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后勤服務集團臨時工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臨時工的調控和管理,全面行使人事管理職責,建立適應后勤集團各項事業發展需要、責權利相對稱的社會化勞動用工制度,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用規范管理來達到增強活力、提高效率的目的。根據省、市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區、縣雇用臨時工的各中心、賓館、招待所、幼兒園,要認真貫徹《勞動法》和國務院41號令,省政府【1992】74號文件、市政府發123號、107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所聘臨時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用工單位使用臨時工時,應以書面形式向集團人事部提出用人計劃。被聘用的臨時工,用工單位應按照集團臨時用工登記制度,統一填寫《臨時用工登記表》并上報集團人事部存檔。對解聘與辭聘的臨時工應及時報集團人事部消檔備案。
第四條非本市戶口的臨時工,進城務工一律實行許可證制度。進城務工許可證由西安市勞動局統一發放?! 〉谖鍡l符合下列條件的臨時工,經聘用后由各用工單位統一登記上報集團人事部,待市勞動局核準后,領取《西安市進城務工人員務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務工許可證》)。
(一)所在鄉鎮政府準許外出務工證明;
(二)本人身份證;
(三)學歷證或職稱證;
(四)本市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
(五)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市暫住人口居住證》。
《務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從簽證之日起計算,到期更換。
第六條辦理《務工許可證》、《暫住證》等費用應由臨時工本人交納。具體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工單位必須對新聘人員在上崗前,進行相應的技術、安全培訓和法制教育。并對所從事國家規定的有關崗位實行持證(衛生健康證)上崗,對這部分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八條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解聘。
(一)在規定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工作紀律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用工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條臨時工應遵紀守法,遵守集團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全心全意為集團服務,樹立集團形象,維護集團利益。
第十條本辦法由集團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企業(公司)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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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條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于本辦法。
第八條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臨時工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第十六條臨時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滿未痊愈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1~3個月工資的補助金。
第五章臨時工管理
第十七條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第十八條除特殊情況下,臨時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部門費用總額內開支,進行費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解聘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條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聘用離退休職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3:老干部辦公室臨時工聘用管理辦法
老干部辦公室臨時工聘用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根據北京市臨時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辦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要嚴格控制用工人數。各處因工作確需聘用臨時工,必須向辦領導申報用工計劃,在批準的計劃內,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同時將臨時工的基本情況向綜合處備案(包括更換)。
二、聘用臨時工,原則上應聘用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因特殊情況聘用外地工,必須三證俱全,并辦理必要的手續。
三、用工單位必須和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最長不超過二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簽合同。
四、臨時工工資標準由離退辦統一確定,經費由財務處統一支付。
五、臨時工的三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