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卓達物業探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模式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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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如何與社區居家養老相結合?

  ——卓達物業探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的調查報告

  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龐大的老年群體對養老服務的需求日趨強烈,養老服務已成為社會問題。近些年,卓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積極探索物業管理與居家養老結合的養老模式,在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上進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可能對正在從事或準備從事社區養老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所幫助。

  一、卓達物業基本情況

  卓達物業隸屬河北卓達集團,成立于1996年,旗下設北京、天津、威海、呼倫貝爾、三亞五家分公司。在管卓達商貿大廈、星辰商業廣場、卓達玫瑰園、卓達科苑公寓等49處物業,管理面積達千余萬平方米。秉承“追求卓越,德達天下”的企業理念,以“社區綜合服務運營商”為品牌定位,以“文化社區、精神家園”為社區建設目標,以“追求業主滿意,締造品質生活”為服務宗旨,在行業中率先推行“全齡化社區養老”模式。

  二、卓達物業關于老齡社會對服務需求的分析

  卓達物業對中國社會老齡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認為,目前家庭和機構兩種養老方式都不能適應社會對養老服務的需求。家庭養老是目前的主要形式,但鑒于我國城市獨生子女政策而形成的兩個年輕人養四個老人和一個孩子的家庭結構,使得家庭養老模式已難以為繼。雖然近幾年各類養老機構應運而生,但一方面政府財政投入不足,公益性養老機構嚴重或缺,而民營養老機構普遍存在收費和運作不規范等問題。加上受幾千年中國傳統觀念影響,老人一般寧可在家中獨居,也不愿到專門的養老機構生活,居家養老成為多數老人的選擇。但由于成熟的社區養老體系尚未形成,目前有的是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開展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務,有的靠家政公司提供服務,有的是志愿服務團體或社區互助組織介入。存在的共同問題是:服務質量不穩定,服務標準和收費缺乏規范,服務時限不能夠全天候,很難在第一時間趕到老人身邊,解決老人所需。

  三、卓達物業關于物業管理與社區養老結合的思考

  卓達物業在調查研究并反復斟酌后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相對最適合開展社區養老服務:一是物業企業在社區服務中擁有會所、場地及設施管理主導權,可以充分利用這些資源為老年人開展各項服務;二是物業企業24小時不離小區,能解決老人緊急求助問題;三是物業企業長期服務于業主,能夠得住戶信任;四是物業管理以企業行為提供服務,質量上比單個家政服務員較有保證;五是物業企業掌握業主家庭信息,有利于開展養老服務。

  四、卓達物業推出全齡化社區養老新模式

  經精心策劃,20**年10月卓達物業推出了全齡化社區養老新模式,即:利用物業服務占社區服務主導地位的優勢,通過開發商在養老設施、設備及場地等硬件的先期投入和后期完備,通過物業公司組建的專職社區養老服務隊伍和全員性助老服務,調動并整合社區內外所有可用于為老齡人服務的力量和資源,利用社區養老服務網絡平臺,通過包含各方面的672條人性化特色養老服務,使老年人不出社區,不脫離熟悉的生活環境,即能享有專業化養老機構的服務。并可讓老人或發揮余熱,或參加各類活動,以融入社會大家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安、老有所惠”。

  五、卓達社區養老模式主要做法

  一是在服務硬件上進行改造。根據各小區情況和老年人生活特點,因地制宜地對小區內道路、廣場、會所、標識等進行全方位改造;二是利用各類場館、場地,開辟老年人活動中心。建設老年餐廳、開設老年大學、老年康樂中心等,滿足老年人健身、生活、精神文化等需求;三是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適合老年群體的活動;四是專職服務和全員參與相結合,在組織上保障居家養老模式常態化運行。每個物業服務處設立專職養老服務部,負責65歲以上老年業主的入戶巡訪、檔案登記、臨時照料、活動組織、服務監督等工作,保障老年住戶物質和精神文化等需求。此外,還把養老服務項目劃分到若干崗位上兼職執行,比如每日問安服務交由客服部,老年大學交由會所服務部實施等;五是整合社區內外醫療機構、家政公司等各類養老資源,將其打造成一站式養老服務供應平臺,輸出各種養老服務。包括醫院綠色通道服務,社區衛生入戶巡診服務、中介幫辦服務等;六是專門設計住戶來電一鍵彈屏系統,當老人有緊急需求向物業服務處打電話或按快捷鍵,客戶中心電腦立刻把來電者的家庭情況通過自動彈屏形式向客服人員顯示,方便服務人員第一時間趕至住戶家中;七是在社區內推進孝文化建設,營造尊老愛老氛圍。連年舉辦“社區孝親敬老模范家庭”和“好兒媳”評選、“爸媽,給您過節”等活動,通過櫥窗,社區報紙等多種形式積極宣揚孝道文化,使得尊老愛老在卓達社區蔚然成風。

  六、卓達物業養老服務體系的推廣價值

  卓達物業社區養老模式一經推出,廣受歡迎,并立刻引起各方關注。被《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中國青年報》、《石家莊日報》等全國及省市主要媒體廣泛報道。卓達物業先后接待了團中央、中央文明委、建設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美國世邦魏理士、朝鮮青盟團等領導、同仁和中外友好人士。河北省老齡委曾兩度在卓達物業召開專題研討會,并授予卓達太陽城“河北省養老示范基地”稱號。卓達物業的管理業績和居家養老特色服務贏得了廣大客戶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帶來了卓達集團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旺銷和卓達物業品牌的極大提升。

  開展物業管理與社區養老的結合,是社會、社區、企業、業主多方共贏的利國利民德政工程。對社會而言,能改善老年人晚年生活質量、緩解家庭壓力,促進社會和諧;對社區而言,是融洽社區人際關系、拉近物業與住戶感情的粘合劑與巧妙切入點;對企業而言,是踐行社會責任,彰顯物業管理社會價值,實現企業社會效益與經濟效

益雙贏的有益嘗試。

篇2: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5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4號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年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年1月29日

  (20**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愿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開放單位食堂等用餐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護理服務;

  (四)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五)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六)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七)為獨居、高齡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八)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第四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按標準配置社區養老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六)制定服務規范和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絡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臺;

  (二)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通過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社區服務網點,運用信息網絡服務平臺開展緊急呼叫、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五)推行社區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記制度,探索建立為老年人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和其他居民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記,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政府對企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運營社區養老設施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監督、評議,向政府反映居民對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愿服務和低齡老年人扶助高齡老年人的活動;

  (四)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區縣民政部門或者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可以根據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需要,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服務商和服務單位。

  企業和社會組織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設施和場所,也可以自行興建養老設施。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并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范、標準,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在城鄉社區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的規劃建設、配置標準、資金籌措、產權歸屬、移交方式、運營監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于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閑置的場所和設施,用于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引導農村地區依托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院等場所,建設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等養老設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逐步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

  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第十四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五條 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政策,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制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政府對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根據需要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配備生活輔助器具。

  第十八條 本市應當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完善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從事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吸納專業人才,并對從事養老服務的員工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家養老公共服務活動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導致老年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享受政府補貼或者政策優惠的養老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由發放補貼的部門收回補貼,取消其享受優惠的資格,并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7年)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

  (20**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居(村)民委員會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日間照料中心、虛擬養老院和農村幸福院等。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愿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和護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六)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活動。

  第六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納入個人誠信平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扶養人探親休假和請假照護老年人的權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規劃、按標準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五)制定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補貼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失獨、殘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補貼。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規范、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工商、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工業和信息化、食品藥品監管、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按照養老服務規劃,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二)具體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三)組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社區推行為老年人服務志愿者登記制度,建立為老年人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

  第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協助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城市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發展,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標準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規劃,以每百戶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建設指標的,按照每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進行配置。所有權、使用權屬于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農村居家養老可以依托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閑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建設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會開放,加快改革轉型升級,提升其社會化運營能力和輻射帶動周邊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水平,使之成為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支持農村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農村剩余勞動力資源,

  培養農村養老護理人才,開展農村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發展農村居民間的養老互助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可以引入家政、物業等社會力量,通過委托運營、公開招標等方式運營。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制定計劃,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適老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和安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養老服務工作者。

  在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養老服務專業的學生,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減免學費;按照規定對從事養老服務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給予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按照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及報銷制度,保障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村)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服務以及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村)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者以投資、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為老年人提供一體化的健康和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按照醫養結合的原則興辦護理機構,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設置醫務室、護理站,開展醫療服務,提高其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能力。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閑置的場所、設施,用于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及社會組織借助云計算、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構建、運用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臺、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網絡,集成養老服務資源,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遠程健康監護、緊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線上線下等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低價或者無償使用政府提供的場所、設施,也可以自行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用水、電、暖、燃氣執行居民生活用戶價格。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投保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政府應當支持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老年人家庭成員等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公布和更新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名錄,并提供查詢服務;對經過考核評估達不到服務標準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從名錄中刪除或者予以注銷,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修建,并處應建面積所需費用總額的罰款。

  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社會養老機構開展社會養老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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