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1846

  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1、離職定義:

  1.1、合同離職:員工合同期到后企業或員工雙方不續簽的情況。

  1.2、辭職:員工根據個人意愿而辭去工作的行為。

  1.3、自動離職: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幾種情形。

  1.3.1、員工不辭而別。

  1.3.2、員工申請辭去工作,但未經公司同意就離職。

  1.3.3、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1.4、辭退: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協議,對違反規定的員工給予解除聘用的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期等情況,企業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以下情形,公司有權對相應人員作出辭退處理:

  1.4.1、當月曠工3天以上(含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5天者;

  1.4.2、一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次)者;

  1.4.3、公司內聚眾賭博者;

  1.4.4、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4.5、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1.4.6、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1.4.7、故意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4.8、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4.9、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涂改、偽造單據或原始記錄者;

  1.4.10、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義受損者;

  1.4.11、參加非法組織者;

  1.4.12、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4.1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4、侮辱、漫罵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5、惡意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6、私自收受客人或與公司有業務相關的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物者;

  1.4.17、故意破壞、侵占、盜竊公司、業主、客人或同事財物,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8、擅離職守,造成公司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9、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并且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者;

  1.4.20、故意損害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1、攜帶或收藏違禁品(如槍械、管制刀具、毒品、爆炸品、易燃物品等),造成危害后果者;

  1.4.22、向上司或同事行賄,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3、觸犯國家刑事法律構成犯罪者;

  1.4.24、盜竊、擅自復制、遺失、泄露公司保密范圍的資料、信息等,造成不利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

  1.4.25、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當調整時不接受公司安排其他崗位,或經調動后仍不能勝任者;

  1.4.26、員工如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它可能影響在公司工作的病史者;

  1.4.27、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等。

  2、離職申請

  2.1、辭職: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

  2.2、辭退: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辭退建議,應有理有據,并填寫《離職申請表》

  3、離職審批

  3.1辭職:

  3.1.1、面談:直屬上司及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積極溝通,對表現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

  3.1.2、審批程序:面談后,員工仍堅持辭職,則按《離職申請表》經直屬上司、部門負責人簽名后,報行政部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

  3.2.1、依據:根據員工所違反的相關規定依據。

  3.2.2、審批程序: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并填寫《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由行政部通知擬辭退人員進行工作移交。

  4、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其領用物品、公司財產、工作內容等項目的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相關經辦人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名后把表格交回行政部,方可結算薪資。

  5、薪資結算

  在工作及物品移交完成后,行政部根據員工的出勤狀況持審批后的《離職申請表》及《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財務部將在次月10日將工資發放到員工的銀行賬戶上(公司指定銀行),如遇節假周六日,則順延1-3天。

  6、其他

  5.1、視離職員工的個人需要,可由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5.2、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諉或拒絕進行交接工作,否則,本公司有權責令離職員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接手續,并視其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罰。

篇2: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1、離職定義:

  1.1、合同離職:員工合同期到后企業或員工雙方不續簽的情況。

  1.2、辭職:員工根據個人意愿而辭去工作的行為。

  1.3、自動離職: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幾種情形。

  1.3.1、員工不辭而別。

  1.3.2、員工申請辭去工作,但未經公司同意就離職。

  1.3.3、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1.4、辭退: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協議,對違反規定的員工給予解除聘用的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期等情況,企業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以下情形,公司有權對相應人員作出辭退處理:

  1.4.1、當月曠工3天以上(含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5天者;

  1.4.2、一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次)者;

  1.4.3、公司內聚眾賭博者;

  1.4.4、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4.5、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1.4.6、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1.4.7、故意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4.8、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4.9、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涂改、偽造單據或原始記錄者;

  1.4.10、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義受損者;

  1.4.11、參加非法組織者;

  1.4.12、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4.1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4、侮辱、漫罵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5、惡意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6、私自收受客人或與公司有業務相關的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物者;

  1.4.17、故意破壞、侵占、盜竊公司、業主、客人或同事財物,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8、擅離職守,造成公司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9、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并且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者;

  1.4.20、故意損害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1、攜帶或收藏違禁品(如槍械、管制刀具、毒品、爆炸品、易燃物品等),造成危害后果者;

  1.4.22、向上司或同事行賄,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3、觸犯國家刑事法律構成犯罪者;

  1.4.24、盜竊、擅自復制、遺失、泄露公司保密范圍的資料、信息等,造成不利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

  1.4.25、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當調整時不接受公司安排其他崗位,或經調動后仍不能勝任者;

  1.4.26、員工如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它可能影響在公司工作的病史者;

  1.4.27、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等。

  2、離職申請

  2.1、辭職: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

  2.2、辭退: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辭退建議,應有理有據,并填寫《離職申請表》

  3、離職審批

  3.1辭職:

  3.1.1、面談:直屬上司及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積極溝通,對表現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

  3.1.2、審批程序:面談后,員工仍堅持辭職,則按《離職申請表》經直屬上司、部門負責人簽名后,報行政部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

  3.2.1、依據:根據員工所違反的相關規定依據。

  3.2.2、審批程序: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并填寫《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由行政部通知擬辭退人員進行工作移交。

  4、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其領用物品、公司財產、工作內容等項目的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相關經辦人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名后把表格交回行政部,方可結算薪資。

  5、薪資結算

  在工作及物品移交完成后,行政部根據員工的出勤狀況持審批后的《離職申請表》及《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財務部將在次月10日將工資發放到員工的銀行賬戶上(公司指定銀行),如遇節假周六日,則順延1-3天。

  6、其他

  5.1、視離職員工的個人需要,可由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5.2、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諉或拒絕進行交接工作,否則,本公司有權責令離職員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接手續,并視其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罰。

篇3:物業員工離職管理流程

  1.目的

  規范離職操作流程與控制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規避用工風險,保障公司及職員合法權益。

  2.定義

  離職:公司、職員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稱為離職。

  試用期離職:職員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達不到崗位要求、違紀等原因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主動離職:職員轉正后在勞動合同期內或勞動合同到期時提出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被動離職:職員轉正后,公司在勞動合同期內或勞動合同到期時提出與職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根據離職原因分類,包括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勝任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等。

  死亡終止:因職員死亡終止勞動合同。

  3.離職管理原則

  3.1試用期離職

  職員在試用期內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時,應提前三日以《辭職報告》的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因被證明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崗位要求的,公司應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并說明原因,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2主動離職

  3.2.1職員轉正后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時,應提前三十日以《辭職報告》的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員工離職未提前三十日知會公司而導致公司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要求職員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

  3.2.2在辦理主動離職手續時,人力資源專職人員須詢問主動離職職員意見“是否愿意到其它萬科所屬公司工作”,如愿意其結果須反饋至本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當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義務聯系其希望前往的公司,并提供其在公司的工作表現,由擬調入公司確定是否使用,如確定則后續工作由擬調入公司與職員本人溝通。

  3.3被動離職

  3.3.1與職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需符合國家法律及當地勞動法規的要求。

  3.3.2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職員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提前三十日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員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員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職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職員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公司選擇額外支付職員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職員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3.4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3.3.3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員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包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職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職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職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3.6勞動合同期滿,有3.3.4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公司依法終止工傷職員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職員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向職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依據3.3.3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員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3.8經濟補償及其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

  20**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20**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3.3.7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年1月1日起計算;20**年1月1日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公司應當向職員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有當地規定,根據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若經濟補償金額達到《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需納稅標準時,公司應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3.4其他

  3.4.1 Y系列職員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應為其開具《離職證明》。W系列職員如提出此要求,人力資源部門也應開具此證明。

  3.4.2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應向職員開具《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3.4.3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職員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4.4與職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與職員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3.4.5應按照雙方簽署的《保密協議》相應規定將擬離職職員從涉密崗位調整到普通崗位工作,以達到脫密的效果。職員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4.6若各一線公司出現違反《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物業事業部人力資源制度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現象,將給予有關責任人以相應處罰。

  4.注意事項

  4.1在未獲批準之前,用人部門不得擅自與職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通過后,人力資源部門須將理由告知職委會或職工代表,方可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含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公司需保存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以保證出現勞動爭議時維護公司權益。

  4.2已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員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職員離職檔案中包括但不限于:

  《辭職報告》(僅限主動離職人員)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僅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人員)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僅限解除勞動合同人員)

  《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僅限終止勞動合同人員)

  《面談表》

  《交接手續表》

  《離職人員工資委托書》等

  4.3 對于不辦理任何手續或不告知部門自行離開的離職員工,還需存檔公司發布的通報或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資料等。對于被動離職情形,其檔案還需增加職委員/職工代表意見。

  4.4對于違反公司紀律但達不到解除勞動合同標準的,相關部門應給予職員相應的處分。對于情節嚴重的,可在處分中聲明“如果再次違反公司紀律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字樣,并留存相關材料,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公司的證明材料。

  4.5對已轉正職員,如其工作能力或其工作態度無法滿足崗位需要的,可以通過調職、降薪等方式處理,但必須有充分的書面記錄證明該職員不勝任此崗位工作。

  4.6離職人員均須有序辦理工作交接,按照《交接手續表》進行。具體見《離職管理流程》。

  4.7職員完成工作交接之日,應刪除公司郵箱并注銷其網絡權限。

  5.表格

  VK-WY/Q-80-F28《離職管理流程》

  VK-WY/Q-80-F66《辭職報告》

  VK-WY/Q-80-F48《面談表》

  VK-WY/Q-80-F67《交接手續表》

  VK-WY/Q-80-F68《離職證明》

  VK-WY/Q-80-F69《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VK-WY/Q-80-F70《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VK-WY/Q-80-F71《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VK-WY/Q-80-F72《離職人員工資委托書》

  VK-WY/Q-80-F65《職員檔案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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