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管理制度
1. 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人員類別:國家規定的三項崗位人員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2.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證書),應在國家規定的有效期內進行復審,并按時參加復訓和考核。證書復審時間為至復審到期前2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的,必須在到期前2個月內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工種。
5.對現有崗位人員不足,需要補充的三項崗位人員,各科隊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審核合格后報送培訓機構培訓。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
6.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100元的罰款。
7.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公司的處罰,一律由責任人承擔,并對其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人次。
8.由培訓科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聯系培訓機構進行培、復訓工作;由安全科負責檢查考核。凡出現漏培、誤培的,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
篇2:公司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管理制度
公司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管理制度
1. 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人員類別:國家規定的三項崗位人員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2.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證書),應在國家規定的有效期內進行復審,并按時參加復訓和考核。證書復審時間為至復審到期前2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的,必須在到期前2個月內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工種。
5.對現有崗位人員不足,需要補充的三項崗位人員,各科隊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審核合格后報送培訓機構培訓。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
6.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100元的罰款。
7.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公司的處罰,一律由責任人承擔,并對其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人次。
8.由培訓科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聯系培訓機構進行培、復訓工作;由安全科負責檢查考核。凡出現漏培、誤培的,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
篇3:北京市物業管理人員實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管理辦法
北京市物業管理單位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實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管理辦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為加強本市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管理,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素質,保證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質量,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關于實行物業管理企業經理、部門經理、管理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號),制定本辦法。
二、崗位培訓的目的,是使物業管理單位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達到崗位要求,基本勝任本崗位工作。
三、培訓對象為具有大專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的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管理業務的部門經理和管理人員。
四、物業管理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頒發崗位合格證書。取得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方可從事相應的物業管理工作。
五、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人員只能在一家物業管理單位任職。
六、崗位合格證書實行復檢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證書持有人須參加新一輪的培訓。
七、證書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30學時的繼續教育。有效期滿,未完成繼續教育規定總學時或抽查時實際水平未達到任職資格要求者,發證機關注銷其證書。
八、崗位合格證書不得交易、涂改、偽造;遺失者須向發證機關申明作廢,方可補辦。
九、物業管理人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情況,作為物業管理單位取得資質合格證書和參加資質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各單位應在1999年年審前,使本單位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人員不少于應參培人員的30%,20**年到達100%。未達到標準的單位,責令限期達標;逾期仍未達標
者,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
十、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的實施情況。北京市房地產行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考評辦公室負責制定崗位培訓辦法,組織培訓,進行考試、考核。
十一、物業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信守職業道德。違法違紀者,發證機關有權吊銷其崗位合格證書。
十二、本辦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