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2)

5137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

  海南省政府令 第240號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年5月14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蔣定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必須按條例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能夠提供外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除外。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應當為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生育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铝袉挝辉谑∩鐣kU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谑猩鐣kU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1.駐??诘貐^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生育保險并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

 ?。ǘ┭笃纸洕_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ㄈ┢渌萌藛挝辉谒谑?、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及繳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生育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的0.6%。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全省在崗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跨年度補繳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上年度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費率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辦理補繳手續的上年度全省在崗從業人員的月平均工資。

  第九條 從業人員或者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在分娩當月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條例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符合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的,不受條例規定的滿12個月的限制。

  第十條 從業人員不得重復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已經參加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其重復獲得的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 女性從業人員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和多胞胎生育條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貼天數累計計算。

  條例所稱難產,是指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時采用產鉗助產、胎吸、剖宮生育的。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全額供養的參保人享受產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非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管理,除急診、急救外,參保從業人員應到參保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因急診、急救等緊急情況在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再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參保人需轉異地生育的,應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其生育醫療費用按條例規定支付。未經批準的,生育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負擔。

  第十六條 參保人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保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收費憑證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參保人跨省流動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在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政策、醫療衛生規范及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收費規定。對住院分娩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每天向其提供醫療服務收費明細清單,接受參保人監督。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書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有證據證明其違背參保人真實意愿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直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結算費用,用以補償參保人已自付的醫療費。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超過參保人本次就醫全部醫療費的15%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藥情況進行審核,發現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費用。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苁辗仙kU基金支付條件的參保人住院治療的;

 ?。ǘ┻`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的;

 ?。ㄈ┢仁刮催_到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出院的。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質量考核細則,切實維護參保人正當醫療權益。

  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藥品應當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2011修正)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20**修正)

 ?。?0**年1月2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從業人員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鎮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

  外國人在本省范圍內就業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省統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登記、繳費數額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財政、勞動保障、衛生、價格、計劃生育、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費征繳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不超過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0.6%的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適時調整,具體費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確定。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繳費工資總額按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

  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用人單位辦理登記、變更和注銷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登記、變更和注銷情況通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數額。

  用人單位未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登記及變更登記、銷毀登記等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告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情況。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必要時審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單位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相關秘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因依法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

  第三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來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收入;

 ?。ㄈ┌凑找幎ㄊ杖〉臏{金;

 ?。ㄋ模┢渌婪☉敿{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參保人的生育保險費用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報請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管理生育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生育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從業人員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蠂液捅臼∮媱澤挠嘘P規定;

 ?。ǘ┯萌藛挝粸槠鋸臉I人員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

  從業人員未就業配偶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以上兩款規定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未就業配偶不得重復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

 ?。ㄒ唬┥尼t療費用,包括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藥費以及分娩并發癥等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ǘ┯媱澤尼t療費用,包括從業人員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等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從業人員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等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ㄒ唬┡詮臉I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

 ?。ǘ臉I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生育津貼按月支付。生育津貼月標準為用人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當年成立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的生育津貼月標準為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女性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按下列規定計算:

 ?。ㄒ唬┤焉?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計算。難產的,增加半個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

 ?。ǘ┤焉?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按1個半月計算;

 ?。ㄈ┤焉锊粷M3個月終止妊娠的,按1個月計算。

 ?。ㄋ模┡詮臉I人員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按1個月計算。

  男性從業人員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半個月計算。

  第十八條 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條例的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發放。

  從業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從業人員依照《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享受增加的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護理假期間,本條例未規定給予生育津貼的,其工資由原發放單位發放。

  第十九條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和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異地生育,或者從業人員異地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下列生育及其并發癥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ㄒ唬┎环蠂液捅臼∮媱澤幎ǖ?;

 ?。ǘ┎环媳臼∩kU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

 ?。ㄈ┰趪饣蛳愀?/a>、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

 ?。ㄋ模┮蜥t療事故發生的;

 ?。ㄎ澹┌凑諊一虮臼∫幎☉斢蓚€人負擔的。

  第二十二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發改、財政、衛生等部門確定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或者參加后中斷繳費且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的,其從業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章 生育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部門制定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

  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服務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必須向參保人告知有關生育醫療服務是否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收費明細情況,不得違背參保人意愿提供自費藥品、診療服務,也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為參保人提供生育醫療服務。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參保人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

  第二十六條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醫療費用,可采取限額、定額、項目付費的方式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在診斷、檢查、治療、供藥及收費過程中執行生育保險規定的情況。必要時衛生和價格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在支付醫療費用前審驗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其他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及參保人有權查詢生育保險繳費信息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等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繳納生育保險費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對生育保險費征收、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和生育保險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社會保險、監察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就有關生育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生育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謊報、瞞報、隱匿、故意毀滅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資料,或者不設賬冊的,致使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法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繳。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其他相關人員或者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或者生育津貼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生育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生育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ㄒ唬﹤卧?、變造生育保險證件、醫囑醫案、醫療費憑證的;

 ?。ǘ┲e報、虛列就醫人員名單、診療項目、治療時間、醫用材料、藥品的;

 ?。ㄈ┻`反價格規定,虛報診療項目、醫用材料和藥品價格的;

 ?。ㄋ模┢渌`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生育保險統籌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⑸kU費計入生育保險基金的;

 ?。ǘ┪窗匆幎▽⑸kU基金存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ㄈ┴澪?、截留、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ㄋ模┥米詼p、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ㄎ澹┥米詼p發或者增發生育保險待遇的;

 ?。┻`反生育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ㄆ撸┢渌`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及違法所得,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解釋。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于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篇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2)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

  海南省政府令 第240號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年5月14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蔣定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必須按條例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能夠提供外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除外。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應當為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生育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铝袉挝辉谑∩鐣kU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谑猩鐣kU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1.駐??诘貐^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生育保險并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

 ?。ǘ┭笃纸洕_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ㄈ┢渌萌藛挝辉谒谑?、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及繳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生育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的0.6%。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全省在崗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跨年度補繳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上年度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費率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辦理補繳手續的上年度全省在崗從業人員的月平均工資。

  第九條 從業人員或者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在分娩當月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條例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符合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的,不受條例規定的滿12個月的限制。

  第十條 從業人員不得重復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已經參加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其重復獲得的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 女性從業人員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和多胞胎生育條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貼天數累計計算。

  條例所稱難產,是指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時采用產鉗助產、胎吸、剖宮生育的。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全額供養的參保人享受產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非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管理,除急診、急救外,參保從業人員應到參保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因急診、急救等緊急情況在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再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參保人需轉異地生育的,應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其生育醫療費用按條例規定支付。未經批準的,生育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負擔。

  第十六條 參保人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保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收費憑證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參保人跨省流動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在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政策、醫療衛生規范及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收費規定。對住院分娩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每天向其提供醫療服務收費明細清單,接受參保人監督。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書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有證據證明其違背參保人真實意愿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直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結算費用,用以補償參保人已自付的醫療費。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超過參保人本次就醫全部醫療費的15%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藥情況進行審核,發現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費用。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苁辗仙kU基金支付條件的參保人住院治療的;

 ?。ǘ┻`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的;

 ?。ㄈ┢仁刮催_到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出院的。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質量考核細則,切實維護參保人正當醫療權益。

  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藥品應當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