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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臨時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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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廈臨時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中心大廈消防安全萬無一失,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本公司特制訂如下《臨時用火用電管理制度》。適用于凡在**中心范圍內有臨時用火用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

  1.大廈內任何臨時用電必須經管理處批準,在工程部辦理相關手續后,由持有有效《電工證》的電工接駁、鋪設帶有漏電、短路保護裝置的線路,方可用電。非專業人員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2.臨時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時,必須報請工程人員現場確認,提供可用電源,并由使用方安排專人現場監護方可使用。

  3.使用電、氣焊割,噴燒、烘烤等作業時,負責人必須帶齊操作人員有效《操作證》原證及復印證到保安部辦理《**中心臨時用火證》;指定此項作業負責人及現場防火監護人;經保安部主管或消防主任簽署同意;并按要求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臨時用火作業審批,盡可能能不用火或不在大廈范圍內用火即不予批準,在必須需要的前提下同意用火,則應詳細批注防火措施意見。

  5.獲批準之臨時用火作業,用火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及《**中心臨時用火證》的要求,如:用火現場必須清理干凈并配備至少一組滅火器及水桶等防火撲救工具;防火監護人在場方可進行操作。

  6.在特殊部位或環境下用火作業時,應該通知當值保安人員到場監護。

  7.用火作業完成后,用火人及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不存在火種及隱患后方可離場。有必要時通知當值保安人員。

  8.所有因臨時用電用火而引發事故的,本公司將按規定追究相應組織及當事人責任。

篇2:大廈臨時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大廈臨時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中心大廈消防安全萬無一失,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本公司特制訂如下《臨時用火用電管理制度》。適用于凡在**中心范圍內有臨時用火用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

  1.大廈內任何臨時用電必須經管理處批準,在工程部辦理相關手續后,由持有有效《電工證》的電工接駁、鋪設帶有漏電、短路保護裝置的線路,方可用電。非專業人員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2.臨時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時,必須報請工程人員現場確認,提供可用電源,并由使用方安排專人現場監護方可使用。

  3.使用電、氣焊割,噴燒、烘烤等作業時,負責人必須帶齊操作人員有效《操作證》原證及復印證到保安部辦理《**中心臨時用火證》;指定此項作業負責人及現場防火監護人;經保安部主管或消防主任簽署同意;并按要求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臨時用火作業審批,盡可能能不用火或不在大廈范圍內用火即不予批準,在必須需要的前提下同意用火,則應詳細批注防火措施意見。

  5.獲批準之臨時用火作業,用火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及《**中心臨時用火證》的要求,如:用火現場必須清理干凈并配備至少一組滅火器及水桶等防火撲救工具;防火監護人在場方可進行操作。

  6.在特殊部位或環境下用火作業時,應該通知當值保安人員到場監護。

  7.用火作業完成后,用火人及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不存在火種及隱患后方可離場。有必要時通知當值保安人員。

  8.所有因臨時用電用火而引發事故的,本公司將按規定追究相應組織及當事人責任。

篇3:X公司臨時用火用電用水管理制度

  X公司臨時用火用電用水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公司安全生產,預防火災、觸電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臨時用火用電用水管理制度。

  一、臨時用火管理

  1. 臨時用火范圍:

  本制度所指臨時用火包括電焊、氣焊、氣割、噴燈、明火作業等。

  2. 審批權限:

  (1) 臨時用火由申請部門提出,填寫《臨時用火申請表》,經相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 部門負責人具有臨時用火的審批權,但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臨時用火,需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3. 臨時用火安全距離:

  (1) 臨時用火作業點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2) 臨時用火作業點與電纜線、煤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4. 臨時用火操作規程:

  (1) 臨時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 臨時用火作業前,必須清除用火點周圍10米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

  (3) 臨時用火作業時,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專人負責監督。

  (4) 臨時用火作業結束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后方可離開。

  5. 臨時用火審批流程:

  (1) 申請人填寫《臨時用火申請表》。

  (2) 申請人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

  (3) 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臨時用火,需要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4) 審批通過后,由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督。

  二、臨時用電管理

  1. 臨時用電范圍:

  本制度所指臨時用電包括新增電器設備、臨時線路等。

  2. 審批權限:

  (1) 臨時用電由申請部門提出,填寫《臨時用電申請表》,經相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 部門負責人具有臨時用電的審批權,但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臨時用電,需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3. 臨時用電安全距離:

  (1) 臨時用電作業點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2) 臨時用電作業點與電纜線、煤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4. 臨時用電操作規程:

  (1) 臨時用電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 臨時用電作業前,必須確認用電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臨時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接地線、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備。

  (4) 臨時用電作業結束后,必須確認無電氣隱患后方可離開。

  5. 臨時用電審批流程:

  (1) 申請人填寫《臨時用電申請表》。

  (2) 申請人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

  (3) 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臨時用電,需要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4) 審批通過后,由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督。

  三、臨時用水管理

  1. 臨時用水范圍:

  本制度所指臨時用水包括新增用水設備、臨時水管等。

  2. 審批權限:

  (1) 臨時用水由申請部門提出,填寫《臨時用水申請表》,經相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 部門負責人具有臨時用水的審批權,但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臨時用水,需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3. 臨時用水安全距離:

  (1) 臨時用水作業點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2) 臨時用水作業點與電纜線、煤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4. 臨時用水操作規程:

  (1) 臨時用水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確保用水安全。

  (2) 臨時用水作業前,必須確認用水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臨時用水作業時,必須配備必要的防水措施。

  (4) 臨時用水作業結束后,必須確認無漏水隱患后方可離開。

  5. 臨時用水審批流程:

  (1) 申請人填寫《臨時用水申請表》。

  (2) 申請人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

  (3) 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臨時用水,需要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4) 審批通過后,由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督。

  四、監督與考核

  1. 公司將定期對臨時用火用電用水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掛鉤。

  2. 發現違章用火用電用水行為,應立即整改,避免事故的發生。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各位員工積極配合,共同維護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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