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內交通事故處置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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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內交通事故處置措施(二)

  小區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迅速設置警告標志,立即報警,然后關掉事故汽車的引擎,拉緊手剎車以防汽車滑動,照顧受傷人員,具體的方法是:

  1. 放置警告標志

  l在出事車輛后約十公尺處,亮起危險警告燈號,前輪轉向一邊。如在夜間,還要亮起前燈照亮出事車輛。

  *如出事車輛著火要把相關的車輛調遣到稍遠的地方,以防燃油箱爆炸。

  *向來往車輛示警,揮手叫后面來的車輛靠邊停下;在晚上用手電筒截停車輛。迎面駛來的車輛根據情況也要攔截停駛。

  *如果有三角形警告牌,要放在出事車輛適當的位置。

  *注意保護現場和保護自己。

  2. 報警

  *根據掌握的事故情況,立即撥打“122”報警。

  *報警時要說明車禍的準確地點,涉及的車輛.人員及其現狀.聯系電話的號碼。

  *對交警提出的問題,應一一回答清楚,待警方詢問完畢后,方可掛上電話。

  3. 關掉相撞車輛的引擎

  l關閉汽車的點火開關,鑰匙要留在點火開關內,以免鎖上方向盤,這樣稍后要移動汽車就會較方便。

  *檢查汽車的手剎車是否已拉緊。

  *不要吸煙,在場人員不能吸煙。告誡遠離出事地點的人員也不要吸煙。燃油箱可能破裂,滲出汽油到路面上,即使小小星火,也會著火焚燒。

  4、搶救傷者

  l切勿移動傷者,以免加重傷勢。不過要是傷者身處險境,寧可加重傷勢,也要把傷者移到安全的地方。

  *不要清除傷者臉上或身上傷口插著的碎片.玻璃,以免流血更多。

  *檢查傷者能否呼吸自如,并松開衣領或束著頸部的衣物。

  *不妨讓傷者自行處理創傷,必要時可作示范。傷者可緊按住手上腳上傷口或用干凈手帕、紙巾等按在傷口上止血。

  5、救治傷者的先后順序

  *不論是交通意外還是其它意外,如炸彈爆炸等,應按照先救治重傷員,后救治輕傷員的順序救治傷者。

  *巡查周圍,并召集或疏散相關人員到達安全位置。

  *安慰傷者,告其救護人員正在趕來,并告知同車者都已經獲得救治。

篇2:某幼兒園車輛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幼兒園車輛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做好師生交通安全事故防范處置工作,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師生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園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

  2,緊急處置原則;

  3,協調一致原則;

  4,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

  二,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指揮體系:

  1,成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領導小組.

  組 長:**(園長)

  副組長:****

  組 員:全體教職工

  2,領導小組職責:領導小組主要是對全園人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小組成員將分別擔任應急預案中各工作組負責人或成員,上一級行政因外出公干等特殊情況無法達到現場或不能履行職責,經授權由下一級行政(副組長)代履行職責.

  園長是應急預案的總指揮,根據事故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和發布解除救援行動的信息,各小組按統一指揮,分級響應,崗位責任,互相配合的運行原則,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救護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做好穩定教育教學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向當地上級或當地有關部門通報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并提出要求支援的具體事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當救援過程中,上級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幼兒園的指揮系統應主動成為聯合指揮中的一員.幼兒園的應急指揮主要任務是提供救援所需的幼兒園信息,配合其他部門開展應急救援.

  三,應急響應過程和應急處理程序:

  (一)接警與通知:

  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包括行政,教職工等)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的事故的情況報告園長室,園長和領導小組人員必須掌握的情況有:事故發生的時間與地點,種類,強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況后,領導小組應立即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工作,還應根據需要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部門參與現場救護.

  (二)現場應急搶救,現場保護: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門房,值班教師,校醫等.

  1,在場人員(包括行政,教師,職工)應首先檢查師生受傷情況.如果有師生受傷,根據先重后輕的原則立即對受傷師生進行應急救護處置.同時,叫旁邊教師或門房聯系園長和總務主任,園長和總務主任接到報警后,立即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工作,還應根據需要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部門參與現場救護.

  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后,應馬上接替在場行政,教師對受傷師生進行救護處置,盡快確認傷者中哪些需要送醫院救治.如需送醫院救治,應確定送到哪一所醫院,搶救小組組長馬上通知司機或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受傷人員較多時,可租車運送傷者.在急救車到達前,幼兒園保健醫生負責受傷學生救護處置.組長通知幼兒園門衛要確保急救車,交警車輛進校園后有人引導.急救車到達后,組長應立刻向急救人員報告情況,派班主任和保健醫生隨車參與救治(教師受傷送院要派工會委員).

  2,班主任及時通知家長事故情況和幼兒被送往的醫院地址,請家長到醫院,工會通知教師家屬發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醫院地址,請家屬到醫院.

  3,園長及分管領導應組織在場行政,組織事發現場人員簡單調查事件發生的過程,用分隔調查形式,不誘導;并實事求是做好書面記錄,被調查人員要簽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待公安交警部門趕到后及時移交現場保護.

  (三)聯絡,教育: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行政,值班教師,保健醫生等.

  1,接到園長通知啟動預案后,行政辦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報告部門,部門負責人和報告人.報告內容經園長審查同意后送交教育局.屬園方責任保險事故還要及時報知保險公司.之后隨時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2,行政和班主任分m.airporthotelslisboa.com別做好教職工和幼兒的教育工作,穩定師生情緒,要求各類人員絕對不能以個人名義向外擴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對情緒反應較大者安排心理教師進行輔導;如有新聞媒體要求采訪,必須經過園長或上級部門同意,由小組統一對外發布消息.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采訪,以避免報道失實.

  3,行政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寫出書面報告.

  (四)家長接待和后勤支援:

  組 長:**

  成 員:年級組長 ,門衛等

  1,組長根據園長通知啟動本組工作及通知門衛防止肇事車輛逃逸.

  2,看望,援助,救助傷亡師生家庭.如有個別家長來訪,行政領導,班主任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根據幼兒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條款規定,總務主任,工會小組長分別協助處理傷亡幼兒和教師的善后工作,安排住院師生的家屬的食宿.

  3,要依法調解安撫,不要信口開河,隨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則.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決.幼兒園在無力調解幼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時,組長報請上級部門介入調解解決.

  4,事故處理結尾階段,行政辦起草《協議書》,并交教育局法律援助中心審核.《協議書》要寫清協議雙方的身份;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事發時間,地點,雙方達成的補償協議;雙方簽名等內容.整理病歷卡復印件,醫藥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報保險公司理賠.

  5,安保

  

  人員嚴格核查外來人員身份,不準非當事人家長和閑人進入校園,保證校園的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幼兒園,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權益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事故調查:

  組 長:**

  成 員:上級指派的領導,及相關各線領導.

  1,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及調查工作.調查事故原因,整理事故記錄,形成書面報告.

  2,并向教育局報告事故處理結果.對違反本預案,不履行應急救援工作的,發布假消息的,不服從應急救援指揮的人員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總結經驗教訓,查找制度,政策,設施等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措施.

篇3:某客運公司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客運公司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條:總則

  為了防范交通事故的發生,規范在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時的處理程序,依法、公正、公平的處理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和責任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查處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與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事故的管轄

  一、凡我公司車輛涉及或我公司人員因工作原因涉及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全運營部都具有管轄權。

  二、凡公司的車輛之間、人員之間、車輛與人員之間發生的輕微事故,在肇事雙方自愿服從調解處理的前提下,安全運營部根據現場和有關部門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自行處理。

  三、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輕微事故,責任分部按本辦法自行處理,處理結果必須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報安全運營部。

  四、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全運營部按本辦法處理。

  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額不確定時,由安全運營部、維修中心、責任分部相關人員及涉案人員共同定損。

  六、凡屬于涉及本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首先報告安全運營部,由安全運營部根據事故的性質、大小,報告交警、保險、旅游監察等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條:交通事故的處理原則

  發生大、小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苗頭,都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以現場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分析原因,劃清責任,按責論處。由安全運營部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進行原因分析,達到教育責任人本人及全體員工、防范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

  第四條:交通事故的報告、處理程序

  一、事故報告程序

  1 、發生輕微事故,涉及的分部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和安全分管領導,安全分管領導應在一小時之內向總經理匯報,安全運營部以《安全日報》的方式,向總經理報告;

  2 、發生一般性事故,涉及分部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和安全分管領導,分管領導接到報案的第一時間立即報告總經理;

  3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安全運營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安全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安全分管領導、安全運營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以最快的方式趕到現場,搞好現場處理,了解基本情況,對事故性質作出初步認定,安全分管領導根據事故性質,及時向總經理、交通、交警、旅游監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在事發后 2 小時內上報文字材料。

  二、現場處理

  1 、現場處理應遵循“傷者第一、救護第一”的原則。

  2 、發生事故后 , 首先盡可能地搶救傷者,駕駛員或現場員工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屬地安全員或屬地領導 , 在不破壞現場(設置標記、灰印等)的前提下盡快疏通道路。

  3 、安全人員接到報案后,要立即趕到現場,同時報告安全運營部或安全分管領導;安全人員到達現場后應首先檢視有無傷情,了解傷者基本情況,及時組織搶救,以最有效的方式將傷者送往就近醫院搶救治療,待有關人員到達后參與事故處理;同時,測繪事故現場圖、收集有關證據證言、影像資料、旁證材料、事故經過等原始材料。

  4 、安全運營部人員接到報案后,向報案人簡單了解情況后報告分管領導,并根據情況,聯絡交警、保險、救護、旅游監察等相關部門參與現場處理。

  5 、現場的搶救、調查、取證、測繪及影像資料的攝取等現場處理程序完成后,安全運營部制定事故車輛的施救、搶修方案并組織實施,所涉及到的公司各個部門要積極配合。因事故導致車輛嚴重損毀,超出了公司的施救搶修能力的,安全運營部應協調保險及社會專業施救機構積極完成事故車輛的施救搶修任務。

  6 、有人員受傷住院治療的,安全運營部和涉及分部要妥善安排好傷者的護理,與醫護人員溝通,隨時掌握傷者情況,及時辦理轉院、出院手續。

  7 、凡發生大小事故,責任駕駛員立即下車待崗,接受調查處理,如實寫出事故經過,有處理權限的部門(安全部、分部)經理或安全助理應及時主持對肇事駕駛員進行談話教育,使其認識到錯誤和危害,接受處理決定,處理程序履行終結后,調整好工作狀態方可繼續上崗。對典型案例,機務安全部要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防范類似事故發生。事故處理時限如下:

  ( 1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的輕微性事故,由所屬分部在事發當天完成調查,做出處理決定。并將結果于次日報送安全運營部。

  ( 2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至 4999 元的,安全運營部在事發當天完成調查,次日做出處理決定。

  ( 3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00 元以上的,由安全運營部在事發當天開出《事故處理待崗通知單》, 5 天內完成調查(責任分部的調查時限 2 天,安全部的調查、處理時限 3 天),做出處理決定。

  ( 4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因相關因素暫時不能確定的,安全運營部在事發當天開出《事故處理待崗通知單》,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確定后的 3 天內由安全運營部做出處理決定。

  ( 5 )凡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在當月底行文處理。

  ( 6 )違反上述規定的,每

  次罰相關責任人獎金 50 元。

  三、損失確定

  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的事故,責任分部的安全助理或安全員及時協調維修中心并組織責任人共同定損,及時修復車輛。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安全運營部應協調組織保險、維修、配件供應等有關部門,以及事故涉及的責任分部、責任人共同參與,及時進行損失認定并組織事故車輛搶修。所有事故的定損,責任單位(分部、安全部)都必須記錄完整,存檔備查。

  四、結案處理

  1 、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行車輕微事故,由分部經理或安全助理主持、安全員記錄,涉及到的責任人參加進行事故分析,做出責任認定,依據本辦法第六條做出處理決定,開出處理通知單,并將事故處理結案材料在次日報送安全運營部。

  2 、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行車事故,由安全運營部主持,分部安全管理人員與涉及到的事故責任人參加,召開事故分析會,進行調查分析,做出責任認定(有交警部門介入的,按交警部門的認定)。

  3 、安全運營部在責任認定后三日內征求分部意見后擬定處理文件,報分管領導審批處理。

  4 、對于違章現象、事故苗頭(指車輛駛出路外、側翻、碰山等重、特大險情),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的一般及一般以下的事故,由安全運營部處理,報安全分管的領導審定后執行;未損傷車輛的扣當月安全獎,損傷車輛的先扣除當月安全獎,再按事故損失比例承擔經濟損失。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的事故及一般以上事故,原則上一律提請交警部門依法處理,安全運營部依據其處理結論按本辦法進行處理。

  5 、對事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有處理權限的部門申請復議。即:對分部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安全運營部申請復議,對安全運營部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公司安委會申請復議;凡是經復議處理的決定或安委會的處理決定為最終處理決定。

  第五條:交通事故的處理材料

  凡屬交通事故或重、特大交通事故苗頭,安全運營部必須存檔以下材料:

  一、肇事人手寫的事故經過;

  二、事故現場圖;

  三、現場旁證;

  四、現場影像資料;

  五、安全違章、肇事情況調查表;

  六、責任認定書、結案書;

  七、直接經濟損失有效票據;

  八、對肇事人的處理結論;

  九、其它有關的材料;

  第六條: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

  一、事故處理后由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二、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00 元以下的行車輕微責任事故,第一次扣安全獎 15 元;第二次扣當月安全獎; 30 天內三次、合同期內達四次的提請安委會予以解聘。此類事故只計入事故責任人安全考核和責任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率考核,不計入責任單位的事故頻率、次數考核。

  三、凡是不涉及本公司以外的第三者且直接經濟損失介于 200 元(含)- 30000 元的一般性事故,在肇事雙方自愿服從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調解處理的前提下,按照責任人所負事故責任的比率(如:全責為 100% 、同等責為 50% 、主次責(有 9 : 1 、 8 : 2 、 7 : 3 、 6 : 4 )與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的 10% 的積承擔經濟責任(事故總損失的 10% ×個人事故比例來承擔事故的部分直接經濟損失)。

  損失金額

  責任人

  待崗學習

  備注

  5001-10000 元

  負主責駕駛員

  2 天

  10001-15000 元

  同等責任

  2 天

  15001 - 20000 元

  同等責任

  3 天

  20001 - 25000 元

  負次責駕駛員

  3 天

  25001-30000 元

  負次責駕駛員

  3 天

  損失 20000 元以上負全責的、損失 25000 - 29999 元負主責的、 30000 元以上負同等責任給予解聘。

  重大(指造成人員死亡 1-2 人,或重傷 3-10 人或財產損失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特大事故(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3 人以上;或重傷 11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時重傷 8 人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時重傷 5 人;或財產損失 6 萬元以上的)一律由交警部門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公司對肇事人給予解聘。

  四、有交警介入處理的,根據交警做出的處理結論,按責任承擔事故的部分直接經濟損失。按第六條第三款處理。凡有交警部門介入處理的事故,交警部門收取的事故處理費由肇事人承擔。

  五、由于駕駛員保管車輛的責任心不強或車輛停放不當,造成車輛、財產受損,按事故的全責承擔部分直接經濟損失。

  六、對多起行車肇事的,在處理過程中,視其情節,加重處罰:

  1 、 30 天內發生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輕微性事故(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 2 起的,除按照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外,并處待崗學習、執勤半個月;發生 3 起的,予以解聘。

  2 、 30 天內發生一般性事故(單起事故按第三條未達到待崗學習、執勤的)和輕微性事故各一起的(不含直接經濟損失 200 元以下的事故),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進行經濟處分外,并處待崗學習、執勤 20 天。

  3 、 30 天內發生輕微性事故 1 起(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之后,再次發生一般以上事故,而且所發生的事故按第三條規定已達到待崗學習、執勤 15-20 天,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經濟處理外,并處待崗學習、執勤 25 天。

  4 、 30 天內發生輕微性事故 1 起(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之后,再次發生一般以上事故,而且,所發生的事故

  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已達到待崗學習、執勤 20-25 天,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經濟處理外,予以解聘。

  七、隱瞞事故不報,一經查出,對責任人視其情節,給予停崗 3 個月或者解聘的處分。

  八、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分部,追究分部領導的責任。一經查實,每一起隱瞞事故扣分部經理及分管安全經理助理當月獎金 100 元,月考核達到 3 起的,取消當月獎金。年度考核發生隱瞞事故不報達到 5 起的分部,對責任分部班子的年度考核實行否決。

  第七條:替班、副班駕駛員及其他人員肇事的處理

  一、經公司考核,辦理了合法手續的替班、副班駕駛員(指未熟悉路況、車況,公司安排跟車的駕駛員)在單位安排的替班、跟車中發生事故,按以下規定認定責任:

  1 、試用期駕駛員發生 200 元以下次輕微事故 1 起的,延長試用期一個月,發生 2 起的終止試用;發生輕微事故損失 1000 元以下的,延長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駕駛員發生事故損失超過 1000 元以上的,終止試用。

  2 、主車駕駛員擅自離崗讓副班駕駛員單獨開車肇事的,主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理;副班駕駛員按偷開車輛處理;

  3 、副班駕駛員擅自單獨開車肇事的,負全部責任。

  二、其他非生產性的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同意,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參照本辦法酌情處理。

  第八條:嚴重違章肇事的處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違章肇事的,屬于嚴重違章行為,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自理,視其情節輕重,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實行經濟處罰外,一律解聘。

  一、醉酒后開車;

  二、無證駕駛車輛;

  三、擅自帶學徒開車;

  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外單位駕駛員駕駛;

  五、擅自開車辦私事;

  六、偷開車輛;

  七、本單位員工攜帶“三禁品”上車的;

  八、擅自雇請駕駛員開車。

  第九條:非工作性涉外事故的處理

  擅自為外單位或他人開車 違章肇事 ,造成公司連帶責任,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切后果由肇事人承擔,并予以解聘處理。

  第十條:事故費借支、審核、報賬規定

  一、事故借款、報賬由公司 安全運營部 負責事故處理的 安全管理人員 直接向財務部辦理 , 并按程序及時完成事故理賠、報賬。

  二、突發事故急需借款,總經理及財務總監不在公司時,經分管領導審批并電話請示財務總監、總經理后可直接到財務借款,財務部應及時督促完善借支手續。

  三、事故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必須齊全有效。無法開具國家統一有效的各種票據的,必須有領款人和兩個經辦人簽字蓋章及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的簽章,方可報賬。

  四、財務設立安全專項賬目,每月對安全費用(含借支)清算一次。

  五、安全人員必須做到一起事故結案后其經費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結清,不得占用安全經費,凡拖欠、占用安全經費,情節嚴重的,按挪用公款論處。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有事故處理權限的管理人員和為事故處理舉證的員工,必須以實事求是、誠信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公平的分析、舉證和處理,處理材料必須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憑主觀臆斷草率處理,更不能捏造、歪曲事實、偽造證據,徇私枉法。一經發現,按照公司的誠信原則視其情節,給予撤職、停崗、停薪、解聘處理。

  二、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三、本辦法頒布后,與此辦法相悖的公司內部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四、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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