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
岳政發[20**]15號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在保證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費,提高水利用效率。
市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定額管理、計劃用水、綜合利用、講究效益的原則,采取行政、經濟、科技等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創建節水型單位、社區、家庭、灌區,建設節水型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市供水用水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能為:
(一)制定全市中長期節水規劃、年度用水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對全市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實施水量統一調度。
(二)編制供水、節約用水規劃,制訂供水、節約用水政策。
(三)宣傳、貫徹和落實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廣節水型產品和器具。
(五)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組織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統計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大力宣傳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節約用水先進典型和經驗,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曝光(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水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舉報浪費用水行為。對舉報情況屬實、為查處重大浪費用水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八條 市發改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對年度用水量實施總量控制。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計劃。
第九條 自備取水單位根據用水定額和本單位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標申請,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用水定額核定自備取水單位的年度用水指標,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其下達下一年度的計劃用水指標。
自備取水單位,設計日取地表水在3萬噸以上(含3萬噸)或日取地下水在3000噸以上(含3000噸)的,其取水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自備取水單位,設計日取地表水在3萬噸以下或日取地下水在3000噸以下的,其取水計劃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當計劃取水量超過該區分配的計劃用水總量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核準該自備取水單位的計劃取水量。
第十條 水資源緊缺時,在確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自備取水單位應做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并定期向有管轄權的市或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月(年)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按照省政府批準的標準執行。自備取水單位超計劃取水的,超出部分按照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水資源費。加收的水資源費上繳同級財政專戶,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以及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逐步調整水價,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水價機制。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五條 工業用水單位必須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六條 建筑、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住宅小區、單位
城市園林綠化應推廣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綠化用水效率。
第十七條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經營活動的,必須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提高水利用率。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必須加強生產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避免水資源浪費。
供水企業管網供水漏失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水廠生產自用水比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超過標準部分的用水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和用水戶應當加強對內部供水用水設備、設施、器具的維護管理,采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漏損率。發現供水用水設備、設施、器具漏水的,應當及時處理。
消防、環衛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條 居民用戶應當節約用水,使用節水型器具,不得將生活用水用于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術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名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鼓勵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采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生浪費用水行為的;
(二)工業用水單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環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
(三)車輛清洗站點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四)經營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單位用戶未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
(五)未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
篇2: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1989)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1989)
?。?988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 1988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1號發布)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四條 國家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七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時,未經上一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八條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依照國家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九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十一條 城市用水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制定,并下達執行。
超計劃用水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從稅后留利或者預算包干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表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三條 各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四條 水資源緊缺城市,應當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有咸水資源的城市,應當合理開發利用咸水資源。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十六條 各級統計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第十八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19*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