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管理和維護好校園秩序,為師生員工創造良好的教學、科研、學習、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特殊情況根據師生員工需要,經總務處和保衛處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經營。但攤點的設置要本著方便師生員工生活的原則,在指定地點按指定的項目進行。
第二條 在校內進行經商活動的,應“四證”(工商、稅務、衛生、校園經營許可證)齊全,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嚴禁在校園內出售酒類及麻醉物品,嚴禁學生飲酒,劃拳喧鬧。如學生在店內飲酒,一經發現要按《學生守則》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還要追究店主的責任。
第四條 學生宿舍各商業鋪位,營業時間至夜間10:30分必須關門,若經檢查不按時間關店者,處以教育或罰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議總務部門取消校區區域經營資格。
第五條 對校屬各單位在校園內出租的門面,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嚴格管理。
第六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置臨時或永久建筑物。個人或群眾組織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須經校宣傳部門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師生員工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已經設置、安裝的,保衛處有權令其拆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可強行拆除,費用由設置、安裝者負擔。
第八條 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須報請學院有關部門批準。*、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九條 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規定辦理,須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的,學院職能部門有權令其組織者以及其它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條 校園內一律不準個人經營臺球、錄相、游戲機、舞廳等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為豐富師生員工文化娛樂生活而經營的娛樂項目,必須定點、定時經營,控制開放時間,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嚴禁各種違法亂紀行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領導為治安安全負責人,主辦單位要到保衛處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院將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篇2:(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 高等學校(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優化育人環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拥娜藛T都應遵守本規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國有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
第五條 進入學校的工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后進入入學校
第六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外事機構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七條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按學術交流計劃艱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有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校。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機構報告,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
第九條 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許可,并且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注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 在校內舉行*、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演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 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法、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法、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大型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六條 違法亂紀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第的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違法亂紀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梢暻楣澖o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各高等學??梢愿鶕疽幎ㄖ贫ň唧w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院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園者,應當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秩序、講衛生,遵守國家法紀和學院的規定,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學院師生員工應佩帶“?;铡?,外來人員應在門衛登記。
二、駛入學院的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院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三、嚴禁攀折樹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當按規定張貼在指定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五、在校內設置、安裝臨時設施,應當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審批。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校設施。
六、禁止在學校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他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七、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八、禁止閑散人員進入校園。嚴禁外來人員在校內留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