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安全防范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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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告范圍

  1、凡在責任區內發生的,并與安管工作相關聯,造成的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較大的事項,均屬報告的范圍。

  2、責任區內發生的打架、斗毆、流氓滋事等嚴重影響顧客、服務中心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治安案件。

  3、責任區內發生(現)的火災、重大事故隱患、顧客非正常死亡情況等。

  4、責任區內發生(現)的兇殺、強奸,顧客被綁架、敲詐,家庭財產(車輛)和公共財物被盜(搶)等惡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線索。

  (二)報告內容

  1、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涉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以及過程、結果等等。

  2、案(事)件處理的方法與進度,下一步的計劃,需要提請公司協助解決的具體問題等等。

  (三)報告程序

  1、正常情況下的報告程序應該是逐級上報,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越級直接向公司主要領導報告。

  2、安全管理部內部的一般報告程序是安管員向領班報告,再由領班向安全部主管和經理匯報。

  3、服務中心向公司報告重大事項的一般程序是,由服務中心經理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四)報告時限

  1、凡接到發生重大事項的報告,無論哪一級都必須全力以赴,爭分奪秒,按規定予以正確處置,同時要迅速采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態擴展,務必將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2、一般的治安案件發生后,在兩小時內必須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3、一般的刑事案件發生后,在一小時內必須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4、火災或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后,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5、事件發生后填寫《安管工作重大事項處理記錄表》存檔,并于事件發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填寫《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報告表》交品質技術部。

篇2: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紀委,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以及上述領導機關所屬的部門和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同)的黨組(黨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干部的報告(不設黨組、黨委的部門和單位,由相應的機構受理,下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二條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實行系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范例

>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加強對在職領導干部的組織監督和管理,強化黨風監督機制,促進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副科級以上干部。

  二、報告內容

  1、凡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和參加集資建房的。

  2、凡本人、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出國定居、自費留學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4、本人及配偶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5、按照黨紀國法和相關法規規定需要向組織報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其他重大事項。

  6、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三、報告方法

  1、報告人應將報告事項在事前口頭或寫成書面材料上報,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前報告時,必須事后30天內再履行補報手續。

  2、領導干部在報告時,必須將說清所報告重大事項的主要內容,如場所,資金,處理方法等。

  四、報告受理

  1、領導班子成員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局黨總支部受理并上報。

  2、副科級以上干部需答復的問題由局黨總支部負責答復本人。

  五、有關要求

  1、建立辦理結果登記制度。單位受理部門要將個人重大事項處理情況記錄在冊,建立備查檔案。

  2、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其結果記錄備案。

  3、建立相應的查處制度。領導干部處理個人重大事項要主動接受黨內外干部群眾的評議和監督。對弄虛作假者、不按有關規定報告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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