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2.19
青海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價格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公平、合理的價格競爭,保護商品房經營者、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為銷售而建設的商品房的價格制定,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商品房價格的管理,均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是指: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開發建設的安居工程、拆遷安置房及經濟適用住房等特定住宅。
(二)其它普通住宅。
(三)高層公寓(住宅)、別墅等高標準住宅。
(四)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經營用房、生產用房、倉儲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品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指導。
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統一領導,省、州(地、市)、縣(市)三級管理。商品房價格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
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開發建設的安居工程房、拆遷安置房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計委審批;對經濟適用住房等特定住宅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測算基準價,報省計
篇2:無錫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錫政辦發〔20**〕293號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規范拆遷安置房銷售價格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內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以下簡稱定銷商品房),是指經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戶定向銷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條 定銷商品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市物價局是全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市物價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和定價原則,協調和監督全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
定銷商品房的基準價格,先由被拆遷項目所在地區政府拆遷安置主管部門申報再由市物價局審核并提出測算價格;然后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設局、房管局、國土局和財政局組成價格會審小組,在項目土地出讓前,根據項目建設的相關條件,進行綜合評審,評審結論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五條 定銷商品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利潤組成。開發成本構成計算方法與現行普通住宅商品房開發成本構成計算方法相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利潤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費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前期工程費、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公共基礎設施費、附屬公共配套設施費等五項之和的3%計提。
開發建設單位可在每次審批價格銷售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根據住宅區位、朝向、樓層等差價系數確定每套住房實際銷售價格。綜合差價系數應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樓處明碼標價。
定銷商品房價格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核定,經核定后的定銷商品房價格不得因建設費用的變化而調整。
第六條 定銷商品房住宅區按《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物業管理,并按照《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七條 定銷商品房全面實行“一價清”制度。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建設中的各類設施、設備費用均應納入開發建設成本,全面實行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銷售“一價清”制度,不得在房價外加收已進入房價成本的各種設施、設備費用。在向被拆遷安置居民公布房價時,要同時公布樓層、區位、朝向等綜合差價系數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向拆遷安置房居民提供經營服務時,應堅持自愿原則,并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八條 定銷商品房在建設、銷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一)不按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定向銷售的;
(二)銷售價格未經價格部門審核擅自銷售的;
(三)銷售價格超過價格部門核定標準的;
(四)將公共配套用房擅自出售的;
(五)虛置價格成本的;
(六)超出房產監理部門審核確認面積銷售的;
(七)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八)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九)其他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
第九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