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1)

192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3號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年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年1月27日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0**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體系

  第一節 保護對象

  第二節 老城、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保護區域

  第三節 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改善人居環境,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利用與城鄉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區域協同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歷史風貌的完整性、社會生活的延續性、城市功能的多樣性,保持歷史文化底蘊,促進優秀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眾對北京歷史文化的記憶和情感。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機制。

  涉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統籌安排保護資金,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推進世界遺產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落實保護利用、改善民生等責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的巡查,引導動員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并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體系。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提供評審、論證、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范圍內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技術指導服務。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遺產申報的具體實施,指導督促革命史跡的保護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八條 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九條 本市建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多渠道籌集機制。通過下列渠道籌集資金,用于本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的普查認定、保護修繕、搶險,以及相關的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學術研究和規劃設計,教育培訓,考古,保護利用等工作:

  (一)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護資金;

  (二)社會捐贈;

  (三)歷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國有建筑物轉讓、抵押、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名錄認定、宣傳教育、規劃編制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通過組織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場景體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邊地區的協作,推進京津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建設。

  第二章 保護體系

  第一節 保護對象

  第十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以下統稱三條文化帶)等。

  第十四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內容:

  (一)世界遺產;

  (二)文物;

  (三)歷史建筑和革命史跡;

  (四)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

  (六)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

  (八)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

  (九)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歷史建筑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筑、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護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認定標準的,依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認定標準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職責范圍內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

  第十五條 本市以連線、成片方式對保護對象實施整體保護,對保護對象周邊傳統風貌、空間環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態、景觀視廊、生態景觀以及其他相關要素實施管控。

  第二節 老城、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 老城保護涵蓋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的區域。本市加強老城整體保護,保護下列內容為重點的歷史傳統風貌和空間格局:

  (一)傳統中軸線和長安街;

  (二)“凸”字形城廓;

  (三)明清皇城;

  (四)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五)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

  (六)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態;

  (七)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

  (八)景觀視廊和街道對景;

  (九)傳統建筑色彩和形態特征;

  (十)古樹名木和大樹;

  (十一)壇、廟等其他相關遺存。

  第十七條 三山五園地區保護涵蓋以北京西北郊清代皇家園林為代表的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重點保護下列內容:

  (一)古典園林;

  (二)山水相依的景觀格局;

  (三)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四)古村落、古道和傳統地名;

  (五)優秀近現代教育傳播地;

  (六)革命史跡;

  (七)稻田景觀;

  (八)其他相關遺存。

  第十八條 三條文化帶重點保護下列內容:

  (一)元、明、清時期的大運河;

  (二)各歷史時期的長城;

  (三)西山永定河沿線的歷史文化資源密集區;

  (四)大運河、長城、西山永定河沿線的古村落、古道、山水格局以及其他保護對象。

  第十九條 有關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機構建設,完善機制,充實力量,強化管轄區域內老城和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區域保護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節 保護名錄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對歷史建筑和革命史跡,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河湖水系,傳統胡同,歷史街巷,歷史名園等保護對象組織開展普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查情況,組織專家論證,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結束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專家論證意見和公示結果報送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復審。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報、推薦保護對象。

  對符合認定標準而沒有被列入保護名錄初選名單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議;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納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對區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進行評審,擬訂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三條 保護對象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者保護等級、類型發生變化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出保護名錄調整方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尚未納入保護名錄,區人民政府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并自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權人、使用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告知其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遷移、拆除預先保護對象。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預先保護通知發出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提出將預先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逾期未納入的,預先保護通知自然失效。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體系包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老城、三山五園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等。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編制保護規劃,并作為專項規劃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可以與村莊規劃合并編制。

  第二十六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保護范圍、總體目標、保護內容、保護要求、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老城、三山五園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等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范圍、保護原則;

  (二)城鄉建設用地面積、國土空間規劃用途;

  (三)人口容量;

  (四)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周邊歷史環境要素;

  (五)傳統風貌的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指標;

  (六)建筑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

  (七)保護利用和人居環境改善措施;

  (八)實施保護規劃的具體措施;

  (九)其他應當納入保護規劃的內容。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二十八條 保護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園地區的保護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三)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批前依法將保護規劃草案向社會公示,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保護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審批和備案:

  (一)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園地區的保護規劃經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還應當依法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和備案。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保護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成片傳統平房區、特色地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

  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建設工程設計要求、土地權屬、規劃指標、市政以及交通條件、實施時序、功能業態、風貌管控、投資主體和工程定額、保護更新模式、房源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體檢評估工作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體檢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三條文化帶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

  (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三)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保護對象單獨設立保護管理單位的,該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五)保護對象跨轄區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無法確定保護責任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名錄公布后,告知保護責任人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

  第三十四條 老城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禁止破壞各類保護對象和成片傳統平房區,實現應保盡保;

  (二)推動重點文物、歷史建筑的騰退,強化文物保護以及周邊環境整治,促進合理開放利用;

  (三)推動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的保護和有機更新,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筑高度,保護傳統風貌;

  (四)制定優化老城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

  第三十五條 三山五園地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整體保護山水田園的自然歷史風貌;

  (二)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筑高度,保護景觀視廊和空間格局;

  (三)逐步開展環境整治、生態修復,恢復大尺度綠色空間。

  第三十六條 三條文化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護沿線世界遺產,文物;

  (二)保護與修復沿線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

  (三)挖掘、展示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

  (四)支持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改善沿線村鎮人居環境。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三條文化帶的保護利用。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轄區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持保護范圍內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置危害保護對象的行為,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落實街區保護更新和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災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對歷史建筑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

  (二)保障建筑安全,確保防災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及時采取隱患或者風險排除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筑的,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書面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將歷史建筑產權登記信息通報歷史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五)從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六)擅自拆除既有建筑;

  (七)破壞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外,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的,應當嚴格保護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鼓勵聘用傳統工匠,盡可能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在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不得改變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建筑外立面的維修應當盡可能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第四十一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嚴格控制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容積率等,與核心保護范圍風貌相協調。

  第四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既有建筑或者改變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屋頂或者結構的,應當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規劃許可,并同時提交保護設計方案;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應當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既有建筑或者改變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屋頂或者結構的,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或者審批手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批準,應當征求區農業農村、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在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按照保護要求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的,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內改善通風采光、節能保溫、給排水、環境衛生等居住條件的,應當符合風貌管控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對于危害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安全,破壞老城、三山五園地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傳統風貌、空間環境,不符合保護規劃有關建筑高度、建筑形態、景觀視廊等要求,以及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產權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房屋征收等方式組織實施騰退或者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物、經濟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編制歷史建筑保護圖則。保護圖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歷史價值、風貌特色、保護范圍、保護建議等內容。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編制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保護范圍內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技術標準。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和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技術標準。

  第四十七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的,應當按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和修繕技術標準編制保護設計方案,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并依據經批準的保護設計方案編制施工方案,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日常保養或者進行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等維修除外。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保護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按照規定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等補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

  第四十八條 具備維護和修繕條件的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但是保護責任人拒絕履行維護和修繕義務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排除危險,所需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建設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或者拆除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新址的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共同審批。必要時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不具備維護和修繕條件的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原址復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共同審批。必要時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拆除歷史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標記,保存相關資料;復建歷史建筑時,盡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構件和材料。

  第五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實施保護規劃所需的居民、村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因保護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需要開辟新址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影響原有村莊格局和風貌的區域內確定選址。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的居民、村民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和修繕技術標準,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前述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等補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

  第五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規定,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資金籌措機制,統籌相關政策,支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

  第五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保護名錄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保護對象主要出入口等具有標志意義的地點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設置標準和維護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拆除或者損毀、涂改、遮擋保護標志。

  第五十三條 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的保護,應當記錄歷史功能、位置、形態、材料等歷史信息,并符合下列保護要求:

  (一)不得改變歷史河湖水系的總體走向,盡可能維護河道原有形態和傳統堤岸;

  (二)合理控制水文化遺產的使用強度;

  (三)修繕水文化遺產,盡可能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四)禁止從事其他損害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內的公共交通站點、照明系統等公共設施的設置、城市景觀的設計等,應當與所在區域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各類保護對象涉及的傳統地名。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建立保護基金,支持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領域的發展。

  基金的使用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基金的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十六條 本市支持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傳統工匠的培養、傳統工藝的傳承、傳統材料的生產,依法保護相關知識產權,完善修繕技術專利交易的市場機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傳統工匠專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認定,建立傳統工匠等級評定體系。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社會力量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第五十七條 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相關建筑或者工程不能按照建筑間距、建筑退線退界、綠化、消防、節能、抗震等標準或者規范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務、交通、應急管理、人民防空、地震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適應需要的規劃指標或者保障方案,報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后公布實施。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五十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需求,制定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正面或者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對象騰退規劃和實施計劃,做好與非首都功能疏解計劃的銜接。

  非首都功能疏解騰退的空間和場所可以用于保護對象騰退單位或者個人的安置。

  第六十條 保護責任人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應當遵守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注重整體風貌保護,符合正面或者負面清單的要求,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傳承傳統文化。

  第六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統籌各方資源,建立房屋置換、收儲企業運營平臺,引導、鼓勵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自愿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等方式改善居住條件。

  第六十二條 公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貌保護要求,對受托管理、申請騰退的直管公房進行保護性修繕,逐步恢復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合理使用騰退空間。

  第六十三條 革命史跡的保護利用應當維護革命史跡本體安全和特有的歷史風貌。

  鼓勵結合重大歷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跡組織開展紀念活動,注重發掘整理、宣傳展陳史料和英烈史跡,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精神。

  鼓勵將革命史跡與其他保護對象整合,拓展展示路線和內容;展示利用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杜絕低俗化。

  第六十四條 歷史建筑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工業遺產等歷史建筑在符合規劃、正面清單以及結構、消防、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使用用途,有關部門按照變更后的用途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 鼓勵歷史建筑結合自身特點和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實體書店、非遺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務功能;鼓勵歷史名園采取多種方式開放,使歷史名園貼近市民生活。

  第六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根據保護規劃要求,發展多樣化特色產業,適度開展旅游、傳統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制作等與傳統文化相協調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 鼓勵當地居民、村民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

  支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居民、村民從事當地特色手工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促進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第六十八條 加強對傳統節日、特色民俗、傳統工藝、方言的研究記錄工作。

  加強對具有歷史價值的老字號、老物件、老手藝、老劇目等保護利用,形成穩定、經典的傳統文化品牌;合理布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空間,為其提供生存、傳播和發展的空間。

  鼓勵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

  第六十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統一信息平臺,對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建立保護檔案和相關數據庫,記載保護對象的歷史、權屬、測繪數據、利用情況、相關研究成果等信息;并將保護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通過互聯網等平臺向社會公開,展示歷史文化資源,為組織和個人查閱信息、共享研究成果、開展保護利用提供便利;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鼓勵通過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實現保護對象的展示與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歷史建筑保護責任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歷史建筑損毀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依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不利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報批保護設計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保護設計方案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不利后果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或者預先保護對象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法恢復原狀的,處歷史建筑或者預先保護對象重置價三倍至五倍罰款。

  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拆除或者損毀、涂改、遮擋保護標志的,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法行為人拒不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代為維護、修繕、恢復原狀等費用的,執法機關依法加處滯納金。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執法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三山五園是對北京西北郊以清代皇家園林為代表的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的統稱。三山指香山、玉泉山、萬壽山,五園指靜宜園、靜明園、頤和園、圓明園、暢春園。

  (二)歷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且尚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優秀近現代建筑,是指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期間建造的,現狀遺存保存較為完整,能夠反映北京近現代城市發展歷史,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群)、構筑物(群)和歷史遺跡。

  (四)工業遺產,是指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設備、產品、工藝流程等。

  (五)革命史跡,是指自一八四零年起,中華人民實現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建設社會主義現代中國的歷史實踐過程中形成的重要遺產。包括革命文物和各種紀念設施,如黨、政、軍、群機關駐地,革命活動、戰役和戰斗舊址(遺址),烈士陵園,紀念館(堂、亭),紀念碑(像),黨史人物和革命人物舊(故)居等物質遺產,也包括革命故事、歌曲等非物質遺產。

  (六)歷史文化街區,是指保留有一定數量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及傳統胡同、歷史街巷等歷史環境要素,能夠較完整、真實地體現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七)特色地區,是指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一定規模、代表一定時期城市規劃建設探索實踐,并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當時城市風貌和社會生活的區域。

  (八)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鎮和村落。

  (九)傳統村落,是指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村落。

  (十)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是指與北京城市沿革密切相關且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河道、水域以及井、橋、閘等水工建筑物、構筑物和遺址。

  (十一)傳統胡同,是指清代及以前形成的胡同。

  (十二)歷史街巷,是指二十世紀初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期間經整體規劃形成的街巷。

  (十三)街巷肌理,是指各歷史時期形成的街巷、胡同以及沿線建筑物、構筑物所共同構成的,能夠反映傳統風貌的空間格局與結構。

  (十四)傳統地名,是指各歷史時期流傳下來或者曾使用過的地名,以街巷和胡同名稱為主。

  (十五)歷史名園,是指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并能體現傳統造園技藝的園林,也包括依托文物古跡建設的園林。

  (十六)成片傳統平房區,是指集中體現北京傳統風貌、面積在一公頃以上的尚未納入歷史文化街區的成片平房區。

  (十七)大樹,是指胸徑在二十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和胸徑在十五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篇2: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面臨沖擊對策

摘要: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面臨著價值觀、現代技術、城市化和全球化的沖擊,本文進行了詳細的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字:價值觀;現代技術;城市化;全球化

1、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展歷程

中華民族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博大精深的文化傳統,積累了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然而長久以來,作為傳統文化載體的城市,不但經受著歷代風雨的侵蝕,而且不斷遭到人為的破壞和摧毀。到了建國以后,在 “*”以“破四舊”為代表的一系列運動中,不知多少古代城墻、牌坊和門樓,在推土機的轟轟聲中灰飛煙滅,許多專家、學者痛心疾首,大聲疾呼。直到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頒布,才真正標志著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形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認識的深入,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延伸和拓展:從文物史跡,到歷史街區、歷史地段乃至整個城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從單純物質實體的保護,發展到自然環境、人文環境、文化特色的保護。目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學術研究、立法、管理等各方面都在不斷發展與完善之中。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面臨的沖擊

2.1價值觀

北京大學的俞孔堅教授曾在《中國房地產報》上深刻批判當今建筑價值觀的三種傾向:拜權、拜金和非農。拜權主義的價值觀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遺毒,是封建集權意識的反映。古城中,象征統治權威的宮城定要設在城市中心,其他建筑嚴格按等級秩序展開,這是權力的象征,價值觀的象征。到了現代社會,拜權主義的建筑價值觀則表現為以高大、氣魄來彰顯地位和權力??纯粗袊某鞘?到處都是以政府行政大樓為中心,人大、政協、公檢法為襯托的布局形式,而且有嚴格的高低秩序限制,這都是封建集權思想在作怪。

拜金主義的價值觀,就是以顯示富足、金錢為導向的建筑,這是資本主義早期的意識形態。北京的央視大樓就是如此,上海的好多奇形怪狀的建筑亦如此,除了顯示出自己的富麗堂皇之外,毫無文化底蘊。

非農主義的價值觀就是試圖擺脫小農意識,融入都市的氛圍,但骨子里的農民意識卻因為文化的薄弱而無法消減,使得其意識形態既非城市也非農村。這種價值觀的建筑在城市建筑里也多有體現。拋棄本土的建筑形式,一定要用外國的,洋氣的;拋棄鄉土的材料,一定要用現代的,遠離泥土的;就連綠化也如此,外地的苗木上檔次,本土的便“土氣”。恰恰就是這些最能體現地域特色的東西卻被人們唾棄了。

拜金主義、拜權主義、非農主義,三種意識交織在一起就出現了目前長安街兩邊的建筑形態,就出現了浦東,也出現了深圳這樣的城市。建筑是一種文化,歷史文化名城中的許多建筑折射出當時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念,反過來,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價值觀也影響著建筑本身。在歷史文化名城中,這三種意識的存在是名城保護工作的無形障礙。

2.2現代技術

現代技術就像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極大地增強了人們改造自然和創造財富的能力,同時也增加了人們對自然和歷史的破壞力。正如《北京憲章》中提到的:“技術的建設力量和破壞力量在同時增加”。人們無處不在展示著現代技術的魅力:能夠頃刻間推倒古老的土城墻和建筑,代之以現代化的大樓和廠房;能夠筑起巨大的水泥壩,攔住洶涌的江水,用來發電;能夠圍海造田,開山辟路;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改變物種的原有特性甚至創造新的物種;能夠制造出高科技的核武器,為了爭奪有限的資源自相殘殺,這些都是現代科技的“功勞”。結果,城市中記載著人類生活印記的“古董”被推平,原生態的自然環境被破壞。于是,城市失去了記憶,城市中的人們也失去了記憶。

近代的產業技術革命,直接孕育了現代主義的思潮?,F代主義建筑在批判傳統與道德觀念的重建中產生,有一定的社會主義理想和符合大機器生產的功能主義理想。它最深刻的代表是柯布西耶的基本建筑和理論,它反常規、反傳統,具有顛覆性和創造性。1925年在巴黎的國際藝術裝飾藝術博覽會上,柯布西耶展出了巴黎中心的改建規劃,按照這個方案,巴黎塞納河北岸的古城區全部拆除,代之以孤立重復的高層建筑和超大尺度的城市空間,這是一個完全理性的、非人性的、冷漠無情的現代主義的“機械城市”,最終導致了城市變成一個機器,人則變成了這個機器的一個部件,并機械的運轉著。雖然現代主義的理論已經逐步被更科學、更合理的理論所代替,但可悲的是,現代主義這種反傳統的功能主義和機器美學的理論,一直深刻的影響著我們的城市設計和城市建設,造成了一批古建筑及其環境的毀滅。

按照技術導向論的說法,技術也決定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活動空間。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城市也在向信息化和數字化轉變,于是出現了“數字城市”、“虛擬城市”。人們的學習、交流、購物甚至工作,都可以在這個虛擬的網絡空間里完成?,F代人在高科技的“虛擬空間”里,“享受”著現代科技的文明成果,離現實的城市空間越來越遠,離祖輩的生活方式也越來越遠,離人類社會性的本質也越來越遠。而傳統的城市空間,傳統的城市格局,傳統的城市街道,即便是那樣的富有人情味,那樣的人性化,也因離現代人的生活軌道相去太遠而很少有人顧及了。

2.3城市化

我國正處于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城市化水平從1990年的18.96%提高到目前的37%,預計到20**年及21世紀中葉將分別達到45%和65%,隨之而來得是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和城市規模的迅速膨脹。這將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帶來巨大的壓力。一方面名城內的基礎設施承載力和環境容量受到嚴峻考驗,面臨著舊城改造的的壓力;另一方面,我們在思想上還沒有一個成熟理論基礎的情況下,就投入到急遂的變革中去,城市化缺乏理想的模式,城市建設與發展始終在摸索中前進。

名城內的歷史街區、歷史地段,由于歷史的原因,基礎設施本身很不善,加上時日久遠,好多設施已經老化,不能滿足現代人生活的需要。居住其中的人們追求物化的現代生活環境,政府當局追求日新月異的城市面貌改變,開發商追求高額的商業利潤,當三者目標趨于一致時,一片片歷史建筑便被推倒在推土機的履帶之下,一條條傳統連續的街道便被小區圍墻隔離開來。

中國是一個城鄉二元結構明顯的國家,城鄉差別巨大。隨著gg開放的深入,城市的巨大引力導致了農村人口向城市擁擠的高潮,這便更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使城市向四周無序蔓延。雖然好多專家學者提出了 “有機疏散”、“衛星城”等城市發展理論,國外甚至100多年前就有建設“田園城市”的設想,試圖來解決大城市無序蔓延、交通擁擠、環境惡化等問題,但今天的城市一樣沒有避開這個發展的怪圈。北京、上海、西安等一個個超級國際大都市就這樣誕生了。雖然古城傳統的城市空間、城市街道被保留了下來,但其整體的城市環境已不復存在了。

2.4全球化

面對世界全球化的熱潮,任何一個國家和社會,無論在政治、經濟、還是文化上都在經受著全球化的影響??梢哉f全球化正影響著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樣,也影響著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與發展。

全球化直接影響著城市的“靈魂”——城市文化,進而影響城市文化的載體——城市物質環境。吳良鏞院士曾呼吁:“面臨席卷而來的'強勢'文化,處于'劣勢'的地域文化如果缺乏內在的活力,沒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和自強意識,不自覺地保護與發展,就會顯得被動,有可能喪失自我的創造力與競爭力,淹沒在世界'文化趨同'的大潮中?!?事實上被這位當代建筑大師言中了:中國的城市文化正在被外來的強勢文化所同化,很多城市處于多元文化并存、本土文化削弱的境地。南京秦淮河邊的傳統城市空間與全球化文化物種——五星級酒店并置、全球化文化的代表——國家大劇院直接與中國傳統城市空間的沖突,足以說明這一點,類似的例子在我國城市不勝枚舉。這樣說來,美國總統布什走在上海大街上時,分不出是中國的上海還是美國的華盛頓,就不足為奇了——我們的城市被全球化了。

全球化將中國的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推向了一個完全開放的市場,外國的規劃師、建筑師帶著“先進”的思想、理念紛紛來到中國,淡化了中國建筑和東方文化的主體意識。中國的權勢、業主們也都唯“洋”是從。結果呢,并不是所有的洋大師們都了解中國國情、地域特色和本土文化。由于對歷史城市的文脈缺乏理解,洋大師們做出的設計方案,往往是在一張空白紙上來規劃歷史城市,不免打上“他方”文化的烙印,同時也否定了對歷史城市本土文化的認可。這些設計方案的新奇、夸張和強烈的視覺沖擊效果,恰恰迎合了業主和權勢們的口味,一個個“洋垃圾”就這樣誕生了,而歷史城市的城市肌理、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全被擱置到了一邊。

在全球化的語境下,代表西方強勢文化的審美觀強烈沖擊著現代中國人。人們擺脫了傳統社會受社會倫理、宗法制度、儒家禮教約束下的審美觀,審美感覺由趨同性轉向個體性,趨向于片段性、變化無常、轉瞬即逝和新奇,所有一切都圍繞著感覺在生成。人們對藝術品的欣賞,對環境生活的體驗已不再需要以前那種對于審美客體的整體性把握,不需要理解它的結構形式,也無需在審美體驗中找尋其蘊涵的某種價值意義,所需的僅僅是觀看并體驗。在這一意義上來說,現代社會中的審美感覺已沒有了從屬于某一文化價值理念系統的必要,而轉向對身體、情欲、新奇性的追求?,F代人這種審美觀的轉變,直接導致客觀世界價值秩序的根本性變動,進而影響著人們對建筑的審美態度。單純追求感官上的震撼和愉悅,成了人們評價建筑的主要標準,卻忽視了人們內心深層次的心理感受和精神需求。這正如時下的流行音樂和古典音樂一樣,前者只能給人以表層的震撼和快樂,過時了便索然無味;后者卻能從人的內心深處打動人、感染人,給人以長久的回味和啟迪。然而,“流行音樂”的市場還是非常廣闊的,到處充斥著歷史文化名城的肌理,與原有的“古典音樂”硬生生的對立著,使城中的人們無所適從。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對策

3.1價值觀的改變

有什么樣的價值觀,就會有什么樣的建筑,就會決定人們用什么樣的態度來對待歷史文化名城。因此,首先要改變拜金、拜權、非農的建筑價值觀。這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努力,徹底改變遺留在每一個人骨子里的封建長官意識。建筑師有責任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角度出發,解讀城市的文化內涵,做出具有名城特色的作品來。建筑師應成為具有獨立權力資格的職業設計師,而不是作為權勢和資本的附庸。建筑師還應該成為新觀念、新潮流、新生活得倡導者,價值觀和社會進步的推動著。只有這樣,他的作品才能真正代表一個建筑師的價值觀。

3.2

技術與人文的整合

技術改變了人類生活,改變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要使這把“雙刃劍”為人服務而不是對立,必須整合技術與人文?!爸挥邪鸭夹g功能主義的內涵加以擴展,使其甚至覆蓋心理領域,它才有可能是正確的。這是實現建筑人性化的唯一途徑?!?也就是說,技術的發展必須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中,從人性化的人文關懷入手,真正考慮歷史文化名城中帶給人們心理上滿足和精神上愉悅的因素,這樣技術才不至于成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破壞力量。

3.3特色的城市化道路

歷史文化名城的發展及其郊區的城市化,應走具有特色的道路。歷史街區與歷史地段的保護應重點從完善基礎設施配套、提高環境質量入手,維持原有的街巷格局與建筑風貌,維持原有的城市社會生活形態,維持原居民穩定的生活習慣、民風民俗、宗教信仰、民間工藝等歷史文化的內容。歷史文化名城應適度限制向四周的無序蔓延,可采取另建新城的辦法來解決城市化問題。蘇州古城的保護就是很好的例子。蘇州針對古城內人口擁擠、環境惡化、工廠過多等問題,80年代在古城西面和東面開辟新區。古城區以歷史文物、文化藝術、傳統工商業和旅游業為主,新區以經濟貿易、現代工業為主,既全面保護了古城風貌,又為城市注入了新的活力,走出了一條適合自己的城市化道路。

3.4多元文化的整合

面對全球化浪潮下強勢文化的侵襲,我們應冷靜的思考,積極的應對,而不是消極的回避。正如《北京宣言》中所談到的:全球化和多元化是一體之兩面,隨著全球各文化——包括物質的層面與精神的層面——之間同質性的增加,對差異的堅持可能也會相對增加,建筑學問題和發展植根于本國、本區域的土壤,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發現問題的本質,從而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以此為基礎,吸取外來文化的精華,并加以整合,最終建立一個“和而不同”的人類社會。建筑形式的意義來源于地方文脈,并解釋著地方文脈,僅靠表層的感覺、感官的體驗來打動人的建筑,必將成為過眼云煙,一去不返。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既要全面繼承優秀的名城傳統文化,又要吸取來自各方的文化精華,整合到本土的文化中來,使傳統文化得到升華。體現到名城建設上就是“現代建筑的地區化,鄉土建筑的現代化,殊途同歸,推動世界和地區的進步與豐富多彩?!?/p>

4、結語

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還剛剛起步,有關的理論研究還很不成熟,配套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又面臨著來自價值觀、現代技術、城市化和全球化等不同層面的沖擊。因此,積極的面對這些沖擊,采取相應的對策,是我們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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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3號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年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年1月27日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0**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體系

  第一節 保護對象

  第二節 老城、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保護區域

  第三節 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改善人居環境,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利用與城鄉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區域協同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歷史風貌的完整性、社會生活的延續性、城市功能的多樣性,保持歷史文化底蘊,促進優秀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眾對北京歷史文化的記憶和情感。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機制。

  涉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統籌安排保護資金,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推進世界遺產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落實保護利用、改善民生等責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的巡查,引導動員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并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體系。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提供評審、論證、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范圍內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技術指導服務。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遺產申報的具體實施,指導督促革命史跡的保護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八條 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九條 本市建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多渠道籌集機制。通過下列渠道籌集資金,用于本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的普查認定、保護修繕、搶險,以及相關的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學術研究和規劃設計,教育培訓,考古,保護利用等工作:

  (一)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護資金;

  (二)社會捐贈;

  (三)歷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國有建筑物轉讓、抵押、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名錄認定、宣傳教育、規劃編制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通過組織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場景體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邊地區的協作,推進京津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建設。

  第二章 保護體系

  第一節 保護對象

  第十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以下統稱三條文化帶)等。

  第十四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內容:

  (一)世界遺產;

  (二)文物;

  (三)歷史建筑和革命史跡;

  (四)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

  (六)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

  (八)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

  (九)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歷史建筑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筑、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護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認定標準的,依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認定標準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職責范圍內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

  第十五條 本市以連線、成片方式對保護對象實施整體保護,對保護對象周邊傳統風貌、空間環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態、景觀視廊、生態景觀以及其他相關要素實施管控。

  第二節 老城、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 老城保護涵蓋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的區域。本市加強老城整體保護,保護下列內容為重點的歷史傳統風貌和空間格局:

  (一)傳統中軸線和長安街;

  (二)“凸”字形城廓;

  (三)明清皇城;

  (四)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五)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

  (六)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態;

  (七)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

  (八)景觀視廊和街道對景;

  (九)傳統建筑色彩和形態特征;

  (十)古樹名木和大樹;

  (十一)壇、廟等其他相關遺存。

  第十七條 三山五園地區保護涵蓋以北京西北郊清代皇家園林為代表的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重點保護下列內容:

  (一)古典園林;

  (二)山水相依的景觀格局;

  (三)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四)古村落、古道和傳統地名;

  (五)優秀近現代教育傳播地;

  (六)革命史跡;

  (七)稻田景觀;

  (八)其他相關遺存。

  第十八條 三條文化帶重點保護下列內容:

  (一)元、明、清時期的大運河;

  (二)各歷史時期的長城;

  (三)西山永定河沿線的歷史文化資源密集區;

  (四)大運河、長城、西山永定河沿線的古村落、古道、山水格局以及其他保護對象。

  第十九條 有關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機構建設,完善機制,充實力量,強化管轄區域內老城和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區域保護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節 保護名錄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對歷史建筑和革命史跡,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河湖水系,傳統胡同,歷史街巷,歷史名園等保護對象組織開展普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查情況,組織專家論證,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結束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專家論證意見和公示結果報送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復審。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報、推薦保護對象。

  對符合認定標準而沒有被列入保護名錄初選名單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議;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納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對區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進行評審,擬訂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三條 保護對象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者保護等級、類型發生變化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出保護名錄調整方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尚未納入保護名錄,區人民政府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并自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權人、使用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告知其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遷移、拆除預先保護對象。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預先保護通知發出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提出將預先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逾期未納入的,預先保護通知自然失效。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體系包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老城、三山五園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等。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編制保護規劃,并作為專項規劃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可以與村莊規劃合并編制。

  第二十六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保護范圍、總體目標、保護內容、保護要求、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老城、三山五園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等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范圍、保護原則;

  (二)城鄉建設用地面積、國土空間規劃用途;

  (三)人口容量;

  (四)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周邊歷史環境要素;

  (五)傳統風貌的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指標;

  (六)建筑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

  (七)保護利用和人居環境改善措施;

  (八)實施保護規劃的具體措施;

  (九)其他應當納入保護規劃的內容。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二十八條 保護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園地區的保護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三)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批前依法將保護規劃草案向社會公示,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保護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審批和備案:

  (一)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園地區的保護規劃經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還應當依法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和備案。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保護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成片傳統平房區、特色地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

  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建設工程設計要求、土地權屬、規劃指標、市政以及交通條件、實施時序、功能業態、風貌管控、投資主體和工程定額、保護更新模式、房源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體檢評估工作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體檢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三條文化帶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

  (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三)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保護對象單獨設立保護管理單位的,該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五)保護對象跨轄區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無法確定保護責任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名錄公布后,告知保護責任人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

  第三十四條 老城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禁止破壞各類保護對象和成片傳統平房區,實現應保盡保;

  (二)推動重點文物、歷史建筑的騰退,強化文物保護以及周邊環境整治,促進合理開放利用;

  (三)推動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的保護和有機更新,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筑高度,保護傳統風貌;

  (四)制定優化老城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

  第三十五條 三山五園地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整體保護山水田園的自然歷史風貌;

  (二)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筑高度,保護景觀視廊和空間格局;

  (三)逐步開展環境整治、生態修復,恢復大尺度綠色空間。

  第三十六條 三條文化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護沿線世界遺產,文物;

  (二)保護與修復沿線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

  (三)挖掘、展示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

  (四)支持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改善沿線村鎮人居環境。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三條文化帶的保護利用。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轄區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持保護范圍內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置危害保護對象的行為,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落實街區保護更新和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災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對歷史建筑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

  (二)保障建筑安全,確保防災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及時采取隱患或者風險排除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筑的,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書面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將歷史建筑產權登記信息通報歷史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五)從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六)擅自拆除既有建筑;

  (七)破壞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外,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的,應當嚴格保護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鼓勵聘用傳統工匠,盡可能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在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不得改變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建筑外立面的維修應當盡可能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第四十一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嚴格控制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容積率等,與核心保護范圍風貌相協調。

  第四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既有建筑或者改變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屋頂或者結構的,應當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規劃許可,并同時提交保護設計方案;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應當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既有建筑或者改變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屋頂或者結構的,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或者審批手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批準,應當征求區農業農村、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在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按照保護要求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的,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內改善通風采光、節能保溫、給排水、環境衛生等居住條件的,應當符合風貌管控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對于危害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安全,破壞老城、三山五園地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傳統風貌、空間環境,不符合保護規劃有關建筑高度、建筑形態、景觀視廊等要求,以及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產權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房屋征收等方式組織實施騰退或者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物、經濟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編制歷史建筑保護圖則。保護圖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歷史價值、風貌特色、保護范圍、保護建議等內容。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編制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保護范圍內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技術標準。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和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技術標準。

  第四十七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的,應當按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和修繕技術標準編制保護設計方案,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并依據經批準的保護設計方案編制施工方案,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日常保養或者進行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等維修除外。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保護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按照規定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等補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

  第四十八條 具備維護和修繕條件的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但是保護責任人拒絕履行維護和修繕義務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排除危險,所需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建設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或者拆除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新址的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共同審批。必要時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不具備維護和修繕條件的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原址復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共同審批。必要時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拆除歷史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標記,保存相關資料;復建歷史建筑時,盡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構件和材料。

  第五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實施保護規劃所需的居民、村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因保護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需要開辟新址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影響原有村莊格局和風貌的區域內確定選址。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的居民、村民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和修繕技術標準,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前述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等補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

  第五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規定,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資金籌措機制,統籌相關政策,支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

  第五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保護名錄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保護對象主要出入口等具有標志意義的地點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設置標準和維護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拆除或者損毀、涂改、遮擋保護標志。

  第五十三條 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的保護,應當記錄歷史功能、位置、形態、材料等歷史信息,并符合下列保護要求:

  (一)不得改變歷史河湖水系的總體走向,盡可能維護河道原有形態和傳統堤岸;

  (二)合理控制水文化遺產的使用強度;

  (三)修繕水文化遺產,盡可能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四)禁止從事其他損害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內的公共交通站點、照明系統等公共設施的設置、城市景觀的設計等,應當與所在區域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各類保護對象涉及的傳統地名。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建立保護基金,支持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領域的發展。

  基金的使用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基金的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十六條 本市支持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傳統工匠的培養、傳統工藝的傳承、傳統材料的生產,依法保護相關知識產權,完善修繕技術專利交易的市場機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傳統工匠專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認定,建立傳統工匠等級評定體系。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社會力量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第五十七條 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相關建筑或者工程不能按照建筑間距、建筑退線退界、綠化、消防、節能、抗震等標準或者規范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務、交通、應急管理、人民防空、地震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適應需要的規劃指標或者保障方案,報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后公布實施。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五十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需求,制定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正面或者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對象騰退規劃和實施計劃,做好與非首都功能疏解計劃的銜接。

  非首都功能疏解騰退的空間和場所可以用于保護對象騰退單位或者個人的安置。

  第六十條 保護責任人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應當遵守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注重整體風貌保護,符合正面或者負面清單的要求,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傳承傳統文化。

  第六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統籌各方資源,建立房屋置換、收儲企業運營平臺,引導、鼓勵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自愿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等方式改善居住條件。

  第六十二條 公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貌保護要求,對受托管理、申請騰退的直管公房進行保護性修繕,逐步恢復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合理使用騰退空間。

  第六十三條 革命史跡的保護利用應當維護革命史跡本體安全和特有的歷史風貌。

  鼓勵結合重大歷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跡組織開展紀念活動,注重發掘整理、宣傳展陳史料和英烈史跡,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精神。

  鼓勵將革命史跡與其他保護對象整合,拓展展示路線和內容;展示利用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杜絕低俗化。

  第六十四條 歷史建筑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工業遺產等歷史建筑在符合規劃、正面清單以及結構、消防、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使用用途,有關部門按照變更后的用途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 鼓勵歷史建筑結合自身特點和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實體書店、非遺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務功能;鼓勵歷史名園采取多種方式開放,使歷史名園貼近市民生活。

  第六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根據保護規劃要求,發展多樣化特色產業,適度開展旅游、傳統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制作等與傳統文化相協調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 鼓勵當地居民、村民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

  支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居民、村民從事當地特色手工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促進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第六十八條 加強對傳統節日、特色民俗、傳統工藝、方言的研究記錄工作。

  加強對具有歷史價值的老字號、老物件、老手藝、老劇目等保護利用,形成穩定、經典的傳統文化品牌;合理布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空間,為其提供生存、傳播和發展的空間。

  鼓勵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

  第六十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統一信息平臺,對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建立保護檔案和相關數據庫,記載保護對象的歷史、權屬、測繪數據、利用情況、相關研究成果等信息;并將保護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通過互聯網等平臺向社會公開,展示歷史文化資源,為組織和個人查閱信息、共享研究成果、開展保護利用提供便利;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鼓勵通過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實現保護對象的展示與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歷史建筑保護責任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歷史建筑損毀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依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不利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報批保護設計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保護設計方案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不利后果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或者預先保護對象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法恢復原狀的,處歷史建筑或者預先保護對象重置價三倍至五倍罰款。

  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拆除或者損毀、涂改、遮擋保護標志的,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法行為人拒不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代為維護、修繕、恢復原狀等費用的,執法機關依法加處滯納金。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執法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三山五園是對北京西北郊以清代皇家園林為代表的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的統稱。三山指香山、玉泉山、萬壽山,五園指靜宜園、靜明園、頤和園、圓明園、暢春園。

  (二)歷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且尚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優秀近現代建筑,是指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期間建造的,現狀遺存保存較為完整,能夠反映北京近現代城市發展歷史,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群)、構筑物(群)和歷史遺跡。

  (四)工業遺產,是指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設備、產品、工藝流程等。

  (五)革命史跡,是指自一八四零年起,中華人民實現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建設社會主義現代中國的歷史實踐過程中形成的重要遺產。包括革命文物和各種紀念設施,如黨、政、軍、群機關駐地,革命活動、戰役和戰斗舊址(遺址),烈士陵園,紀念館(堂、亭),紀念碑(像),黨史人物和革命人物舊(故)居等物質遺產,也包括革命故事、歌曲等非物質遺產。

  (六)歷史文化街區,是指保留有一定數量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及傳統胡同、歷史街巷等歷史環境要素,能夠較完整、真實地體現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七)特色地區,是指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一定規模、代表一定時期城市規劃建設探索實踐,并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當時城市風貌和社會生活的區域。

  (八)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鎮和村落。

  (九)傳統村落,是指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村落。

  (十)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是指與北京城市沿革密切相關且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河道、水域以及井、橋、閘等水工建筑物、構筑物和遺址。

  (十一)傳統胡同,是指清代及以前形成的胡同。

  (十二)歷史街巷,是指二十世紀初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期間經整體規劃形成的街巷。

  (十三)街巷肌理,是指各歷史時期形成的街巷、胡同以及沿線建筑物、構筑物所共同構成的,能夠反映傳統風貌的空間格局與結構。

  (十四)傳統地名,是指各歷史時期流傳下來或者曾使用過的地名,以街巷和胡同名稱為主。

  (十五)歷史名園,是指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并能體現傳統造園技藝的園林,也包括依托文物古跡建設的園林。

  (十六)成片傳統平房區,是指集中體現北京傳統風貌、面積在一公頃以上的尚未納入歷史文化街區的成片平房區。

  (十七)大樹,是指胸徑在二十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和胸徑在十五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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