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6114

  遼寧?。ㄉ蜿柺腥嗣裾畹?0號)

  《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緊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救治傷病員,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日常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送醫療機構途中的院前醫療救治與對災害性事件、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救援以及重要、大型活動現場醫療保障等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活動。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五條社會急救醫療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統一呼號,統一標識,遵循就急、就地、就近、充分考慮及尊重病人和家屬意愿等合理施救及轉送的原則。

  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事業是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組成部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急救網絡建設、急救車輛和設備供給更新、人員配備和信息網絡建設,保證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有效運行,促進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有關醫療機構進行災害性事件、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療救援演練活動,提高醫療機構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并按照相關規定建設急救場所,配置相應的急救醫療設備、設施和醫務人員。

  第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社區和學校、企業等單位的急救醫療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由急救中心及其設立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和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制度,保證社會急救醫療網絡正常運作;

 ?。ǘ┴撠煴拘姓^域內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調度工作;

 ?。ㄈ本确种行暮图本日?、急救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ㄋ模┰O立“120”呼救專線電話,24小時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社會急救信息;

 ?。ㄎ澹┴撠熑粘<?、危、重傷病員現場救治和轉送醫療機構途中的醫療救治工作;

 ?。┴撠煷笮腿罕娦曰顒拥募本柔t療保障及災害性事件、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ㄆ撸┡嘤柹鐣本柔t療隊伍,開展社會急救科研工作,進行社會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

 ?。ò耍┴撠煂ι鐣本柔t療用車、急救裝備等緊急醫療救援資源的日常監管;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急救分中心、急救站負責本轄區內前款規定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承擔社會急救的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I化急救隊伍,實行24小時應診制;

 ?。ǘ┓募本戎行牡闹笓]、調度,并做好“120”急救醫療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保管和報告工作;

 ?。ㄈ﹫绦屑本柔t療操作規范;

 ?。ㄋ模┌凑諊?、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120”急救車輛及其急救醫療藥品、器械、急救設備和醫務人員等進行日常管理;

 ?。ㄎ澹┙⒑蛨绦屑本柔t師、護士崗前和崗位培訓教育制度,定期對醫務人員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及考核;

 ?。┎扇〈胧┕膭钚l生技術人員從事“120”急救醫療工作;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組織其醫務專業技術人員接受急救中心衛生救護培訓。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隊隊員接受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旅客運輸、旅行社、旅館等行業的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急救知識與現場急救技能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條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地鐵、機場、風景旅游區等人群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和建筑施工、大型工業企業等單位,應當建立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械,組織相關人員接受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在突發事件中協助急救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救治。

  第十五條紅十字會應當普及衛生救護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提高社會急救意識和基本能力。

  第十六條“120”是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的專用呼救號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形式的社會急救醫療應急呼救電話,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叫和其他干擾。

  急救中心應當配備“120”指揮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第十七條“120”急救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統一的警示燈具、報警器和急救醫療標志。急救中心和承擔社會急救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車輛及其急救醫療器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清潔和消毒,保障“120”急救車輛車況良好。

  第十八條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應當立即調度,在3分鐘內派出救護人員出診,以最短時間到達救治現場。

  第十九條急救醫療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按照急救醫療規范及時救治,需要轉送醫療機構治療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負責制,及時辦理傷病員交接和救治。

  第二十條社會急救醫療的出車、出診、搶救、治療等收費,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接受急救醫療服務的傷病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

  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急救傷病員,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急救醫療費用。

  無法確定身份、無支付費用能力的傷病員,其救治費用由急救中心和急救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經公安機關核實身份、民政部門確定符合救助標準的,由政府專項資金解決。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需要救治的傷病員,可以向“120”專線電話呼救。 “110”、“119”、“122”等應急系統接警時,得知有需要急救的傷病員,應當及時向“120”電話呼救。

  行人和行駛中的車輛遇到執行任務的社會急救醫療車輛應當主動讓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優先放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急救車輛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臨時停放。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社會急救醫療事業進行捐贈和援助。

  鼓勵醫護人員從事社會急救醫療工作。各醫療機構開展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時,對符合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專職從事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或者有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經歷的醫護人員。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擾亂社會急救醫療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鈸p毀急救通訊設施或者急救醫療設施、設備的;

 ?。ǘ┳璧K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救治活動的;

 ?。ㄈ┪耆?、毆打急救醫療工作人員的;

 ?。ㄋ模┳璧K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

 ?。ㄎ澹阂鈸艽颉?20”特服電話,編造虛假信息干擾急救醫療工作的;

 ?。┍I用、冒用急救中心名義的;

 ?。ㄆ撸┥米栽O立急救中心,非法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急救中心或者急救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ㄒ唬┎粓绦?4小時應診的;

 ?。ǘ┎话凑找幎ǔ鲈\、搶救、診治和轉送傷病員的;

 ?。ㄈ┥米詣佑蒙鐣本柔t療車輛的;

 ?。ㄋ模┎话凑找幎ǖ怯?、匯總、統計、保管和上報急救醫療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社會急救醫療應急呼救電話,謊報呼救信息,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叫和其他干擾的,由通信管理部門予以關閉,并收回號碼資源。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急救醫療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救治、轉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負有責任的相關主管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故意損毀急救通訊設施或者急救醫療設施、設備,阻礙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救治活動,侮辱、毆打急救醫療工作人員,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或者惡意撥打“120”特服電話,編造虛假信息干擾急救醫療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盜用、冒用急救中心名義,擅自設立急救中心,非法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遼寧?。ㄉ蜿柺腥嗣裾畹?0號)

  《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緊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救治傷病員,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日常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送醫療機構途中的院前醫療救治與對災害性事件、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救援以及重要、大型活動現場醫療保障等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活動。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五條社會急救醫療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統一呼號,統一標識,遵循就急、就地、就近、充分考慮及尊重病人和家屬意愿等合理施救及轉送的原則。

  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事業是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組成部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急救網絡建設、急救車輛和設備供給更新、人員配備和信息網絡建設,保證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有效運行,促進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有關醫療機構進行災害性事件、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療救援演練活動,提高醫療機構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并按照相關規定建設急救場所,配置相應的急救醫療設備、設施和醫務人員。

  第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社區和學校、企業等單位的急救醫療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由急救中心及其設立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和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制度,保證社會急救醫療網絡正常運作;

 ?。ǘ┴撠煴拘姓^域內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調度工作;

 ?。ㄈ本确种行暮图本日?、急救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ㄋ模┰O立“120”呼救專線電話,24小時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社會急救信息;

 ?。ㄎ澹┴撠熑粘<?、危、重傷病員現場救治和轉送醫療機構途中的醫療救治工作;

 ?。┴撠煷笮腿罕娦曰顒拥募本柔t療保障及災害性事件、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ㄆ撸┡嘤柹鐣本柔t療隊伍,開展社會急救科研工作,進行社會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

 ?。ò耍┴撠煂ι鐣本柔t療用車、急救裝備等緊急醫療救援資源的日常監管;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急救分中心、急救站負責本轄區內前款規定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承擔社會急救的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I化急救隊伍,實行24小時應診制;

 ?。ǘ┓募本戎行牡闹笓]、調度,并做好“120”急救醫療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保管和報告工作;

 ?。ㄈ﹫绦屑本柔t療操作規范;

 ?。ㄋ模┌凑諊?、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120”急救車輛及其急救醫療藥品、器械、急救設備和醫務人員等進行日常管理;

 ?。ㄎ澹┙⒑蛨绦屑本柔t師、護士崗前和崗位培訓教育制度,定期對醫務人員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及考核;

 ?。┎扇〈胧┕膭钚l生技術人員從事“120”急救醫療工作;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組織其醫務專業技術人員接受急救中心衛生救護培訓。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隊隊員接受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旅客運輸、旅行社、旅館等行業的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急救知識與現場急救技能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條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地鐵、機場、風景旅游區等人群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和建筑施工、大型工業企業等單位,應當建立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械,組織相關人員接受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在突發事件中協助急救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救治。

  第十五條紅十字會應當普及衛生救護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提高社會急救意識和基本能力。

  第十六條“120”是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的專用呼救號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形式的社會急救醫療應急呼救電話,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叫和其他干擾。

  急救中心應當配備“120”指揮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第十七條“120”急救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統一的警示燈具、報警器和急救醫療標志。急救中心和承擔社會急救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車輛及其急救醫療器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清潔和消毒,保障“120”急救車輛車況良好。

  第十八條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應當立即調度,在3分鐘內派出救護人員出診,以最短時間到達救治現場。

  第十九條急救醫療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按照急救醫療規范及時救治,需要轉送醫療機構治療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負責制,及時辦理傷病員交接和救治。

  第二十條社會急救醫療的出車、出診、搶救、治療等收費,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接受急救醫療服務的傷病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

  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急救傷病員,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急救醫療費用。

  無法確定身份、無支付費用能力的傷病員,其救治費用由急救中心和急救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經公安機關核實身份、民政部門確定符合救助標準的,由政府專項資金解決。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需要救治的傷病員,可以向“120”專線電話呼救。 “110”、“119”、“122”等應急系統接警時,得知有需要急救的傷病員,應當及時向“120”電話呼救。

  行人和行駛中的車輛遇到執行任務的社會急救醫療車輛應當主動讓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優先放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急救車輛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臨時停放。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社會急救醫療事業進行捐贈和援助。

  鼓勵醫護人員從事社會急救醫療工作。各醫療機構開展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時,對符合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專職從事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或者有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經歷的醫護人員。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擾亂社會急救醫療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鈸p毀急救通訊設施或者急救醫療設施、設備的;

 ?。ǘ┳璧K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救治活動的;

 ?。ㄈ┪耆?、毆打急救醫療工作人員的;

 ?。ㄋ模┳璧K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

 ?。ㄎ澹阂鈸艽颉?20”特服電話,編造虛假信息干擾急救醫療工作的;

 ?。┍I用、冒用急救中心名義的;

 ?。ㄆ撸┥米栽O立急救中心,非法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急救中心或者急救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ㄒ唬┎粓绦?4小時應診的;

 ?。ǘ┎话凑找幎ǔ鲈\、搶救、診治和轉送傷病員的;

 ?。ㄈ┥米詣佑蒙鐣本柔t療車輛的;

 ?。ㄋ模┎话凑找幎ǖ怯?、匯總、統計、保管和上報急救醫療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社會急救醫療應急呼救電話,謊報呼救信息,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叫和其他干擾的,由通信管理部門予以關閉,并收回號碼資源。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急救醫療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救治、轉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負有責任的相關主管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故意損毀急救通訊設施或者急救醫療設施、設備,阻礙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救治活動,侮辱、毆打急救醫療工作人員,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或者惡意撥打“120”特服電話,編造虛假信息干擾急救醫療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盜用、冒用急救中心名義,擅自設立急救中心,非法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2017年)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53號 《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已于20**年12月30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修訂,現予公布,自20**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張新起

  20**年2月4日

  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

  (20**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20**年12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修訂20**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運途中的院前緊急醫療救治服務和轉至院內的交接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社會急救醫療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急救醫療事業與本地區社會需求相適應。

  第五條 市、區(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民政、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六條 建立陸地、空中與水上相結合的立體醫療救護服務網絡,鼓勵發展多元化急救醫療服務。

  第七條 社會急救醫療資源的使用應當規范、有序,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急救醫療機構開展緊急醫療救治,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

  第二章 社會急救醫療網絡與職責

  第八條 市、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將社會急救醫療機構設置納入全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設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點)。急救站可以獨立設置或者依托醫療機構設置,并按照統一標準建設。

  第九條 社會急救醫療網絡以市急救中心為主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點)和急救網絡醫院共同組成。納入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的其他專業救護組織,根據統一指揮調度參與社會急救醫療活動。

  急救網絡醫院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急救網絡布局、醫院??频惹闆r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急救統一調度指揮,收集、處理、儲存和分析社會急救信息,指導督查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相關單位的急救工作;

  (二)負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院前急救調度指揮;

  (三)承擔政府承辦的重大節慶、大型*社會急救保障和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緊急救援等任務;

  (四)指導開展全市急救醫學知識普及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區(市)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本轄區內院前急救任務;

  (二)負責轄區內急救指揮調度和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保管及報告工作;

  (三)承擔市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務;

  (四)開展轄區內急救醫學知識普及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 急救站(點)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統一指揮調度對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急救;

  (二)及時反饋急救現場信息;

  (三)定期對急救專用運輸工具、設備進行維護;

  (四)開展急救醫學知識宣傳。

  第十三條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接收、救治急、危、重傷病員;

  (二)按照規定設置急救電話,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急救醫療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實行24小時值班制,電話記錄保存不少于2年?!?20”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號碼。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根據急救醫療需要,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農村或者較偏遠地區急救半徑不超過8千米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每個急救單元應當包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的救護車輛及儀器、醫生、駕駛員,必要時配備護士、醫療救護員和擔架員。

  值班救護車使用年限超過6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30萬千米的救護車輛應當及時更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值班救護車執行非急救醫療任務。

  第十六條 急救中心根據急救資源合理調派急救車輛,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急救站(點)接到調度指令后在規定時限內派出急救車輛。因特殊情況無法到達事發現場的,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向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點)報告,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點)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具體出車規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根據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合理、及時將傷病員送往具有急診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 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提出送往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簽字確認后,將其送往所選擇的醫療機構,并立即向急救中心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自行選擇醫療機構:

  (一)傷病員病情危急,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不能滿足救治需要的;

  (二)所選擇的醫療機構距離事發現場較遠,可能貽誤救治時機的;

  (三)發生突發事件需對傷病員統一組織分流救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對傷病員進行隔離治療的。

  急救人員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選擇醫療機構要求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如實記錄。

  第十九條 傷病員被送達后,急救人員應當及時與急救網絡醫院辦理交接手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因費用等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條 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醫療救護員應當經市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事業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需要予以保障。

  符合急救醫療專項規劃和急救站設置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置急救站(點)的,市、區(市)人民政府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扶持。鼓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納入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其他專業救護組織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組織開展醫療救護培訓;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急救基本知識的培訓和宣傳;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傳播媒體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配合做好急救醫學知識普及和公益宣傳。

  鼓勵支持紅十字會等單位開展應急醫療救護培訓,普及避險逃生、自救互救、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市民防災避險和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鼓勵具備醫學專業能力的志愿組織根據統一調度開展急救醫療培訓。

  第二十三條 下列場所和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性或者群眾性的救護組織,組織相關人員接受醫療救護培訓:

  (一)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機場、客運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等;

  (二)學校、體育場館、展覽場館、文化娛樂場所、游泳場館、旅館、商場、旅游景區(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業,大型工業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和人員密集場所的主管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為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單位應當保障社會急救醫療通信網絡暢通,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二)公安部門負責協助調查無法證明其身份的急、危、重傷病員有關情況,維護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急救順利進行;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急救醫療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管理,對執行社會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先放行;

  (四)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監督房屋建設單位按照規定配套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五)重大緊急情況下,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應急管理相關規定,協助調用非醫療單位和個人的運輸工具,執行臨時性急救運送任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擾亂對救治急、危、重傷病員的運送工作。

  傷病員的親屬或者監護人應當協助做好急、危、重傷病員的運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接受院前急救醫療救治的傷病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急救醫療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急救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第二十七條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突發急、危、重傷病時,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甄別。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甄別,對屬于救助對象的人員,在病情穩定后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八條 鼓勵捐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捐助的車輛、設備可以依法標注捐助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具備急救專業技能或者獲得紅十字救護員證等醫療救護證書的人員,對急、危、重傷病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其他現場人員在市急救中心調度員、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實施緊急救護。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第三十條 鼓勵醫護人員、醫療救護員從事社會急救醫療工作。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符合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特點的社會急救醫療崗位薪酬待遇、職務晉升等優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發出調度指令或者派出救護車的;

  (二)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維護急救專用運輸工具、設備導致無法正常運轉的;

  (二)未按照規定登記、保管或者報告社會急救信息、資料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的;

  (二)重大、特大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

  (三)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

  (四)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的;

  (五)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

  (六)推 諉或者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

  第三十四條 侮辱、毆打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人員、阻礙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救治傷病員、擾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秩序、損壞急救醫療設備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會急救醫療的傷病員逾期未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的,醫療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相關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社會急救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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