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20**修正)
?。?0**年1月2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從業人員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鎮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
外國人在本省范圍內就業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省統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登記、繳費數額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財政、勞動保障、衛生、價格、計劃生育、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費征繳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不超過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0.6%的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適時調整,具體費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確定。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繳費工資總額按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
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用人單位辦理登記、變更和注銷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登記、變更和注銷情況通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數額。
用人單位未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登記及變更登記、銷毀登記等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告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情況。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必要時審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單位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相關秘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因依法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
第三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來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收入;
?。ㄈ┌凑找幎ㄊ杖〉臏{金;
?。ㄋ模┢渌婪☉敿{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參保人的生育保險費用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報請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管理生育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生育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從業人員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蠂液捅臼∮媱澤挠嘘P規定;
?。ǘ┯萌藛挝粸槠鋸臉I人員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
從業人員未就業配偶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以上兩款規定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未就業配偶不得重復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
?。ㄒ唬┥尼t療費用,包括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藥費以及分娩并發癥等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ǘ┯媱澤尼t療費用,包括從業人員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等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從業人員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等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ㄒ唬┡詮臉I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
?。ǘ臉I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生育津貼按月支付。生育津貼月標準為用人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當年成立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的生育津貼月標準為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女性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按下列規定計算:
?。ㄒ唬┤焉?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計算。難產的,增加半個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
?。ǘ┤焉?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按1個半月計算;
?。ㄈ┤焉锊粷M3個月終止妊娠的,按1個月計算。
?。ㄋ模┡詮臉I人員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按1個月計算。
男性從業人員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半個月計算。
第十八條 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條例的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發放。
從業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從業人員依照《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享受增加的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護理假期間,本條例未規定給予生育津貼的,其工資由原發放單位發放。
第十九條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和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異地生育,或者從業人員異地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下列生育及其并發癥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ㄒ唬┎环蠂液捅臼∮媱澤幎ǖ?;
?。ǘ┎环媳臼∩kU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
?。ㄈ┰趪饣蛳愀?/a>、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
?。ㄋ模┮蜥t療事故發生的;
?。ㄎ澹┌凑諊一虮臼∫幎☉斢蓚€人負擔的。
第二十二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發改、財政、衛生等部門確定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或者參加后中斷繳費且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的,其從業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章 生育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部門制定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
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服務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必須向參保人告知有關生育醫療服務是否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收費明細情況,不得違背參保人意愿提供自費藥品、診療服務,也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為參保人提供生育醫療服務。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參保人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
第二十六條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醫療費用,可采取限額、定額、項目付費的方式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在診斷、檢查、治療、供藥及收費過程中執行生育保險規定的情況。必要時衛生和價格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在支付醫療費用前審驗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其他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及參保人有權查詢生育保險繳費信息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等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繳納生育保險費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對生育保險費征收、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和生育保險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社會保險、監察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就有關生育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生育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謊報、瞞報、隱匿、故意毀滅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資料,或者不設賬冊的,致使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法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繳。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其他相關人員或者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或者生育津貼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生育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生育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ㄒ唬﹤卧?、變造生育保險證件、醫囑醫案、醫療費憑證的;
?。ǘ┲e報、虛列就醫人員名單、診療項目、治療時間、醫用材料、藥品的;
?。ㄈ┻`反價格規定,虛報診療項目、醫用材料和藥品價格的;
?。ㄋ模┢渌`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生育保險統籌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⑸kU費計入生育保險基金的;
?。ǘ┪窗匆幎▽⑸kU基金存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ㄈ┴澪?、截留、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ㄋ模┥米詼p、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ㄎ澹┥米詼p發或者增發生育保險待遇的;
?。┻`反生育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ㄆ撸┢渌`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及違法所得,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解釋。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于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篇2: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4修正)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七、將《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薄 〉谑藯l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謊報、瞞報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足,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p>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社會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征收。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ㄒ唬┢髽I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收入;
?。ㄈ┥kU基金的增值收入;
?。ㄋ模┌凑找幎ㄊ杖〉臏{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省轄市)級統籌,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結余較多時,市人民政府應當調整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費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繳費辦法和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險基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企業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ㄒ唬┢髽I破產,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ǘ┢髽I被轉讓,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ㄈ┢髽I被兼并,由接收企業清償;
?。ㄋ模┢髽I改制、承包、租賃,由經營者清償。
第十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后,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后,由所在企業憑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流產或者死亡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填報《生育保險申請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第十二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
?。ㄒ唬┌凑丈弦荒甓仁猩鐣缕骄べY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ǘ膽言械缴陂g,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ㄈ┌凑丈弦荒甓仁猩鐣缕骄べY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育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委托職工所在企業發放。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費的提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一次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職工認為生育保險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謊報、瞞報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足,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除追回全部本金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詼p免或者增收企業生育保險費的;
?。ǘ┥米酝0l、減發或者增發企業生育保險費的;
?。ㄈ┥米蕴岣呱kU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ㄋ模┕芾聿簧?,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ㄎ澹┴澪凵kU基金及管理費的。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款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06)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收。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費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ㄈ┌匆幎ㄊ杖〉臏{金;
?。ㄋ模┢渌婪☉敿{入生育保險的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省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核定的同時,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并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
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的申請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緩繳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用人單位緩繳生育保險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用人單位整體補齊生育保險費后,經審核,按生育保險規定給予報銷。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屬于企業的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藥物流產等,下同)、引產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
?。ㄒ唬┤焉?個月以上生產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ǘ┤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ㄈ┤焉?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ㄋ模┓嫌媱澤碛卟㈩I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ㄒ唬┓嫌媱澤咭幎ㄉ?,從妊娠到分娩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
?。ǘ┓嫌媱澤咭幎ǖ牧鳟a、引產、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絕育或者復通術、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劑術的診療費;
?。ㄈ┢蕦m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的手術費。
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補貼。具體限額補貼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生育醫療費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發癥、合并癥以及因計劃生育手術、流產、引產所引起并發癥,符合住院條件辦理住院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媱澩夥置浠蛘叻腔樯馁M用;
?。ǘ┮蜻x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ㄈ┮蜃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ㄋ模┥婕皨雰旱尼t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ㄎ澹┢渌錾kU規定范圍的費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者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并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核定手續,或者不繳、少繳、遲繳生育保險費,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實行單獨統籌,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