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市本級建筑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撫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撫府發〔20**〕29號
撫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撫州市市本級建筑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臨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市本級建筑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撫州市地方稅務局及其征管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市本級的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的管理,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計征,防止稅款的流失,保證應收稅款及時征繳入庫。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積極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以共同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撫州市市本級建筑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建筑、房地產業稅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各稅種單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并根據*撫州市委、撫州市人民政府撫字(20**)1號文件“關于第一批市與區事權和機構調整的通知”和撫州市人民政府撫府發(20**)3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明確市區兩級財稅收入征管范圍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業,包括:房地產開發,其中包括以地換房、以房換地、聯合開發、私人開發;房產銷售、轉讓、贈與;土地轉讓、贈與。
第四條 市本級建筑、房地產業稅收,由撫州市地方稅務局市本級地方稅收征管機關(以下簡稱市本級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二章 具體征收管理規定
第一節 建筑業
第五條 市本級地稅機關建筑業稅收征管范圍為:
(一)在市城區內(原文昌橋區范圍)除臨川區負責區屬行政、事業、企業、學校、群眾團體等單位在其所占有的土地范圍內的建筑業稅收和上述單位另征土地用于本單位建設自用辦公和生產用房的建筑業稅收以外的所有建筑業稅收。區屬各單位所占有的土地是指20**年
篇2: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 征收管理辦法
宜府發〔20**〕28號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 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袁州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稅收的征收管理,維護建筑、房地產市場公平競爭的納稅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區從事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事項。
宜春市中心城區是指:20**年宜春市中心城區遠期規劃的城區范圍。
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房地產業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
第三條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從事建筑業、房地產業所產生的稅收,統一由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市本級地方稅收征管機關(以下簡稱市本級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本級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來戶必須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報驗登記,生產經營時間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市本級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宜春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原屬袁州區管轄的納稅人應重新到市本級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建筑業、房地產業按單項工程實行工程項目稅務管理,凡標的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自取得施工或開發資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本級地稅機關報送有關工程項目文書、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