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1999年)

5570

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2.13
《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單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從事經營活動的房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
第四條市公安局是本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區公安分局、大通縣公安局及其所屬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具體工作。城建、房管、勞動、計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村)民委員會、治保會、出租房屋的單位、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
第五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危險房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房屋;
(四)違章搭建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房屋。
第八條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公有房屋出租,出租單位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經審查符合出租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于2個工作日內核發《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出租人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不得出租房屋。

篇2: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2012)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20**)

 ?。?0**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活動。租賃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集中辦理租賃房屋相關業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租賃房屋集中的地區統籌規劃、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⒆赓U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采集、查核租賃房屋信息;

 ?。ǘ┙⒔∪赓U房屋信息登記制度等管理制度;

 ?。ㄈ┙⒅伟矤顩r通報制度和租賃房屋治安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ㄋ模┲笇С鲎馊撕统凶馊俗龊冒踩婪洞胧?,督促其依法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ㄎ澹┲笇оl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渌赓U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開展租賃房屋信息采集、登記等治安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對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未簽訂合同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承租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轉租房屋給他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房屋轉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明確租賃房屋信息報送人;未明確的,由代理人報送。

  第九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報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賃房屋信息:

 ?。ㄒ唬┬彰?;

 ?。ǘ┥矸葑C件的種類和號碼;

 ?。ㄈ┞撓捣绞?;

 ?。ㄋ模┳赓U房屋地址。

  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短信等方式報送。

  第十條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對收到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及時登記、錄入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在租賃房屋集中地區、辦事窗口、網站等公布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對租賃房屋集中地區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并進行治安安全檢查,及時通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出租人發現治安安全隱患和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采取措施,配合相關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惭b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

 ?。ǘ┘磿r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基本信息;

 ?。ㄈ┡鋫鋵B毠芾砣藛T,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提供虛假身份證件、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以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承租人發現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ǘεe報的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ㄈ┪匆幏?/a>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

 ?。ㄋ模⒆赓U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裝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規定采集或者報送租住人員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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