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遼陽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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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陽市人民政府第69號令

  遼陽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以下稱非學歷教育),是指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開展學歷教育以外的執教活動(含學前教育和家教)。

  本辦法所稱非學歷教育機構,是指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為開展非學歷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機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學歷教育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非學歷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非學歷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非學歷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學歷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第七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八條 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所開辦的專業應當與其業務職能相一致。

  第九條 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市;

  (三)具有與所開辦專業相應層次、相同學科大學??埔陨蠈W歷(申辦英語教育的,應具備普通高校本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大學外語六級以上資格);

  (四)非國家公職人員。

  第十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獨立帳戶;

  (二)有必要的辦學場所、教學設備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具備任職資格的財會人員和相應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師符合專業設置要求,具有國家規定任教資格。

  第十一條 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個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屬法人舉辦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聘任教學人員的退(離)休教師證書、教師資格證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非師范專業畢業生舉辦者還需出具心理學、教育學和普通話合格證書;

  (三)教育機構章程、可行性論證報告和發展規劃,教學、學籍和財務等管理制度,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擬使用教材;

  (四)管理人員(含財會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

  (五)辦學場所和資金的有關證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及非學歷教育機構布局,按照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等,審查申辦報告,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發放《非學歷教育辦學許可證》。

  非學歷教育機構場所的范圍、設施標準和教學要求等,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和家教以及遼陽縣、燈塔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含外語、計算機類)由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到所在地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并刻制公章。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性質、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

  第十五條 非學歷

  教育機構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本市各類院校和幼兒園(所)的在職人員,須征得其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被聘人員須辭去公職。

  第十六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執行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學大綱和教學(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計劃,使用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材。外語教育必須采用中小學校課本以外、經國家教育科研機構鑒定的教材。

  第十七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開展非學歷教育的組織和個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權限,報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物價部門核準,領取《收費許可證》。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準和備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公示。

  第十八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作、設置、刊登、播放、張貼、散發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否則不得發布。

  (二)招生應當主要面向所在地區,確需跨地區招生的,應當經原核準機關審核后,報所涉及地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得直接到中小學校招生。

  (三)外省和本省外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到本市招生的,應當持遼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辦學許可證》和《收費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存續期間,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資產,但不得轉讓或用于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其資產。

  非學歷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資。

  第二十一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會計事務所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后,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和校外辦學點,不得將所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三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名稱、校址、辦學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的變更,應當向原核準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解散或停辦必須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財產清算。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要向準予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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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對核準停辦的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和單位印章。

  第二十六條 對成績顯著的非學歷教育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從事非學歷教育活動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法招生辦學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二)未經批準隨意變更辦學地址的,取消其辦學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校外辦學點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未經審查批準亂發招生廣告,或者雖經審查批準但不按照批準內容招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廣告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施行。

篇2:遼陽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2003)

  遼陽市人民政府第69號令

  遼陽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以下稱非學歷教育),是指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開展學歷教育以外的執教活動(含學前教育和家教)。

  本辦法所稱非學歷教育機構,是指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為開展非學歷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機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學歷教育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非學歷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非學歷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非學歷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學歷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第七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八條 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所開辦的專業應當與其業務職能相一致。

  第九條 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市;

  (三)具有與所開辦專業相應層次、相同學科大學??埔陨蠈W歷(申辦英語教育的,應具備普通高校本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大學外語六級以上資格);

  (四)非國家公職人員。

  第十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獨立帳戶;

  (二)有必要的辦學場所、教學設備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具備任職資格的財會人員和相應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師符合專業設置要求,具有國家規定任教資格。

  第十一條 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個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屬法人舉辦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聘任教學人員的退(離)休教師證書、教師資格證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非師范專業畢業生舉辦者還需出具心理學、教育學和普通話合格證書;

  (三)教育機構章程、可行性論證報告和發展規劃,教學、學籍和財務等管理制度,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擬使用教材;

  (四)管理人員(含財會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

  (五)辦學場所和資金的有關證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及非學歷教育機構布局,按照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等,審查申辦報告,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發放《非學歷教育辦學許可證》。

  非學歷教育機構場所的范圍、設施標準和教學要求等,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和家教以及遼陽縣、燈塔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含外語、計算機類)由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到所在地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并刻制公章。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性質、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

  第十五條 非學歷

  教育機構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本市各類院校和幼兒園(所)的在職人員,須征得其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被聘人員須辭去公職。

  第十六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執行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學大綱和教學(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計劃,使用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材。外語教育必須采用中小學校課本以外、經國家教育科研機構鑒定的教材。

  第十七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開展非學歷教育的組織和個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權限,報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物價部門核準,領取《收費許可證》。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準和備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公示。

  第十八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作、設置、刊登、播放、張貼、散發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否則不得發布。

  (二)招生應當主要面向所在地區,確需跨地區招生的,應當經原核準機關審核后,報所涉及地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得直接到中小學校招生。

  (三)外省和本省外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到本市招生的,應當持遼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辦學許可證》和《收費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存續期間,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資產,但不得轉讓或用于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其資產。

  非學歷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資。

  第二十一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會計事務所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后,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和校外辦學點,不得將所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三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名稱、校址、辦學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的變更,應當向原核準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解散或停辦必須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財產清算。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要向準予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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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對核準停辦的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和單位印章。

  第二十六條 對成績顯著的非學歷教育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從事非學歷教育活動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法招生辦學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二)未經批準隨意變更辦學地址的,取消其辦學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校外辦學點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未經審查批準亂發招生廣告,或者雖經審查批準但不按照批準內容招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廣告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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