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印發吉安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通知

5969

關于印發吉安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 吉府發〔20**〕1號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吉安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2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吉安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他人提供房地產咨詢、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價格評估的經營服務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組織行業協會,對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經營服務進行自律監督,行業協會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通過省建設廳考試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

篇2: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01修正)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修正)

 ?。?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 根據20**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精力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 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

  《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講話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

 ?。ǘ┯泄潭ǖ姆請鏊?;

 ?。ㄈ┯幸幎〝盗康呢敭a和經費;

 ?。ㄋ模氖路康禺a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赜嘘P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ǘ┳袷刈栽?、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ㄈ┌凑蘸藴实臉I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ㄋ模┌匆幎藴适杖≠M用;

 ?。ㄎ澹┮婪ń患{稅費;

 ?。┙邮苄袠I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中介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六條 經委托入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诵彰蛘呙Q、住所;

 ?。ǘ┲薪榉枕椖康拿Q、內容、要求和標準;

 ?。ㄈ┖贤男衅谙?;

 ?。ㄋ模┦召M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斒氯思s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臺帳。業務記錄和業務臺帳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支出等費用,以及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魅?、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ǘ┰试S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ㄈ┩瑫r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ㄋ模┡c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條 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處罰:

 ?。ㄒ唬┪慈〉梅康禺a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營業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因委托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鐵嶺市城鎮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00)

  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9 號

  《鐵嶺市城鎮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00年1月5日鐵嶺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

  鐵嶺市城鎮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市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均應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活動的總稱。房地產咨詢,是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價格評估,是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房地產經紀,是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委托清河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清河區城鎮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咨詢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 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 有一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具備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

  (五) 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具有4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專職人員;兼營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具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專職人員。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人員條件、資產條件、營業范圍以及審批權限等,按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在領

  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 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 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 依法交納稅費;

  (六) 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管理

  第十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按規定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過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按省規定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應是具備《經紀人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按規定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四章 中介服務業務管理

  第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

  (二) 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 合同履行期限;

  (四) 收費標準、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 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臺帳。業務記錄和業務臺帳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等項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可以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協助。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二) 允許他

  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三) 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四) 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五)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條 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處罰:

  (一) 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二) 偽造、涂改和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吊銷資格證書,處以罰款;

  (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吊銷資格證書,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四) 擅自確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五)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六) 超過營業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七) 房地產經紀活動違反《經紀人管理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因委托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手續,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繼續營業。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范圍、標準,按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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