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威海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2912

威政發〔20**〕39號
二○○九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停車資源,規范車輛停放秩序,滿足市民停車需求,保障市區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除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外,專門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置的停車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場,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地和泊位。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停放的場所和私人車輛停放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提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包括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經營性道路停車場。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市區停車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價格和國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區停車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依法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交有關市區停車場管理和供需狀況等事項的工作分析報告。
第六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依法管理、方便群眾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國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要求,編制停車場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業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九條 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科普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旅游景區,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和城市發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或者配建專門的停車場地,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點、貿易市場、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

公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的,公共建筑所有者應當按照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根據實際情況就近補建停車場。
第十三條 建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改變使用性質后的規定標準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增建停車泊位或易地就近補建停車場。
第十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補建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的停車場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變更設計圖紙,經原審查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但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和防盜等設施,并按照停車場設計方案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
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其他車輛和人員不得占用。
第十七條 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公共停車場的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公共停車場功能或者將停車泊位挪作他用的,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批準,并按規定易地配建停車場。
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明示停車場標志及停車場指示標志;
(三)在顯著位置公開管理制度、收費標準、監督電話和有關證照;
(四)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五)配置完備的照明、通訊、消防、收費等設施;
(六)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七)保持場內設施完好,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八)對進入停車場停放的車輛發放停放憑證,并在車輛離開時檢驗收回;
(九)停車場內發生火警、搶劫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當采取相應的緊急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聽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引導,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標志、標線;
(三)不得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四)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用。

第四章 道路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實行總量控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要求,編制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
編制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不同車型的停車需求。
第二十三條 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

不得少于15日。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或者建議進行全面收集和分析,對科學合理的意見或建議應當采納。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編制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時,應當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停車矛盾不突出的非繁忙路段設置適當的免費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劃定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路段和時段。
第二十六條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上施劃的停車泊位不得影響行人、車輛通行,不得影響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
下列區域、路段不得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
(二)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以內的區域;
(三)道路交叉口、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以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區域;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的區域、路段。
第二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停車場每年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會同市規劃、建設等部門對道路停車場進行及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撤除,并通知相關街道、社區和經營者: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
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車泊位,不得設置停車泊位障礙物。
第三十條 道路停車場的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不得違反規定劃設交通標志、標線或設置停車障礙物;
(二)不得擅自擴大占路面積;
(三)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并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序停放,不得妨礙道路交通;
(二)不得超過時段、路段限制停放機動車。

第五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專用停車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二)不得占用綠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利用儲備土地及其他閑置待建土地設立臨時專用停車場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申領臨時停車場許可證。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應當征求市國土、規劃部門的意見。臨時停車場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四條 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設立臨時停車場的,舉辦者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停放和管理方案,并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申領臨時停車場許可證。經批準允許臨時占用道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大型活動結束后,舉辦者應當及時將臨時停車場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 申領臨時停車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場地證明;
(二)停車場設施清單和停車場相關圖則;
(三)停車場內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專用停車場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理事務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
第三十七條 市區舉行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八條 規劃和建設居民住宅區,應當根據需要配建專用停車場。住宅區內規劃建設的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要時,經住宅區業主大會決定,可在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將住宅區內的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置為專用停車場。
第三十九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管理:
(一)停車場屬建設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車場屬業主共有的,由業主共同決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車場屬業主個人所有的,業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專用停車場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
第四十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在開始營業前,應當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場地證明;
(二)停車場設施清單和停車場相關圖則;
(三)停車泊位的數量;
(四)停車場內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開辦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不得參與停車場的經營和接受停車場經營者的掛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車費。
第四十三條 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權的歸屬。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始經營的,應當逐步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重新確定經營權的歸屬。
第四十四條 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權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經營性道路停車場的經營權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經營期限屆滿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確定經營權的歸屬。
第四十五條 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不得轉讓已取得的停車場經營權。
第四十六條 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拍賣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用于公共停車場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機場、碼頭、車站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立的露天停車場以及地下配套停車場;
2.利用市區道路設立的人工或自動收費(咪表)停車泊位;
3.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
4.為集貿市場、專業批發市場設立的配套停車場;
5.公安、交通執法部門暫存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的停車場。
(二)商場、賓館(飯店)、寫字樓、娛樂場所、貨運市場等配套停車場,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使用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形式的標價牌。標價牌應當表明定價類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時限和對象、投訴舉報電話等。
經營性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減收或者免收。
第四十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機關提供的統一發票。
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五十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
(二)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未經批準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三)涂改、轉讓、偽造有關證照、票據,或者使用涂改、轉讓、偽造的有關證照、票據;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整改,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停車場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停車場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停車場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二條 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配建停車場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處罰,責令其補建。未經批準

,擅自停用停車場或者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變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100元。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

  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海波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運、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占地等方式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停車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城建、工商、稅務、物價、質監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智能化停車場建設標準,組織停車引導系統等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和立體空間建設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合理配置并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規劃和建設公共停車場時,應當適應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普及和推廣的需要,建設或者預留充電等相關設施。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近期建設規劃及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制定。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技術防范等設施,并按照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完善的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

  建設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自用車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后,市公安機關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和商業街(區)、大(中)型建筑應當按照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車場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對于建筑規模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及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筑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專項研究,確定停車配建要求。

  第十四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規劃同時補建:

 ?。ㄒ唬┗疖囌?、機場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ǘw育(場)館、影(?。┰?、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ㄈ┙ㄖ娣e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停車場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擇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泊位、專用停車泊位的數量。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配建。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所得收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等手續,并在辦理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向公安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停車場名稱、土地使用權證明、交通組織圖則、停車場平面圖、開放泊位數量、開放服務時間、收費方式和標準、服務和投訴電話等。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公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贫ㄜ囕v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ǘ┰谕\噲龀鋈肟诘娘@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標明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ㄈ┰谕\噲鲲@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

 ?。ㄋ模┍3滞\噲鰞冉煌酥竞蜆司€的清晰、準確、醒目、完好,按照規范配置監控、照明、消防等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

 ?。ㄎ澹┡溆邢鄳墓ぷ魅藛T,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居民住宅區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經業主大會決定,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暢通、不占用綠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況下,可以在住宅區內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仍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居民住宅區周邊支路及小街(巷)施劃停車泊位,其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內的專用停車場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對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挥绊懶腥?、車輛的通行;

 ?。ǘ┓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ㄈ┡c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下列區域不得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法規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

 ?。ǘ┦袇^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ㄈ┮呀ǔ赡軌蛱峁┏渥阃\嚥次坏墓餐\噲龇瞻霃蕉倜變?;

 ?。ㄋ模┫劳ǖ?、盲人專用通道;

 ?。ㄎ澹┢渌灰耸﹦澰O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道路停車泊位予以撤銷:

 ?。ㄒ唬┑缆方煌顩r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ǘ┑缆分苓叺墓餐\噲鲆呀浤軌驖M足停車需求的;

 ?。ㄈ┮虺鞘谢A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ㄋ模┢渌枰蜂N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撤銷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恢復道路通行,設置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定期對城市道路施劃設置停車泊位路段的交通狀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道路停車泊位可以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由公安機關與經營者簽訂道路停車泊位有償使用合同,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等手續,經營者繳納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用于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具體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收取標準,應當根據區域及地段繁華程度,按照同一區域地上停車高于地下停車、路內停車高于路外停車價格的原則,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采取計時收費的,可以實行累進計費的方法。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道路停車泊位的數量、設置地點、使用時間、停車種類、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取得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范和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設置停車場或者擅自施劃、撤銷停車泊位;不得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 超高、超寬、超長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軍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道路停車泊位臨時停放,免收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補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或者確實無法補建的,應當按照規劃配建標準所需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征收停車場建設補償費,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泊位、專用停車泊位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設立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施劃或者撤銷停車泊位,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渡蜿柺型\噲龉芾磙k法》(沈政令〔20**〕第54號)同時廢止。

篇3:大連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3)

  大連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號

  《大連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屆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大連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適應車輛停放需求,維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簡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配建停車場、單體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配建停車場是指根據停車場建設規劃、計劃與各類建筑配套建設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單體停車場是指根據停車場建設規劃、計劃獨立選址建設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臨時利用土地、建筑、業主共有道路等設置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道路停車泊位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各類停車場中,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為公共停車場;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停放的為專用停車場。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置、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運及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條 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建設與管理并重、方便群眾、確保交通安全暢通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單體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大連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園區、金州新區的停車場管理工作;其他區和縣(市)公安機關是本區域內停車場主管部門。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停車場及停放的營運車輛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 配建停車場、單體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規劃和建設停車場,應當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配置并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第八條 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交通需求狀況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城鄉建設、城建、國土資源、交通、土地儲備等部門或者機構,編制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規劃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庫)年度建設計劃予以落實。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停車場(庫)設置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或者停車位。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停車場(庫)設置標準予以補建:

 ?。ㄒ唬┗疖嚕ㄜ壍澜煌ǎ┱?、道路客運(場)站、機場、碼頭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點;

 ?。ǘw育場(館)、科普場(館)、影(?。┰?、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區、貿易市場、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ㄈ┙ㄖ娣e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位數量,不得改變公共停車場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性質。

  改變建筑物功能的,應當按照停車場(庫)設置標準重新核算停車配建指標,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車配建指標建設停車場或者停車位。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應當配建、增建、補建停車場或者停車位,因特殊原因無法配建、增建、補建的,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以按照所缺少停車位的數量異地建設。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制定土地供應保障規劃與年度供地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和土地供應保障計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停車場。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單體公共停車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免收土地出讓金、在停車場項目中給予一定的商業經營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優惠政策。

  停車場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停車場建設的需要,適時提請市政府調整對投資建設停車場的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建設停車場(庫),應當符合本市停車場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排風、消防、監控、停車誘導系統和交通安全等設施,并設置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等裝置,具體設計要求由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停車場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停車場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房屋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停車場竣工驗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停車場主管部門備案,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區按照規劃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車場作為物業共用設施,按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和備案。

  第三章 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儲備土地、閑置土地、自用土地、閑置建筑或者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地上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

  第二十三條 設置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臨時停車場設計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損害城市公共設施,不得占用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單位和個人設置臨時停車場,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規定書面征求停車場主管部門意見,防止產生違反前款規定的情形,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臨時停車場設置完成后,設置人應當自設置完成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停車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設置臨時停車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為使停車場符合設計要求確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依法到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占用道路許可證,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占道審批手續。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臨時停車場的,應當取得人防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隔離帶、路肩、立交橋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紅線以外空地上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應當設置適當的供社會車輛臨時停放使用的免費道路停車泊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施劃停車線,設立標志牌。

  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將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情況向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物價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U闲腥?、車輛通行及安全;

 ?。ǘ┓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

 ?。ㄈ┡c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袇^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ǘ┮呀浗ǔ刹⒛軌蛱峁┏渥阃\囄坏耐\噲龇瞻霃饺倜變?;

 ?。ㄈ┫劳ǖ?、盲人專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ㄋ模┑缆犯黝惞芫W井蓋周邊一點五米、消防栓周邊三十米范圍內;

 ?。ㄎ澹┢渌灰嗽O置的區域。

  第二十八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每年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等情況,對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調整或者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缆方煌顩r發生變化,使用道路停車泊位已經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ǘ┑缆分苓呁\噲鲆呀浤軌驖M足車輛停放需求的;

 ?。ㄈ┮虺鞘谢A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需要的;

 ?。ㄋ模┢渌枰{整或者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條 除停車場主管部門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設置障礙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四章 經營、管理與停放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和利用公共場地設置的臨時停車場,其經營權由停車場主管部門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政府有關部門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由停車場主管部門委托專業的停車場經營單位經營。招標、拍賣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收入,按照投資級次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停車場主管部門不得從事停車場經營。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地上場地開辦的經營性停車場,由業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管理方式和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取得經營權后,應當依法分別到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占用道路許可證、占道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從事停車場經營,應當依法到停車場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物價等部門辦理備案、工商登記、收費許可證。工商行政、物價部門在為申請人辦理工商登記、收費許可證時,可以征求停車場主管部門的意見。

  不同經營地點的停車場應當分別辦理備案、工商登記、收費許可手續。

  第三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挝蛔C明文件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ǘ┩\噲鰴鄬僮C明;

 ?。ㄈ┩恋厥褂脵鄬僮C明;

 ?。ㄋ模┮巹澟鷱臀募?;

 ?。ㄎ澹┩恋匾巹潓徟C明;

 ?。┩\噲隹⒐を炇占跋莉炇蘸细褡C明;

 ?。ㄆ撸┱加玫缆吩S可證;

 ?。ò耍┕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占道審批文件;

 ?。ň牛┩\噲龇轿粓D、平面圖及設施清單;

 ?。ㄊ┯嘘P停車位數量和服務時間的材料;

 ?。ㄊ唬┩\噲龉芾碇贫?/a>;

 ?。ㄊ┓?、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配建停車場、單體停車場經營,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從事臨時停車場經營,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從事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屬于政府投資停車場、公共場地、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的,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者委托書;屬于利用人防工程的,還需提供人防部門的人防工程使用證;屬于租賃場地的,還需提供租賃合同;屬于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地上場地的,還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條 經營性停車場依法合并、分立、遷移、變更名稱以及停業、歇業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三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有效的,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材料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當一次告知經營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停放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屬于行政事業性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經營性臨時停車場的,還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面向社會從事經營性停車服務。

  第三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ǚ胖脗浒缸C、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

 ?。ǘ┐_保場內各種設施符合設計要求并正常運行;

 ?。ㄈ┲贫ú⒙鋵嵻囕v停放、場內巡查、環境衛生、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

 ?。ㄋ模┕芾砣藛T著裝規范,引導車輛進出、停放并查驗登記,維護停車秩序;

 ?。ㄎ澹┌凑胀\噲鲋鞴懿块T的規定和標準,配建智能化停車管理系統,并將其納入本區域停車管理系統,準確提供停車位使用信息。

  第四十條 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規定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停車位并設立明顯標志。非殘疾人駕駛或者非殘疾人乘坐的車輛不得在殘疾人停車位停放。

  第四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設立統一的管理崗亭,并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公示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經營時間、經營者名稱、監督電話、停車位使用信息和車輛停放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二條 不同地段的經營性停車場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經營者收費時應當出具稅務部門提供的統一發票,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應當使用專用計時器具。

  經營者不出具稅務部門提供的統一發票或者計時收費停車場不使用專用計時器具,以及未按規定放置備案證、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的,車輛停放者可以拒付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三條 停車場經營者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應當先向車輛停放者發放車輛停放憑證,在車輛離開停車場時查驗收回,并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但是,經營者與車輛停放者另有約定或者停車場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車輛停放者應當領取、妥善保管停放憑證,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扛?、轉讓、偽造或者使用涂改、轉讓、偽造的有關證照、票據;

 ?。ǘo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ㄈ┰谕\噲鰞却娣呕蛘咴试S他人存放與停放車輛無關的物品,允許車輛停放者或者他人占用停車位發布廣告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ㄋ模┰谕\噲鰞葟氖禄蛘咴试S他人從事車輛維修;

 ?。ㄎ澹┓?、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在停車場或者允許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不得違法停放車輛。

  第四十六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在劃定的停車位內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交通安全暢通,不得利用停放車輛發布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長期占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

  第四十七條 停放超高、超寬、超長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未盡管理義務或者管理不規范,導致車輛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車輛停放者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各類停車場管理規范,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服務質量考核和等級評定制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評定,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市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停車誘導、自動計時收費系統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位置、停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停車場管理的行為向停車場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對投訴、舉報信息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停車場主管部門按每個停車位處二百元、但是總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經催告仍不恢復原狀,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的,停車場主管部門可以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及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到停車場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停車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停車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停車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的,停車場主管部門可以處應交車輛停放服務費三倍以下罰款,并可以將違法信息在新聞媒體上公布,但是有車輛停放糾紛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洞筮B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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