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東莞市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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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鎮街(園區)經信局(經貿辦),各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原《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低層住宅,指地面建筑層數小于或等于3層的住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我市指導價范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四、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我局根據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變化情況,可以分項目分等級等方式制定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參考標準,引導業主、企業合理約定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

  六、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須報我局核定。

  七、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括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明確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八、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物業服務雙方應嚴格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物業服務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變更或調整的,應按照《物權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關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重新約定后執行。

  物業服務雙方需突破政府指導價而變更或調整收費標準的,須按規定成立業主大會后進行。

  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事后備案制度。新建住宅物業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在住宅物業開始發售(含預售)20天前報我局備案。物業服務收費變更或重新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調整后10天內向我局備案。

  十、我市物業服務成本包括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和產生的水電費等(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壓電費)、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十一、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除業主自愿外,不得預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筑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業主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服務費按車位(車庫)數量計收。已按建筑面積收取物業服務費的配套車位(車庫),不得重復收取車位(車庫)服務費。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電、氣等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

,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水電周轉金、押金等相關費用。

  十三、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證件工本費、裝修保證金(押金),具體標準由我局制定。除上述費用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與裝修管理相關的其他任何費用。

  十四、物業小區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提供每戶不少于3張出入證(其中有車位的不少于1張車輛出入卡)。業主申請多配置出入證或因遺失、損壞等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工本費標準由我局核定。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十六、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七、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檢查和業主監督。

  十八、以上規定從20**年10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14日。本市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年9月29日

篇2: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2)

  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魯價綜發[20**]185號

  各市物價局、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執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形成。

  第五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八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設區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成本包括:

 ?。ㄒ唬┕芾矸杖藛T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ǘ┪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檢測費用;

 ?。ㄈ┪飿I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ㄋ模┪飿I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ㄎ澹┪飿I管理區域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費用;

 ?。┺k公費用;

 ?。ㄆ撸┪飿I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ò耍┪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ň牛┙洏I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供水二次加壓設備運行電費由供水單位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適當減免,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按月計收。

  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儲藏室面積)計收。

  改變設計用途用于經營的房屋、車庫、儲藏室按相應的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實際運行費用適當減收,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 車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收費標準由承租人與建設單位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車庫內的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

  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車服務費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單獨核定。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汽車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己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停車服務費應當適當減收。

  第十六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所收費用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出入證。因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可以適當收取工本費。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執行公務等車輛收取停車費用。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外來車輛,停放超過2個小時的,可以收取一定費用。

  第十九條 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納。業主拒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實行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監測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ǘ┑陀诜盏燃壱筇峁┓詹⑹召M的;

 ?。ㄈ┎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ㄋ模娭品詹⑹召M的;

 ?。ㄎ澹┎话匆幎▽嵭忻鞔a標價的;

 ?。┢渌`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未按照《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物價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5年?!渡綎|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價費發〔20**〕205號)同時廢止。

篇3:廣州市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2016)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穗發改規字〔20**〕4號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廣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關于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局、住建部門,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完善物業服務收費形成機制,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不含別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為2.8元/平方米?月。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包括綜合管理服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等五項。

  三、新建住宅物業銷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規定和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前期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并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未經批準,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確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不得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物業服務項目、內容、收費標準、計收方式和計費起始時間等有關前期物業服務內容,且相關約定應當與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其前期物業服務要求明顯超出《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參考標準》一級服務內容,需超出政府指導價2.8元/平方米?月確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須在發布招標公告前20個工作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單獨核定該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的申請。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批準的收費標準,作為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公開招標的最高收費標準。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不高于最高收費標準的范圍內,根據招投標結果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六、建設單位向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單獨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新建住宅物業的基本情況,物業服務用房的配備情況,擬定的最高收費標準和理由等有關內容;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擬發布的招標公告;

  (七)擬提交的招標文件中有關物業服務內容及要求的材料;

  (八)物業服務成本測算資料。

  七、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不一致的,按較低的收費標準執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低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差額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業主大會成立之前需要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物權法》、《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九、住宅物業小區已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十、物業服務收費的計算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以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十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向業主

  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7日內答復。

  十二、業主進行房屋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與業主約定裝修保證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但住宅物業的裝修保證金不得超過2000元。

  裝修完畢后,經物業服務企業檢查,沒有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保證金應當自檢查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給業主。

  裝修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業主應當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不能夠及時修復的,可以按雙方約定使用保證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修復。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后裝修保證金有剩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余款在修復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給業主;約定的裝修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用的,業主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修復費用。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結算修復費用時,應當出示修復工(料)價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對修復費用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裝修管理服務費。

  十三、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修工人實行持證管理的,如證件回收后能夠多次使用,可以向房屋裝修單位按每人每證不超過10元的標準收取出入證押金,證件完好退回后,應當如數退回押金;如證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以向房屋裝修單位按每人每證不超過5元的標準收取出入證工本費。

  除前款向房屋裝修單位收取的裝修工人出入證押金、出入證工本費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人員和其他來訪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由業主自行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十五、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的水電費用分攤,應當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的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水電費用,由物業服務費列支;住宅小區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以上水電費用均不得向業主分攤。

  十六、住宅小區內教育和醫療衛生配套設施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不高于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原則,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前款所稱教育配套設施,是指符合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托兒所、幼兒園和中小學校,不包括其他學校和培訓機構及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等其他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醫療衛生配套設施,是指符合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醫院、衛生院(站)等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十七、住宅小區業主自有產權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不同地區的物業服務成本情況,按每月每車位不高于150元的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后該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十八、對新建住宅物業依建設規劃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配套建設的智能門禁系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公司)不得在房價和物業服務費之外向業主另行收取門禁系統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并應當為每戶業主免費配備不少于4張門禁卡。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后,小區新配置或者升級改造智能門禁系統的,其建設、升級改造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的解決途徑及門禁卡免費配備數量由小區全體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業主在免費配備數量之外另行增購門禁卡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不盈利為原則適當收取制作工本費。

  十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收方式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收方式等情況發生變化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二十、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研究及制定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參考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引導業主、企業合理確定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

  二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市發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此前印發的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1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法制辦,市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年11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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