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建筑工程系貧困學生認定和建檔工作實施細則
為切實保證我系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規范,現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就經濟貧困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貧困學生申請建檔條件
凡我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在籍學生,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學習、生活基本費用,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貧困學生檔案:
1、孤兒;2、烈士子女(含因公犧牲軍人子女);3、無收入(指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4、重病戶(指父母有重大疾病);5、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家庭;6、雙下崗(指父母均下崗);7、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8、純農戶(指農村除農業外沒有其他收來源的家庭);9、低收入(指其家庭收不足以支付求學基本費用的情況);10、其它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
二、對貧困學生的認定標準
1.貧困學生分為特別貧困學生(特困生)和一般貧困學生兩類。
?、偬乩譃锳、B兩檔:
特困生(A檔)基本條件:家庭經濟極其困難,基本上無生活來源,例如:孤兒、烈士子女;
特困生(B檔)基本條件: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例如:無收入、重病戶。
?、谝话阖毨W生(C檔)基本條件: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符合本辦法第一條所規定的申請建檔條件。
?、厶乩?A檔、B檔)的認定條件應從嚴掌握,不得隨意降低標準。
2.學生在校實際生活費用是指學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經濟支持,國家、社會和學校所提供的各類資助不包括在內。
三、貧困學生認定的限制條件
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貧困學生:
?、儆谢蚴褂酶邫n移動電話者;②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者;③購買MP3等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者等;④節假日假期外出旅游者;⑤抽煙、酗酒者;⑥一學期內兩科以上不及格;⑦已獲得國家級獎學金或接受政府、社會較大資助,經濟負擔明顯減輕;
?、拚剳賽壅?⑦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通宵上網者;⑧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者。
四、貧困生建檔工作程序
1、按照不高于本系學生25%的比例確定需調查人數,調查對象為公認的生活羅為貧困的學生。
2、按照不高于學生20%的建檔比例和貧困生建檔條件,確定貧困生建檔人員;被建檔學生需填寫“貧困生檔案表”一式兩份,加貼本人照片;填寫建檔表要有宿舍長、班委會對該生的生活、學習情況描述。
3、擬建檔的貧困生名名單上報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最后確定各建檔人員名單。
五、貧困學生的認定程序
1.提出申請:符合申請建檔條件的學生應如實填寫《北華航天工業學院貧困學生建檔申請登記表》(見附表1)。
2.提供證明: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必須向學院提供有關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
縣、鄉(鎮)、村(街道)民政部門的證明;低保戶證明;傷殘、重大疾病醫療證明(縣
級以上醫院證明);孤兒或單親父母的死亡證明;其他家庭困難證明材料。
如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則申請人應在提出申請后15日之內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3.信譽承諾
申請人必須對其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個人綜合表現作出書面承諾。
4.資格審查
?、儇毨W生申請建檔資格審查由系負責,在班主任、班長和團支部書記的參與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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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請人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建檔條件;
B.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C.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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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審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學特別是同宿舍同學中以個別談話方式等了解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情況;
C.根據需要核查申請人在學生食堂的月消費狀況;
D.根據需要聯系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相關機構和單位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對申請人進行家庭訪問。
5.提出建議名單
各班班主任,綜合資格審查情況,確定接受班級民主評議的特困生和貧困學生建議名單。
6.班級民主評議(評議時申請建檔的學生實行回避)
?、侔嗉壝裰髟u議須在不少于全班2/3同學的參加下進行,并由班主任主持。評議開始前,主持人應向參加評議的同學扼要介紹本辦法的基本內容。
?、谥鞒秩嘶蛑鞒秩宋械陌嗉墝W生干部首先逐一陳述申請建檔的學生家庭經濟實際情況和日常消費的實際情況。
?、塾芍鞒秩嘶蛑鞒秩宋械陌嗉墝W生干部對申請建檔學生所陳述的情況、相關證明材料的情況予以說明。如申請建檔的學生不是新生,還應對其入學以來平時表現、獲得的各類獎勵和資助情況加以說明。
?、軈⑴c同學根據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標準采取適當方式對申請建檔學生家庭經濟及日常消費情況進行評議。
?、菰u議結束后,參與同學就是否同意對申請建檔學生予以建檔及相應檔次進行投票(票樣見附表2),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統計并宣布投票結果。特困生和貧困學生建檔,以參加評議學生50%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為必要條件。
六、異議與申訴
1.班級評議及投票結束后,如果班級同學中對符合建檔必要條件的學生有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標準的異議,須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報系學工辦。
2.學工辦接到異議后,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再次進行資格審查,根據審查核實的情況,確定是否符合貧困學生的認定標準,并將審查結果向非匿名提出異議的同學反饋。
3.班級評議及投票結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檔必要條件的申請建檔學生對班級評議結果有異議,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工辦申訴。
4.學工辦接到申訴后,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再次進行資格審查,根據審查核實的情況,確定其是否符合貧困學生的認定標準,并將審查結果向提出申訴的同學反饋。
七、公示和建檔
1.對經過民主評議并符合建檔必要條件的貧困學生進行分類匯總,學工辦根據系匯總情況,對于建檔情況進行抽查,適當平衡后,確定出特困生和貧困學生建檔推薦名單及相應檔次。
2.貧困學生建檔推薦名單及相應檔次在全系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
3.經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確定各系貧困學生建檔名單,并上報學生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八、檔案調整
1.對已經建立的貧困學生檔案,按慣例,可在每年4月份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進行適度調整,檔案調整包括提高檔次、降低檔次、撤檔三種情況,如遇以下幾類情況,可臨時調整檔案①學生本人、家庭或家庭成員遇突發性事件或自然性災難;②收到任何形式的舉報,經系學工辦調查,舉報屬實。
2.貧困學生檔案調整主要采取班級民主評議的方式,由全班同學對已建檔貧困學生是否調整檔次進行投票,以參加評議學生60%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為檔次調整的必要條件。
3.對經民主評議需要進行檔次升降或撤檔的學生由系審核確定,記錄在案,并報學工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九、其它
1.各系在新生入學后當年11月份進行貧困學生的建檔工作。
2.各輔導員要高度重視貧困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力求客觀、公平、公正,謹防錯評、漏評。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請建檔學生并對其加強自強自律教育,引導他們以健康、樂觀的心態對待學習和生活中的困難,以積極、開放的心態對待貧困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
3.在建檔工作中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如有違反,將根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經濟制裁。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解釋權歸建筑工程系。
篇2:師范學院主講教師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師范學院主講教師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為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教師上崗制度,切實提高教學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主講教師資格條件
主講教師是指具有良好的師德、較高的業務水平和較豐富的教學經驗,能夠獨立承擔課程教學工作的教師。作為主講教師,應符合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職稱;
(二)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三)經考核被認定已具備擔任主講教師的能力。
二、主講教師資格認定程序
主講教師資格認定時間為每年6月份和11月份,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提交擬主講課程1/2以上的教案(講稿),經所在專業或教研室審查,并由專業負責人或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
(二)由各系主管教學的副主任組織相關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聽課,并負責填寫聽課考核意見;
(三)系對申請人進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結合聽課考核以及專業或教研室的審查情況,由系主任負責簽署系考核意見;
(四)申請人填寫《主講教師資格申請表》,經上述審查、考核程序后,報送教務處審核,并提交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及聘書復印件;
具有副教授、教授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講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課程可直接填寫申請表格備案,免予辦理聽課等審查手續。
(五)由教務處審議通過后報人事處,頒發《主講教師資格證書》
三、認定的范圍和對象
應屆畢業生、從非高校系統調入或從其他崗位轉到教師崗位的人員,以及其他從未擔任過主講教學任務的教師。
四、主講教師職責
主講教師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教學計劃和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全面負責所承擔課程的教學組織安排工作;
(二)承擔課程的理論教學、實驗教學、輔導、答疑、作業批改、指導實習或設計、考試閱卷及評分等各教學環節的工作;
(三)負責課程教學資料的積累、教學檔案的完善及現代化教學手段的推進工作;
(四)維護課堂紀律和執行課堂考勤制度,認真檢查學生到課情況,以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教風學風建設;
(五)認真完成教學任務,課堂教學質量評估達到良好以上等級。
五、管理考核辦法
(一)教學質量考核不合格者,撤銷其主講教師資格,下一學年度不得承擔本科生課程的主講任務,限期整改后須依程序重新申請進行認定主講教師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撤銷其主講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一學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學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虛作假取得主講教師資格的;
(5)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觸犯法律的。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3:師范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師范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為嚴肅教學紀律,保證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及時有效地處理教學及教學管理環節中的各種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的界定
本辦法所界定的教學事故是指教師(含教輔)、教學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員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條例,從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過錯。
本辦法將教學事故按其性質分為:嚴重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二、嚴重教學事故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課堂教學、實踐類嚴重教學事故
1、教學過程中散布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論或思想內容不健康的言論。
2、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變動或不執行教學計劃;隨意刪減課程教學內容1/4以上。
3、教師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停課、曠課及誤課(含監考);遲到、提前下課10分鐘以上。
4、無特殊原因,實驗準備未完成或準備錯誤,致使實驗無法進行或延遲超過20分鐘以上。
5、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的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l/2,不合實際評定成績達到所指導學生人數的1/2。
6、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因教師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學生出現嚴重傷亡事故。
7、丟失學生畢業設計(論文)或教學管理檔案。
(二)考試及成績管理類嚴重教學事故
1、教師沒有及時出考試試卷,考試時沒有準備好試卷而影響正??荚?,考前泄露或變相泄露試題。
2、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參與制卷的人員泄漏考試內容或偽造成績。
3、考試命題內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出現開考后30分鐘內有1/2以上的學生交卷;或試題有嚴重錯誤,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4、主考、監考教師遲到5分鐘及以上(以考試時間為準);監考時擅離崗位,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監考中不負責任,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對學生違紀現象瞞報、放縱學生舞弊或不填寫與上交考場記錄。
5、未經考核而給定學生成績、出具虛假成績及其它證明材料,未按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毫無根據地隨意更改成績;丟失考試成績。
6、不按要求整理試卷管理檔案或丟失試卷。
(三)教學管理類嚴重教學事故
1、未按時上報教學管理部門要求的教學文件或教學材料,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2、教學管理部門丟失學生成績等重要管理檔案。
3、由于個人工作失職,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選用教材存在嚴重的問題,達不到教學基本要求。
5、其他干擾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的不良行為。
三、一般教學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一般教學事故。
(一)課堂教學、實踐類一般教學事故
1、教師擅離課堂或上課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
2、未經各系教學辦公室或教務處批準,隨意調課或請人代課。
3、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有明顯不備課現象。
4、教師在上課或監考時使用通訊工具或通訊工具發出聲響,影響教學,或接待來訪者。
5、教師已事先請假,而受理者未通知學生,致使空堂達15分鐘以上。
6、阻撓教學督導員,或阻撓由學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員聽課。
7、教師和實驗人員不按教學大綱要求組織指導學生實習、實驗,致使學生實習、實驗達不到教學相應要求。
8、未按授課計劃規定的次數布置作業,或批改作業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或批改后的作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返還給學生。
9、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縱容學生互相抄襲,或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的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2/3,或不合實際評定成績達到所指導學生人數的1/3。
(二)考試及成績管理類一般教學事故
1、由于監考教師失誤,造成考試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
2、教師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考試試卷,或試卷格式、版面不規范,或試卷內容有較多差錯。
3、在評卷、核分、填報學生成績等工作中,批改試卷或總分不認真,出現差錯。
4、考試評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參加考試學生試卷;或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
(三)教學管理類一般教學事故
1、試卷分裝有差錯,差錯總份數達2%。
2、各種報表和統計填寫錯誤或漏報,而造成不良后果。
3、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到崗上課現象,未能在接到報告15分鐘內及時處理。
4、因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批準調課后,管理人員未能及時通知到學生和老師,影響教學秩序。
5、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整理歸檔學生試卷、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資料。
6、系教研室不按規定時間和教學計劃填報教材訂購單或因教材供應部門工作失誤,造成開課兩周后學生未拿到教材。
7、審查不認真、明顯錯發、漏發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造成嚴重后果。
8、其他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較大影響的不良行為。
四、教學事故處理程序及處理辦法
(一)教學事故處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學事故發現人填寫《教學事故認定審批表》。
2、教務處向相關單位下發教學異常情況調查處理通知。
3、單位調查核實后,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上報教務處。
4、單位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審查同意(嚴重教學事故處理報主管院長審核)后,由教務處反饋到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執行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報教務處備案。
5、教務處有權對單位處理意見進行質疑,并發出重新調查處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驟3-4進行處理。
(二)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對發生一般教學事故人員,由所在單位在本單位內給予公開批評,扣發當月校內津貼,本人應寫出檢查并交教務處備案,年度考核等級不得評優。
2、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人員,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扣罰責任人三個月校內津貼,本人應寫出檢查并交教務處和人事處各l份備案,年度考核等級不得高于稱職,一年內不能參加職稱評定。
3、對于一學期內發生兩次一般教學事故的責任人,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4、對于一學期內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扣發事故責任人六個月校內津貼;年度考核不稱職。
五、附則
1、各單位如發生教學事故,應及時上報教務處,任何人都不得隱瞞教學事故、包庇教學事故當事人。
2、相關單位必須及時、認真辦理教務處下達的教學異常情況調查處理通知,不得拖延時間或走過場或不實事求是處理。否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年度考評降級、職稱緩評等處理。
3、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并報教務處備案。
4、外聘教師如發生教學事故,可參照以上條款,視事故的嚴重程度給予減發或扣發課酬,直至取消授課資格。
5、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6、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