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2.19
【實施日期】1997.12.19
第一條 為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加強旅游業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旅游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業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同旅游管理部門管好旅游業。
第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的原則,遵從賓客至上、優質服務的宗旨,依法經營。
第七條 開發旅游資源,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整體開發與局部開發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充分發揮資源優勢。
第八條 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景點相對集中,旅游經濟效益或潛在效益較高的區域進行評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為旅游區。
旅游區的發展規劃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旅游基本建設項目,在報批前須經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同意。
第九條 新建旅游景點應征得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 旅游區、旅游景點及旅游項目的建設,應與自治區旅游業總體規劃相適應,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和游覽景點采石、采礦、挖沙、取土、葬墳、采伐林木、捕獵野生動物,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
第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旅游活動,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進入自然保護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旅游資源普查和評估工作,由旅游管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業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2.19
【實施日期】1997.12.19
第一條 為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加強旅游業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旅游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業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同旅游管理部門管好旅游業。
第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的原則,遵從賓客至上、優質服務的宗旨,依法經營。
第七條 開發旅游資源,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整體開發與局部開發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充分發揮資源優勢。
第八條 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景點相對集中,旅游經濟效益或潛在效益較高的區域進行評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為旅游區。
旅游區的發展規劃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旅游基本建設項目,在報批前須經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同意。
第九條 新建旅游景點應征得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 旅游區、旅游景點及旅游項目的建設,應與自治區旅游業總體規劃相適應,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和游覽景點采石、采礦、挖沙、取土、葬墳、采伐林木、捕獵野生動物,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
第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旅游活動,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進入自然保護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旅游資源普查和評估工作,由旅游管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