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攤檔經營管理規定
第1條申請攤(檔)必須持有四證(身份證、計生證、勞務證、暫住證),必須有本校、公司干部或正式職工的擔保,并交納攤檔經營押金(按月租金的三倍交納押金),無擔保人的押金要高于同類經營攤檔押金的三倍。
第2條必須文明經商、買賣公平,不得有欺行霸市和吵架、打架的現象發生,凡有打架行為的,一律取消檔位和經營資格,并罰款500—1000元。
第3條做到掛牌經營、公平交易、明碼標價,不缺斤少兩、不摻砂(泥)、不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不出售病死禽和打水豬肉,不變賣假冒、偽劣、過期食變。一旦發現,除取消檔位和經營資格外,并罰款500—1000元。
第4條經營場內不準亂設攤檔,隨意擺賣,未經許可不得隨便更改、增加經營品種(項目)。
第5條按時交納場租(每月20—25日前交納下月租金)和水、電等費用。逾期不交者七日內加收月租金30%的滯納金,十五日內加收月租金50%的滯納金,超出十六日不交者,除不退還經營押金外,一律取消檔位和經營資格。
第6條凡新開檔經營者,必須征得管理辦領導同意后,并按要求進行整修(裝修)經營場所,一切費用自負。不得使用軍醫大學、公司任何單位名稱掛牌經營。
第7條經營人員必須愛護經營設施和設備及公共財產,不得在經營場所亂搭、亂建和亂拉、亂接電線,保持經營環境整潔,遵守正常秩序。一旦違反,根據情況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或取消檔位經營資格。
第8條檔主和經營人員不準帶小孩進入經營場內玩耍,不得在經營場內夜宿,不準私自轉借、轉讓檔位,不得亂扔果皮、雜物,亂張貼,保持經營環境整潔、干凈。一旦違反,視情況給予罰款50—300元。
第9條凡經營飲食和半成品(食品)人員,必須按食品衛生法規定,經校衛生處注冊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經營人員健康證后,才能上崗經營,著穿統一工作服。
第10條飲食經營者必須遵照生熟食品進出分開的流程操作,保證食品在采購、存放、加工、制做不相互交叉感染。違反者,給予100—500元的罰款,出現食品中毒事故,按有關規定和法律處理。
第11條風味小吃經營者,在蔬菜加工時做到浸泡清洗、加工好的蔬菜無雜物、沙子、蟲子、黃葉等;青菜在烹飪時,做到一洗、二燙、三沖水、四烹調標準,徹底防止殘留農藥和污染物的腐蝕。未按規定辦者一次罰款100—300元,出現食品中毒事故,按有關規定和法律處理。
第12條非飲食工作人員嚴禁進入飲食操作間,確保食品和飲食的衛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一旦違反罰款50—300元,發生中毒事故按有關規定和法律處理。
第13條自覺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無超生多生和計劃外生育行為,若違反,除按計生政策(規定)處罰外,罰款300—1000元,并取消經營資格。
第14條經營合同(協議)期一般以一年經營期為限,如在合同期內有特殊情況(經營場地拆遷或政策性變動),管理部門可隨時中止合同(協議),不負任何賠償等責任。
篇2:小商品服裝市場(城)經營管理規定
小商品、服裝市場(城)經營管理規定
為維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針對小商品、服裝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場小商品、服裝廳攤位、柜臺,實行租賃合同制。采取自愿原則,每年一月市場辦公室與承租方簽定承租合同。攤位、柜臺價格,根據位置、物價變動而定。
二、場內的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廳的管理工作。維護市場秩序,協調關系,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落實各項制度,負責廳內安全。反映承租人的要求和意見。經常對本廳的電源、電器設備、消防設備、消防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問題嚴重或當時不能解決的應迅速上報市場主管領導。
三、市場經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明禮誠信、服從管理,做到:
1、不在市場內吸煙,亂拉接電線、使用電爐、電加熱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格遵守、執行市場各項管理規定,亮照經營,明碼標價,統一佩帶胸牌,統一價簽,統一實行索證、索票和信譽卡制度。
3、不得經營假冒商品,劣質商品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不得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式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4、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
5、承租方停止經營時,須提前三十天向市場辦公室報告。不得擅自轉租、出租攤位、柜臺。
6、按時、按規定,足額交納應交納的費用。
四、處罰規定
1、市場內吸煙、亂拉電線、使用電爐、電加熱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經發現,除收繳物品外,并扣押金100元;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損失,并根據損失輕重,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租賃方單方終止與承租方的合同。
2、不亮照經營、明碼標價、證照不符、不佩戴胸牌、不統一價簽,當即予以批評,連續3次不改正者,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法規處罰;連續5次不改正者,視不不服從管理,市場主辦單位單方終止其經營合同。
3、售假冒商品、劣質商品,或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除賠償消費者損失、扣繳其物品外,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法規處罰。市場開辦單位視情節輕重,確定當事人的經營資格。
4、未經市場主辦單位同意,擅自轉、出租柜臺、攤位。發現收回,單方廢除合同,租金概不退還。
5、銷售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禁止上市銷售的商品,除扣繳其商品外,并報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6、無故不按時、足額交納稅費者,不再與其簽定下期承租合同,如數扣除相應押金,并不準在其該市場內經營。
7、凡違背市場規定,給市場造成影響,被媒體爆光者,即停止該經營者在市場內的經營活動,單方終止合同,租金不予退還;兩年內不與該經營者簽定承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