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保安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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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保證警用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保安隊(安保部)、報警中心所有警用器械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部經理負責對對講機、巡更器等器械申購的審批、選型。

  3.2保安部經理助理負責選購等工作。

  3.3保安部文員負責對講機、巡更器等器械的發放和登記工作。

  3.4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負責警用器械保管、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3.5執勤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警用器械。

  4作業規程

  4.1對講機的維護與管理

  4.1.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對講機等通訊器材的臺賬。

  4.1.2對講機僅供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和隊員執勤時使用,不可挪作他用,特殊情況下須經保安部同意方可。

  4.1.3應嚴格按規定頻率使用對講機,各級人員不可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不得擅自關機,違者按規定進行處理。

  4.1.4對講機電池充電時應關閉對講機(帶機充電時);新電池第一次充電時必須充電14-26小時,以達到最佳工作狀態;一般情況下,電池應充電6-10小時才能使用;快速充電時,應按充電器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以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

  4.1.5各崗位執勤人員在交接班時,要擦拭干凈對講機機身,并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做好對對講機的交接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1.6對人為原因造成對講機或部件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7執勤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造成對講機損壞的,應及時報告保安部,保安部將視情處理;逾期3天不報者,保安部將進行責任追究。

  4.2巡更器的使用與管理

  4.2.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巡更器材的臺賬。

  4.2.2保安部經理和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設立巡邏路線及信息鈕的分布。

  4.2.3巡更器的每次領用情況應進行記錄。

  4.2.4巡更器使用完后,應及時進行保養和充電;若使用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報修。

  4.2.5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每周檢查一次巡更器內的情況記錄(特殊情況除外)。

  4.2.6巡更器的交接方式參照本規程4.1.5的內容。

  4.3橡膠警棍的使用

  4.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橡膠警棍的臺帳。

  4.3.2保安員應愛護使用橡膠警棍,不可用橡膠警棍嬉戲打鬧或交給他人玩耍。

  4.3.3所配的橡膠警棍,僅供保安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執勤人員不可佩帶和使用。

  4.3.4保安員在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可手持或用橡膠警棍指著業主(外來人員)講話。

  4.3.5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不可將橡膠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保安部同意,不可攜帶橡膠警棍出。

  4.3.6交接班時,對橡膠警棍進行檢查并在《交接班情況記錄表》進行記錄。

  4.4探照燈(電筒)的使用

  4.4.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探照燈(電筒)的臺帳。

  4.4.2保安員應正確使用探照燈(電筒)。在雨天使用時,應注意避免雨水滲入而造成探照燈(電筒)的損壞。

  4.4.3探照燈(電筒)僅供中、夜班執勤保安員及特殊情況下(如停電)使用,任何人不可擅自外借或占為己用。

  4.4.4探照燈的充電應嚴格按充電操作說明的程序進行程序規定:

  a) 第一次使用前必須充電8-10小時;

  b) 一般情況下應充電5-8小時。

  4.4.5如需強光照射時,應先開弱光后再開強光,以免燈泡瞬間增溫而損壞。

  4.4.6對人為原因造成探照燈(電筒)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4.7探照燈(電筒)的交接方式參見4.1.5。

  5記錄

  《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性文件

篇2:物業保安部器械使用管理規定

  保安部器械使用管理規定

  1.0目的:加強保安器械使用管理。

  2.0適用范圍:適用于保安部器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3.0職責:保安員嚴格遵守管理規定,杜絕濫用保安器械行為的發生。

  4.0基本內容:

  4.1保安器械包括有對講機、警棍、巡更器等,它是保安員執行任務時保證安

  全、維護治安、自衛的工具和武器,屬公司的公共財產,每個保安員都有責任和義

  務將其保管好,防止遺失或損壞。

  4.2保安器械只供保安員上班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

  4.3保安器械嚴禁轉借他人,禁止個人攜帶外出,如因工作需要須報請公司批準。

  4.4對講機使用應嚴格按規定頻道正確操作,嚴禁保安員私自亂拆、亂擰、亂調其它頻道。如有損壞視情節賠償。

  4.5值勤中禁止使用對講機聊天、說笑、以及談一些與工作無關的話題。嚴禁在檢查時通風報信。

  4.6警棍是保安員用來制服犯罪分子以及自衛的武器,嚴禁用來當作斗毆或威嚇他人的工具。

  4.7保安員交接班時,應做好保安器械的交接驗收記錄,防止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

  4.8保安器械不用時,應由保安部統一妥善保管。

  5.0支持性文件和記錄:無

  編寫: 審核: 批準: 日期:

篇3:P物業保安警用器械管理規程

  保安警用器械管理規程

  1.0目的

  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0適用范圍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0職責

  3.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保安主管負責保安器的采購、發放、送檢。

  4.0工作程序

  4.1對講機管理

  4.1.1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保安隊的全部對講機應建立《通迅器材臺賬》。

  4.1.2對講機只供員工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領導同意方可。

  4.1.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1.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4.1.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扒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4.1.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并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充電器在每天0:00~2:00停止充電,16:00~18:00停止充電,且只能用于對對講機電池充電之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否則按違紀處理。

  4.2警棍的管理

  4.2.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4.2.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戴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員執行公務時自衛使用。

  4.2.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4.2.4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4.2.5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4.2.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誰賠償,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4.2.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4.2.8對違反4.2.2至多.2.6條款者,除過行必要的批評教育外,處以50~3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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