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h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暫行辦法(20**)
安府辦[20**]20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
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在財政專戶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業務保證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的商品房屋和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保修金管理堅持“政府監管、統一交存、權屬明晰、??顚S谩钡脑瓌t。
第五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具體承擔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還以及申請受理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保修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1%交存保修金。
獲得廣廈獎、魯班獎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和杜鵑花獎等省級優良工程獎的,可以按建筑安裝總造價的0.5%交存保修金。項目應先期按規定標準交存,待該項目獲獎后分別退還相應比例保修金。
建設單位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保修金。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申請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前,足額交存保修金。
保修金可以由建設單位繳存入指定財政專戶,也可以由縣房地產管理局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直接按規定標準一次性劃轉到指定財政專戶,并通知建設單位。
第八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在確認保修金到達專戶后,向建設單位開具由縣財政局監制的《安??h物業質量保修金交訖憑證》。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條 物業報修期限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維修要求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派人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予以維修。
第十條 物業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業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縣房地產管理局委托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后屬于保修責任范圍內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企業組織維修,其費用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從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建設單位對維修責任存在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物業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五年,有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五年;
(三)外墻外保溫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年;
(四)供熱于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道管、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六)建設單位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物業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建設單位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物業的保修期,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一)因業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的;
(二)非建設單位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第十三條 保修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物業專有部位發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相關業主向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應對物業專有部位存在的質量問題出具書面確認意見。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二)審核??h房地產管理局接到申請后,應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決定使用保修金的,應當確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三)維修。承擔維修的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并報縣房地產管理局審查??h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同意后,可先期將維修預算資金的50%通知專戶銀行劃轉至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確保工程質量。
保修金使用申請人可聘請專業工程監理機構,對維修工程實施質量監理。
(四)驗收。維修完成后,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對工程進行驗收,填寫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簽章確認。保修金使用申請人可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核。
(五)撥付??h房地產管理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后核實有關情況,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銀行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撥付應付費用的剩余款項,并將維修費用從保修金中列支。
保修金使用后,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足額補存。
第十四條 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物業維修,按照規定適用保險賠付。
第十五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并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在責任明確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嘗。
第十六條 對因需要確定維修責任而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產生的檢測鑒定費用、為確保維修質量而產生的監理費用以及造價決算審核等相關費用,攤入維修成本從保修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監管和退還
第十七條 保修金存儲年限一般為5年,有維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不低于10年,但在滿5年后可以退回50%的保修金本金。
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在銀行開立專戶存儲保修金,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修責任期滿后保修金本息余額退還建設單位:
(一)未出現屬于保修范圍內的物業質量問題;
(二)出現物業質量問題,但建設單位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維修并經驗收合格,或者與業主就維修費用承擔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給付義務;
(三)出現物業質量問題且雙方就責任承擔發生爭議,但建設單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復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二十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建設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保修金交存情況應計入建設單位信用檔案,并與其社會信用評價掛鉤。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屋在辦理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安??h物業質量保修金交訖憑證》。未提供《安??h物業質量保修金交訖憑證》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商品房交付業主,縣住建局、縣房地產管理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等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綜合驗收備案、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物業報修期間,建設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等原因注銷的,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將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提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交存保修金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的,依據《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竣工驗收的住宅物業維修,適用原有規定。
篇2: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10試行)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試行)
關于印發《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建發〔20**〕1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有關城市房管局:
為明確保修期內物業的保修責任,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及時處理物業保修期內質量投訴和糾紛,更好地維護廣大業主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相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 保修金管理堅持統一交存、權屬明晰、??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還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已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宜由該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修金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筑3%、小高層建筑4%、高層建筑5%。
設區的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類型和本地實際,按前款規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確定保修金的具體收取方式。
開發企業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物業質量保修金,交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第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開發企業創建精品工程,樹立品牌意識。經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準,可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資質等級、售后服務體系建立等情況適當降低保修金收取標準,并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ㄒ唬╅_發企業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保修金;
?。ǘ┩ㄟ^住宅性能認定終審的3A級、2A級、1A級的開發項目,可分別相應降低或退還該項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ㄈ┇@得廣廈獎、魯班獎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省優秀住宅小區、泰山杯等省級優良工程獎,市級優秀住宅小區等市級優良工程獎的項目,可在該項目獲獎后分別退還3個、2個、1個百分點比例的保修金;
?。ㄋ模╅_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售后維修服務體系健全,企業信用等級較高或者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項目,交存標準可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超過1個百分點。
前款(二)至(四)項累計計算,實際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1%。
第十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程造價水平統一測算核定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安裝造價平均數額,并將開發企業需交存的保修金標準和具體數額函告開發企業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對交存保修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函告后7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向業主辦理商品房屋交付前,應當一次性足額向物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三條 實行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從預售款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收取保修金,應當開具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證明。
未交納保修金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收。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屋綜合驗收備案、房屋確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依法予以處罰。
物業主管部門應將開發企業交存保修金的情況及時通報開發主管部門,作為開發企業辦理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依據。開發主管部門應將保修金交存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與其社會信用評價掛鉤。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八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ㄒ唬┓课萁ㄖ牡鼗こ毯椭黧w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ǘ┪菝娣浪こ滩坏陀?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5年;
?。ㄈ┩鈮ν獗毓こ滩坏陀?年;
?。ㄋ模┕崤c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ㄎ澹╇姎夤芫€、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_發企業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ㄒ唬┮驑I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ǘ┓情_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
?。ㄈ┮虿豢煽沽υ斐傻奈飿I質量問題。
第二十條 物業專有部位發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相關業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第二十一條 物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向開發企業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核實審查決定使用保修金的,應當確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二條 承擔維修的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組織維修。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完成維修后,填寫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簽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后核實有關情況,并于20日內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轉賬,將維修費用從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對維修責任存在異議的,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物業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責令開發企業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相關物業質量問題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并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六條 保修金使用后,物業主管部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四章 監管及退還
第二十七條 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在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最長年限為5年,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以相關業主方便查閱的形式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發企業積極配合,認真履行了相應的保修義務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滿后30天內退還開發企業相應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額。
第三十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復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修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16)
關于印發《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發〔20**〕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房管局,財政局:
為落實《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關于“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的規定,切實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明確保修期內物業保修責任,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處理物業保修期內質量投訴和糾紛,結合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49號),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房地產領域易發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18號)有關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對《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作了修訂,制定了《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年8月18日
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相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 保修金管理堅持統一交存、權屬明晰、??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保修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還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已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應由該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修金管理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筑3%、小高層建筑4%、高層建筑5%。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鼓勵開發企業樹立品牌意識,創建精品工程。經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開發主管部門)核準,可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資質等級、售后服務體系建立等情況適當降低保修金收取標準,并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開發企業購買了承保內容、金額、期限不低于保修責任的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過住宅性能認定終審的3A級、2A級、1A級的開發項目,可分別相應降低或退還該項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三)獲得廣廈獎、魯班獎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和國家康居示范工程,省優秀住宅小區、泰山杯等省級優良工程獎,市級優秀住宅小區等市級優良工程獎的項目,可在該項目獲獎后分別退還3個、2個、1個百分點比例的保修金;
(四)開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售后維修服務體系健全,企業信用等級較高或者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項目,交存標準可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超過1個百分點。
前款(二)至(四)項累計計算,實際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新建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1%。
第十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程造價水平統一測算核定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安裝造價平均數額,并將開發企業需交存的保修金標準和具體數額函告開發企業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對交存保修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函告后7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從預售款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開發企業。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49號)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可按物業主管部門函告的具體數額轉作保修金,交物業主管部門監管,并書面告知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不必從其被監管的商品房屋預售款中劃轉。
第十四條 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49號)關于“推行銀行保函制度”的要求,開發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交存保修金,保函數額應與應交存的保修金數額一致,保函有效期應與所承保物業相關專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在向業主辦理商品房屋交付前,應當一次性足額按幢交存保修金,可以現金方式向物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交存,也可以銀行保函方式交存,也可提供物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保單。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類型和本地實際,按本章規定的交存比例和交存方式,結合開發企業情況及其意向,合理確定保修金的具體收取方式。
第十七條 物業主管部門收取保修金,應當開具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八條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證明。
未交納保修金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收,開發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將開發企業交存保修金的情況及時通報開發主管部門,作為開發企業辦理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依據。開發主管部門應將保修金交存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與其社會信用評價掛鉤。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經開發主管部門督辦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外墻外保溫工程為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一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一)因業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二)非開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第二十三條 保修期內,物業專有部位出現質量問題時,開發企業接到報修后,應按相關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積極履行保修責任。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可向當地開發主管部門投訴,開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投訴處理,并督促開發企業履行保修責任。經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開發主管部門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議書,并將開發企業拒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情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第二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接到保修金使用建議書或使用申請后,經核實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選擇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承擔維修的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組織維修。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完成維修后,填寫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簽章確認。
第二十六條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后核實有關情況,并于20日內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轉賬,將維修費用從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并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八條 保修金使用后,物業主管部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四章 監管及退還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專戶存儲保修金。保修金存儲最長年限為5年。
第三十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以相關業主方便查閱的形式,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開發企業積極配合,認真履行了相應的保修義務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滿后30天內退還開發企業相應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額。
第三十二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復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修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下發的《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魯建發〔20**〕18號)同時廢止。
(20**年8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