪30%-50%的薪資,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屬惡意而為的,則由員工承擔訴訟費用,處扣發其標準月薪60%-80%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員工有本條 所列情形,已依相應規定給予處罰后,還應據具體情形對未受到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員工進行崗位調整。

  第三十二條 員工不通過正常途徑反映個人意見,而是在其他公私場所,或對外部人員通過散布、透露工作意見、不滿情緒等而影響公司形象的,處扣發其標準月薪10%-3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嚴重警告處分。

  員工有前款情形而泄露公司秘密的,依公司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罰。

  員工有第一款情形造成公司業務運作受阻、或失去業務合作機會、或增加業務成本、或增大業務運作風險的,處扣發1-2個月其月標準薪資的薪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外部人員態度傲慢,有意或因重大過失言行失格,引發公共關系危機的,處扣發其標準月薪60%-8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本制度執行程序

  第三十四條 員工有本制度所示的貪污、收受商業賄賂、瀆職情形可能應予處罰的,按本章 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執行本制度的部門實行自主檢查或接受內外人員的舉報以獲取線索。對所取得的線索自取得之日起應在10-30天內進行查證,并對查證的情形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不構成本制度處罰條 件的,應告知當事人和舉報人。

  2.構成處罰條 件的,應作出處罰意見書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查批核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司執行本制度的部門在依本制度進行具體事件的處理時應將相關措施控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如果具體事件的處理可能要國家相應機關介入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相應機關,由相應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員工對公司的處理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訴、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所有員工在入職時應與所在單位簽署廉潔自律保證書,并作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所有與外界有關的業務活動,依財務制度的規定應簽署合同、或雖然財務制度沒有規定,但屬于連續重復發生的業務活動亦應簽署合同。公司及分(子)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應有如下內容的條 款:

  1.相對方有協助本公司執行本公司關于員工廉潔自律制度的義務。保證遇有本公司該制度所列示的情形時及時向相關部門或人員舉報。

  2.保證不以謀取其自身利益為目的而對本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賄賂或給予好處;同時保證不謀取經濟利益,但為了工作方便而給相關人員的好處。否則甘受等值處罰。

  3.前述一、二項內容應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洽談、審查人員未按本條 規定辦理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條 處理。

  第四十條 本制度相應處罰條 款中涉及扣發薪資處罰的應視金額大小以每月不超過該員工月實際薪資20%的額度予以逐月分攤。但受到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同時其他經濟處罰亦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公司其他規章 制度對涉及員工廉潔自律的事項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但相應處罰低于本制度的最低限度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可以對員工有本制度所列示的行為進行即時處理,且處理程度可突破本制度限制,但經濟處罰以不突破本制度相應條 款最高限額的兩倍為限,行政紀律處分不夠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嚴重警告為限。

  第四十三條 員工誣告陷害、或因受到處罰而打擊報復的,視情形給予100-2000元的經濟處罰,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或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員工知悉有制度所列示的情形隱匿不報的,則以共謀論處,并依相應條 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公司執行部門的人員對舉報或自查獲取的線索壓而不查或毀滅相應證據的,處扣發1-2個月其月標準薪資的薪資,并視情節 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第四十六條 公司執行部門的人員故意或過失泄露舉報人情況給相關人員的,依第四十五條 規定處罰;過失泄露舉報人情況的,處扣發其標準月薪60%-80%的薪資,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廉潔自律保證書

  廉潔自律保證書

  ****:

  在我受聘期間,我保證嚴格遵守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努力維護公司的利益和企業形象。若違反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甘愿接受相關處罰。

  以上保證書為本人自愿簽署。

  保證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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