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管理規定(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在建設領域加快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促進能源節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威海市城市規劃區和榮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以加熱水的裝置,通常包括太陽能集熱器、貯水箱、泵、連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統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輔助能源。
第四條威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對全市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推廣應用實施統一管理。
各市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轄區內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
各級規劃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基本原則:
?。ㄒ唬┙y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ǘ┌踩煽?、性能穩定,與建筑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ㄈ┻_到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
第二章推廣和應用
第六條自20**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實施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醫院、賓館、酒店、學校、辦公、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應全面推廣應用太陽能集中供應熱水系統;對已建成或在建的實施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鼓勵增設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七條自20**年1月1日起,威海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的十二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全面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十三層以上的居住建筑,采取試點形式推廣。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居住建筑面積的30%以上;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住宅建筑面積60%以上。
第八條自20**年1月1日起,榮成、文登、乳山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多層居住建筑,全面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高層居住建筑,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居住建筑面積的30%以上,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居住建筑面積的60%以上。
第九條對沒有納入以上范圍的民用建筑工程,鼓勵建設單位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預留必要的管路,方便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十條村鎮建設的低層、多層及以上居住建筑,可參照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建設標準,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建筑特點、功能要求和有利于用戶使用維護的原則,確定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產品形式,鼓勵選用分體承壓、二次循環技術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第十二條已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進行建筑與太陽能熱水系統一體化設計和施工,擬增加太陽能熱水系統時,應視為改建工程,按上述要求重新進行設計和審批。
第十三條已建居民小區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應本著自愿的原則。安裝人應在物業公司的統一安排下,委托設計單位出具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方案,安裝的太陽能管道不應在建筑物外鋪設。
第三章規劃設計和安裝施工
第十四條自20**年1月1日起,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工程方案審批中審查太陽能熱水系統裝置外觀一體化造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批中審查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產品形式,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在進行規劃與建筑設計時,應根據現行《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GB50364)和《山東省太陽能熱水器設計標準圖集》等有關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具體特點,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做到建筑立面整齊美觀、協調有序。施工圖應包括太陽能熱水器的規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預埋件、系統布置、電氣管線敷設、節點做法等內容,確保結構合理、安裝維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與住宅戶型相協調,熱水器上下水管線應統一設置垂直管井,嚴禁在墻外吊掛。
第十六條安裝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專業資質,并按照設計圖紙和有關規定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施工的監理工作,認真履行職責,關鍵部位應進行旁站監理,嚴禁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應用不合格配件現象。
第十八條開發單位應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向消費者說明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物業管理的有關要求,提供產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或者委托物業公司與產
品供應商以及住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保證后期物業管理中各方責任明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中,對按規定應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的民用建筑提出明確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環節,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專項審查;對應設計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而未設計的,或太陽能熱水系統未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的,不得通過審查;審查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應在《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中注明。
第二十條進入我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應當按照《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確保產品質量可靠。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施工的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對擅自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施工質量不合格或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中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并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積極爭取國家建筑節能資金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開發、設計、安裝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其不良行為應當記錄在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譽檔案中,并定期公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威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威海市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管理規定
威海市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管理規定(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在建設領域加快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促進能源節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威海市城市規劃區和榮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以加熱水的裝置,通常包括太陽能集熱器、貯水箱、泵、連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統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輔助能源。
第四條威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對全市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推廣應用實施統一管理。
各市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轄區內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
各級規劃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基本原則:
?。ㄒ唬┙y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ǘ┌踩煽?、性能穩定,與建筑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ㄈ┻_到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
第二章推廣和應用
第六條自20**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實施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醫院、賓館、酒店、學校、辦公、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應全面推廣應用太陽能集中供應熱水系統;對已建成或在建的實施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鼓勵增設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七條自20**年1月1日起,威海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的十二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全面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十三層以上的居住建筑,采取試點形式推廣。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居住建筑面積的30%以上;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住宅建筑面積60%以上。
第八條自20**年1月1日起,榮成、文登、乳山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多層居住建筑,全面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高層居住建筑,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居住建筑面積的30%以上,20**年底試點建筑面積應達到新開工同類型居住建筑面積的60%以上。
第九條對沒有納入以上范圍的民用建筑工程,鼓勵建設單位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預留必要的管路,方便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十條村鎮建設的低層、多層及以上居住建筑,可參照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建設標準,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建筑特點、功能要求和有利于用戶使用維護的原則,確定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產品形式,鼓勵選用分體承壓、二次循環技術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第十二條已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進行建筑與太陽能熱水系統一體化設計和施工,擬增加太陽能熱水系統時,應視為改建工程,按上述要求重新進行設計和審批。
第十三條已建居民小區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應本著自愿的原則。安裝人應在物業公司的統一安排下,委托設計單位出具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方案,安裝的太陽能管道不應在建筑物外鋪設。
第三章規劃設計和安裝施工
第十四條自20**年1月1日起,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工程方案審批中審查太陽能熱水系統裝置外觀一體化造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批中審查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產品形式,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在進行規劃與建筑設計時,應根據現行《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GB50364)和《山東省太陽能熱水器設計標準圖集》等有關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具體特點,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做到建筑立面整齊美觀、協調有序。施工圖應包括太陽能熱水器的規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預埋件、系統布置、電氣管線敷設、節點做法等內容,確保結構合理、安裝維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與住宅戶型相協調,熱水器上下水管線應統一設置垂直管井,嚴禁在墻外吊掛。
第十六條安裝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專業資質,并按照設計圖紙和有關規定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施工的監理工作,認真履行職責,關鍵部位應進行旁站監理,嚴禁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應用不合格配件現象。
第十八條開發單位應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向消費者說明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物業管理的有關要求,提供產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或者委托物業公司與產
品供應商以及住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保證后期物業管理中各方責任明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中,對按規定應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的民用建筑提出明確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環節,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專項審查;對應設計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而未設計的,或太陽能熱水系統未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的,不得通過審查;審查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應在《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中注明。
第二十條進入我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應當按照《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確保產品質量可靠。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施工的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對擅自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施工質量不合格或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中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并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積極爭取國家建筑節能資金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開發、設計、安裝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其不良行為應當記錄在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譽檔案中,并定期公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威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應用,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用以加熱水的裝置,包括太陽能集熱系統和熱水供應系統。
第三條 城鎮規劃區以及旅游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內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備安裝應用條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應當統一配建太陽能熱水系統:
(一)12層以下(含12層)的住宅建筑;
(二)單位集體宿舍、醫院病房、酒店、賓館、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規定范圍內經批準使用溫泉地熱的民用建筑可不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四條 鼓勵支持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建筑和農村住宅建筑安裝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五條 鼓勵將太陽能的其他應用方式廣泛用于各類建筑領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推進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筑規?;瘧?。
省和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科技、國土環境、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適合海南地域條件的太陽能建筑應用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建筑應用產品(系統)的檢測認證、技術認定和市場準入辦法,定期發布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采取優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企業在我省開展太陽能系列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研發。
第九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節能量計入建筑節能總量。
第十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補助資金,支持引導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及行業發展。
根據不同的建筑類別,財政補助資金為太陽能熱水系統增量投資的30%~50%。具體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規范標準要求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可按所應用的太陽能集熱器面積,增加該項目建筑面積指標,所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享受增加建筑面積扶持的項目,不再享受財政資金的補助。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納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與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是否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以及應用情況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納入民用建筑規劃報建設計方案審查范圍。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作為建筑組成部分,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設計規范標準,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相關設計規范標準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審查意見歸入建筑節能部分。
對應當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設計而未設計的,或設計不符合規范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施工圖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安裝使用。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太陽能熱水系統施工實施監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納入節能專項驗收程序;質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型號、規格、標準、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