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勞動用工管理規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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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勞動用工管理規定(六)

  一、為減少和避免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管理處/站各類人員的招用。

  三、招用勞動用工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六周歲。男五十周歲以下,女四十五周歲以下(護衛年齡條件按原規定),身體健康,無傳染病、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現實表現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記錄的。

  四、經批準招用新員工(包括補充自然減員招用的新員工)必須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勞動服務公司培訓中心的待業生和有技術專長者。招聘錄用員工按《員工招聘錄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五、從事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應當持有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證)。

  六、招用新員工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辭退。

  七、凡現有在崗在職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周歲的員工,各管理處/站應從實際出發,平穩過渡。原則上三個月內必須清理辭退,并理順好勞動用工,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的,特別是年齡條件不符合的,必須由各管理處/站向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體檢證明,才能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八、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培訓中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培訓中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系,并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系,員工應在15日內答復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系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系。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篇3:X人民醫院合同制員工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z人民醫院合同制員工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院編外合同制用工人員(下稱合同制員工)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在編人員聘后管理、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人員招聘

  第四條:人員招聘由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沒經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人力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工資,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類別、從事具體工作范圍,上崗資格要求、工作職責、人數等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核定,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六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實后進行招聘。

  第七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核、體檢等,擇優錄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錄用。

  第九條:新錄用人員首次簽訂合同期一般為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對方不愿續簽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本院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轉移、終止等手續。

  第十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時間為準,離職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社會保險等。

  第十一條:合同工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次,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為不合格者,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醫院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 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取得相應資格,進院滿3年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至。

  第十三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為依據,進院后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為薪酬核定的依據,但在考核評優時可作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五條:初中考的大專生自學考試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參加高考的大專生本院工齡3年整,在聘期未受過處分者,可享受公積金;全日制本科生進院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積金;在崗期間被聘中層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內享受公積金。具體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遇國家政策性調資,醫院將作相應調整。(國家正式編制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關于社會保險的繳納及保險的種類

  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辦理參加保險手續,保險的險種、繳納保險費的基數及比例按**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執行,醫院繳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合同制人員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核要求)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考核規定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后,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己嗣磕?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核細則,量化考核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不參加考核。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條優秀標準:

  1.熱愛專業,有職業使命感和奉獻精神。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群眾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鉆研、專業理論知識扎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對象好評。

  5.個人平衡計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項業務考試、考核成績優秀。

  7.民意測評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備以下條件者優先:

  1.在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獲獎。

  2.評為優秀醫生、優秀護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4.在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中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6.工作出色,為醫院作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條下列情況有二項者或二項以上者,評為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


爭吵、打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間玩電腦游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夜班睡覺的崗位)。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務態度投拆者,經查屬實的。

  7.醫院組織的各種集體考試、考核成績后三名者。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于平均數者。

  10.推諉病人索要病人錢物者。

  11.因醫療缺陷引發醫療糾紛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曠工一次者。

  2.事假超過1個月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或導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財產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者。

  8.不服從管理,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者。

  9.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者。

  第二十二條考核程序:

  個人填寫考核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剖铱己诵〗M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核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考核依據,提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如在合同期內合同制職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醫院,經醫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協議或合同:

 ?。保甓瓤己瞬缓细裾咔曳蟿趧臃ㄒ幎ń獬贤瑮l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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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芷刚咄瑫r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矗灰婪ㄗ肪啃淌仑熑握?。

 ?。担芷刚咭虿≡谝幎ǖ尼t療期滿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叮蜥t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事需裁減人員時。

 ?。罚洜I方式發生變化,需要裁減人員時。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等情形的應予支付,   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雙方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沖突的相關管理辦法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沖突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單位使用的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如勞務人員、在校實習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工作時間、請銷假制度、勞動紀律和獎懲等規章制度均適用合同制員工。

  **縣人民醫院

  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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