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事故的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各類事故分類及主管部門
第二條事故分類
?。ㄒ唬┥a事故
?。ǘ┰O備事故
?。ㄈ┵|量事故
?。ㄋ模┙煌ㄟ\輸事故
?。ㄎ澹┗馂氖鹿?/P>
?。┍ㄊ鹿?/P>
?。ㄆ撸┕鹿?/P>
第三條 事故等級
?。ㄒ唬┰斐芍苯咏洕鷵p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屬重大事故。
?。ǘ┰斐芍苯咏洕鷵p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ㄈ┰斐芍苯咏洕鷵p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ㄋ模┞毠ぶ貍蚨嗳耸鹿实膭澐?,按國家有關法律及條例執行。
第四條 各類事故主管部門
?。ㄒ唬┰O備事故、生產事故由動力設備、生產部門負責。
?。ǘ┍肮鹿视砂踩h保部門負責。
?。ㄈ┮蚋淖児に囋O計、操作指標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產品質量事故由生產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
?。ㄋ模┗馂氖鹿?、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負責。
第三章搶救與救護
第五條公司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六條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命令、聽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第七條對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場所或火場必須設立警界線。搶救人員應佩戴防護器具,對燒傷、燙傷及中毒等受傷人員,醫護人員應進行急救處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與報告程序
第八條公司各類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總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分析、登記、統計和報告。
第九條 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及時向基層領導及調度報告,事故單位隨即調動由調度通知有關部門分析處理;對重大傷亡、火災、爆炸事故,公司領導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十條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報告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三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七天;對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企業應寫出調查報告書,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機關。
第十一條傷亡事故的報告按國家有關規定、規程執行,凡外單位或機關黨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公司進行統計上報,但要說明傷者的單位,姓名和來廠原由。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者轉為重傷或重傷致死,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做專題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和存檔。各單位將事故報告一式三份填好處理意見后報該事故的分管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審查后拿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環保部門,一份返送回事故單位,一份送本單位存檔(工傷事故經安全環保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必要時可經工會)。
第五章 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發生事故后,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主管領導和有關車間、部室、應嚴肅認真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并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對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的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應邀請上級主和管部門或當地勞動、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應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檔案、臺帳,負責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記錄、照片、技術登記、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記表應寫明事故的單位名稱、部位、傷害情況作業概要、事故概況。
第十六條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蓄意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生,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事故處理原則
第十九條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數)事故,扣罰責任人當月20%崗位工資、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直接經濟損失在200-1000元(含本數)事故,可根據情節和態度好壞,扣罰責任人當月50%崗位工資,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數)的,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
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3%,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5%,給予行政記大處分,解聘待崗。
第二十三條造成經濟損失萬元以上,按前款處理后,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造成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專案查處。
第二十五條性質惡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處理,性質惡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違規、違制操作和指揮,雖未造成經濟損失,但情節嚴重,影響較大,(包括未遂責任事故),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經查證,對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的責任單位,從重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
篇2:醫院醫療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
> 某醫院醫療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1、醫務科、護理部及醫療、醫技科室都應建立醫療差錯、事故登記、討論報告制度。各科室應指派專人登記發生差錯、事故的經過、原因及后果,務必做到及時、準確并及時組織討論總結。
2、凡發生醫療差錯、事故或可能是醫療差錯、事故的事件,當事人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剖邑撠熑思皶r向醫務科或護理部報告。發生嚴重差錯或醫療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報告醫務科、院領導。對重大事故,應做好善后工作。當事人及所在科室主動填寫差錯登記表或醫療事故登記表。
3、差錯、事故發生后,如不及時(當即)匯報,或有意隱瞞,事后發現,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4、差錯、事故發生后,醫務科護理部及其它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事發的詳細經過,并必須于當班或當時完成調查經過(含討論),盡快做出準確的科學結論。由醫院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上報院領導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醫務科、護理部在組織調查處理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過程中,應有專人保管有關病案、資料和空藥瓶、血袋,任何人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丟棄,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6、為查明事故和醫療糾紛原因,必要時由醫務科、護理部向死者家屬及時提出尸檢要求,要有書面要求及家屬的書面答復意見。如拒絕和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的判斷,由拒絕和托延一方負責。為確保尸檢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應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具有冰凍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
7、情況調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屬、單位做詳細說明。任何人不得隨意向其家屬及單位解釋。必須嚴格遵守保護性醫療措施。
8、各科室要嚴格執行各項部門規章及醫療制度,積極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錯事故的發生。
篇3: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7)
> 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七)(一)各科室均應建立醫院缺陷、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登記本,并設專人管理,對科內發生的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和糾紛及時登記??苾葢皶r組織討論,分析原因,定性后將差錯、事故、重大糾紛記入差錯、事故登記本并及時上報。
(二)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要及時上報醫教科。一般差錯一月內上報,嚴重差錯一周內上報,醫療事故和重大糾紛當日上報。
(三)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糾紛,首先由科室派專人負責接待、記錄、處理,要耐心聽取意見,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對原則問題不要輕易下結論,須經科、院討論后正式向家屬解釋。要做好保護性醫療工作,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如科室處理有困難,醫教科、門診部、護理部可分別派人協助解決。
(四)對重大醫療事件或醫療糾紛,醫教科應在24小時內向市衛生局作口頭或書面報告,并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五)醫療差錯、事故和糾紛的原始資料必須嚴密保管,不得丟失、涂改、偽造、隱瞞及銷毀。
(六)對臨床診斷不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因有爭議的死亡事件,必須進行尸檢。醫生應及時填寫尸檢通知單,由家屬簽字。如家屬堅決不同意尸檢,動員家屬履行簽字手續。如未做尸檢動員工作而影響醫療糾紛的處理,由當事醫生承擔責任。
(七)醫教科對科室上報和病人投訴的醫療事件,要及時做好登記。登記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及當事科室、醫療事件遭遇人及住址、事件的發生經過或投訴的主要內容。并及時進行調查,有關人員和科室應在一周內將事件經過、對投訴的答復和科室的定性意見上報醫教科。
(八)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每季由院安全醫療小組討論鑒定和評析,評析內容為醫療事件的原因、性質,糾紛屬可以避免、創造條件可以避免或不可避免,并對當事人和當事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并于次月10日前上報衛生局。
(九)每月組織一次醫療缺陷登記、定性及差錯、事故、重大糾紛登記、上報情況檢查,如有隱瞞不報,對當事科室進行必要處理。
(十)對發生的醫療事件,由醫教科負責檔案組卷,內容包括醫療事件信息來源、當事科室的討論意見、當事人的書面陳述和認識、院部的調查報告、定性意見、醫院的處理意見、醫患雙方的協議書、院科二級的評析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