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物業服務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促進我市物業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安市物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
20**年8月3日
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吉安市物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級別評價,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是指持有《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服務項目、部門的負責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在物業管理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級別的活動。
第四條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負責人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房管局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房管局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業服務企業申報備案,并錄入“吉安市物業管理市場監管平臺”,企業注冊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信息,市房管局根據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以及《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星級標準》核定企業星級。
外來(市行政區域外)企業在吉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吉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房管局指定一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5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西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西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書面告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結果,異議申請人仍不服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結果的告知書后,10日內向市房管局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房管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房管局告知申請人并反饋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房管局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信用級別評價
第十三條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級別評價制度。
信用級別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星級認定和對物業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級別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實時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管局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實時發布。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級別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房管局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級別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級別評定,并通過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級別有異議的,市房管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級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級別。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級別。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記分標準》、《吉安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市房管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都彩形飿I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級別。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級別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級別,分別優秀、良好、較差、嚴重失信: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級別為優秀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級別為良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級別為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級別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級別直接評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級別為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級別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級別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級別在良好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良好(無項目);信用級別在良好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物業服務企業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信用級別為優秀的企業將自動續期。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晉升星級,其晉升申請年度記分周期內的信用級別必須為良好以上。
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信用級別為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降低企業星級。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信用評級為優秀的,享受免費繼續教育。
第四章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級別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級別,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信用級別達到優秀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房管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信用級別達到良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信用級別為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較差(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信用級別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不得承接新的項目,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在3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直接列入 “黑名單”,并逐級上報至“信用中國”進行發布,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與合同方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
信用級別在良好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其信用級別直接降為較差物業企業。
第二十八條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要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級別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市房管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8月3日起實行。
附件:1.《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2.《吉安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3.《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星級標準》
附件1:
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
項目 |
信用信息內容 |
記分標準 ?。ǚ郑?/p>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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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信用 信息 |
企業信息 |
申報信用信息等級評價時,完整、準確填報相關信息 |
按照信用信息平臺的要求,完整填寫信息并提供相關附件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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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更新信用信息,保持信息及時、完整、有效 |
每月登錄信用信息平臺,并進行有效信息維護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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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法人參加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 |
參加培訓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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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市區參與保障性住房及老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老舊住宅小區應為列入市整治項目名單的) |
管理保障性住房及老舊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達2萬㎡加1分,達5萬㎡加2分,達10萬㎡加3分,達30萬㎡加5分,不累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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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辦理星級證書的, |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扣10分,供虛假材料申請辦理星級證書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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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星級證書的, |
將列入黑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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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信息 |
榮譽信息 |
本市市區的項目獲得優秀示范項目稱號的(注1) |
國家級一個加30分,省級一個加10分,市級一個加5分、縣(市)區級一個加3分,最多加30分 |
同一項目以最高等級加分 |
企業獲得本市各級黨委、政府表彰,各級主管部門表彰及行業協會表彰的(注2) |
國家級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30分,省級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10分,市級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5分,縣(市)、區級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3分、街道(鄉鎮)2分、社區(村委會)1分,最多加30分 |
同一項目以最高等級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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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房管局開展的第三方滿意度測評活動中成績為優秀的 |
企業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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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科技創新 |
獲得國家級物業主管部門認定并推廣成果的加3分,省級的加2分,市級的加1分,最多加3分 |
同一項目以最高等級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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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通過三大體系認證 |
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之一的加1分,通過其中兩項的加2分,三體系認證全部通過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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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典型 |
市、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主體活動等,在企業積極配合落實 |
根據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得分,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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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正面典型在各級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道 |
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3分,市級加2分,由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判定,不累計,且最多加5分 |
同一先進典型以最高等級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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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良好信息 |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產生的加分 |
按照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得分的1/10比例進行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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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 信息 |
信訪投訴 |
因物業管理有關問題造成10人及以上集體* |
1件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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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規定時間處理投訴 |
1件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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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訴,經整改后回訪評價為較不滿意及以下 |
1件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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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違法行為 |
企業騙取、挪用或侵占專項維修資金 |
直接評定為嚴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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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
直接評定為嚴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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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物業服務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
直接評定為嚴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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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經主管部門協調后仍拒不撤出,造成物業管理狀況混亂、社會影響惡劣的 |
直接評定為嚴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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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企業名義發生行賄或商業賄賂行為,數額較大的(5萬以上),經法院、紀檢部門確認的 |
直接評定為嚴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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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企業名義發生行賄或商業賄賂行為,數額在5萬以下,經法院、紀檢部門確認的 |
扣20分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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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發生嚴重責任事故,造成物業管理區域安全責任事故 |
扣20分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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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項維修資金手續中發生的違規情況 |
經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1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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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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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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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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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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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單方面擅自終止合同履行 |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履約時限未到期的;或后期管理合同履約時限未到期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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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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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退出交接手續,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 |
扣10分 |
同一個項目的不同違規事項可疊加扣分,最多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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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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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未按規定完全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等資料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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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未按規定結算、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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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進行物業承接查驗并備案的 |
1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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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物業服務應急預案;或發生事件后,未按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未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的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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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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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相關規定或約定將公共收益單獨建賬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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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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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終止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 |
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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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未及時整改的 |
“雙隨機”檢查、投訴等導致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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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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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確認違反招投標規定,影響物業管理招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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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對物業共有部位及設施設備管養維修之責,導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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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關時,物業公司電梯維修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能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 |
1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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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管理未有效實施管理的 |
未與業主、使用人簽定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未將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告知業主、使用人;不巡查裝飾裝修現場,對其違規行為未勸阻的;未建立裝飾裝修管理臺賬,導致業主裝飾裝修行為違規,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業主、使用人在裝飾裝修中的違規行為未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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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裝飾裝修活動外,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發生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為時,未有效實施管理的 |
未及時勸阻、制止的;或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未及時報告業委會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或未做好相關取證和記錄工作的,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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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使用人利益相關的檔案資料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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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公開信息的 |
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承接查驗情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1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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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行為 |
物業服務企業聘請“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 |
信用等級在良好及以上的,直接降為較差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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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信用等級評價中有虛報、瞞報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的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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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開展的第三方滿意度測評活動中成績為不及格的 |
企業在測評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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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溝通后仍無故拒絕配合市房管局開展的第三方滿意度測評的 |
扣10分 |
|||
企業聘用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未主動申報納入信用信息體系的 |
缺少1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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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產生的減分 |
按照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產生的減分1/10比例進行扣分 |
有效期與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減分有效期相同 |
注:1、該項加分,記入獲得稱號時或通過復查時為該項目提供服務的企業檔案中。當項目的服務單位發生變更后,原服務單位不再予以加分;新服務單位在該項目通過示范項目復查并仍保持榮譽稱號的,給予加分。
2、該項所稱表彰指針對企業的表彰或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項目的表彰;表彰由企業自行申報通過審核后記入檔案。
附件2:
吉安市物業服務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項目 |
信用信息內容 |
記分標準 ?。ǚ郑?/p>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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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 信用信息 |
個人信息 |
鼓勵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參加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 |
參加培訓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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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信息 |
在物業服務企業穩定任職 |
在同一家物業服務企業穩定任職滿3年到5年(按照繳納社保時間計算)的,加1分;滿5年及以上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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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信息 |
榮譽信息 |
個人獲得黨委、政府表彰、各級主管部門表彰及行業協會表彰的 |
國家級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30分,省級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10分,市級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5分,縣(市)、區級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或協會表彰一個加3分、街道(鄉鎮)2分、社區(村委會)1分,最多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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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房管局開展的第三方滿意度測評活動中成績為優秀的 |
服務項目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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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典型 |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積極配合落實市、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主體活動等 |
根據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得分,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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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的項目或個人作為正面典型在各級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道 |
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3分,市級加2分,由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判定,不累計,且最多加5分 |
同一先進典型以最高等級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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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 信用信息 |
信訪投訴 |
因物業管理有關問題造成10人及以上集體* |
一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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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規定時間處理投訴 |
一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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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訴,經整改后回訪評價為較不滿意及以下 |
1件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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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違法行為 |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騙取、挪用或侵占專項維修資金 |
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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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轉讓從業證書 |
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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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行賄或商業賄賂行為,數額較大的(5萬以上),經法院、紀檢部門確認的 |
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 |
有效期2年 |
||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行賄或商業賄賂行為,數額在5萬以下的,經法院、紀檢部門確認的 |
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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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
扣15分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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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
扣15分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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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業主或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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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聘用單位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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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業主、使用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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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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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未及時整改的 |
“雙隨機”檢查、投訴等導致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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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
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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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行為 |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在信用信息申報中有虛報、瞞報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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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開展的第三方滿意度測評活動中成績為不及格的 |
企業在測評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
附件3:
物業服務企業星級評定標準(試行)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物業服務企業星級評定標準。
第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的星級評定適用本標準。
第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實行星級管理,星級分為五、四、三、二、一級,五星級為最高,一星級為最低。
第三條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四條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頒發《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星級證書》、建立“吉安市物業管理市場監管平臺”,實行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動態監管。
第五條備案條件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2.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
3.錄入企業基礎信息、建立了企業信用檔案;
4.信用檔案記錄良好級別以上企業方可申請晉級;
5.《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確認表》;
6.人員與業績:
一星級:新注冊的物業企業最初申報核定為一星級,一星級企業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不得少于1人;可承接多層住宅小區簡單的衛生保潔管理,不得承接高層(電梯房)的物業管理,不得參與新建項目的招投標。
二星級: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工程、經濟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財務等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物業管理持證人員不少于3人;管理項目兩個以上,管理總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
三星級: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工程、經濟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9人,工程、財務等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中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物業管理持證人員不少于5人;項目管理類型兩種以上或管理項目兩個以上,管理總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
四星級: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工程、經濟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6人,其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土木工程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財務、園林、給排水各1人),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財務等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專業職稱專職人員。項目管理類型兩種以上或管理項目4個以上,管理總面積80萬平方米以上;必須建立完備的企業檔案和管理制度;獲得市、省以上優秀企業榮譽稱號或獲得市、省以上優秀管理小區稱號。
五星級: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工程、經濟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土木工程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財務、園林、給排水各1人),物業管理持證人員不少于20人,工程、財務等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專業職稱。項目管理類型兩種以上或管理項目4個以上,管理總面積80萬平方米以上;必須建立完備的企業檔案和管理制度;獲得市、省以上優秀企業榮譽稱號;管理的類型2種以上,管理項目5個以上,管理項目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且80%以上的管理項目須獲得市、省以上優秀管理小區或園林示范小區稱號。
第六條申報程序和資料
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科申請企業網上信息填報登入帳號
1.通過江西省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下載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書一式貳份,申報表一式叁份,統一以A4紙打印;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一本職稱證書只能聘用于一個單位);
4.物業服務合同(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且物業類型、面積等合同要素清楚,并附項目規劃平面圖、物業構成明細表、服務質量標準、合同主體雙方每頁加蓋印章);
5.項目簽約面積及實際竣工、實際接管面積證明(由物業服務項目合同甲方出具并附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
6.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7.簽署告知承諾書。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并將復印件裝訂成冊,批準后,留存復印件,返還原件。
第七條行業管理要求
1.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錄入企業基礎信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核發最低壹星級級星級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2.物業企業申請升級的,應當在核發企業星級證書6個月后,至信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打印實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確認表》,確認企業信用檔案記錄良好級別以上,方可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高一級星級證書。
3.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管結合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作出延續和降級決定。
4.在一個有效記分期內,企業信用級別為優秀的,經主管部門認定后可自動延續。
5.企業連續在兩個記分期內信用級別為較差的、企業在一個記分期內嚴重失信,且在3個月內未整改到位的、降低企業星級。
篇2: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18)
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32號)、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江蘇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蘇建房管[20**]548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企業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事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住建局所屬的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項目經理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向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填報,由企業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 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蘇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10日內向市物管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物管中心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請人并反饋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管中心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等級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項目經理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定期評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階段評分情況。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物管中心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并通過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管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市住建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兩個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稛o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為誠信優良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B級,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C級,為誠信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6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的,將上報列入全市企業“黑名單”。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標識為C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B級(無項目);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第四章 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住建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達到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C級(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 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為D級,在6個月內仍未整改的,列入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報至市經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業名單,采取全市聯合懲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二十八條 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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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18試行)
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32號)、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江蘇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蘇建房管[20**]548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行政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企業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事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負責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住建局所屬的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項目經理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向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填報,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蘇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10日內向市物管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物管中心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請人并反饋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管中心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等級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項目經理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定期評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階段評分情況。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物管中心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并通過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管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市住建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兩個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稛o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為誠信優良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B級,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C級,為誠信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6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的,將上報列入全市企業“黑名單”。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標識為C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B級(無項目);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第二十一條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第四章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信用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住建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信用等級達到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C級(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信用等級為D級,在6個月內仍未整改的,列入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報至市經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業名單,采取全市聯合懲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二十八條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