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物業報修有償管理操作規定
1.目的
規范住戶報修及公共設施設備報修處理工作,保證維修工作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服務中心住戶家庭及種類設施設備的報修處理工作。
3.職責
3.1工程組主任負責維修工作的組織、監督以及對公司制定的《維修項目收費標準》以外的報修內容進行收費評審。
3.2客服助理負責具體記錄報修內容,及時傳達至工程組,并跟蹤、督促維修工作按時完成。
3.3工程組維修人員負責報修內容的確認及維修工作。
4.程序要點
4.1住戶報修:
4.1.1客服助理在接到住戶報修要求時,立即在《客服工作臺帳》上作好登記。
4.1.2客服助理在3分鐘內將記錄的報修內容(包括:住戶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報修內容、預約維修時間等)填入《工作任務單》(一式三聯)相應欄目,并在5分鐘內通知工程組前來領取《工作任務單》,將《工作任務單》(第一、二、三聯)領回工程組。
4.1.3工程維修部主管按照報修內容,安排維修人員的工作:
4.1.3.1如住戶報修內容屬《維修項目收費標準》中的項目,住戶要求盡快前去維修的,應安排維修人員在接單后10分鐘內整齊工具、備件到達維修現場;
4.1.3.2報修內容屬《維修項目收費標準》中的項目,住戶另有預約維修時間的,維修人員應按預約的維修時間提前5分鐘帶好工具、備件到達維修現場;
4.1.3.3對于不屬于《維修項目收費標準》中的報修項目,由工程組主任在接單后10分鐘內對維修的可行性和維修費用做出評審,回復住戶是否可以維修,征得住戶對維修費用的認可及同意,并在財務部交了錢之后,維修工再按上述時效和維修要求安排維修人員前往維修。
4.1.3.4工程部維修人員到達現場后,應輕叩門三下或輕按門鈴,在有應答時,應使用標準語言:"我是物業服務中心的維修工,這是我的工作證和您的《工作任務單》。"在住戶確認無誤后,說:"我可以進來維修了嗎?"在住戶同意后,換上一次性鞋套進入業主家中。
4.1.3.5維修人員在維修時應首先對報修項目進行對比確認,不相同的,在《工作任務單》上如實填寫實際的維修項目及收費標準,并向住戶解釋清楚。
4.1.3.6維修人員向住戶出示收費標準、住戶同意維修后開始維修;如住戶不同意維修的應提醒住戶考慮同意后再行報修,并及時返回工程組向工程組主任說明情況,與工程組主任一同在《工作任務單》上注明原因并簽名確認后交還客服備案。
4.1.3.7如果維修材料是住戶提供的。維修人員應對材料質量進行驗證,并將驗證結果("合格" "不合格""質量不佳"等)填寫在備注欄內。對于驗證不合格的材料,維修人員應主動提示住戶使用不當材料的結果,但應注意尊重住戶的選擇。
4.1.3.8維修工作完成后,請住戶試用或檢查合格后,在《工作任務單》上簽名確認.如業主需要,由維修工將"業主"聯交給業主作為繳費依據.
4.1.3.9維修人員將《工作任務單》(第一、二聯)交回工程組主任確認后將《工作任務單》送客服作為月統計與回訪業主的依據。
4.1.3.10對業主的家庭維修及對租戶的家庭維修應采取先交錢(帶業主/租戶到財務部交款),后維修的維修方式進行。
4.2公共設施設備的報修處理
4.2.1客服助理接到公共設備設施的報修信息后,應立即按《客服工作臺帳》做好登記,并在3分鐘內將報修內容填入《工作任務單》(一式三聯),在5分鐘內通知工程組前來領單。
4.2.2客服客服助理將《工作任務單》(第二聯)交給工程維修部。
4.2.3工程組主任按照報修內容,應須用先交費,后維修的方式進行維修。憑交款收據,安排維修人員帶齊維修工具及備件于5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維修。
4.2.4完成維修工作后,維修人員應在《工作任務單》上注明維修有關事項。
4.2.5《維修人員將工作任務單》(第一聯)交工程維修部主管簽名確認后返還客服作為回訪及月底匯總的依據。
5.資料保存:《客服工作臺帳》《工作任務單》由客服負責保存,保存期2年;《有償便民服務收費表》由財務部負責保存,保存期3年。
6.本規定作為相關人員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7.相關記錄
7.1《客服工作臺帳》
7.2《工作任務單》
7.3《有償便民服務收費表》
篇2: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0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本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關政策,并做好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價格、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排污權交易的業務指導、信息提供、技術審核和評估,以及排污權指標的儲備和出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一定種類和數量重點污染物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重點污染物,是指國家和本省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可根據當地環境質量情況,報省政府批準后,在行政區域內增加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重點污染物種類。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要求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要求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與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之間或者排污單位之間在指定的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排污權指標購買或者出售的行為。
第五條 現有排污單位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要以有償方式取得。
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本辦法施行前已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但未投入正式生產或者運行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排污單位對其有償獲取的排污權,在規定期限內具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通過新建、改建、擴建處理設施和提標改造、清潔生產、淘汰落后產能等方式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產需要,也可將結余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租賃、限期儲備或者申請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回購。
第七條 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第二章 排污權初始分配和有償使用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根據全省統一的技術規范和分配方法對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進行初次核定、分配。具體技術規范和分配方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現有排污單位(不包括已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部分)初始排污權的有償取得,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標準由省價格、財政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費實行分級征收。
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的現有排污單位,其排污權使用費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
現有排污單位中,按照排污許可分級管理有關規定,由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排污許可證的單位(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現有排污單位除外),其排污權使用費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其他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費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一條 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
(一)初始排污權核定和分配后的預留量;
(二)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回購或回收的排污權;
(三)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第十二條 排污權有效期限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一致,一般為5年。排污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三章 排污權交易
第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出讓方和受讓方。
出讓方主要包括擁有排污權儲備指標的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合法擁有可出讓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
受讓方主要包括因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為滿足區域總量控制要求需要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對排污權指標進行回購的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以及支持污染減排出資購買排污權指標的民間團體等。
第十四條 排污權交易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進行。尚未整合建立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已經組建的交易平臺可繼續使用。交易平臺負責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排污權交易應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期間,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或通過公開拍賣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省價格、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排污權交易指導價格。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必須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權指標來源于政府
儲備排污權的,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方式,拍賣底價不低于初始排污權出讓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項目、跨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項目排污權交易由省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排污權交易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排污權交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排污單位向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
(二)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對交易的主體資格、擬交易排污權指標進行審核、確認;
(三)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將經審核確認可出讓的排污權信息在交易平臺上公開發布;
(四)交易雙方在相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平臺出具交易憑證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在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大氣污染物排污權可在全省范圍內交易,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水系內進行。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十九條 交易生效后,排污單位按規定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需要臨時新增排污權或臨時出讓富余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可以向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租賃。排污權租賃的期限不超過1年,且在排污權有效期內最多租賃1次。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
(一)受讓方所在區域被列入區域限批范圍的;
(二)排污單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務的;
(三)排污單位被實施環境保護掛牌督辦,未完成整改任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信息系統,提供排污權核定的信息和排污權供求、交易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的執法監管,依法查處超過合法取得排污權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小學關于嚴禁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管理辦法(暫行)
小學關于嚴禁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規范辦學行為,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推進教育公平和教育行風建設,全面提高基礎教育質量,依據《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有關法律、規章和縣局相關文件,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償家教”是指在職教師(包括學校中層以上干部)以小學生為對象,以營利為目的,以學科教學為內容,在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以外組織的校外教學活動。
第三條 嚴禁本校教師舉辦或參與舉辦各類收費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動員、誘導、暗示或強制學生參與有償輔導。
第四條 嚴禁學校教師以親屬或他人名義從事各類有償家教活動。
第五條 教師之間不準相互推介,為對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為退休教師和社會其他人員組織提供家教生源而從中獲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學科不同,在家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進行集體有償家教。
第六條 嚴禁本校教師接受社會各科文化補習教學聘請,參與有償文化補習活動,也不得為社會針對中小學生的補習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條 未經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本校教師不得擅自受聘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兼職代課。
第八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設備等教學資源,不得出租、出借給本校、校外人員或機構,供其舉辦有償培訓補習活動。
第九條 嚴禁學校參與有償家教的宣傳、組織活動,也不得以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合作的形式,組織學生利用節假日、雙休日進行收費補課。
第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有償家教的教師,學校查實后,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或建議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本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做出書面檢查,退回全部違規所得;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和晉職晉級資格;
(三)對未滿見習期從事有償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對已按前(一)、(二)、(三)款處理仍不改正的,除給予此三款處理外,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且三年內不能申報高一級職稱,己評定為高級職稱的降職聘任。是學校中層以上干部,給予免除職務處理;
(五)對于明知故犯、屢教不改、頂風違紀、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除給予前款處理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是*黨員的給予黨紀處分。是教學能手、骨干教師、學科帶頭入的,建議并報縣教育局,取消其相應稱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縣ZZ中心小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