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青海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572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3.31
【實施日期】20**.05.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公平有序的經營環境,促進我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的職責,嚴格執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有關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充分發揮民間商會的作用,積極為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
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應當遵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做好服務工作,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為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以及在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法權益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權益與保護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下列經營自主權:
(一)選擇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篇2: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2012)

  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20**)

 ?。?0**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9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的權益保護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企業權益,包括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經營管理權、依法獲得政府機關許可或者服務的權利、拒絕與抵制違法加重企業負擔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 企業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企業從事生產和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職工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落實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糾正和查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對在企業權益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權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企業,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系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維護企業和職工權益,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第七條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會展招商、對外交流等服務,并協助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應當依法規范自身行為,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有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制定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企業聯合會等有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除地方性法規、規章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剝奪企業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其義務。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技術改造、人才培養和品牌培育等方面建設,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平臺,提高政務服務信息化水平,及時發布投資、土地、人才、信貸融資等政策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選擇最有利于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方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可能影響企業合法權益的,除法定情形外,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實施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和行政救濟的途徑、方式和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保守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先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設立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場所,對企業經營活動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審批手續,優化服務流程,限時辦結,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向企業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并出具法定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單據。

  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禁止對同一收費項目在法定期限內重復收費。

  涉企收費能夠統一收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集中統一收取。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測的,應當購買所抽取的樣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由被檢查企業無償提供的,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規定數量,應當返還的及時返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對同一批次產品依法作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鑒定結果,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直接采用。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監督檢查事項,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有權拒絕。

  不同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并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同一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的,應當合并進行,減少檢查次數。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

  社會組織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和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堅持企業自愿的原則,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企業聯合會具體辦理登記備案事項。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企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依法進行,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企業財產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時,應當依法向企業交付法律文書;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應當開具清單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從事檢驗檢測、認證等活動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不得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做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不得夸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道,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娭苹蛘咦兿鄰娭破髽I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并收取費用;

 ?。ǘ娭苹蛘咦兿鄰娭破髽I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

 ?。ㄈ娭苹蛘咦兿鄰娭破髽I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贊助,參加保險;

 ?。ㄋ模┻`反規定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產品;

 ?。ㄎ澹└缮嫫髽I合法用工自主權;

 ?。┪唇浧髽I允許,公開企業核心技術和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

 ?。ㄆ撸娭苹蛘咦兿鄰娭破髽I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以企業名義借款給其他經濟組織使用,造成企業經營風險;

 ?。ò耍娭苹蛘咦兿鄰娭破髽I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ň牛┫蚱髽I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企業捐贈捐獻;

 ?。ㄊ┢渌趾ζ髽I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聯系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對署名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并退還非法收取的財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2014)

  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20**)

 ?。?0**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優化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依照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中小微企業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業、經信委、外經貿、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金融、公安、司法行政、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投訴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督促有關部門糾正和查處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問題及時依法處理,并監督整改;提供有關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及政策咨詢服務,及時受理中小微企業的維權投訴、舉報,指導并協調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事項。

  第六條 中小微企業從事生產和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職工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微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不得對其設定歧視性的市場準入條件。

  中小微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在經營范圍內自主決定經營項目、規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中小企業聯合會以及有關企業方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系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維護中小微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與中小微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第九條 工商業聯合會以及中小企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中小微企業的建議和要求,提出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結果,依法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

  各類行業協會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托,可以為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提供調查和服務。

  第十條 中小微企業或者工商業聯合會、中小企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認為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建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審查;認為省、市、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相關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受理,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辦事機構、制度和程序予以公示。辦理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采取首問負責制,一次性說明辦理有關事項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準確提供辦理有關事項所需信息;對能夠即時辦結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應當當面或者書面說明理由。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增設條件。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征用中小微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 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向中小微企業收取政府性基金,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為依據。

  向中小微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省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錄,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項目,不得向中小微企業收取。

  中介機構受有關行政部門委托對中小微企業進行有關檢驗、檢測、咨詢、評估等所需費用,依據法律、法規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支付的,不得向中小微企業收取。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社會危害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監督檢查事項,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對不符合規定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

  不同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并完成的,應當由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同一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并完成的,應當合并進行,減少檢查次數。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中小微企業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需要抽取樣品的,應當按照規定付費。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被檢驗、檢測的中小微企業無償提供的,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技術標準、標準規范要求的數量,應當返還的及時返還。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對同一批次產品依法作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鑒定結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直接采用,不得重復檢驗、檢測。對重復檢驗、檢測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中小微企業產品進行檢驗、檢測,對中小微企業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監督檢查等行為,應當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中小微企業有權按照規定查閱。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經營性財產被征用且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在補償財產損失的同時給予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中小微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第二十條 中小微企業出口產品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的,中小微企業有權請求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協調應訴工作。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幫助中小微企業開展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應訴工作。

  進口產品存在傾銷、補貼的情形,并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時,相關中小微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或者提出保障措施調查申請。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娭苹蛘咦兿鄰娭浦行∥⑵髽I參加各類社會團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

 ?。ǘ娭苹蛘咦兿鄰娭浦行∥⑵髽I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并收取費用;

 ?。ㄈ娭苹蛘咦兿鄰娭浦行∥⑵髽I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

 ?。ㄋ模┮笾行∥⑵髽I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產品;

 ?。ㄎ澹┰谡袠瞬少徎顒又?,限制符合準入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參與公平競標;

 ?。└缮嬷行∥⑵髽I合法用工自主權;

 ?。ㄆ撸┮鬅o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占用中小微企業財物;

 ?。ò耍⑿姓芾砺毮苻D化為有償服務;

 ?。ň牛┣趾χ行∥⑵髽I知識產權,或者未經中小微企業允許,公開涉及中小微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

 ?。ㄊ娭苹蛘咦兿鄰娭浦行∥⑵髽I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以中小微企業名義借款給其他經濟組織使用;

 ?。ㄊ唬娭苹蛘咦兿鄰娭浦行∥⑵髽I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ㄊ┫蛑行∥⑵髽I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中小微企業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ㄊ┢渌趾χ行∥⑵髽I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并可以向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投訴者保密。對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的事項,中小微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有關行政部門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處理舉報、投訴的,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報告,并協助舉報者、投訴者依法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投訴。

  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并書面答復舉報者、投訴者。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該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有關行政部門認為舉報、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先行受理,并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行政部門,并書面告知舉報者、投訴者。

  第二十四條 被舉報、投訴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刁難、阻撓,并且不得對舉報者、投訴者打擊報復。

  上一級行政部門發現下一級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責令下一級行政部門依法重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對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監督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輿論監督工作,對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客觀公正報道。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期限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追繳;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有關事項,給中小微企業造成損失的;

 ?。ǘ├寐殭嗷蛘呗殑毡憷@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ㄈΤ修k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處理的;

 ?。ㄋ模┰谇謾嗾{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以及拒絕或者刁難、阻撓有關部門調查的;

 ?。ㄎ澹┐驌魣髲团e報者、投訴者的;

 ?。┢渌麚p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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