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20**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年6月17日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20**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國際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有序運營和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際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
國際旅游度假區的區域范圍及其核心區等功能區域劃分,按照經批準的規劃確定。
第三條(區域功能)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要求,國際旅游度假區整合周邊旅游資源聯動發展,建成能級高、輻射強的國際化旅游度假區域和主題游樂、旅游會展、文化創意、商業零售、體育休閑等產業的集聚區域。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發展規劃,擬訂國際旅游度假區產業發展政策;
(二)參與編制國際旅游度假區的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推進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和開發保護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區域內的土地前期開發,統籌協調重大項目及基礎設施建設事項;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日常管理事務;
(五)負責國際旅游度假區旅游公共服務與管理、應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統籌協調區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執法、駐區服務等工作;
(七)指導區域功能開發,促進發展環境和公共服務的完善,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八)組織起草區域內的消防、建設工程、市容景觀、旅游服務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推進國際旅游度假區標準化建設;
(九)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為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單位和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市和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國際旅游度假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開發建設主體)
上海申迪(集團)有限公司根據經批準的規劃,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相關開發建設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相關運營保障工作。
第六條(規劃編制)
國際旅游度假區的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及修訂,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相關評價文件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專項規劃,由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開發保護)
管委會應當會同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批準的相關規劃,制定并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保護方面的規定,協調周邊區域開發保護工作。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土地開發和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相關規劃。
第八條(戶外廣告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綠化市容、規劃土地、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編制國際旅游度假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實施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作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管理依據。
第九條(行政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或者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在國際旅游度假區內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管委會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由本辦法附件予以明確,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委托書中確定。
管委會應當將接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報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及政務網站予以公示,并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條(日常管理事務)
管委會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務:
(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開發保護管理;
(三)相關道路、河道、環衛等基礎設施的綜合養護,統籌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質量管理;
(四)相關公共交通設施的運營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及處理申報管理;
(六)環境、污染源的監測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急救醫療、氣象服務、建筑渣土處置和大型節慶、賽事、會展等活動的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旅游公共服務與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國際旅游度假區旅游公共服務體系,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務,做好旅游安全監督、旅游環境維護、文明旅游宣傳等工作,統籌協調旅游投訴處理。
管委會應當建立國際旅游度假區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為旅游者提供導覽、咨詢等服務,發布交通、泊車、客流等信息。
第十二條(應急管理)
國際旅游度假區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模式。管委會作為國際旅游度假區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牽頭單位,承擔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區域內運營保障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汛防臺應對的協作機制;
(四)整合、儲備區域內的應急資源;
(五)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浦東新區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際旅游度假區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共同做好國際旅游度假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信息管理)
管委會會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國際旅游度假區運營管理綜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綜合信息平臺),整合區域內交通和客流情況、應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為國際旅游度假區的運營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公用事業單位、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向綜合信息平臺提供涉及區域公共安全、應急管理等信息。
第十四條(交通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和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道路交通組織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國際旅游度假區交通運營保障方案。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國際旅游度假區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客流管理)
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運營管理企業、相關駐區機構制定和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客流控制方案,開展日??土鞅O測和安全監督管理。
管委會負責核定國際旅游度假區內景區的客流最大承載量,并指導景區公布經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載量。
第十六條(協調執法)
管委會負責建立國際旅游度假區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做好區域內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駐區服務)
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化、知識產權、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國際旅游度假區內設立駐區機構或者派駐人員,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支持政策)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際旅游度假區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專項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合作發展)
市旅*政管理部門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推動國際旅游度假區對外旅游合作與發展。
第二十條(經營者與旅游者)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向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游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文明旅*為規范,維護公共秩序,愛護旅游設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二)販賣有價票證,非法客運,非法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壞圍(護)欄等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四)未經批準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五)流浪乞討,隨地躺臥、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釣、捕撈等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游覽觀光的行為;
(六)攜帶犬只進入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執行安保任務的犬、導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管理)
直升機、無人駕駛飛機、滑翔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飛艇、熱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在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起降、飛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氣象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起降、飛行。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禁止行為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飄物未經批準在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起降、飛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理規定,但對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安全管理造成影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的《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投資管理部門委托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二、商務管理部門委托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審批。
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條件、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建設工程開工放樣復驗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國有土地劃撥審批,劃撥決定書核發、補發,臨時用地審批,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補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審批,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
四、建設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許可、初步設計審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
五、道路主管部門委托的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橋梁、橋孔和橋梁安全作業審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的許可,挖掘城市道路、道路用地范圍內埋設管線、管線穿越跨越、開設交叉道口的審批,依附城市橋梁、隧道架設各類管線的許可。
六、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城區建設工地設施使用及夜間施工審批。
七、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方案意見征詢、總體文件審查、竣工驗收及其結果審查,臨時使用綠地許可(含公共綠地),公共綠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遷移、砍伐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審批,遷移林木許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審批,建設項目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審批和驗收,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批,對公園臨時停閉的許可。
八、水務管理部門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方案的審核,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核發,排水許可證核發,臨時封堵排水管道審批(除合流一期、污水二期、南干線等污水輸送總管外),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核。
九、市或者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篇2: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2016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20**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年6月17日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20**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國際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有序運營和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際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
國際旅游度假區的區域范圍及其核心區等功能區域劃分,按照經批準的規劃確定。
第三條(區域功能)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要求,國際旅游度假區整合周邊旅游資源聯動發展,建成能級高、輻射強的國際化旅游度假區域和主題游樂、旅游會展、文化創意、商業零售、體育休閑等產業的集聚區域。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發展規劃,擬訂國際旅游度假區產業發展政策;
(二)參與編制國際旅游度假區的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推進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和開發保護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區域內的土地前期開發,統籌協調重大項目及基礎設施建設事項;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日常管理事務;
(五)負責國際旅游度假區旅游公共服務與管理、應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統籌協調區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執法、駐區服務等工作;
(七)指導區域功能開發,促進發展環境和公共服務的完善,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八)組織起草區域內的消防、建設工程、市容景觀、旅游服務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推進國際旅游度假區標準化建設;
(九)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為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單位和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市和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國際旅游度假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開發建設主體)
上海申迪(集團)有限公司根據經批準的規劃,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相關開發建設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相關運營保障工作。
第六條(規劃編制)
國際旅游度假區的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及修訂,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相關評價文件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專項規劃,由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開發保護)
管委會應當會同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批準的相關規劃,制定并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保護方面的規定,協調周邊區域開發保護工作。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土地開發和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相關規劃。
第八條(戶外廣告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綠化市容、規劃土地、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編制國際旅游度假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實施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作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管理依據。
第九條(行政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或者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在國際旅游度假區內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管委會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由本辦法附件予以明確,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委托書中確定。
管委會應當將接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報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及政務網站予以公示,并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條(日常管理事務)
管委會承擔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務:
(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開發保護管理;
(三)相關道路、河道、環衛等基礎設施的綜合養護,統籌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質量管理;
(四)相關公共交通設施的運營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及處理申報管理;
(六)環境、污染源的監測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急救醫療、氣象服務、建筑渣土處置和大型節慶、賽事、會展等活動的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旅游公共服務與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國際旅游度假區旅游公共服務體系,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務,做好旅游安全監督、旅游環境維護、文明旅游宣傳等工作,統籌協調旅游投訴處理。
管委會應當建立國際旅游度假區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為旅游者提供導覽、咨詢等服務,發布交通、泊車、客流等信息。
第十二條(應急管理)
國際旅游度假區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模式。管委會作為國際旅游度假區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牽頭單位,承擔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區域內運營保障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汛防臺應對的協作機制;
(四)整合、儲備區域內的應急資源;
(五)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浦東新區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際旅游度假區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共同做好國際旅游度假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信息管理)
管委會會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國際旅游度假區運營管理綜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綜合信息平臺),整合區域內交通和客流情況、應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為國際旅游度假區的運營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公用事業單位、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向綜合信息平臺提供涉及區域公共安全、應急管理等信息。
第十四條(交通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和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道路交通組織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國際旅游度假區交通運營保障方案。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國際旅游度假區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客流管理)
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運營管理企業、相關駐區機構制定和實施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客流控制方案,開展日??土鞅O測和安全監督管理。
管委會負責核定國際旅游度假區內景區的客流最大承載量,并指導景區公布經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載量。
第十六條(協調執法)
管委會負責建立國際旅游度假區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做好區域內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駐區服務)
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化、知識產權、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國際旅游度假區內設立駐區機構或者派駐人員,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支持政策)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際旅游度假區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專項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合作發展)
市旅*政管理部門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推動國際旅游度假區對外旅游合作與發展。
第二十條(經營者與旅游者)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向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游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文明旅*為規范,維護公共秩序,愛護旅游設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
國際旅游度假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二)販賣有價票證,非法客運,非法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壞圍(護)欄等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四)未經批準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五)流浪乞討,隨地躺臥、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釣、捕撈等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游覽觀光的行為;
(六)攜帶犬只進入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執行安保任務的犬、導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管理)
直升機、無人駕駛飛機、滑翔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飛艇、熱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在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起降、飛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氣象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起降、飛行。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禁止行為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飄物未經批準在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起降、飛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理規定,但對國際旅游度假區核心區安全管理造成影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的《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接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投資管理部門委托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二、商務管理部門委托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審批。
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條件、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建設工程開工放樣復驗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國有土地劃撥審批,劃撥決定書核發、補發,臨時用地審批,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補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審批,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
四、建設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許可、初步設計審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
五、道路主管部門委托的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橋梁、橋孔和橋梁安全作業審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的許可,挖掘城市道路、道路用地范圍內埋設管線、管線穿越跨越、開設交叉道口的審批,依附城市橋梁、隧道架設各類管線的許可。
六、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城區建設工地設施使用及夜間施工審批。
七、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方案意見征詢、總體文件審查、竣工驗收及其結果審查,臨時使用綠地許可(含公共綠地),公共綠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遷移、砍伐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審批,遷移林木許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審批,建設項目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審批和驗收,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批,對公園臨時停閉的許可。
八、水務管理部門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方案的審核,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核發,排水許可證核發,臨時封堵排水管道審批(除合流一期、污水二期、南干線等污水輸送總管外),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核。
九、市或者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