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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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年12月5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本市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侵犯;培養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諸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第四條未成年人依法享受的權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民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病殘等而有任何差別。

  第五條未成年人有權對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項發表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未成年人的意見應當給予重視;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

  第六條本市國家機關、學校、社會團體和社會福利機構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具體事務,應當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第七條培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有權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八條未成年人應當奮發向上,自尊、自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未成年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九條市和區、縣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律師協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有關部門和共青團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第十條鄉鎮及街道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組成,參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國家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協調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

  (四)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交由有關部門查處,為受害者提供或者尋求法律幫助;

  (五)對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有權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制度,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可向主管機關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列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

  第三章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

  第十四條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以下通稱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下通稱未成年子女),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非法處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財產。

  第十五條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擔任監護人:

  (一)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具備監護能力的;

  (二)沒有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和無人收養的;

  (三)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沒有監護能力的。

  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不得使其中途退學。因特殊情況

  不能繼續學習的,須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被監護人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夜不歸宿;

  (二)不滿16周歲,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許可于22時以后外出;

  (三)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離家遠游。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與家庭互相配合,密切聯系,共同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和法制教育。學校應當聘請法制工作者,擔任學校專職或者兼職法制輔導員或者法制校長。

  第二十條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自我保護教育,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學校和教師應當執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必要的休息時間和參加文娛、體育活動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應當正確地給予生理上、心理上的關心、教育和指導。學校應當逐步配備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教師,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第二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

  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第二十四條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規勸其返校受課。學校辦理學生轉學、復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學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學校不得以停課、勸退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第二十五條對擾亂學校秩序的或者對學生進行攔截強索財物、侮辱、毆打的,學校、教師應當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與學校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學校秩序,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支持、引導本校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組織開展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七條禁止學校、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和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的學生。學校不得強行要求學生捐款捐物。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組織有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文化娛樂等活動,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組織幼兒活動,應當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

  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并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第三十條對有違法或者輕微犯罪行為的中學生,不宜留在原校學習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學習。家長應當支持,不得阻攔。工讀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管理教育,對接近就業年齡的學生,根據社會需要,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工讀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四章政府保護和社會保護。

  第三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組織實施。教育、文化、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和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發揮各自組織的作用,并動員社會力量,從多方面對未成年人進行培養教育,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可以聘請志愿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公民擔任輔導員,對未成年人進行幫助教育。

  第三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學校、社會組織以及個人興辦家長學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對家長培養教育未成年人進行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為培養教育未成年人開展生理咨詢、心理咨詢、法律咨詢、教育咨詢等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對危險校舍必須及時進行維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須符合視力衛生保健標準;學生使用的課桌椅應當按規格配備。定期為中小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并提供優惠條件。

  第三十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和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200米半徑內設置臺球、電子游戲機營業點。第三十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并有計劃地新建、擴建、改建供青少年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活動的場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興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場所及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及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活動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當統籌安排,由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就業前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科學家、藝術家和作家及其他創作人員,創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作品。

  第四十二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和文藝團體應當出版、發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書報、雜志、圖書、影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文藝節目。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為未成年人開辟專題節目,并在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時間播出。

  第四十三條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經銷單位、個體銷售攤點和圖書管理部門等,不得出版、發行、復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傳播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電影、電視節目中不得含有宣揚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學校、家庭、圖書館以及其他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讓未成年人在互聯網上接觸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優惠開放。

  第四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游樂設施以及公共設施,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生產、銷售的前款所列產品應當標有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游樂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不得允許其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十八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

  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工作需要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在互聯網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五十條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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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特殊保護。

  第五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殘疾未成年人。

  第五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未成年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定向培訓。對年滿16周歲,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應當推薦安排就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殘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業。

  第五十三條對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為他們的發展創造條件,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女子在入學、就業、勞動報酬等方面同未成年男子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他們受撫養、受教育等權利,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夫妻進行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教育、指導。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緊急救助機構,對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問題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條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場所內應當與流浪乞討的成年人分開救助,同時提供心理輔導、短期教育,進行不良行為矯治,并在監護人的帶領下可以離開救助場所。

  第六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八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強奸、拐賣未成年人或者誘騙、脅迫、組織、教唆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必須依法嚴懲。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當分別組成專門的預審組、起訴組、合議庭,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進行訊問、審查、審理。人民法院對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六十條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司法機關。

  第六十一條對判決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違法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六十二條對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同羈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六十三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之間,應當簽訂幫教安置協議,對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以及刑滿釋放、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安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和刑滿釋放、被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以及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應當對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加強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參加文化技術學習,并根據社會需要,定向培訓,為他們就學、就業創造條件。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應當依法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他們的人格。嚴禁辱罵、體罰。

  第六十六條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請法律援助;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為申請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蛘呔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以及未成年人的親屬、鄰居等可以幫助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訴訟。

  第六十七條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校、家庭等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減輕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傷害。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組織、指導未成年人開展文化、體育、科技活動的;。

  (三)創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精神產品的;。

  (四)為未成年人提供、興建活動場所及設施或者提供經濟資助的;。

  (五)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的;。

  (六)培訓、安置殘疾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的;。

  (七)培訓、安置工讀學校畢業生就學、就業的;。

  (八)培訓、安置刑滿釋放、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的;。

  (九)其他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剝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

  言行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學校、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和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的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版、發行、復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傳播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沒有警示標

  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不設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04年)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年12月5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本市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侵犯;培養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諸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第四條未成年人依法享受的權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民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病殘等而有任何差別。

  第五條未成年人有權對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項發表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未成年人的意見應當給予重視;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

  第六條本市國家機關、學校、社會團體和社會福利機構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具體事務,應當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第七條培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有權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八條未成年人應當奮發向上,自尊、自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未成年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九條市和區、縣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律師協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有關部門和共青團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第十條鄉鎮及街道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組成,參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國家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協調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

  (四)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交由有關部門查處,為受害者提供或者尋求法律幫助;

  (五)對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有權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制度,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可向主管機關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列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

  第三章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

  第十四條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以下通稱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下通稱未成年子女),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非法處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財產。

  第十五條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擔任監護人:

  (一)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具備監護能力的;

  (二)沒有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和無人收養的;

  (三)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沒有監護能力的。

  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不得使其中途退學。因特殊情況

  不能繼續學習的,須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被監護人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夜不歸宿;

  (二)不滿16周歲,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許可于22時以后外出;

  (三)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離家遠游。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與家庭互相配合,密切聯系,共同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和法制教育。學校應當聘請法制工作者,擔任學校專職或者兼職法制輔導員或者法制校長。

  第二十條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自我保護教育,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學校和教師應當執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必要的休息時間和參加文娛、體育活動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應當正確地給予生理上、心理上的關心、教育和指導。學校應當逐步配備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教師,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第二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

  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第二十四條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規勸其返校受課。學校辦理學生轉學、復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學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學校不得以停課、勸退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第二十五條對擾亂學校秩序的或者對學生進行攔截強索財物、侮辱、毆打的,學校、教師應當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與學校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學校秩序,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支持、引導本校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組織開展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七條禁止學校、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和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的學生。學校不得強行要求學生捐款捐物。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組織有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文化娛樂等活動,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組織幼兒活動,應當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

  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并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第三十條對有違法或者輕微犯罪行為的中學生,不宜留在原校學習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學習。家長應當支持,不得阻攔。工讀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管理教育,對接近就業年齡的學生,根據社會需要,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工讀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四章政府保護和社會保護。

  第三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組織實施。教育、文化、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和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發揮各自組織的作用,并動員社會力量,從多方面對未成年人進行培養教育,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可以聘請志愿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公民擔任輔導員,對未成年人進行幫助教育。

  第三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學校、社會組織以及個人興辦家長學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對家長培養教育未成年人進行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為培養教育未成年人開展生理咨詢、心理咨詢、法律咨詢、教育咨詢等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對危險校舍必須及時進行維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須符合視力衛生保健標準;學生使用的課桌椅應當按規格配備。定期為中小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并提供優惠條件。

  第三十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和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200米半徑內設置臺球、電子游戲機營業點。第三十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并有計劃地新建、擴建、改建供青少年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活動的場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興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場所及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及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活動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當統籌安排,由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就業前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科學家、藝術家和作家及其他創作人員,創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作品。

  第四十二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和文藝團體應當出版、發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書報、雜志、圖書、影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文藝節目。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為未成年人開辟專題節目,并在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時間播出。

  第四十三條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經銷單位、個體銷售攤點和圖書管理部門等,不得出版、發行、復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傳播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電影、電視節目中不得含有宣揚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學校、家庭、圖書館以及其他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讓未成年人在互聯網上接觸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優惠開放。

  第四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游樂設施以及公共設施,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生產、銷售的前款所列產品應當標有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游樂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不得允許其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十八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

  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工作需要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在互聯網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五十條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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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特殊保護。

  第五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殘疾未成年人。

  第五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未成年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定向培訓。對年滿16周歲,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應當推薦安排就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殘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業。

  第五十三條對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為他們的發展創造條件,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女子在入學、就業、勞動報酬等方面同未成年男子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他們受撫養、受教育等權利,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夫妻進行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教育、指導。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緊急救助機構,對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問題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條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場所內應當與流浪乞討的成年人分開救助,同時提供心理輔導、短期教育,進行不良行為矯治,并在監護人的帶領下可以離開救助場所。

  第六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八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強奸、拐賣未成年人或者誘騙、脅迫、組織、教唆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必須依法嚴懲。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當分別組成專門的預審組、起訴組、合議庭,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進行訊問、審查、審理。人民法院對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六十條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司法機關。

  第六十一條對判決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違法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六十二條對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同羈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六十三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之間,應當簽訂幫教安置協議,對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以及刑滿釋放、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安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和刑滿釋放、被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以及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應當對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加強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參加文化技術學習,并根據社會需要,定向培訓,為他們就學、就業創造條件。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應當依法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他們的人格。嚴禁辱罵、體罰。

  第六十六條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請法律援助;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為申請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蛘呔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以及未成年人的親屬、鄰居等可以幫助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訴訟。

  第六十七條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校、家庭等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減輕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傷害。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組織、指導未成年人開展文化、體育、科技活動的;。

  (三)創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精神產品的;。

  (四)為未成年人提供、興建活動場所及設施或者提供經濟資助的;。

  (五)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的;。

  (六)培訓、安置殘疾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的;。

  (七)培訓、安置工讀學校畢業生就學、就業的;。

  (八)培訓、安置刑滿釋放、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的;。

  (九)其他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剝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

  言行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學校、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和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的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版、發行、復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傳播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沒有警示標

  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不設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08)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1990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20**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國家機關、部隊、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家庭以及成年公民,都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責任;都有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的義務。

  未成年人應當自強、自尊、自愛、自信,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的公德,增強適應社會發展與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為其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和醫療保健條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除為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其財產。

  第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導、教育未成年人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崇尚科學、辛勤勞動、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斗; (二)依法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三)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鼓勵、支持其參加家庭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增強其自學、自理和自律能力,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四)與學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和睡眠時間,不得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勞作和活動;

  (五)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逃學、夜不歸宿、擅自離家出走、沉迷網絡、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打架斗毆、賭博、吸毒、攜帶危險物品等行為;

  (六)教育未成年人不觀看、閱讀、收聽、搜集、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迷信等內容的影視節目、音像制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七)不得打罵、歧視、虐待、傷害、遺棄未成年人;

  (八)不得教唆、誘騙、脅迫、縱容和包庇未成人違法犯罪,發現其被教唆、誘騙、脅迫違法犯罪時,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

  (九)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與他人結婚或者同居。

  第八條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

  第九條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導,學習正確的教育和監護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確的方式教育、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促進未成年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響和教育未成年學生。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拒絕接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并對申辯的內容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 學校和教師

  必須執行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課時和學業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和參加文化、娛樂、體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并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上述活動。 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張榜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練習冊、習題集等教學輔助材料;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教育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非營業性互聯網上網場所,應當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網服務。

  節假日期間,中小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向未成年學生開放。

  第十五條 學校在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注意安全,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并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學校應當為未成年學生的身體健康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定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進行體格檢查。

  教學活動場所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通風和采光條件。供未成年學生使用的課桌椅和床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

  學校為未成年學生提供飲食,其價格和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制度。非學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學校食堂、宿舍、傳達室、保安室、醫務室等場所配備的人員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學校及教職員工應當對學校內及周邊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健康輔導員,有針對性地、適時地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指導。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特點,開展公共安全和社會生活指導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開設法制教育課,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開展道德、法制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侮辱、恐嚇、體罰、變相體罰或者用罰款手段懲罰學生,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學生的隱私。

  第二十條 學校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教育規勸,促使其返校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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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如實告知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有關部門,并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支持和幫助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和學生會,開展有益于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教師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未成年人入學、在學、轉學時,向學生濫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和保教人員應當參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做好嬰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蛘呒皶r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未成年人依法就涉及自己權益的事項發表的意見或者建議,予以尊重。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提醒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并在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脅迫或者誘騙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殘忍、色情等節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從事營利活動。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用具、玩具,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媒體播映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片、錄像或者其他聲像信息時,應當作出警示說明,不得允許未成年人觀看收聽。

  營業性歌舞廳、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活動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入內,并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制作、發布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擾亂學校和托幼機構的正常教學、辦公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設施。 中小學校校門周邊二百米之內不得開設歌舞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戲機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車時,應當主動避讓未成年人。

  第三十五條 使用車輛從事接送未成年學生業務的單位或者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核定的車輛限乘人數安排運送未成年學生,保證使用車輛的安全性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接送未成年學生車輛的檢查監督,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加強對接送未成年學生車輛的監督,發現不合格駕駛人員和車輛的,應當勸阻未成年學生乘坐,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 醫療衛生單位,應當為未成年人進行體格檢查提供條件,并予以優惠。

  第三十八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其他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影劇院、文化宮(俱樂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保障對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與學校配合,為未成年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

  第四十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應當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開展各種有益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五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供未成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提供或者興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音像制品、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電子出版物、互聯網和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音像制品、圖書、報刊和影視節目、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播映和演出。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學習、生活、康復、醫療的教育和福利機構。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轄區內的有關單位開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學校開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協助學校和

  監護人制止未成年學生輟學; (三)幫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管理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四)協同公安派出所、學校和家庭對有違法或者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幫助教育。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發現他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的,自己或者通過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向侵權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預審、起訴、審判工作中,應當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方法,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詢問、訊問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邊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或者黃色網狀線,設置提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

  (二)接受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并轉交、督促有關部門查處;

  (三)聯系有關部門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幫助;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相關制度;

  (五)調查研究和協調處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貫徹執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成績突出的;

  (二)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成績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四)組織、指導未成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活動取得突出成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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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五)創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作品的;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興建活動場所或者設施的;

  (七)為保護未成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的;

  (八)為保護未成年人做出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制作、復制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宣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媒體播映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片、錄像或者其他聲像信息時,未作出警示說明或者允許未成年人觀看收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營業性歌舞廳、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不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脅迫或者誘騙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殘忍、色情等節目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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