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價局、威海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印發《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威價費發[20**]49號
各市區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市區各物業管理企業:
現將《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
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城市物業管理收費行為,維護國家、企業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城市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三條&nb
sp;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其住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公共秩序和環境容貌、交通工具看管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它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第四條市物價部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凡在市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統一由市物價部門核批。各縣級市物價部門可視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核批并報市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對象,不同項目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一) 為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利潤率掌握在5%以內。
(二) 為高標準住宅小區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 為辦公寫字樓、營業場所及其它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 特需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自愿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
(五) 代收代繳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代收代繳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
第六條公共性服務的內容包括公共性衛生、綠化、公共秩序、供水、供電、熱電、排污、排水、電梯、中央空調以及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 公共性衛生包括戶外樓梯、電梯、走廊、過道、道路、綠地的清掃。
(二) 設備設施養護包括小區產權分界點內的供電、供水、排水、排污以及電梯、中央空調設備設施的正常維護、保養、運轉。
(三) 公共秩序包括維護小區生活秩序、交通秩序,值勤巡邏。
(四) 綠化管理包括小區的公共路樹、花草、草坪、盆景的管理與養護(噴灑水、裁剪等)。
第七條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 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
(四) 清潔衛生費
(五) 公共秩序管理費
(六) 辦公費
(七) 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 法定稅費
本條(二)項至第(六)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資損耗補償和其他費用開支。
第八條各物業管理企業應按上述收費管理原則,結合各自的服務范圍、性質、特點及應達到的服務標準,在征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同意后,附委托服務合同報當地物價部門核批。
第九條凡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的實際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價格執行。屬管線損耗部分,應合理分攤并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
第十條凡已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待售房屋和產權人、使用人暫未入住的房屋,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不高于30%的共用設施維修資金和公共服務費。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實施收費前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后方可收費?!妒召M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每年第二季度為審驗時間。實施收費后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使用統一收費票據,實行明碼標價。否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有權拒付。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住宅小區內的烈屬、五保戶、特困戶,經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可適當減免收取公共性服務費和共用設施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向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接受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和房屋所有人的監督。
依法成立的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可根據規章、章程和管理服務合同審核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時、按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有關應交費用。逾期不交的,物業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調處,調處不成的可向市物價部門申請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項目、標準應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經考核并獲得國家、省、市級物業管理優秀(示范)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本辦法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分別上浮10%、8%、5%。
經考核未達到市級優秀標準的住宅小區和只取得臨時資質等級的企業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向下浮動5%。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物價部門、房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 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 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 不辦理收費許可證和不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 只收費不服務或服務質量與收費標準不符的;
(五) 其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威海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5日威海市物價局、威海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的《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篇2: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2000年)
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2000)
關于印發《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汕頭市物價局 汕頭市國土房產局
關于印發《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汕價〔2000〕81號
各區物價局、國土房產分局,市房地產物業管理中心,市區各物業管理公司:
現將《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物價局 汕頭市國土房產局
二000年四月十日
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以下簡稱物業收費), 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接受業主、使用人委托,提供與其居住或使用環境及需求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收費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汕頭市物價局是全市物業收費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區、縣(市)物價局按收費管理分工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收費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償服務、公平合理、按質論價原則;
(二)遵循價值規律,以合理成本費用為依據的原則;
(三)兼顧經營者及消費者雙方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收費標準的制定,必須考慮小區等級,結合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深度,對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實行分項測算,綜合考核成本,按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用途分別核定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基本服務和其他服務兩方面。
基本服務包括:
(一)清潔衛生:負責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收運垃圾,保持環境衛生;
(二)環境綠化:負責花木、草地等綠化物的植保管養,保持綠化物正常生長;
(三)治安防范:負責小區安全防范保衛。設專職保安人員值班巡邏,維護公共秩序;
(四)公共設施:負責公共道路、場地、公共排水、排污系統(含公共洗手間)的日常維修維護;負責機電設備(含防盜門、發電機組等)、配電、供水、供氣、通風設施、公共照明(含梯燈)、消防設施的日常維修維護;負責公共水電費用;
(五)規范管理:負責規范化管理。管理區域保安24小時值
班巡邏,物業公司建立24小時中央值班調度制度。制訂各項管理制度,管理保存檔案資料和收費記錄。
其他服務包括:(一)電梯;(二)中央空調;(三)閉路監控系統。
第八條 物業用途分為:
(一)住宅:多層住宅(含經濟適應住房)、高層住宅、高尚住宅( 含別墅區);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幼兒園;
(三)寫字樓;
(四)工業廠房、倉儲;
(五)商業用房:商場(商鋪)、飲食服務、娛樂。
第九條 物業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在依法簽訂委托管理合同的前提下,參照各類政府指導價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議定,并報分管物價部門備案;
委托合同應載明服務項目、服務期限、費用、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終止合同等內容。(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 由物業公司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提出,報分管物價部門核定。
物業收費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局按省制定的政府指導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工業廠房除外)。
第十條 物業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分等級確定收費標準的辦法,按物業用途各分四個收費等級,每二年評定一次。收費等級的評定由市物價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市區收費等級條件及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另行下達。市物價部門將根據情況的變化和物業公司進入市場的程度對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作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物業收費的管理權限, 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區域管轄。
管理權限分工如下:
(一)市物價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收費等級為一級、二級;
(二)區物價局負責:行政區域內收費等級為三級、四級;
(三)縣(市)物價局按市制定的原則,對區域內物業收費實行管理。具體收費等級條件和標準由縣(市)物價部門結合各自實際確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公司申報或調整物業收費的程序:
(一)向分管物價部門報送書面申請報告;
(二)填寫《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申報表》;
(三)附《工商營業執照》、《物業管理資格證書》和"物業總平面圖"等資料復印件;
(四)填寫《物業小區收費等級評定表》;
(五)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復印件和業主委員會成立批準文件復印件;
(六)物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小區內供水、供電等由物業公司轉供服務的,物業公司應在一年內將物業小區內供水、供電等設備移交供水、供電部門管理,對小區內的業主用戶實施直抄到戶,水、電價格按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對尚未直抄到戶的住宅小區,經物價部門批準,物業公司可適當加收一定的損耗費用,即:
(一)電價:按市區分類到戶電價加變線損10%;
(二)水價:按市區分類到戶水價加水損(含加壓費用),15層(含15層)以下加收25%,15層以上加收35%;
(三)氣價:按市區管道煤氣價格加氣損5%。
物業公司辦公、生活等自用水、電、氣以及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裝飾、公共場所的清洗等用水、用電應單獨裝表并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列支,不得列入損耗支出范圍。
各縣(市)物業管理中水、電、煤氣管道價格加收損耗的標準,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參照市區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內應設置臨時停車場所,供業主及來訪客人停放車輛。
車輛保管費按市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全部物業管理費用。經綜合驗收合格,但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空置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分攤物業管理、維修費用和水、電、氣的損耗和相關費用,分攤的比例以不增加其他業主、使用人負擔為前提,按不低于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收。
物業小區內配套的營業場m.airporthotelslisboa.com所(會所、停車場)由經營單位相應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已購置物業而未使用的業主、使用人,應向物業公司書面報告,并相應減收物業管理費用和損耗費。物業管理費用按不高于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收;由物業公司代管的水、電、煤氣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表底數計收。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一律以政府國土房產部門認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單位計收。
第十八條 物業公司應提供與收費內容相符的服務,因特殊原因而暫時無法提供某項服務的,應相應減收該項服務的收費;業主、使用人應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費用和損耗費。對已提供服務而逾期不交費者,物業公司可按日加收欠交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物業公司在不影響業主、 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屬于全體業主產權的物業場地、設備等條件,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的,其收益應用于補充物業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收費原則上按月收取,需預收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物價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性質(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物業管理費用;不得代其他單位向業主、使用人收取與自身管理和服務無關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公司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如實、準確記錄和保存有關收費資料,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
物業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業主、使用人和物價部門的監督: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由物業公司向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并懸掛于物業管理收費場所醒目處。
(二)所有物業收費均須設置市物價局監制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價牌。標價牌安置于住宅小區的主要出入口(單棟的住宅樓宇進出大門)顯眼處。
第二十二條 物業公司每半年應向業主、 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損耗費的收支使用情況,并告知各業主委員會委員。年終收支情況須抄報分管物價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物業收費實行年審制度, 年審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市物價局、市國土房產局《關于印發〈汕頭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市價〔1995〕84號文)同時廢止。
篇3:鎮江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鎮江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及物業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鎮江市范圍內,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確認的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行為,不具備物業管理資質,不得收取物業管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由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托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駐鎮單位、市級(含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單位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各縣(市)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公共性服務收費和代收代辦費、特約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管理的性質、內容、質量、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主市場調節價。
(一) 為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護和保安、綠化等管理的公共性服務和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 為商檔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專項、特約服務,除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其收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單位按政府定價的程序測算收費水平,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小區管委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協商議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時,遵循合理、公開及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聽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舉行價格聽證會。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以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和費用為基礎,既要有利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價值補償,也要考慮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結合不同類型的物業及其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合理確定,核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應根據費用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鼓勵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違法價格行為。
第七條 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由下列因素構成:
1、物業管理單位必須的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及保養費;
3、小區內清潔衛生費;
4、綠化管理費;
5、保安費;
6、合理的辦公費;
7、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8、法定利潤和稅金。
普通住宅片區(含高層住宅)的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及保養費用,可在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中列支。鎮江市市區清潔衛生費的收取,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在不影響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物管區的場地、設備等,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屬于全體業主產權的場地、設備等用于經營的,其收益應用于補償物業管理經費,并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有關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物業管理單位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權利、應承擔的義務等。合同申有關收費的約定應當符合價格管理規定。
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費前須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江蘇省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方可實施收費。物業管理單位不得超越規定權限擅自定價收費,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統一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物業管理收費一般每半年交納一次,如按約定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最多不得超過一年。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半年(或一年)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收入和支出帳目,接
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物業管理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有效發票。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人、使用人應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要求追償,直至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公用設施運行耗用的水電費(包括公共照明、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應單獨列帳,水電費耗用應按表計數量和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由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分攤辦法由業主委員會(小區管委會)或使用人代表與物業管理單位商定。
第十三條 對于已實施物業管理范圍內的空置房及產權人購買后六個月末入住的房屋,由該物業的業主(房屋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按規定標準的50%繳納空置房公共服務費。
第十四條 未經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代有關部門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未經價格部門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性質(超過一年以上)的違約金、押金、保證金等。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由價格部門進行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的;
(四)只收費不服務或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市區以外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本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