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娛樂設施緊急救護制度4
為了確保小區內各娛樂設施的安全使用以及在使用中如發生人身、財產等突發事故時,能有效、快速的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種傷害損失度降至最低,特制定本緊急救護制度。
1、如娛樂設施發生輕微的設施表面損壞或機械故障,影響設施的安全使用時,接報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停止該設施的使用,做好人員的疏散引導工作,并及時的通知技術人員進行維修,維修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2、如果娛樂設施在使用中發生嚴重的損壞,如設施主要構件脫焊、脫落、開裂,或者該設施在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時,如繼續使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一時也無法修復時,現場工作人員(或現場技術人員)需及時把該設施用警戒帶防護起來,放置維修警示標示,然后及時的進行修復。
3、如果使用者在使用設施時發生輕微的刮、碰、夾傷等意外事件時,工作人員應有及時到消防中心取出相應的藥(物)品,對傷者進行必要的止血包扎等措施,并對傷者進行適當的安慰。
4、如發生因設施原因導致的重大傷害事故時,現場任何第一發現工作人員應立即進行緊急救護,及時把傷者解救出來,并進行必要的止血包扎處理,以防傷害擴大,視傷害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拔打120急救電話,然后報上級領導,作好隔離保護、維護好現場秩序。
篇2:花園小區增加娛樂設施請示
關于花園小區增加娛樂設施的請示
尊敬的公司領導:
E花園北區在樓盤建設時娛樂設施配套較少,特別是針對小朋友的娛樂設施更是少之甚少。目前只有在*號樓A座前面及后面有較少的健身、娛樂設施。
目前,服務中心曾多次接到業主的反映,建議在小區增設滑滑梯娛樂設施,在服務中心所建微信群也有多次反映。根據業主的意見及創"市優"的需要,現向公司申請在小區*號樓A座前娛樂場增設滑滑梯(圖片附后)。
經向市場了解、比對,增設滑滑梯的費用預計為¥**.00元(含發票、運費)。
附件:圖片(略)。
妥否,請公司領導批示。
**物業服務中心
20**-*-*
篇3:小區娛樂設施傷人誰有責任
時下人們選擇住宅時,最喜歡的就是設施完善的封閉小區,因為那樣的小區會給人安全感。但小區內娛樂設施在給人們帶來歡樂的同時,也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傷害。近日,家住哈市南方花園的馬先生稱,自己11歲的孩子在小區內的娛樂設施玩耍時,不慎被小區內的娛樂設施磕傷,孩子腦袋被縫合4針。面對如此大的傷害,馬先生揪心不已,而更讓其寒心的小區內的物業管理部門,至今沒有給他一個滿意答復。
未投使用設施傷人玩耍孩童被縫4針
采訪中,馬先生告訴記者,他于20**年搬入南方花園三期。“我當初看好的是小區內的綠化和娛樂設施,并在簽署物業管理條例時,感覺物業公司真的為百姓負責任,沒想到,真出了事,物業公司竟推得一干二凈,就連最起碼的一句安慰話都沒有。”回憶物業公司的做法,馬先生氣憤不已。
馬先生告訴記者,7月30日下午5時左右,其兒子獨自在小區內的娛樂設施玩耍時,不慎被一未安裝完畢的健身器材磕傷。據馬先生講,當時,他兒子玩的那個娛樂設施腳踏板上方沒有橫梁,根本沒有手可以把著的地方,也沒有任何警示標語。因為沒有把手,孩子玩著玩著突然身體失去平衡摔在地上,悠蕩的鐵腳踏板正好磕在他兒子的腦袋上。后來,馬先生聽鄰居們說孩子當時滿臉是血躺在地上……在鄰居的幫助下,孩子被送往附近的第十醫院進行治療。經過治療,馬先生兒子的腦袋被縫合4針,花費醫療費800余元。
看著光顧慌亂心疼兒子的馬先生,鄰居提醒他說:“這個腳踏板已經安裝一個星期了,一直沒有橫梁,也沒有告訴不能使用,這物業公司有一定責任的。”鄰居的話,讓馬先生立刻想到去小區物業公司為孩子看病的藥費討個說法。
家長:物業公司沒告知
物業:家長有監護責任
但馬先生與物業公司第一次交手,就讓馬先生的心徹底涼了。
據馬先生講,7月31日一大早,馬先生便來到小區內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的王經理聽了他家的遭遇后,便告訴他,物業公司沒有責任,因為磕傷孩子的健身器材未投入使用,還在安裝中,物業公司已經貼了一張告示紙。
王經理的話,讓馬先生傷心不已:“明晃晃的一個健身器材,貼了一張紙就算告知了,如果是未安裝完,最起碼也應該圍一下吧,再說,孩子們都在那兒玩,根本沒有人制止過呀,而且就在我找完的當天下午,物業公司就派人把橫梁給安上了。”
此后,馬先生一直為此事討說法,但直到記者發稿時止,小區物業依然堅持自己的觀點:物業公司對此事沒有任何責任!
8月22日,為了核實此事,記者采訪了南方花園小區內的物業管理公司王經理。王經理接受采訪時說,對于馬先生家發生的遭遇,他們也深表遺憾,但就此事的責任劃分問題,王經理認為,物業公司完全沒有責任。原因一,此娛樂設施是正在修建過程中,并在設施旁貼出一張告示紙;原因二,孩子的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以物業公司對此事沒有任何責任。
但對于王經理的解釋,馬先生并不認同。馬先生說:“物業公司說貼有警示標語,在現場我并沒有看到。”對于馬先生所說沒有看到警示標語一說,王經理解釋,可能是居民隨手撕掉了。馬先生同時告訴記者:“別說醫藥費了,孩子出事后,物業公司連句安慰的話都沒有,生活在這樣冷冰冰的小區內,我心寒死了。”
設施在建應嚴格看護
家長監護勿掉以輕心
那么,在此事件中,小區物業是否真的像王經理所說那樣一點責任也沒有呢?記者為此進行了多方采訪。
采訪中,消協工作人員說:“如果小區內的設施傷人,那么,物業公司當然負有一定的責任;如果是未投入使用的設施傷人,物業公司應盡到告知義務,并要派人進行嚴格看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等費用。”
哈市誠信律師事務所陶增田主任接受采訪時認為,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小區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所謂住宅小區的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保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馬先生既已購買小區內的住房,就相應享有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上述管理服務。在馬先生與孩子接受物業管理服務時,他們之間就形成了服務的消費者和服務的提供者之間的關系,即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馬先生所居住小區的健身器材,雖未正式投入使用,但提供的警示存在缺陷,并沒有完全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看護,顯然存在著一定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因此,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小區內設施的管理人依法應對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過,從本案看,馬先生作為年僅11歲孩子的家長,在其兒子獨自在戶外玩耍時發生事故,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在此起糾紛中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將要結束采訪時,馬先生再次對記者說,看著物業公司這個態度,他也不想再要求過多了。但他想說,除了居民們應該時刻保持安全意識外,如果發生意外,物業公司是否也會拿出“大管家”的風度,讓居民從心眼里得到一絲安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