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校園秩序管理,進一步優化教書育人環境,保障教學、科研、生活秩序,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安全和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校園秩序。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區域包括學校的主校區、東家屬區及北區學生公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包括學校教師(包括聘用、榮譽、客座及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各類型辦學招生及外國在校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出租戶、教職工家屬和進入學校的外來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校園秩序管理包括:校園交通管理;外來人員管理;校內人員管理;外籍人員安全管理;商業網點和違章搭建管理;集會、講座等活動管理及其它管理內容。
第五條 學校依法尊重個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及憲法賦予的各項權利,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規定的應接受公安機關或學校的處理。
第六條 校園秩序管理嚴格按照XX大學綜合治理責任制相關要求,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校園交通秩序管理
第七條 校園交通秩序管理區域主要指本校所有的道路和供車輛停放的公共區域。校園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目標為:保證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保證教學、科研、生活的正常進行;保障校內交通安全暢通;保障校內交通設施和標志完好。
第八條 在校園內的行人應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道路上行走,不得有影響和妨礙交通秩序的行為。
(二)未成年人在校園內活動時,其監護人應對被監護人負責,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三)校園內飼養犬類按照《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執行。
第九條 在校園內行駛的非機動車輛應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靠右行駛的原則,嚴禁逆向行駛。
(二)嚴禁騎車追逐、曲折競駛、騎快車;嚴禁雙手離把、扶肩并行或手中持物行駛;嚴禁攀扶、搭、拉機動車輛行駛。
(三)非機動車在行人擁擠時要下車推行,平時下坡時要注意剎車。
(四)騎車轉彎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不得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五)自行車、電動助力車等必須按規定停放在車棚內或停車標志線以內,排列有序、整齊,禁止亂停亂放等不文明行為。
(六)禁止在綠化地、操場、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宿舍樓內停放車輛,更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條 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應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摩托車和超標電動車在校內禁止通行。
(二)符合辦理機動車授權登記條件的機動車,需在保衛處按照要求辦理車輛授權登記手續。
(三)進入校園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交通標志減速緩行,時速不得超過 30 公里。
(四)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禁止鳴笛,禁止超車。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行駛;嚴禁在校園內學車或練車;嚴禁在校園進行未經批準的車展活動和試駕活動。
(五)來校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郵政車等執行公務的車輛,經門衛問明情況,可準許進入。
(六)20 座以上的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施工車輛、載重車輛、?;愤\輸車輛,須由校內車輛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保衛處審批授權并經執勤人員驗證檢查后方可入校。
(七)為做好進入校園車輛的管理,確保進出有序,減輕校園交通管理壓力,對外來機動車輛實行分流管理。
1.外來車輛是指未在保衛處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核登記信息的車輛。來我校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郵政車等除外。
2.對一切外來車輛實行單門出入管理:每日 7 時至 23時僅能從校南一門進出,23 時至次日 7 時僅能從校北一門進出。
3.來校聯系公務車輛,保衛部門可憑學校公務車輛接待票正常放行。
(八)禁止校外任何車輛借校園道路穿行。
(九)保衛部門有權對在校園行駛的所有機動車超速、鳴笛、違停等情況進行處理,并對校園內的可疑車輛進行盤查。
(十)攜帶大宗物品出校門的車輛和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
1.貴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校門,一律由所屬單位開具證明加蓋公章,經門衛檢驗登記后方可放行。
2.施工單位拉運物資進、出校門,一律由學校相關責任部門開具證明,經門衛檢驗登記后方可進、出校門。
第十一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下列規定有序停放。
(一)根據維護校園教學、科研秩序和方便車輛就近停放的原則,保衛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停車泊位并負責檢查。
(二)校內標有禁停標志的路段一律不準停放車輛。
(三)機動車在校區道路上下人(貨)時,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人流通行的前提下,靠右邊作短暫順停,駕駛員應隨車等候,不得離開。
(四)遇有大型會議、重大活動時,車輛的行駛、停放必須服從保衛部門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十二條 對于超速、違章停車的車輛,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學校保衛處為校園交通管理職能部門,通過智能交通管理平臺對機動車違章發送違章警告短信;通過交通管理人員采取現場勸離、電話通知、貼單警告、鎖車或提請公安交管部門拖移等措施處置。
(二)保衛處建立機動車違章處理系統,對各類機動車違章行為進行數據統計和存檔。
(三)機動車因違章被鎖車或拖移的,對車輛造成的損壞或拖車費用由車主自行承擔,車主須接受批評教育,并書面承諾不再違章后予以放行。
(四)違章停放處置
1.機動車應停放在停車場或停車位內,校園主干道、嚴管路段、路口嚴禁停車,嚴禁堵塞救護車、消防車通道。
2.授權車輛違章停放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首次違停:電話或短信通知挪車,拍照取證并張貼《車輛違規停放警示單》,并錄入違章處理系統;
(2)二次違停:通知挪車、貼單警告并鎖車,拍照取證,錄入違章處理系統;
(3)三次違停:取消該車通行授權 1 個月。
3.非授權車輛違章停車的,對其鎖車或拖移,拍照取證,錄入違章處理系統。
(五)超速行駛處置
1.校園道路機動車行駛限速 30 公里/小時;車輛行駛速度 30-40 公里/小時的,向授權車輛車主發送超速行駛提示短信,非授權車輛在出校門時予以警告教育。
2.車輛行駛速度 40-50 公里/小時,測速系統電子屏顯示超速信息,錄入違章處理系統,向授權車輛車主發送超速違章警告短信,非授權車輛列入黑名單,禁止入校。
3.車輛行駛速度 50 公里/小時及以上,除錄入違章系統外,取消該車通行授權 1 個月,通報車主單位或業務聯系單位進行警示教育。因超速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嚴重后果的,錄入違章處理系統,并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違章行為累計處置
1.單臺授權車輛 1 年內違章累計達到 2 次的,通報車主單位或業務聯系單位進行警示教育,非授權車輛在出校門時予以警告教育,錄入門禁系統黑名單。
2.單臺授權車輛 1 年內違章累計達到 3 次的,授權車輛取消通行授權 1 個月并通報車主單位或業務聯系單位進行安全教育;1 年內若再次違章,取消該車年度通行授權。
3.授權車輛被取消通行授權后,視為外來車輛,停放校園應繳納停車費,禁止從嚴管校門通行。錄入門禁系統黑名單的車輛禁止進入校園。
4.因特殊情況被錄入違章系統的,機動車責任人需書寫情況說明(所屬二級單位負責人簽字),到保衛處簽署保證書后予以消除違章記錄。
5.車主拒不配合校園機動車違章處理,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保衛處將其錄入黑名單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6.車主或駕駛人員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于 10 個工作日之內向保衛處申請復核,保衛處應于收到申請后 3 個工作日之內做出回復。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嚴禁在道路上設置障礙堵塞交通,嚴禁占用道路、在道路上堆放物品、設攤經營或進行其他活動,不聽勸阻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并通知保衛處保護現場,同時等待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 外來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為了加強對校園外來人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外來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人員系指:
(一)校內有關部門雇請的臨時工;
(二)來校參加各類短期培訓班的學員;
(三)來校參加會議、學術交流、參觀訪問、演出等各類活動的人員;
(四)來校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五)來校從事建筑、維修的施工方人員;
(六)出租戶、保姆等住在校內的流動人口;
(七)住在學校接待中心、國際會議中心、培訓樓的人員。
第十七條 對外來人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使用和主管單位有責任對外來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及校紀校規教育,負責將外來人員的基本信息登記造冊、審核后到學校警務室登記備案,辦理居住證等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 外來人員必須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使用單位方可聘用。
第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在招用臨時工或洽談對外承包經營過程中,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對擬招用的臨時工,聘用單位在錄用前須將擬招人員的應有證件查清審驗,證件不全者或經審查不合格者,一律不準錄用。
(二)對擬來校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外來人員,校內對外承包經營主管單位在簽訂承包合同之前,須將承包者及從業者的證件查清審驗合格后方可簽訂承包合同。
(三)凡被學校錄用的臨時工以及被批準來校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外來人員,應由學校的主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在其進入學校三日內,督促本人到學校警務室領表登記造冊。
(四)凡聘用臨時工的單位或對外承包經營的主管單位,應在臨時工校內住宿及正式離校前,將相關情況向保衛處及時報備。
(五)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私自招用外來人員以及擅自簽訂對外承包經營合同的單位,一經發現問題,學校除立即清退相應外來人員并封閉其經營場所外,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在校內務工以及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外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治安管理規定和各項規章制度,并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檢查,違者一律清退。
第二十條 進入校內施工的工程隊應建立內部治保組織,明確治安分級管理責任制,教育內部人員遵紀守法,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衛處監督使用部門對外來人員予以清退,在學校年終綜治考核時,對相關單位在相應內容予以扣分:
(一)雇請外來人員證件不齊的;
(二)雇請外來人員已被校內其他部門處理過的;
(三)外來人員擅自留宿其他校外人員的;
(四)外來人員賭博、吸毒、從事傳銷活動的;
(五)外來人員不服管理,打架斗毆或聚眾鬧事的;違反以上條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來人員不得隱瞞身份、冒名頂替、偽造、涂改證件,不得轉讓、出租、出賣居住證或臨時出入證明等證件;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隱瞞、窩藏違法犯罪分子,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第四章 校內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校內人員指在本校注冊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和本校教職工及其家屬,校內人員應自覺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積極配合保衛部門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內人員應服從門衛的管理,機動車出入校門須減速慢行。
第二十五條 校內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在本校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打架斗毆、酗酒滋事、大聲喧嘩、謾罵他人,不得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損害或誹謗他人聲譽;
(二)不損壞、偷竊公私財物;
(三)不放映、觀看、傳播、復制淫穢及反動暴恐等內容的音像制品,不調戲婦女,嚴禁在學生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
(四)不在辦公區、教學區影響和擾亂工作、教學秩序;不威脅、辱罵、干預治安保衛人員執行公務;
(五)不參加邪教組織,不參與邪教活動,嚴禁在校內從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不聚眾鬧事、散布政治謠言、張貼大小字報,不得參與非法游行示威,鼓動罷工、罷課、罷餐等非法活動;
(六)不在校內違法、違規經商,不兜售違禁物品;
(七)嚴禁在校內賭博、吸毒、組織或參加各種非法“傳銷”組織。
第二十六條 堅持遵紀守法、倡導見義勇為,積極向學校保衛部門舉報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勸阻、調解、消除民事糾紛,制止不法行為。
第五章 外籍人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指外籍人員指到我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外國專家、學者及外國留學生。
第二十八條 外籍人員在校期間的安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由保衛處監督并協助相關單位做好外籍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外籍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外籍人員住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居住區內須安排有值班值勤人員。
第三十一條 在校外籍人員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外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組織的大型外事活動,須按規定進行報備,按照保衛等級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六章 商業網點和違章搭建管理
第三十三條 校園內擺攤設點從事各類經營性、促銷性和服務性活動,須報校宣傳部、保衛處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四條 經學校批準設定的校園商業網點,不得開辦網吧、KTV、游藝室,不得在店外經營、占道經營及轉租給其他人員經營。
第三十五條 經學校同意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禁止無證、無照人員經營,教學區內禁止一切從事經營性的擺攤設點活動。
第三十六條 校園內臨時搭建棚舍及建筑,必須由學校責任部門申請,在保衛處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 校園建筑物應保持結構完整,任何人員不得對主體墻面進行私自改造,不得違規占用應急疏散通道。
第七章 集會、講座等大型活動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大型活動系指在校園內舉行的 300 人以上的各種集會、報告、展覽、慶典以及文化、體育、娛樂、商貿、人才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校內舉辦活動,組織者應在舉辦活動 3 天前填寫《XX大學大型活動申報表》(見附件),同時應有安保、消防等緊急疏散預案,經學校相關部門批準,報保衛處備案后方可進行。1000 人以上大型活動,需由主辦單位負責人審批并向公安機關申請,經公安機關批準后到保衛處報備。
第四十條 學校各單位舉辦活動時,安全保衛措施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應按保衛處意見或建議進行整改;在活動中出現混亂或事故的,保衛處有權中止活動并視情作出相應處置。
第四十一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應根據活動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確安全工作負責人;違反活動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準,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在校園內設立音響、廣播、電視設施。
第四十三條 師生員工成立社會團體組織,應當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學生社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禁止組織政治性社團、宗教性社團,社團活動不得超出其組織宗旨范圍。
第四十四條 國內新聞記者來校采訪,必須持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經校黨委宣傳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訪。外國和港、澳、臺新聞記者來校采訪,必須持有政府外事部門或港、澳、臺辦介紹信和記者證,并事先與校國際合作交流處取得聯系,經校黨委宣傳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訪。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人攀摘校園樹木花卉,破壞校園草坪、雕塑和園藝小品等校園環境設施。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校園內肩挑叫賣、上門推銷;未經批準不得在校園內收購廢舊物品。
第四十七條 嚴禁在校園內打鳥、養殖家禽;嚴禁在學校水域內釣魚。
第四十八條 嚴禁攜帶槍支(含具有殺傷力的高仿真槍)及管制刀具進入校園。
第四十九條 嚴禁損毀校園消防設備等公共設施及私人財物。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阻、制止不聽的師生員工,由學校視其情節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或解聘,違法犯罪者(含校外人員)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敢于管理、依章管理、并遇到辱罵、毆打、報復的校園秩序管理人員,學校將給予重點保護,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 高等學校(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優化育人環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拥娜藛T都應遵守本規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國有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
第五條 進入學校的工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后進入入學校
第六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外事機構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七條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按學術交流計劃艱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有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校。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機構報告,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
第九條 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許可,并且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注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 在校內舉行*、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演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 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法、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法、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大型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六條 違法亂紀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第的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違法亂紀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梢暻楣澖o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各高等學??梢愿鶕疽幎ㄖ贫ň唧w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院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園者,應當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秩序、講衛生,遵守國家法紀和學院的規定,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學院師生員工應佩帶“?;铡?,外來人員應在門衛登記。
二、駛入學院的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院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三、嚴禁攀折樹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當按規定張貼在指定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五、在校內設置、安裝臨時設施,應當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審批。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校設施。
六、禁止在學校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他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七、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八、禁止閑散人員進入校園。嚴禁外來人員在校內留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