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學后勤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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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后勤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后勤處安全管理,避免各類事故發生,根據后勤處各部門的工作性質、業務范圍及安全防范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后勤處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處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處長任常務副職組長,其他副處長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各部門成立安全工作小組,由部門正職為組長,對部門安全生產與管理負總責。

  第三條 安全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管理制度;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防火、防盜、防人身傷害、防中毒等防范措施,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快速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等。

  第四條 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和后勤處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安全工作原則,履行安全職責,保障后勤服務。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五條 后勤處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安全操作程序,并檢查督促其執行情況;

  (三)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四)在員工中組織開展安全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查處各類安全事故;

  (六)落實學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等。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后勤處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保障辦法及有關規定在本部門的落實;

  (二)制定和實施本部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三)確定本部門各級安全責任,制定、完善和組織實施本部門安全制度;

  (四)組織本部門的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和上報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五)在員工中組織開展安全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落實后勤處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等。

  第七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所在部門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個體應當遵守本辦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下列范圍是后勤處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各商業經營網點、生產加工車間;

  (二)教職工公寓及學生食堂、學生公寓、聘用員工住房;

  (三)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

  (四)財務室、收費室及微機室;

  (五)各類車輛;

  (六)各類藥品、庫房及施工現場;

  (七)配電房及全校給水、排水、供電、供水管網;

  (八)校園綠化管護、垃圾站;

  (九)后山森林,翠湖等。

  第九條 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在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安全重點部位應當高度重視防火、防盜、防人身傷害、防毒等防范設施的配備;易發生被盜場所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易發生火災場所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消防安全及滅火知識。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每日進行安全巡查,其他部位可以根據需要每周至少巡查兩次。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安全設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員是否到位;

  (二)用水、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員崗位職責履行情況;

  (五)施工現場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飲場所管理是否規范,防火、防毒措施是否得當;

  (七)其他安全情況。

  安全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以及被巡查單位責任人或工作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安全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各類不安全隱患,巡查及處置結果及時向本部門安全負責人進行匯報,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后勤處報告。

  第十二條 各部門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檢查內容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后勤處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式對各部門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定期檢查時間規定為:寒假放假之前;五·一放假之前;暑假放假之前;十·一放假之前;元旦放假之前共五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學校安排進行。

  定期與不定期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 單位假期值班安排情況;

  (二) 各類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

  (三) 防盜設施、消防設施的配備及有效情況;

  (四) 已被裁定的各類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

  (五)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 安全隱患的消除

  第十四條 各部門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 對下列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各部門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規操作或違章進行高空作業的;

  (二)違章進入生產及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三)易燃場所使用明火作業或員工有吸煙等行為者;

  (四)要害部位值班制度落實不嚴格的;

  (五)安全防盜、防火設施配備不到位或失效的;

  (六)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七)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疏散通道不暢通的;

  (八)安全管理人員不能嚴格履行職責,值班人員以及安全巡查人員有脫崗行為的;

  (九)其他應當當場改正的行為。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以及當場改正、落實情況應做好詳實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對不能當場消除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各部門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建議。部門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認真落實整改資金。

  在安全隱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對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 安全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安全責任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各部門對于不能或無能力自身解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并及時向后勤處報告。

  第六章 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經常性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后勤處要對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及安全責任人、安全重點部位的每位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有關安全法規、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掌握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學習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學習防火、防盜、防毒、防人身傷害等基本防范知識和技能以及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四)結合實際總結,安排部署后勤處年度及階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門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當將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門工作的重要日程,并與職工的考查、考核、評聘、獎勵密切結合。對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職、瀆職、違反安全管理條例或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給予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后勤處按年度開展評選活動,凡對安全管理工作抓得好,制度健全,責任落實到位,一年中沒有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且無安全隱患存在的部門,將給予一次性獎勵;部門及管理人員可參加后勤處及其以上部門組織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活動,同等情況下可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者,安全責任人應負領導責任,安全管理員應負嚴重失職責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防范措施不當,防范設施不到位,從而發生盜竊、火災、人身傷害、中毒等事件者;

  (二)上崗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致使當事人違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有效排除,導致事故發生者;

  (四)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指揮不當者;

  (五)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者。

  負領導責任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管理員視情節處以罰款,罰款按經濟損失的一定比例(按責任大小)承擔,當事人(包括值班人員,以下同)的罰款按經濟損失的一定比例承擔;除此之外,取消部門各類先進集體的參評資格,安全責任人及安全管理員及當事人不得參加各類先進個人的評選活動。

  第二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者,一切責任由當事人承擔。情節嚴重者對當事人采取停職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制度健全,管理嚴格,值班人員擅自脫崗致使事故發生者;

  (二)經過安全培訓仍然違章操作發生事故者;

  (三)有意陷害制造事端者;

  (四)打架、斗毆造成人身傷害者。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應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后勤處綜合科負責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后勤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后勤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篇2:(學校)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學院(校)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和教學、科研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按照《南通紡織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部門員工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實行防火責任制,從維護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的大局出發,自覺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三條 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為本部門消防安全領導組織,下設安全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機關、學校保衛處實施監督管理。實行“處室、部門、崗位”的三級消防管理責任制,后勤與基建處黨政一把手為消防安全責任人,二級部門領導擔任二級部門消防安全負責人(兼任部門安全自查小組組長)并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切實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后勤與基建處建立義務消防隊,各部門確定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員在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保衛處業務指導下,在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消防預案方案參加訓練和開展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章 消防重點部位

  第五條 根據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火災危害大,發生火災后經濟損失大,人員傷亡大,政治影響大”的“四大”原則,確定后勤與基建處消防重點部位。

  第六條 凡確定為消防重點部位的所屬部門應特別加強對該部位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和火險隱患應及時整改并報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消防重點部位要有各項健全的消防檔案,設專人進行管理,開展各項消防安全檢查。

  第四章 消防管理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八條 各級消防管理負責人職責

  (一)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政府頒發的消防法規、條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當好部門責任人的助手,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規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意識。

  (三)一旦發生火災,必須積極組織撲救,并協助查清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

  (四)經常進行“四防”檢查,及時整改火險隱患。

  (五)負責做好本部門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工作。

  (六)建立和逐步完善防火檔案,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第九條 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一)模范地遵守和執行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和本崗位的防火職責。

  (二)經常對本部門進行消防檢查,發現火險和不安全因素及時匯報,落實整改。

  (三)積極參加消防訓練,熟練掌握防火、滅火技能,維護和保養消防器材。

  (四)一旦發生火災積極參加撲救和協助檢查。

  第五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定。全面落實用火、用電、危險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規章制度。各部門所建立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報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安全領導小組將各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指標。

  第十一條 新上崗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知識教育。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生產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校園火警81050110,會滅火器材的使用,會初期火災的撲救)。

  第十二條 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隨崗位職責落實到人,立牌公布上墻。重點部位應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標志并立卷備案。

  第十三條 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年度計劃內的宣傳教育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相關宣傳教育工作,并將計劃報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檢查監督和整改

  第十四條 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施火險隱患排查和監督工作;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有防火檢查監督的權力。各部門在接到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或學校保衛處發出“情況反饋信息”或“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進行整改。消除火災隱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必須一并報處里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高配房、倉庫、木工房等重要防火部門要堅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記錄和簽名。其他部門的安全負責人和義務消防隊員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并做好巡查檢查記錄,認真做好本部門的安全工作。

  (一)重點部位檢查和巡查的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其他部位檢查和巡查的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滅火器配置及有效情況;

  4、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其他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7、防火巡查情況;

  8、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9、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各部門職工對自己負責和保管的設備、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時都要認真地進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十七條 嚴格禁止違章建筑和裝修;未經審批,擅自擴建、裝修的按消防法規和合同相關條款處置。

  第十八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經常性地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其他部門必須配合。

  第七章 火源、電源管理

  第十九條 嚴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門應根據內部的火災危險性制定禁止煙火的范圍和注意事項,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禁止煙火區域。

  第二十條 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測檢查電路,及時更換陳舊老化設施;非電工人員不準私拉電源。

  第二十一條 值班室內嚴禁擅自使用電爐、電熱器等大功率電器。食堂在使用電爐、電烤箱等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電器使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 禁止將火種帶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業的必須提前一天報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動用明火時要有防火措施,有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高配值班室等重點部門嚴禁使用明火和電爐等電熱器。

  第二十四條 電工、電焊工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持有消防教育培訓合格上崗證。禁止非電工安裝電器設備線路,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禁止煙火區域內嚴禁使用明火,生產、生活,確需動用明火的,必須辦理用火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采取嚴格措施、保證安全。用火證明應注明用火地點、時間、理由,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庫房、檔案室不得使用火爐、電爐等設備進行明火取暖。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特殊情況必須到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高配房應嚴格執行電力部門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 用電保護裝置規格應與用電設備容量相適應,在配備板插座、繼電器、空調器以及燈泡等 50 厘米以內和上方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條 各類庫房的電器及線路必須符合公安部頒發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十條 對電器設備、線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

  第三十一條 電工應嚴格遵守安全規范操作規程,對自己所管轄的電器線路設備經常進行巡回檢查,做好記錄,發現隱患和危險及時整改,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八章 消防設備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 消防器材由院保衛處統一配備到位,使用部門必須與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使用部門要制定崗位管理職責,責任到人。

  第三十三條 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學校保衛處負責配置;其他無故損壞、損耗的消防器材由當事人賠償。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備受消防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損壞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應盡義務。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備及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消防通道必須暢通。

  第三十六條 滅火器應該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故意損壞和挪用,器材周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條 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遷、挪用時,必須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主管領導批準。

  第九章 學生食堂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食堂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對于所配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見、易取的明顯位置,專物專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未經主管人員許可不準移位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九條 加強安全用電管理,認真遵守有關安全用電的管理規定。對使用電器的絕緣、負荷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以防電阻使用過大而發生火災事故。食堂在工作結束時,必須關閉電源和火源,鎖好門窗。如遇停電時應立即拔下電源插頭或關閉電源開關。食堂對火源的管理必須做到有用火登記。

  第四十條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火險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通知有關單位,并寫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立即報告,迅速組織撲救,并在事后寫出書面材料,如實反映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

  第四十二條 食堂要經常檢查油煙管道的衛生,確保不留油漬,每年必須清洗兩次以上,并有檢查報告。

  第四十三條 食堂操作間物品要擺放整齊,保持通道的暢通。室內要有良好的通風設施,防止室內溫度過高而發生火災事故。

  第十章 配電房消防管理

  第五十五條 后勤與基建處管理的區域用電、送電及電氣設施管理均由配電房負責,未經配電房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

  第五十六條 配電房對要求測試的電氣、線路及電氣有關的設備進行定期測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修復。

  第五十七條 配電室的門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門向外開),不帶其他人員隨便進入。

  第五十八條 配電室內要保持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防范小動物進入。

  第五十九條 定期對變壓器、開關柜進行維護清掃,保持清潔,防止因塵污造成短路。

  第六十條 配電室負責人要經常檢查電壓負荷的變化情況,監控用電,不超負荷用電。

  第六十一條 停電清掃檢修室,嚴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六十二條 做好防雷設備檢修、安裝、測試等工作,落實防洪、防漏等措施,檢查設備、絕緣和接地裝置,防止人身觸電。

  第十一章 鍋爐房消防管理

  第六十三條 司爐工就職必須持證上崗。施行開機就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條 嚴格按照重點部位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并做好對設備運行的安全檢查,確保鍋爐正常運行。

  第六十五條 鍋爐開、停應該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第六十六條 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每天檢查滅火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條 鍋爐表面、輔機、燃燒機、操作臺表面的清潔,無明顯集灰油污。

  第六十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包括油煙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測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或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二級檔案還應該包含中心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出的各種文字資料和各項安全制度。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人員等。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過程中與國家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機關后勤機關大院安全管理制度

  機關后勤機關大院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關大院安全管理,營造安全有序的辦公環境,特制訂本制度。

  一、建立安全管理網絡,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牽頭,大院內各單位安全工作負責人參加,做到齊抓共管,保持正常性的聯絡、溝通。各單位加強安全制度管理,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重點部位責任人,積極預防,杜絕事故。

  二、大院內由保安在下班后,視情盡早關閉大小門、拉電閘,確因需要延長晚辦公時間的應提前與保安聯系。親朋好友來單位,要接受保安詢問、登記,大院內舉辦各種活動要事先與保安或后勤服務中心聯系,以便加強安全管理。

  三、各單位的來訪人員要出示證件并登記,廢品收購、產品推銷等人員不準入內,特殊需要須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辦理同意證明才能進入。進出大件、貴重物品憑單位證明,不得將易爆、易燃、劇毒物品帶入大院,因裝修等需要臨時聘用人員的,請及時到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辦理臨時通行卡。

  四、進入大院的各類車輛要憑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通行證”出入,并服從保安管理,有序地按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將不用或不常用的車輛在大院內存放。

  五、安全使用各類電器,增加200W以上電器要事先與事務局基建房產科聯系,各單位不得自行拉設電線,不得使用煤氣灶、電爐,離開辦公室要切斷所有用電設備電源。各單位不得隨意移動或撤除消防器材,及時更新滅火器,保證消防器材完好,維護辦公樓道通暢。

  六、各單位工作人員發現可以人員或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保安或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人人提高警惕,保障機關安全。

  機關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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