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手段
運用法律手段是物業環境管理的一種強制性措施。環境管理一方面要靠立法,把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和作法,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強制執行;另一方面還要靠執法,環境管理部門要協助和配合司法部門對違反環境法律的犯罪行為進行斗爭,按環境法規、環境標準對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可以提起公訴,直至追究法律責任,也可依據環境法規對危害人民健康、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直接給予各種形式的處罰,責令賠償損失等。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從中央到地方頒布了一系列環保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物業管理和物業環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對物業環境、城市環境和整個地球的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起到了十分明顯的效果,但存在的問題還不少,致使環境管理的宏觀調控能力受到影響。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立法不完善
首先,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某些法律條文不明確、不具體,使許多具體問題難以解決,不利于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與監督。例如,污染使受害人難以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在尋求行政或經濟制裁時,又沒有明確的程序可依,法律對此規定不具體,不易操作,處理實際問題時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
其次,法律在賦予環境保護與管理機構某些職權的同時,并未賦予相應和必要的執法手段和權利。
再次,由于部門職能獨立,常依企業的隸屬關系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不利于當地政府對所轄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起責任。
(二)執法體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各項經濟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向法制方面轉移,但由于歷史和現實方面的原因,一些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不按法律辦事,僅顧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憑領導個人意志行事,行政干預多,違反建設項目環保執法程序,不惜耗竭資源、破壞環境的事件經常發生。因此,為改變這種不良局面,應完善執法體制,建立環保經濟責任制,責任人承擔防止環境污染的責任,自覺遵守、執行環保法規,履行法定義務。
二、經濟手段
在物業環境管理中,我們要遵循價值規律利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調節生產者在資源開發中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的行為,以便于限制損害環境的社會經濟活動,獎勵積極治理污染的單位和個人,促進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充分發揮價值在環境管理中的經濟杠桿作用。如排污收費、經濟處罰、損失賠償、治污獎勵等保護環境經濟措施的綜合利用。
當前,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是一種利益導向型經濟運行機制,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為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在當前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千方百計地將生產經營造成的污染損害轉嫁給社會,形成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企業或個人的行為對活動以外的企業或個人的影響。外部效應導致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不一致,使市場實際價格不同于最優價格。外部效應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好的外部效應的例子是,上游農民植樹造林,保持水土不流失,下游農民能夠得到灌溉用水和免受洪水與流沙之害。但上游的農民并不一定有這樣做的積極性。壞的外部效應的例子是,上游伐木會對下游的種植、灌溉、運輸、工業生產、居民生活等方面產生很多壞的影響,造成洪水泛濫、水土流失、生存環境惡化。這對下游居民和全社會都是成本,但上游居民并不承擔這一成本。他們沒有動力考慮這一成本,并且停止伐木還會減少上游居民的收益。另外,上游居民之間的競爭關系也不允許單一上游居民單獨承擔社會成本,只有全體上游居民都承擔這種成本,單一的上游居民才不會在競爭中失敗。因此,必須采用經濟杠桿,制定對所有上游伐木者同樣的標準和激勵機制使他們都承擔這一成本。
目前,由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不力,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這種外部的壞效應現象越來越明顯,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把排污費作為企事業單位的環保補助金,并規定企業單位繳納的排污費可從生產成本中列支,這是不公平的。
企業把排污費列入成本,隨著產品流通過程的完成,最后還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形成一家污染,全民負擔的局面。
(二)現行有關環境保護優惠措施已失去效用。十多年來,國家在經濟優惠政策方面,對“三廢”綜合利用產品和環保產品的生產、銷售、價格等方面給予了一定優惠條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這些優惠條件已失去鼓勵效果,產品銷售、生產、價格等屬于企業自主權,優惠條件已不復存在。因此就要求進一步加強經濟方面的管理,對環境和資源實行符合價值規律的管理方法,要根據市場經濟的特點給予新的稅收、信貸等優惠,懲罰環境污染者,獎勵環境保護者,以促進
篇2:物業知識教材:物業水環境管理
物業知識教材:物業水環境管理
一、物業水環境的監測
物業水污染的監測主要是對物業所在區域的陸地水體污染、物業使用水質、物業排放水質等進行監測。對物業水污染進行監測時,首先要對水的外觀、透明度、色度、濁度、水溫、氣味、pH值、電導率、苯氯、亞硫酸根以及氧、CO2、H2S、游離氯等可溶氣體進行監測,一般現場采樣后立即測定;其次,物業水體的一個特別重要的方面是它含有致病病原生物,因此要重視對物業水體致病病原生物的監測。這些致病病原生物主要有傷寒菌、霍亂菌、A型肝炎病毒、脊髓灰白質炎病毒、大腸桿菌等,此外,還包括了原生物,如犁形鞭毛蟲,它可引起胃腸功能失調。
雖然現代水消費技術的發展,已很大程度地削減了水載流行病污染物的威脅,但是這種威脅并沒有完全解除。水中存在的大腸桿菌群表明水有受病原體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盡管這些寄生在人類和其他溫血動物糞便中的細菌本身一般不致病。雖然大腸桿菌類并不是糞便污染的確切指示物,但是仍被廣泛地使用,因為它是一項檢驗物業水體水質各種致病生物體存在的常規基礎檢驗。
值得注意的是,對不能現場測定的水樣,則需妥善保存或進行預先處理,以防止變質、被污染或造成吸附損失。一般除對儲存容器質量嚴格要求以外,有時還要加入適當的保存藥劑,調節保存溫度和pH值,并限制測試期限。
二、物業水環境質量評價
三、物業水環境質量的管理
(一)控制污染源
在水域、水系或水體污染源調查、監測及污染現狀評價的基礎上,明確環境目標,采用總量控制的方法,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進行控制。
(二)保護水體,防止污染
在國外通過規定水域等級,把水域劃分為以下6種污染控制等級:
1.特殊保護級(S級)
特殊保護級是指完全禁止廢水排入、只允許P級水域的水流入,如飲用水源、天然公園內的水域。
2.保護級(P級)
保護級是指排入的廢水要經過處理、達到BOT≤20mg/L,總懸浮固體SS≤30mg/L、pH=6.6~3.5、大腸桿菌數≤200個/毫升,其他有害物也必須控制在規定的排放標準之內的水域。
3.控制級(C級)
控制級是指排入的廢水其BOT、SS、pH與P級相同,但其他污染物濃度如若超過P級標準,必須經過充分稀釋后方允許排入的水域。
4.受限制級(R級)
受限制級是指排入的廢水中除大腸桿菌數不超過1000個/100毫升外,其他污染物要求與C級相同的水域。
5.河口級(O級)
河口級是指廢水經過低度處理后方準排入的水域。
6.地下水保護級(U級)
地下水保護級是指地下水域范圍。
在我國,水體保護特別重視飲用水源取水口的保護,并把水源地劃分為一級、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是指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為100米的區域;二級保護區是指以一級保護區的邊緣為起點,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的范圍。對設置一、二級保護區仍不能滿足要求的,可增設準保護區,即以二級保護區邊緣為起點,上游1000米、下游50米的區域。上述各級保護區均應設有明顯標志,并嚴格執行《飲用水資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Ⅱ類標準,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標準。
篇3:物業知識教材:物業大氣環境管理
物業知識教材:物業大氣環境管理
一、物業大氣污染監測
對物業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進行監測時,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時間的變化規律,結合氣象周期的變化規律以及監測目的要求的時間分辨率(如確定污染物對人體的慢性危害時,需測定污染物的日平均、月平均或某一時段的平均濃度,急性危害則要求3分鐘的分辨率,光化學煙霧危害要求10分鐘的分辨率等),來確定大氣污染監測的采樣周期。
為了顯示出污染物的空間分布情況,要注意正確選擇監測點。不同污染物和污染源所造成的大氣污染范圍是不同的。由點源和線源引起的小范圍的污染,污染濃度分布主要取決于大氣擴散過程。應根據大氣擴散模型計算出地面濃度分布最大點,此點即為最佳采樣監測點。由面源引起的一定區域的污染,由于這類污染的地面污染濃度分布相當均勻,主要受地形和當時氣象條件的影響,且有明顯的日變化和季節變化規律。因此,可按均勻區的范圍、用地類型和均勻氣象區特性,在預計的最高濃度點設置監測采樣點。
關于大氣污染監測點的密度的確定,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監測范圍。由于高大建筑物和熱島效應的影響,其中各局部的污染物濃度差異可能很顯著,但考慮經濟性,又不能在每個均勻區都設監測點,而只能折衷選定能達到一定置信水平的點數,有的直接按人口密度來確定監測點數;有的采用方格法,即將每個均勻區分成若干小格,求出每個小格的污染物通量,再綜合考慮區域具體情況確定區域監測點數;二是采樣周期的長短。監測結果的平均時間越長,其代表區域空氣質量的合理性也越顯著,監測點也可適當少一些;三是污染物的化學活性。有的污染物惰性很強,如CO,可在空氣中停留幾十天甚至幾年,除公路兩側外其濃度變化較小;而SO2在空氣中很易氧化,僅能停留幾小時到幾天,變化較大。因此,確定監測點密度還要考慮污染物的化學活性。
最后,是關于大氣污染物采樣的問題,大氣污染物采樣可分為氣態污染物采樣和粒狀污染物采樣兩方面。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有直接采樣和濃縮采樣兩種。直接采樣適用于污染物濃度較高或測定方法靈敏性較好的情形;濃縮采樣則適用于污染物濃度較低、毒性較大又無足夠靈敏的儀器進行測定的情形。粒狀污染物的采樣也有降塵和飄塵兩種。降塵實行定期采樣,采樣器放在四周開闊的建筑物頂上,以避免地面灰塵和風沙的影響,最好放在距地面1.2米以上,靠近污染源處。同時,為防止塵樣長藻,可在采樣器中加少許CuSO4溶液,在磨口瓶中加入異丙醇以防冬季結冰。飄塵的測定有專門的采樣器,如安德森采樣器。它是使空氣以一定流量通過濾料,把飄塵捕集下來稱重來確定的。
二、物業大氣環境質量評價
為了掌握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現狀,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居民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預測、分析大氣環境質量變化的趨勢,均需要對物業大氣環境質量進行評價。
(一)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評價標準、范圍和內容
1.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評價標準
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評價,主要是以國家和地區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大氣中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濃度值,大都是根據它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來制定的,以此作大氣質量標準,便于統一對比。在評價工作中,除了需注意污染物在大氣中的含量水平,還需注意接觸時間的長短。因為污染持續時間不同,即使大氣污染濃度相同,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也是大不相同的。在評價大氣質量時,對不同污染物常按不同時段找出相應的標準濃度,如小時、日或年的平均容許濃度以及瞬時或某一時段內的最大容許濃度等。
2.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評價范圍
大氣環境質量評價范圍,主要在人口眾多、大氣污染顯著的物業區域進行,它是城市環境質量評價、制定城市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工業物業環境管理工作中,有時對廠區的大氣質量、污染嚴重的車間也要進行大氣環境質量評價,以便為污染源控制提供依據。
3.物業大氣環境質量評價的內容
物業大氣環境質量評價主要是大氣污染的評價。由于選用的評價參數主要是化學污染物,根據當地的環境要求和污染物在大氣中的含量水平來評價大氣的污染程度,所以它實質上是以化學環境質量評價為主,并不是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綜合評價。
(二)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評價程序
1.選定評價參數
物業住用人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雖然種類很多,但帶有普遍性的主要污染物卻只有5~6種,即總懸浮微粒(TSP)、飄塵(IP)、SO2、NO*、CO、光氧化劑(O3)等。在進行大氣環境質量評價時,首先要根據本地區環境特征和污染現狀,選擇量大面廣、對本地區大氣環境污染有決定性影響的污染物作為評價參數。我國城市物業大氣污染主要是煤煙型污染,所以大都選用TSP和SO2兩個評價參數。如果物業區域機動車較多,燃煤且低空排放的污染源較多時,可選擇TSP、SO2、NO*、CO、O3等幾個評價參數。
2.采集代表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監測數據
根據選定的評價參數、污染源分布、地形、氣象條件等確定相應的布點、采樣方法,設計監測網絡系統,以獲取能代表大氣環境質量的監測數據和同步的氣象數據。
3.選定評價方法
我們常選用環境質量指數EQI(簡單平均法或加權平均法)來對物業大氣環境進行評價。用于評價大氣環境質量的綜合指數有不同種類,如用于評價大氣質量逐日變化情況的有格林大氣污染綜合指數、安大略大氣污染指數、污染物標準指數等;可兼用于評價大氣質量長期變化和逐日變化的指數,有白勃考大氣污染指數、橡樹嶺大氣質量指數等;只用于評價大氣質量長期變化的指數,有密特大氣質量指數、極值指數、加拿大大氣質量指數等。
4.物業大氣環境質量分級
物業大氣環境質量分級是根據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的。選作評價參數的主要污染物,如果它在大氣含量中的實測濃度達到一級標準,則其評分為最高分。根據這種指導思想,可把大氣環境質量劃分為五個等級,按標準評分。這種評價分級方法的特點是簡明而標準統一,便于各區域對比。
三、物業大氣環境質量的管理
在大氣環境質量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城市的功能分區,實施大氣環境質量的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管理。對嚴重污染區實行重點控制,逐步建立煙囪控制區,并對功能區實行環境目標管理。具體采取的對策是:
(1)實施主要污染物分區總量控制,按污染源的排污分擔率逐年分配污染削減指標,并與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考慮,建立環境責任制,實施獎懲制度;
(2)制定有利于控制大氣污染的生產與生活方式和措施,降低生產和生活所形成的污染物對大氣環境的破壞;
(3)加強對大氣污染特別是消煙除塵的監督管理,分區選擇控制點和控制時段,根據環保目標和規章制度實施監督,對達不到要求和違反規定的,按處罰制度規定的辦法,采取諸如教育、警告、罰款、停止使用等措施及時處理。同時加強大氣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排污單位的情況,運用經濟手段征收排污費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