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四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真實性。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處理、 傳輸技術和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 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法和統計制度。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揭發、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應當拒絕、抵制,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并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八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守國家秘密。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四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真實性。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處理、 傳輸技術和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 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法和統計制度。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揭發、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應當拒絕、抵制,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并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八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守國家秘密。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
篇3:統計法制年度總結范本
20**年統計法制年度總結范本
一
、認真學習新《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我局多次組織局全體人員、鄉鎮統計員,特別是統計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新《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并就新《統計法》的特點、亮點進行了講解,使全局干部對新《統計法》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統計的能力。
二、加大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按照《樂山市統計局**年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點》,結合《統計法》頒布實施,開展了
**年普法宣傳教育工作,重點是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和統計工作人員的普法教育,特別是對工業園新增企業的普法宣傳,加大《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宣傳力度,按計劃、有步驟地對基層統計人員進行了統計法律培訓,提高了全體統計人員法律意識和業務素質。全面安排部署了3月份全國法制宣傳月活動。并在縣門街和工業園區設立了宣傳點,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三、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繼續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查詢力度,制定了**年統計執法檢查單位名單,對41家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進行了統計執法檢查。對存在數據質量問題的2家企業和4家聘請、任用無從業資格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單位進行了調查處理,確保了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統計數據質量。
四、做好統計“**“普法啟動和鞏固“**“普法成果
今年是統計“**“普法第一年,我局借鑒“**“普法工作經驗,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我局加強了法制宣傳的組織領導,制定了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積極開展了普法工作。進一步加強
“**“普法成果宣傳。
五、加強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和統計繼續教育工作
我局扎實開展了統計從業資格和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并結合市統計專項執法要求,實施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對全縣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擁有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對清理中發現的無證統計人員要求必須參加今年的從業資格考前培訓,對取得資格證已滿兩年的人員必須參加繼續教育縣級培訓。由于我局今年加大了統計從業資格的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強調了統計基礎工作必須做到“六有“,組織新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58人,繼續教育學習62人,所有鄉鎮統計人員全部報名參加學習,三上企業取得從業資格人員達到95%以上,從業資格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六、強化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縣委、縣政府印發了《犍為縣加強統計工作意見》,明確了鄉鎮統計站人員配置、硬件建設、工作制度等,縣委、縣政府將統計工作納入了年度目標考核評比。
認真組織開展統計基礎工作督查。為進一步完善統計基礎工作,我局認真開展統計調查基礎工作及數據質量檢查工作。通過鄉鎮自查、政府復查,總體看,我縣30個鄉鎮農村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比較扎實,人員、經費、辦公地點落實到位;調查方法均按上級規定執行,數據****可靠,能夠反映各地客觀實際,無違反《統計法》情況;建立了統計臺帳,統計資料按規定進行了整理歸檔。
組織統計人員的在職教育。根據省、市統計部門的要求,我局在全縣組織統計人員參加從業資格和職稱的學習培訓及考試,以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開展統計執法依據清理工作。7月份,根據全縣行政執法依據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們結合本單位的職責分工,對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反復進行了清理、歸納,經逐一審查確認出行政主體、行政執法依據和每項具體行政執法職權及其依據條款,上報到縣政府法制辦,增強了統計法制工作的公開、公正和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