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及人行通道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以下技術指標均為對單套系統技術要求,應標方的技術方案不低于以下技術要求,可提供更優方案建議。
1、車輛管理識別系統
硬件設備要求
閘機
1)高速電動閘機具有車隊模式功能(第一輛車識別后離開閘機后,識別系統識別到第二輛車時,閘機不落桿,提高通行速度);
2)車輛識別通過閘機自動開閘,車輛通過后閘機自動落桿。
3)閘機采用1.5-3秒快速閘機,并且具有落桿遇阻反彈功能,當閘機落桿遇到阻力,機芯自動反轉閘桿升啟,實現保護功能;
4)擺閘具有雙向打開功能,并在離擺閘0.5米處設置刷卡桿,方便進出人員刷卡(注:擺葉具有延時功能);
5)道閘桿須具有防砸人、砸車功能;
6)道閘使用壽命必須達到400萬次以上。
識別攝像機
1)、通過地感觸發識別,識別距離3-6米可調,跟車距離1-2米,識別時間<1/1000秒,車輛行駛速度10-20公里時速時可識別,條件許可時識別通過率99%以上,車牌識別觸發信號到給開閘信號<0.5秒;識別完成時間<0.1秒抓拍完成;
2)、攝像機支持內部車輛(每個用戶至少一個車牌號)白名單功能,內部車輛在通訊脫機的情況下,仍可以正常識別和通行;
3)攝像機具有LED自動補光、支持多路信號輸入、輸出功能;
4)攝像機支持自定義識別范圍。
LED顯示屏
1)門崗采用4層LED顯示屏:包月車進出攝像機對車輛號碼識別時,四層LED顯示屏上其中一層顯示車牌號碼,一層顯示該車的通行狀態綠色箭頭指示,另外兩層顯示內容可自定義。
2)臨時車輛進出或包月車輛過期時,四層LED顯示屏上其中一層顯示車牌號碼,一層顯示狀態紅色叉型符號,另外兩層顯示內容可自定義。
3)無車輛進出時,LED顯示屏上層顯示“地面剩余車位”,其他顯示當前日期及時間。
4)地庫采用2層LED顯示屏,顯示車牌號碼、車輛類型并具有綠色箭頭指示。
軟件要求
1.支持內部包月車輛綁定多個車牌號碼輪流進出功能;
2.用戶管理-建立權限分級功能;系統數據備份(中控室服務器);具備軟件開閘數據保存功能;遙控開閘數據保存功能;車牌查詢;報表統計(日報、月報);支持臨時計費車、月租車、免費車(軍、警、郵)等車類別;車牌識別與對比功能(無牌車);自動計費功能;滿足系統兼容性和升級需求等;
3.具有車流量統計分析功能,可以進行不同類型車輛進行查詢、統計、分析;
4.系統具有不同人使用過軟件任何操作均在系統中留有記錄的日志功能;
5.軟件具有地庫車輛進入門崗道閘未入地庫計時并自動計費功能;
6.具有車輛進入門崗后多次進出地庫打印進出時間并顯示費用;
7.系統具有按梯級收費功能;
8.系統具有預存費功能;
9.應標方可提供不限于以上功能的軟件功能建議;
10.非標準功能要求,可在選裝包中予以建議;
11.系統自檢功能,車輛管理系統可定時進行自檢;
12.工作站計算機(門崗)、中控室遠程控制計算機、物業前臺授權電腦:聯想/戴爾商用品牌機或工控機,當年較新款產品。
2、人行通道系統
1)要求使用擺閘設備及管理系統,擺臂打開速度快并且具有離合器防撞功能,并在離擺閘0.5米處各設置一根刷卡桿;
2) 使用原有磁卡刷卡進出,發卡機可與道閘共用計算機及軟件;整個系統響應速度在保證穩定同時打開時間要求越短越好,應標方應提供該技術指標;
3)相關控制系統具有室外防水、耐高溫和高可靠性。
3、額外技術要求:
1)對于無法通過自動識別的車輛如無牌車輛,應標方提供解決方案;
2)所有不銹鋼材質的厚度必須達到2毫米;
3)供應商須提供3000張以上的CPU卡,并與小區現有的IC、ID卡兼容;
篇2:X集團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管理規定
*集團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管理規定
一、駕駛員管理
0、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員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
1、牢固對立服務意識,發揚誠實業的精神,吃苦耐勞,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2、遵守紀律,服從車輛主管人員調派。有很強的遵章守時觀念,準時出車。駕駛員的BP機和手機須24小時開機,聽到上級的呼叫,應盡快回電話或立即到達出車地點。
3、每周五的16:30-17:00司機班召開班務會,交流思想情況,討論問題,主管講評一周工作,布置下周任務,提出有關要求。
4、司機值班時間,工作日為17:00到次日8:30,假日為周五17:00到下周一早8:30,每周輪換一次。值班司機在值班時間采用不坐班制,但在收到車輛主管和經理級以上領導的呼叫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公司。
5、駕駛員每日上班后,先對車輛進行嚴格檢查,項目包括:轉向、剎車、燈光、機油、水、輪胎、氣壓,確認車輛無任何故障,清潔車輛,隨時做好出車準備。
6、駕駛員依照派車單出車,認真填寫派車單上應填寫的內容,未經車輛主管人同同意,不得私自駕車外出。嚴禁將車輛交于他人駕駛。
7、出車回來后,把車停在規定停車場,如規定停車場已滿,選擇安全地點停放。然后報告主管,做好下一次出車準備。
8、下班后把車輛停放在規定停車場,嚴禁把車輛開回家或停放在其他地點。
9、車輛在行駛中如發生嚴重故障或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輛主管或行政事務部經理,并通知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嚴禁隱瞞不報。
10、工作時間和值班時間駕駛員嚴禁喝酒。
11、駕駛員應積極配合業務人員的工作。與財務人員外出取款時,廉潔奉公幫好相應保衛工作,保證財務人員和貨款的安全。
12、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注意按規定保養車輛。
13、駕駛員要認真學習汽車維修技術,自覺提高駕駛技能。車輛主管每月組織對司機進行一次考核。
14、車輛主管負責司機班管理、車輛管理、派車。車輛主管每月出車不少于1000公里。
15、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按甲、乙雙方責任論處,對負100%責任的,不予處罰,其它情況司機應承擔公司最終直接經濟損失的全部。
16、駕駛員出現酒后駕、擅自將車停放在家中;擅自離崗、接送客人遲到等問題,視情節處罰款50-200元。
17、如果出現車輛耗油超標,每公升扣發發動機當月公里補助2元。超過標準20%的,必須停車檢查。
二、車輛使用管理
(一)派車
1、申請用車者,填寫申請單,經部門(子公司)經理簽字送司機班,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若出現車輛主管不在的情況,由行政事務部經理派車。申請用車者通常類頭一天下班前和當天中午前將申請單送于車輛主管,以便協調安排。
2、凡申請北京市區以外用車,必須經公司主管簽字。
3、外單位借用公司車輛,一天之內須經行政事務部經理批準,超過一天須經公司主管批準。
(二)八小時外用車
凡下班后或節假日用車應提前申請,并告知司機;如臨時急需用車,直接與車輛主管聯系,由車輛主管安排,事后應按規定補辦用車手續。
(三)派車原則
通常依照下列順序安排用車:財務取款、接送重要客戶、提貨送貨、部門經理辦理業務。其他人員辦理業務原則上不予派車。
(四)私人用車
在特殊情況下,員工如需私人用車,需經行政事務部經理同意,報公司主管批準,并按每公里0.5元交納損耗費用。
篇3:關于修改、補充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管理規定》有關細則的通知
關于修改、補充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管理規定》有關細則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管理,經總裁辦公會研究決定,對《駕駛員和車輛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補充:
1、修改條款:原規定中第16條“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按甲、乙雙方責任論處,對方負100%責任的,不予處罰,其它情況司機應承擔公司最終直接經濟損失的全部?!备臑椋骸肮拒囕v如發生交通事故,除因對方負100%責任的,公司不追究駕駛司機責任外,其它情況均需由駕駛司機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全部,間接經濟損失的50%”。
2、補充條款:未經公司主管批準,非公司專職司機不可駕駛公司車輛。公司專職司機不可擅自使用公司車輛辦私事,任何人不可將公司公用車輛開回家中。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司將予以辭退處理,同時對因違反此規定造成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須進行相應賠償。
以上修改及補充的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行政事務部。由行政事務部及人力資源部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