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20**〕1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20**)
第一條為確保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相關專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分戶門外配置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本辦法所稱相關專業單位是指承擔城市公共服務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
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安裝)。
第六條在物業開發建設過程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從有利于后期物業管理與維護的角度,就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宜向建設單位提出合理性建議,參與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建設單位在與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簽訂設施設備購買(安裝)協議時,應當約定由生產廠家、安裝單位負責接管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技術人員的操作培訓,并督促、協調設設備的生產廠家、設計、施工安裝等單位共同配合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第七條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相關專業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同時,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未實施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參照本辦法前款規定組織辦理移交手續。
專業單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區時,發現共有設施設備運轉不正?;虼嬖诎踩[患時,應當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設施設備修復正常、消除隱患后,辦理接收管理手續。
第八條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專業單位可以不予接收管理:
(一)設施設備、管線經相關專業單位驗收不合格的;
(二)對設施設備未約定相應保修期的;
(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經建設單位或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維護、整改后,共有設施設備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接收管理。
第九條相關專業單位在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后,應當及時做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
養護、更新改造,確保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
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
第十條專業單位實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應當提前7日公示,告知物業區域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
專業單位在實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過程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前公示告知全體業主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配合與支持。
專業單位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位、其他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設施設備,不得改變用途。專業單位認為確需改變共有設施設備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專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相關專業單位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后所發生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專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備接收管理條件的,專業單位接收管理不及時,造成物業區域內業主正常生活受到影響或人身安全和財產受到損害的,專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海寧市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一條 為確保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相關專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分戶門外配置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本辦法所稱相關專業單位是指承擔城市公共服務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
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安裝)。(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六條 在物業開發建設過程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從有利于后期物業管理與維護的角度,就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宜向建設單位提出合理性建議,參與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建設單位在與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簽訂設施設備購買(安裝)協議時,應當約定由生產廠家、安裝單位負責接管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技術人員的操作培訓,并督促、協調設施設備的生產廠家、設計、施工安裝等單位共同配合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第七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相關專業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30日內,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同時,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區域,由業主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未實施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參照本辦法前款規定組織辦理移交手續。
專業單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物業區域時,發現共有設施設備運轉不正?;虼嬖诎踩[患時,應當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設施設備修復正常、消除隱患后,辦理接收管理手續。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相關專業單位企業成本中支出。
第八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專業單位可以不予接收管理:
(一)設施設備、管線經相關專業單位驗收不合格的;
(二)對設施設備未約定相應保修期的;
(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經建設單位或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維護、整改后,共有設施設備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接收管理。
第九條 相關專業單位在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后,應當及時做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確保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
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
第十條 專業單位實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應當提前7日公示,告知物業區域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
專業單位在實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過程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前公示告知全體業主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配合與支持。
專業單位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位、其他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設施設備,不得改變用途。專業單位認為確需改變共有設施設備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專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 相關專業單位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后所發生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專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備接收管理條件的,專業單位接收管理不及時,造成物業區域內業主正常生活受到影響或人身安全和財產受到損害的,專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項目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經營管理辦法
物業項目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服務全體業主,維護山莊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進行商業開發。
第二條 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是指山莊內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三條 開發經營項目應有利于保護和提升**整體價值、品牌和形象,有利于滿足業主需求、活躍山莊氣氛和凝聚山莊人氣。
第四條 鼓勵全體業主、物業公司或其他人士對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進行商業開發,在現階段給予一定優惠。
第五條 開發經營項目,由經營開發人提出申請,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同意,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公示。
第六條 所有開發經營項目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依法經營。
第七條 經營所獲取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由全體業主共享,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提升物業管理和服務方面的需要。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與開發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經營項目名稱、地點、時間,經營收益分配,承擔相關責任等。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對經營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的修改、補充、解釋須經主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三分之二委員同意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