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2007)

5234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20**〕1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

  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20**)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物業區域內住宅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納、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第四條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已有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的,由該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20**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銷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當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機構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交納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并存入按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戶內。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保修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處。

  第九條保修金管理機構收取交存保修金時,應當開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

  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因業主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物業質量問題,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對物業的保修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物業委托保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以及保修費用支付方式。保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設區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啟動使用保修金:

  (一)物業交付后,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物業小區未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的。

  第十四條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因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動用保修金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保修金及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監管;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保修金的建賬和算,每年定期向相關物業小區業主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七條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保修金分賬核算。

  第十八條保修金管理機構在保證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轉為銀行定期存款,實現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保修金存儲期限為8年。

  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住宅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將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存款利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的,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余額,轉入同一物業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歇業、破產時,其欠繳的保修金或者應當支付的物業維修費用,納入企業財產清算程序。

  第二十二條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保修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審核、撥付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其他

  物業保修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10試行)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試行)

  關于印發《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建發〔20**〕1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有關城市房管局:

  為明確保修期內物業的保修責任,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及時處理物業保修期內質量投訴和糾紛,更好地維護廣大業主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相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 保修金管理堅持統一交存、權屬明晰、??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還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已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宜由該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修金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筑3%、小高層建筑4%、高層建筑5%。

  設區的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類型和本地實際,按前款規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確定保修金的具體收取方式。

  開發企業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物業質量保修金,交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第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開發企業創建精品工程,樹立品牌意識。經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準,可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資質等級、售后服務體系建立等情況適當降低保修金收取標準,并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ㄒ唬╅_發企業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保修金;

 ?。ǘ┩ㄟ^住宅性能認定終審的3A級、2A級、1A級的開發項目,可分別相應降低或退還該項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ㄈ┇@得廣廈獎、魯班獎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省優秀住宅小區、泰山杯等省級優良工程獎,市級優秀住宅小區等市級優良工程獎的項目,可在該項目獲獎后分別退還3個、2個、1個百分點比例的保修金;

 ?。ㄋ模╅_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售后維修服務體系健全,企業信用等級較高或者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項目,交存標準可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超過1個百分點。

  前款(二)至(四)項累計計算,實際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1%。

  第十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程造價水平統一測算核定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安裝造價平均數額,并將開發企業需交存的保修金標準和具體數額函告開發企業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對交存保修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函告后7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向業主辦理商品房屋交付前,應當一次性足額向物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三條 實行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從預售款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收取保修金,應當開具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證明。

  未交納保修金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收。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屋綜合驗收備案、房屋確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依法予以處罰。

  物業主管部門應將開發企業交存保修金的情況及時通報開發主管部門,作為開發企業辦理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依據。開發主管部門應將保修金交存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與其社會信用評價掛鉤。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八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ㄒ唬┓课萁ㄖ牡鼗こ毯椭黧w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ǘ┪菝娣浪こ滩坏陀?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5年;

 ?。ㄈ┩鈮ν獗毓こ滩坏陀?年;

 ?。ㄋ模┕崤c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ㄎ澹╇姎夤芫€、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_發企業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ㄒ唬┮驑I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ǘ┓情_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

 ?。ㄈ┮虿豢煽沽υ斐傻奈飿I質量問題。

  第二十條 物業專有部位發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相關業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第二十一條 物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向開發企業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核實審查決定使用保修金的,應當確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二條 承擔維修的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組織維修。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完成維修后,填寫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簽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后核實有關情況,并于20日內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轉賬,將維修費用從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對維修責任存在異議的,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物業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責令開發企業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相關物業質量問題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并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六條 保修金使用后,物業主管部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四章 監管及退還

  第二十七條 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在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最長年限為5年,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以相關業主方便查閱的形式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發企業積極配合,認真履行了相應的保修義務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滿后30天內退還開發企業相應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額。

  第三十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復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修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溫州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2011年)

  溫政令〔20**〕第121 號

  《溫州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趙一德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溫州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納、使用、退還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第四條 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保修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鹿城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甌海區、各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并指定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收存、核算和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修金的交納

  第六條 20**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保修金。

  農村村民聯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交納保修金。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參照《溫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所確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建安造價的標準,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總建筑面積計算。

  第八條 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保修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保修金專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當持有關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辦理保修金交存手續;保修金管理機構確認后開具《保修金交存通知書》。

  建設單位按照《保修金交存通知書》要求,一次性向將保修金存入保修金專戶管理銀行專戶;憑專戶管理銀行出具的交款憑證,到保修金管理機構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建設單位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保修金交存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建設單位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向保修金管理機構辦理保修金戶名的變更手續。

  第三章 保修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期自物業交付業主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業主有下例行為之一,造成住宅物業質量問題,應當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維修責任:

  (一)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

  (二)擅自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明顯增加荷載的。

  (三)在外墻上鑿洞、安裝防護欄(防盜罩)造成墻體滲水的。

  (四)因其他使用不當或者不當裝修造成物業損壞的。

  第十三條 物業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的維修報告后,應當在24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屬于保修范圍的,應當在72小時內予以修復。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物業可以自行保修,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保修。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物業委托保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以及保修費用支付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保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修復;出現重大維修或者需較長時間修理的,應當告知相關業主;修復工程可能影響多數業主正常生活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啟動使用保修金:

  (一)物業交付后,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物業小區未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配套設施或者有關設施不配套的。

  前款所指不履行保修責任,是指建設單位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保修通知書5日后,不履行物業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對承擔保修責任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保修通知書后5日內,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供不屬于保修責任范圍的相關材料及依據;逾期不提供的,視為同意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組織,下同)持有關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經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八

  條 啟動使用保修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持下列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1.保修通知書;

  2.專業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報告或者規劃部門出具的書面確認意見;

  3.保修金使用方案;

  4.工程預算書。

  (二)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5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書。

  (三)工程竣工經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成員(必要時委托專門機構)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工程決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持工程決算單、維修費用票據、工程竣工驗收單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辦理保修金使用決算,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經決算劃轉墊支資金有結余的,應當在5日內返還保修金專戶。

  第十九條 物業保修項目完成以后,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出具《保修金補存通知書》,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保修金補存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第四章 保修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交存的物業保修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中華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保證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為銀行定期存款,實現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保修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三條 保修金的存儲利息、利用保修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扣除保修金管理費用后,應當轉入保修金滾存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保修金及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監管;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保修金的建賬和核算,每年定期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建設單位和業主的監督。

  第五章 保修金的退還

  第二十五條 保修金存儲期限自交存之日開始計算,最長期限為8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保修期滿以后,按照交存比例的15%予以退還。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保修金存儲期滿前1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物業區域內公示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保修金本息余額退還建設單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者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原建設單位不存在的,由保修金管理機構公示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其原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額,轉入同一物業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歇業、破產時,其欠繳的保修金或者應當支付的物業維修費用,納入企業財產清算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的,按照《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保修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審核、撥付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抄:省政府辦公廳、省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市委各部門,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駐溫部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