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類
A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為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凡通過檢查所發現的問題,經自行解決處理,未造成經濟損失,均屬未遂事故。凡造成經濟損失及不良后果者,則構成已遂事故。
B按事故產生的原因分
a指導責任事故
b操作責任事故
c設備事故
d交通事故
e火災事故
f自然事故
C按事故的性質分
a一般事故:一人輕傷,設備損壞,修復費用一般設備在500-10000元,關鍵設備在1000-30000元;或因設備事故造成供電中斷10-30分鐘為一般事故。
b重大事故:一人重傷,多人輕傷,設備損壞,修復費用一般設備達10000元以上,關鍵設備達30000元以上;因設備事故而使電力中斷30分鐘以上為重大事故。
c特大事故:人員死亡,設備損壞,修復費用達50萬元以上,或由于設備事故造成停電一周以上。
2、事故報告
A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本單位負責人和安委會辦公室,管理處/專業公司負責人應立即赴現場組織處理。
B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寫出書面材料,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報安委會主任。
3、事故調查
A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
B事故調查的內容:查明事故原因、事故經過、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C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干預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分析
A事故分析分傷害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責任分析。
B事故傷害分析的內容為: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C事故原因的分析分直接原因分析和間接原因分析。
D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兩個方面。
a物的不安全狀態主要有以下4種情況:
?、欧雷o、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缺陷;
?、圃O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莻€人防護用品缺少或缺陷;
?、茸鳂I場地環境不良。
b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挪僮麇e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圃斐砂踩b置失效;
?、鞘褂貌话踩O備;
?、仁止ご婀ぞ卟僮?;
?、晌矬w存放不當;
?、拭半U進入危險場所;
?、伺?、坐不安全位置;
?、淘谄鹬匚锵伦鳂I、停留;
?、蜋C器、設備運轉運行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工作;
?、斡蟹稚⒆⒁饬π袨?;
?、显诒仨毷褂脗€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胁话踩b束;
?、褜σ兹?、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
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的反映,主要表現在身體缺陷、錯誤行為和違紀違章等三方面。
身體缺陷:指疾病、職業病、精神失常、智商過低(呆滯、接受能力差、判斷能力差等)、緊張、煩躁、疲勞、易沖動、易興奮、運動精神遲鈍、對自然條件和環境過敏、不適應復雜和快速工作、應變能力差等。
錯誤行為:指嗜酒、吸毒、吸煙、打賭、玩耍、嬉笑、追逐、錯視、錯聽、錯嗅、誤觸、誤動作、誤判斷、突然受阻、無意相碰、意外滑倒、誤入危險區域等。
違紀違章:指粗心大意、漫不經心、注意力不集中、不懂裝懂、無知而又不虛心、不履行安全措施、安全檢查不認真、隨意亂放東西、任意使用規定外的機械裝置、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碰運氣、圖省事、玩忽職守、有意違章、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等。
E事故間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a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b教育培訓不夠;
c勞動組織不合理;
d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操作或指導錯誤;
e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規程內容不具體、不可行;
f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F事故責任分析是根據調查確定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結論,從而確定事故中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主要責任者是指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事故責任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清造成設故的責任,以便作出處理,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同時使領導和員工從中吸取教訓,改進工作,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5、事故處理
A事故處理應嚴格遵循"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B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C公司的事故由企業領導負責,分類事故根據有關業務分工,分別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報。
D管理處/子公司的事故,由單位領導負責,對事故調查上報。
E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單位的負責人組織實施。
F因忽視安全生產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G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上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安全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檔案資料管理
A凡發生傷亡事故、爆炸事故、火災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都應建立事故檔案資料。
B事故檔案管理是一項日常性的工作,發生一件事故,就建立一個檔案。
C微傷及一般未遂事故均應登記入冊。
D事故調查處理過程的勘察記錄、圖紙、錄象帶、照片、詢問記錄等原始資料,應逐年積累,長期保存。
E事故管理方面的各種統計表,專題報告,事故分析,事故通報等都應留底歸檔。
篇2:AFS醫院差錯事故管理制度
人民醫院差錯事故管理制度
1、由于藥劑人員在調劑、制劑、分裝、領發、貯存、保管、使用儀器等工作中,未給患者造成傷害,但造成藥品浪費,損害儀器設備或發生不應有的錯誤時,均屬差錯。
2、差錯分為配方、發藥時產生品種規格數量差錯、用法用量錯誤,藥品質量不合格、配制錯誤、檢驗錯誤、保管不當、賬物不符、統計差錯、藥品管理錯誤等。
3、差錯分為一般差錯和嚴重差錯。
(1)一般差錯:指差錯發生后能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及損失或未引起不良影響的。
(2)嚴重差錯:指差錯會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引起重大不良影響,但未構成患者人身損害的。
4、發生差錯后應立即向上級匯報,積極采取措施,糾正錯誤,必要時應逐級匯報。
5、建立差錯事故登記本,及時登記差錯原因、經過、后果及處理措施。并每月匯集上報醫務科,嚴重差錯事故應及時上報,說明發生差錯事故的原因及如何避免復發的改進措施。
6、設專人負責匯集差錯、事故,對發生差錯事故的原因、情節及后果要具體分析,定期組織討論、分析,找出差錯事故的原因和性質,從中吸取教訓,制定預防措施,如引導藥劑人員繼續教育,修改不合理操作規程,提醒執行正確操作規程等。
7、差錯事故作為藥劑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8、由于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為醫療事故。應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及時匯報。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按院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篇3: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六)
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六)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