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學校學生宿舍住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生宿舍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休息的公共場所。為維護宿舍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提升學生綜合素質,保障學生權益,營造文明和諧的宿舍育人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學生管理規定》及《**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學學生宿舍在住學生管理(留學生除外)。
第三條**學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指導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工作,由學校分管領導任主任,成員包括后勤保障部(保衛處)、學生工作辦公室、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團委、國際部、信息化辦公室、房屋資產管理處、財務處、發展規劃處等相關部門和學生代表。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后勤保障部公寓辦,負責委員會成員的日常協調工作,落實委員會決定,具體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學生社區堅持思想教育、行為指導、學業輔導、文化建設、生活服務、安全防范“六位一體”的功能體系,堅持“環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努力為學生建設“安全、溫暖、有意義”的和諧園區和成長家園。 第二章住宿、退宿管理
第五條住宿學生須與學校簽訂《**學生住宿協議書》,并自覺遵守住宿協議和公寓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寓辦”)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住宿學生在入住時須填寫《住宿學生信息卡(表)》,按指定床號、桌號、凳號、櫥號等標號一致住宿。不得私自互換房間、床位,不得私占空房、空床位。港澳臺學生入住一周內需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住宿學生如因特殊情況換宿,憑學院簽署意見的《換宿申請表》,到公寓辦申請,公寓辦根據學校的住宿資源情況審核,審核通過的學生方可換宿。
第八條當發生住宿資源整合、公寓樓修繕、專業分流、集中軍訓、學習校區調整、校區功能定位調整等情況,學??蓪W生所住公寓樓或寢室進行調整,所涉及的學生需服從學校安排,配合公寓辦工作。憑原住地的《離樓公物驗收單》,及時搬遷至指定的樓幢或宿舍。
第九條寒暑假期間因特殊情況需留校住宿的同學,須事先申請,經學院、公寓辦審核通過后,學校視住宿資源情況實行假期臨時住宿管理。
第十條復學學生的返校住宿須事先申請,經學院、公寓辦審核通過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應證件前往公寓辦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一條延長學籍的學生憑當學期課程結果打印件、學業計劃安排及《延期畢業學生住宿申請表》到公寓辦提出住宿申請,公寓辦根據學校的住宿資源情況審核。審核通過的學生憑住宿憑單,到指定公寓樓管理員處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二條凡是因畢業、休學、轉學、退學、出國或其它原因離校超過六個月(含)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退宿手續,憑《退宿申請表》或有關證明、通知書和管理員開具的《離樓公物驗收單》到公寓辦辦理退宿手續,并在規定離校的日期內搬離寢室。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的和逾期不搬寢室的,學??梢圆扇∠嚓P措施進行處置,所引起的損失由當事人本人自負。
第十三條學生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校,愛護公寓內的公共財產,主動將宿舍打掃干凈,交還宿舍鑰匙;退宿時家具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辦理退宿手續后,床位不再保留。若需再住宿,需重新申請。 第三章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住宿學生應當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自覺參加消防培訓、演習等安全教育活動,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維護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五條發現火警、火災等事故時,應首先做好自救和防護,及時撤離現場、報警,并及時報告公寓當值人員和保衛處。
第十六條發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做好自我防護,及時報警同時保護現場,并報告校保衛處和公寓辦協助處理。
第十七條學生進出公寓樓大門須使用門禁卡,一人一卡,防止陌生人尾隨進入公寓樓。
第十八條妥善保管宿舍鑰匙,切勿將宿舍鑰匙借與他人;嚴禁私自調換門鎖、另加門鎖、私配鑰匙。因故需臨時借用鑰匙的住宿人員,須憑有效證件到值班室辦理手續,并及時歸還。
第十九條學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員,不得將宿舍床位借(租)給他人。因擅自留宿他人或因床位租借他人等原因造成其他同學或集體財產損失、人身和心理傷害的,按照《**學校園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貴重物品及現金要放置妥當。大件物品搬離公寓樓需到值班室登記。宿舍無人時關好門窗、關閉電源、拔掉電源插頭。如發現失竊等情況,請及時報告校保衛處和本樓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宿舍內使用明火,禁止燃燒紙張等物品。
第二十二條宿舍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嚴禁使用煤油爐、酒精爐、液化氣爐、卡式爐等產生明火的器具,一經發現,經批評教育后由管理員臨時代為保管,后責成其帶離公寓,并開具《學生宿舍違章警告單》。
第二十三條學生宿舍配置照明電器及電路,使用時應注意安全。嚴禁在宿舍亂拉亂接電源線,嚴禁電源插座上床。學生自行購買使用的電器(包括接線板),因使用不當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擔。以下物品定義為違章電器或非安全器具,嚴禁私自帶入使用;
(一)電加熱類: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熱褥、取暖器、電吹風、電燙斗、電夾板、卷發器、電水壺等;
(二)電制冷類:空調、電冰箱等;
(三)電炊器具類:微波爐、電炒鍋、電燉鍋、電飯鍋、電磁爐等;
管理人員有權制止違章用電行為。一經發現,經批評教育后由管理員臨時代為保管,后責成其帶離公寓,并開具《學生宿舍違章警告單》。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公寓內存放助動車(含電瓶車、平衡車、電平板車)等大容量電池,禁止在公寓內為助動車(含電瓶車、平衡車、電平板車)等大容量電池充電;應急燈、臺燈、手機、筆記本電腦、移動充電寶等電器充電時要注意安全,離開宿舍請關閉充電電源;經常檢查電源線狀況,發現磨損、漏電等情況,及時更換,以免發生意外。
第二十五條公寓樓通宵供電,各宿舍應根據本宿舍的寢室公約自覺熄燈。每位住宿學生每月享有5度免費用電額度(僅限于照明電),超額用電費用自付,按月結算,對拖欠電費的宿舍采取停止供電等措施。 第四章公共秩序及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宿舍和公寓樓內統一配置的各類設施、設備均為公共財產,應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裝、移動、改動,如有損壞應及時登記報修,人為損壞或者遺失需照價賠償,責任不明時宿舍全體人員共同承擔。
第二十七條不得在宿舍和公寓樓增加規定原有配置以外的家具和設備(如洗衣機、熱飲水機等)。
第二十八條愛護消防器材,保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暢通。宿舍、走廊、門廳內等公共場合不準停放自行車、助動車等車輛,不準亂堆物品,不準在公眾場所亂涂、亂畫、亂張貼。袋裝垃圾應按時帶出公寓樓,保持宿舍、公共區域干凈、整潔。
第二十九條不得在公寓樓內進行溜冰、玩球等劇烈活動;不得在公寓樓內高聲喧嘩;在公寓樓內使用視聽音響設備、彈奏樂器、敲打樂器以不妨礙他人為準。
第三十條嚴禁任何形式的賭博,嚴禁吸毒、販毒,嚴禁一切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禁止在公寓樓內吸煙。
第三十二條公寓樓內嚴禁以各種形式非法從事經商或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公寓樓內飼養各類鳥、昆蟲、貓狗等寵物。
第三十四條非本樓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公寓樓。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公寓樓會客制度,會客時注意不要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來訪者在進入公寓樓時須簽名登記,經管理人員允許后方可進入,出樓時需登記離樓時間。
第三十五條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類傳染病患者,應主動報告公寓辦和校醫院;住宿學生如發現公寓樓內有疑似傳染性病癥患者,應及時報告;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在治愈前或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應服從醫院機構的指導意見,積極配合有關的住宿調整和安排。 第五章學生社區文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學校始終堅持構建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形成積極向上、溫馨健康的社區文化氛圍,圍繞“寢室文化”、“樓幢文化”、“親情文化”、“慈善文化”打造學生社區的文化品牌。
第三十七條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學生生活素質教育和文化建設活動,學生工作辦公室、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團委、國際部、后勤保障部(保衛處)及院系支持并共同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生公寓設立樓管會,在公寓辦的指導下,參與園區管理、文化建設、衛生檢查、安全督導、信息反饋、權益維護等相關事項,以促進學生在學生社區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三十九條每間宿舍,推選一名同學擔任寢室長。寢室長負責制訂好宿舍公約,衛生公約及值日表,認真組織好宿舍的衛生打掃和各項活動,督促本宿舍同學遵守條例,加強與管理人員的聯系,協助做好管理及衛生工作。
第四十條科學作息,整理好內務衛生,室內垃圾實行分類后袋裝化,由值日學生及時清理并帶出宿舍倒入垃圾箱。對不履行值日制度,臟、亂、差的寢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住宿學生的宿舍布置應當美觀大方、整潔有序。公寓管理人員和樓管會會定期開展宿舍安全、衛生、秩序及紀律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作為評比免檢寢室、特色寢室和星級文明樓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學校制定有《**學本科生社區行為獎懲積分評定條例與標準》和《**學**生社區行為等級評定標準》,對住宿學生在學生社區的行為表現進行評定,并錄入到社區管理系統。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于預備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在學生社區的綜合表現進行考評,反饋給學院學生黨支部。
第四十四條學校每學年在學生社區開展“社區學生標兵”、“社區優秀個人”和“社區積極分子”等優秀學生評選活動。根據學生在學生社區的行為積分,參照綜合表現擇優評比產生,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五條學校定期在學生社區開展“特色寢室、星級文明樓”創建活動,對獲獎寢室及樓幢予以表彰。
第四十六條住宿學生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或紀律處分并要求整改;違規行為構成違法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損失的,學生應當進行相應賠償。
第四十七條住宿學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一)給予書面警告、通報批評的,授權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討論決定,并報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備案。
(二)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相關情況和材料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或職能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處理。
第四十八條住宿學生有以下行為的(包含但不限于),給予書面警告:
(一)私自將鑰匙轉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調換宿舍、床位或占用空床位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挪動或移除宿舍家具及設施的;
(四)在學生公寓樓內吸煙的;
(五)在樓內酗酒的;
(六)違反公寓消防及其他安全規定,如在宿舍內私拉電線、違章用電,造成安全隱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違規使用公用物品,借用未及時歸還或丟失的;
(八)在樓內高聲喧嘩、溜冰、玩球、高聲收放音響、怪叫、敲打器皿等影響他人的行為的;
(九)向窗外、走廊等公共場所,亂拋果皮、紙屑、煙頭、污水雜物的;
(十)在門窗、家具、墻壁等公共場所及設施上,隨意涂寫、張貼或散發不文明、不健康、廣告等內容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住宿學生有以下行為的(包含但不限于),給予通報批評:
(一)私自在學生公寓留宿外人的;
(二)私自將學生一卡通、宿舍鑰匙借給非本室人員,造成他人經濟損失及影響的;
(三)私自更換門鎖或在門上私自加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宿舍內私拉電線、違章用電,造成他人經濟損失及影響的;
(五)從樓內私拉電線至樓外進行充電,或攜帶大容量電池入樓充電的;
(六)在樓內使用明火,造成他人經濟損失及影響的;
(七)在宿舍內飼養或攜帶昆蟲、動物的;
(八)在樓內賭博或者斗毆的;
(九)在樓內從事經營性租賃、修理、銷售等活動的;
(十)隨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十一)存放或使用危險品的;
(十二)故意損壞家具及公共設施,或改裝導致不能恢復原狀的;
(十三)在樓內放置阻礙通道的大型物品(如大紙箱、自行車等),妨礙通行或影響消防通道的;
(十四)阻撓安全消防、住宿秩序、衛生環境等檢查工作的;
(十五)住宿學生一學期內受到書面警告的,在第二次受到書面警告時,同時給予通報批評;
(十六)其他影響公共秩序、設備設施運行或環境衛生等行為,但尚不足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五十條嚴重妨礙其他住宿同學休息或給他人帶來安全隱患者,將參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學校園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當學年違反學生社區規定而累計受到二次通報批評或因違反學生社區規定而受到**學學生紀律處分者,學生公寓管理部門按照本條款可勒令其退宿。
篇2:某學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規定
學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規定
第1條 在校住宿學生寒暑假期原則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2條 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因路途遙遠難以回家等特殊情況確需留校住宿的學生,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請,并報宿管中心審批備案。
第3條 參與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校內各部門輔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學生,憑相關部門的證明到宿管中心辦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請手續。
第4條 申請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學生,均需在每學期學校規定放假之日前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請并報宿管中心審批。
第5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原則上要求集中住宿。為保證留校住宿學生的安全,凡留校學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6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須自覺遵守《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嚴禁留宿外來人員,嚴禁違章用電,住宿自覺繳納電費。對于不服從管理、違章違紀的個人,除取消其留校住宿資格外,還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第7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中途離校外出必須向系部值班老師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篇3: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3)
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三)
學生公寓是住宿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學生公寓住宿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了給住宿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具有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學生公寓的住宿學生。
第二條 凡取得學院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茖W生、向學院繳納住宿費后,由學院統一安排入住學生公寓。
第三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計劃、安排、調配。
第四條 學生須按安排的房間入住,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不得自行調換房間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確因特殊情況暫不在學生公寓住宿或堅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學生,必須有經本人與家長雙方簽字的申請(說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詳細地址、聯系方式、承諾加強人身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向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學生工作處和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五條 學生公寓開、關大門時間:每天6:00開門,23:30關門。
第六條 住宿學生嚴格遵守學院作息時間: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燈就寢,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晚上12:00熄燈就寢。
第七條 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員除外)。
第八條 住宿學生嚴禁帶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人員進入公寓會客、留宿等。
第九條 住宿學生嚴禁留宿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來訪人員并督促來訪人員須在晚上11:30以前離開公寓。
第十條 住宿學生畢業、休學、退學、出國等原因退宿,必須向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點交清楚寢室家具和其它設備,有損壞或丟失的按價賠償,再辦理退宿手續。
按學校規定的離校時間離開寢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繳納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退宿后,應帶走自己的物品。否則,因清掃、維修、寢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寒、暑假離校時,收撿、保管好計算機等個人物品。寒、暑假不離校需在學生公寓繼續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免費留校住宿,但此期間內使用的水、電費全部由住宿者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場所,學院對符合《婚姻法》規定已結婚的學生,沒有義務安排夫妻寢室。
第十四條 學生住宿期間必須遵守公共道德和學院有關學生公寓管理的規定,不得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各種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