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金融中心安保員培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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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中心安保員培訓規定

  1、上崗前培訓

  對新錄用的安保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1公司簡介;

  1.2物業管理的基本知識,相關法律、法規;

  1.3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員工守則,工作紀律,勞動紀律,人事管理規定;

  1.4安全防火教育:消防基本知識;

  1.5學習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1.6公司《安保管理工作手冊》中的基本要求;

  1.7其他有關知識:普法知識,職業道德教育;

  1.8軍訓:主要為隊列訓練。

  2、崗位培訓

  對在崗的安保員要進行常規培訓,以便保持、提高其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方法,培訓內容包括:

  2.1詳細學習公司制定的《安保管理工作手冊》內容:即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規定,工作程序、規范、標準;

  2.2常規訓練:隊列訓練、體能訓練、消防滅火訓練、交通指揮訓練;

  2.3有關精神文明內容的學習。

  3、檢查考核

  3.1管理處主任每月抽查一次崗位培訓情況,每月對培訓情況進行總結;

  3.2每半年進行一次軍訓考核,按安保員訓練考核標準執行.

  附:安保員訓練考核標準

  1隊列考核標準

  1.1軍人軍姿:頭要正,頸要直,挺胸收腹,兩眼平視前方,下額微收,兩臂下垂,五指并擾,姆指貼在食指第二關節,中指貼在褲縫,精神面貌好;

  1.2停止間轉法:"兩快一穩",即轉體快,靠腳快,站得穩;

  1.3齊步與立定:向前擺臂到作訓服的第三、第四顆紐扣之間,離身體約30厘米,不超過衣縫線,向后擺臂離身體約25厘米,步幅75厘米,步速112~116步/分鐘;

  1.4正步與立定:繃腳尖,小腿帶動大腳,腳掌離地約25厘米,步幅75厘米,步速110~115步/分鐘;

  1.5跑步與立定:第一步"躍"出去,運臂時"前不露肘,后不露手",步幅85厘米,步速170~180步/分鐘;

  1.6敬禮:手指并擾,手腕與小臂平直,大臂抬到與肩平,手指與帽沿接縫處約1~2厘米,取捷徑一步到位。

  2軍事體能測試標準

  2.1百米跑15秒以內;

  2.2俯臥撐50個以上;

  2.3爬樓20層樓60秒以內。

  3消防考核

  3.1消防知識:熟悉撥打火警電話"119"的程序,能分清油火、氣體火、固體物質火,懂得煤氣泄露的處理方法,熟知大廈消防設施的位置;

  3.2消防報警:會打報警電話,使用消防對講機,用報警按鈕報警;

  3.3滅火器的使用:能正確使用1211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3.4消防水帶使用:會開閥門,能快速正確地按上水槍接合器,攜水帶不越線,在一分鐘內完成,懂注意事項;

  3.5掌握疏散、救援、警戒要領。

  4車輛指揮

  4.1手臂動作標準;

  4.2兩手有節奏;

  4.3會識轉向燈;

  4.4姿勢正確。

  相關質量記錄

  1、《培訓記錄表》ZC-04/B05

  2、《會議/培訓簽到表》ZC-04/B07

篇2:保安員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保安員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培訓目的:打好治安保衛理論基礎,從而在工作中扎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培訓重點:治安管理常識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現場保護常識。

  課時安排:共90分鐘。

  教學方法:講授、案例分析

  講課內容:

  一、治安管理常識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類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很多,根據長期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斗爭的實際情況,《條例》 按照行為的違法內容,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歸納為以下八大類。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行為。

  8.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

  《條例》對賣淫、嫖宿暗*、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行為,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 粟等毒品原植物行為,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行為,作了單獨的規定。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1.情節輕重和對社會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節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觸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觸犯《刑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觸犯《條例》。

  3.應當受到的處罰不同。犯罪應受刑罰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受治安管理處罰。

  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一)正當防衛的條件

  正當防衛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但是,在保護的同時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 定的損害。因此,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濫用防衛權,無限擴大對對方的損害,不僅達不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目的,還會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不 應有的損害,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衛兩個方面的條件。

  1.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條件

  (1)必須有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正當防衛。所謂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就是說,這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是行為主觀想 象和推測的,而是客觀存在的。

  (2)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這個條件說的是正當防衛的時機問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并尚未結束。此時,不法侵害行 為處于實施階段。譬如,殺人犯正舉刀向被害人砍來,盜竊犯正在撬門扭鎖。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結束,都不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的行為,都 不屬于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的防衛條件

  防衛行為是由不法侵害行為引起的,它包括防衛對象和防衛限度兩個條件。

  (1)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這一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針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他人進行。正當防衛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給侵害者本人造成 損害的方式進行,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情況 緊迫的,可采取緊急避險。

  (2)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斷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衛行為是否能有效制止 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進行比較,凡是經綜合分析認為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在性質強度、手段等方面大體相當,即可認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否則,為 了保護輕微的合法權益,而對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能用較緩和的防衛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強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當防衛的兩個方面的四個條件,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缺一不可,只有這兩個 方面的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正當防衛才能成立。否則,就是非正當防衛。

  (二)常見的非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某個條件的“防衛”。非正當防衛屬于 不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常見的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假想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要針對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假想防衛,是指不法侵害行為 實際不存在,只是由于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想象或者推測存在著不法侵害,并對想象或推測中的侵害人實行侵害的行為。

  2.防衛挑撥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是侵害人主動發起的,防衛人被迫進行防衛,以避免損 害。防衛挑撥,是指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先對自己實行襲擊,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對方的一種行為。

  3.不適時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實行。不適時防衛,是指針對不是正在 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所進行的“防衛”行為。它包括兩種情況,提前防衛和事后防衛。

  4.局外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局外防衛,是指防衛者對不法侵害者以外的 人實行的侵害行為。

  5.抗拒防衛

  正當防衛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反擊。對實行合法行為的人,不存 在正當防衛問題??咕芊佬l,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對執行職務或其他實行合法行為的人所進行的抗拒、侵害行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員的追捕。

  6.互毆行為

  正當防衛的雙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如果雙方都有互相 侵害的故意,都實施了不法行為,則都屬于不法侵害者,雙方都無正當防衛的權利?;袨?,是指雙方互相毆斗的行為。

  7.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給對 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三)正當防衛在保衛工作中的意義

  正當防衛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對于我們做好保衛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正當防衛可以保證我們有效地履行職責,積極地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既是我們一項合法權利,也是我們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 法律義務,是光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我們在保安工作中,當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時,就可以正當防衛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確保我們單位和 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盡到我們應盡的職責。

  2.正當防衛能夠起到預防違法犯罪,保證社會安定的作用

  根據正當防衛的規定,任何公民在正當防衛過程中,依法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 財產的損害,不負法律責任。這樣就使那些圖謀不軌或膽敢以身試法的分子,感到恐懼,有所震懾,使其不敢或輕易地進行危害社會的活動,從而起到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作用。

  3.正當防衛有利于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正當防衛,一方面鼓勵公民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嚴格遵守 正當防衛的條件,防止感情用事,濫用防衛權,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 已采取的損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緊急危險的威脅。這里說的危險,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動物的侵襲等。對合法的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2.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而不是危險尚未到來或者已經過去,在這種迫在眉睫時刻,才可實行緊急避險。

  3.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否則不成立,也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4.避險行為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5.緊急避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斷的。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損害他人的利益必須比保全的利益為輕,否則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關于避 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權利為由,而逃避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為此造成后果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現場保護常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 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北0踩藛T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 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于行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F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 證依據。

  (一)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 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

  (1)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后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于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2)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后,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3)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于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 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動地點的主次分

  (1)中心現場。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

  (2)外圍現場。即中心現場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關痕跡及物品的現場。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動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現場,乃至第三、第四現場

  4.按犯罪案件的性質可分為政治案件現場、刑事案件現場、治安案件現場。

  (二)現場保護方法

  1.露天現場的保護

  對露天現場的保護,通常是劃出一定的范圍布置警戒。范圍的大小,原則上應當包括犯 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犯罪分子可能遺留痕跡的場所。范圍劃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如對于不大的露天現場,條件又許可時,可以在現場周圍繞以繩索,或撒以白灰作為標記, 防止人們闖入。對于現場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應當設網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對于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以中斷交通,指揮行人繞道而行。對于大院內空地上的現場,可以將 大門關閉,如果院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進出通道。有些露天現場雖位于偏僻處,但也應加以保護,防止破壞。

  2.室內現場的保護

  對室內現場的保護,通??蓪⒎块T封閉,并在門窗和重點部位設崗看守,對房子周圍和 進出室內經過的場所,應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幾類主要案件現場的保護

  1.兇殺案現場的保護

  兇殺犯罪對社會治安和人們的生命安全有嚴重危害,發生這類案件社會危害很大。這類 案件的現場有在室外、室內、荒郊野外、鬧市、公共場所等。對這類現場的維護主要從這幾方面考慮:一是以尸體為中心向周圍廣大現場范圍。兇殺案件侵犯的目標是人體,所以尸體 躺臥的位置就是現場的重要位置。兇手殺人后為了消滅罪證,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發現尸體的現場不都是中心現場。如果發現尸體的地點與尸體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 殺害的人,尸體周圍應有大量血跡),就要考慮是否是第二現場。對這類現場的保護就要根據尸體附近的拖拉痕跡、滴濺血跡等現象逐漸擴大范圍。凡是和尸體有關的現象都要被保護 起來,并做上記號,以免被破壞。二是保護中心現場的同時,注意發現痕跡物證。在兇殺案件發生時,往往伴有被害者與罪犯搏斗的過程,因此現場周圍遺留的痕跡、物證也較多,特 別是一些細小物品。如果能對現場周圍的遺留物很好地保護,對偵察案件會起相當重要的作用。

  2.強奸案現場的保護

  強奸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其特點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時 間的正面接觸,現場上有掙扎、搏斗的痕跡,往往有犯罪的遺留物。如果是發生在室內的案件,應對室內留下的煙蒂等物品注意保護,并對床單、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跡、血 等作出標出注意保護。在保護這些物證中,注意不要用手觸摸。對發生在野外、道旁的強奸案現場,要注意對現場周圍的足跡、泥地、草地上發現的身體壓痕、拖拉、抵抗的痕跡進行 保護。還要對現場附近的遺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紙片、口罩、紐扣、表帶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護。

  3.毒害案現場的保護

  毒害是一種較為隱蔽的殺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較隱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覺, 有時使案件不易偵破。特別是*投毒案,往往可使數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極大。對這類現場要特別注意保護。發現中毒現場后要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封鎖中毒現場,防 止因當事人死后親屬、朋友及周圍人進出,破壞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并要防止因多人進出增加現場內的雜物,給毒物檢查增加困難。二是對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潔凈 的(不含化學試劑)物品包裝起來,對死者的嘔吐物更要保護,不能讓人隨便收拾,須等現場勘查人員到后處理。三是中毒現場一切物品,如紙袋、小瓶、注射器、藥片、果品等均要在 保護之內。因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關。

  4.縱火案現場的保護

  縱火犯罪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和生命危害極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這種手段破壞社 會主義建設,給社會造成很大的災難??v火案往往因群眾在救火時使現場遭到嚴重破壞,使案件的偵破產生困難。對縱火案現場的保護要注意:火災現場在起火時,如未成火災,起火 點一般比較明顯,只要保護好起火點,使其免遭破壞,就可以達到保護好現場的目的;如已釀成火災,要積極配合消防部門及有關單位抓緊滅火。滅火后要及時封鎖現場,并配合消防 部門及刑偵部門認真清理火場,查找起火點,發現后要注意保護。在參加保護縱火案現場時,滅火中要注意聽取周圍群眾的議論,往往在收集群眾的反映中可以獲得很有價值的線索, 比如有關火勢、風向、氣味、異響、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況。

  5.搶劫案現場的保護

  搶劫案件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給予嚴厲的打 擊。對于這類犯罪現場保護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現場中罪犯潛伏、襲擊被搶對象的路線、逃走時的痕跡、足跡,發現痕跡后要劃出范圍,避免破壞;二是現場中心及周圍一般會 遺留搏斗中遺失的物證,如撕打中紐扣的脫落,出血后血滴的濺落,毛發的脫落等;三是要及時詢問被害人,如案件剛剛發生,估計罪犯潛逃不久,還要立即組織人力追捕,不能消極 等待公安機關派人來處理。

  在各種現場維護過程中,還必須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現場(如殺人、傷害、投毒、縱火等),要及時搶救受傷者,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給予 適當的搶救的同時,還應注意向其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二是清理、排除還在擴散,繼續造成危害的危險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氣蔓延,未爆炸物品時,以防案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帶來 更嚴重的后果。

篇3:物業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物業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培訓目的:打好治安保衛理論基礎,從而在工作中扎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培訓重點:治安管理常識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現場保護常識。

  課時安排:共90分鐘。

  教學方法:講授、案例分析

  講課內容:

  1)治安管理常識

  A.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類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很多,根據長期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斗爭的實際情況,《條例》按照行為的違法內容,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歸納為以下八大類。

  1)擾亂公共安防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安防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行為。

  8)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

  《條例》對賣淫、嫖宿暗*、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行為,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行為,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行為,作了單獨的規定。

  B.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1)情節輕重和對社會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節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觸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觸犯《刑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觸犯《條例》。

  3)應當受到的處罰不同。犯罪應受刑罰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受治安管理處罰。

  2)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A.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于假想防衛。

  B.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C.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于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D.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E.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F.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G.防衛過當沒有獨立的罪狀,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按行為人觸犯的有關條文和罪名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除處罰。

  H.無限防衛權: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作斗爭,有效地制止嚴重暴力犯罪,維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I.對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雖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非法行為,應盡可能躲避,只有萬不得已情況下,才能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來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屬于正當防衛,應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J.對動物的侵害動物是無主的,其加害不屬于不法侵害,不屬于正當防衛;動物是有主的,或是國家保護的珍貴動物,其加害行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如果動物的加害是其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應屬于正當防衛。

  O.互毆案件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有兩種情況可能有正當防衛:

 ?。?)一方放棄斗毆逃避,另一方不肯罷休,逃避一方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在斗毆過程中,一方行為的性質發生急劇的變化,另一方存在正當防衛的權利。如開始是動手動腳,另一方突然掏出槍來。

  3)防衛的必要限度有兩種觀點:

  a.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強度大致相適應;(適應說)

  b.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必須采取的行為,都在限度之內;(必須說)

  適應說對防衛人的要求過嚴,必須說體現了防衛目的,但往往放得過寬,不利于保護侵害人。

  防衛設置是指為了預防可能到來的不法侵害,事先采取一些防衛措施,在不法侵害到來時能夠起到防衛效果。

  法律上沒有禁止,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不是為了報復他人;

  2.本身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3.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4)常見的非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某個條件的"防衛"。非正當防衛屬于不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常見的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a.假想防衛正當防衛必須要針對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假想防衛,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實際不存在,只是由于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想象或者推測存在著不法侵害,并對想象或推測中的侵害人實行侵害的行為。

  b.防衛挑撥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是侵害人主動發起的,防衛人被迫進行防衛,以避免損害。防衛挑撥,是指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先對自己實行襲擊,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對方的一種行為。

  c.不適時防衛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實行。不適時防衛,是指針對不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所進行的"防衛"行為。它包括兩種情況,提前防衛和事后防衛。

  d.局外防衛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局外防衛,是指防衛者對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實行的侵害行為。

  e.抗拒防衛正當防衛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反擊。對實行合法行為的人,不存在正當防衛問題??咕芊佬l,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對執行職務或其他實行合法行為的人所進行的抗拒、侵害行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員的追捕。

  f.互毆行為正當防衛的雙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如果雙方都有互相侵害的故意,都實施了不法行為,則都屬于不法侵害者,雙方都無正當防衛的權利?;袨?,是指雙方互相毆斗的行為。

  g.防衛過當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給對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5)正當防衛在保衛工作中的意義

  正當防衛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對于我們做好保衛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a.正當防衛可以保證我們有效地履行職責,積極地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既是我們一項合法權利,也是我們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法律義務,是光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我們在保安工作中,當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時,就可以正當防衛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確保我們單位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盡到我們應盡的職責。

  b.正當防衛能夠起到預防違法犯罪,保證社會安定的作用

  根據正當防衛的規定,任何公民在正當防衛過程中,依法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不負法律責任。這樣就使那些圖謀不軌或膽敢以身試法的分子,感到恐懼,有所震懾,使其不敢或輕易地進行危害社會的活動,從而起到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作用。

  c.正當防衛有利于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正當防衛,一方面鼓勵公民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嚴格遵守正當防衛的條件,防止感情用事,濫用防衛權,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6)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F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同防衛過當一樣,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根據避險過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并根據避險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現場保護常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安防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于行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F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證依據。

  A.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

  a.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后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于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b.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后,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c.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于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動地點的主次分

  a.中心現場。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

  b.外圍現場。即中心現場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關痕跡及物品的現場。

  3)按作案活動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現場,乃至第三、第四現場

  4)按犯罪案件的性質可分為政治案件現場、刑事案件現場、治安案件現場。

  B.現場保護方法

  1)露天現場的保護

  對露天現場的保護,通常是劃出一定的范圍布置警戒。范圍的大小,原則上應當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犯罪分子可能遺留痕跡的場所。范圍劃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如對于不大的露天現場,條件又許可時,可以在現場周圍繞以繩索,或撒以白灰作為標記,防止人們闖入。對于現場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應當設網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對于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以中斷交通,指揮行人繞道而行。對于大院內空地上的現場,可以將大門關閉,如果院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進出通道。有些露天現場雖位于偏僻處,但也應加以保護,防止破壞。

  2)室內現場的保護

  對室內現場的保護,通??蓪⒎块T封閉,并在門窗和重點部位設崗看守,對房子周圍和進出室內經過的場所,應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C幾類主要案件現場的保護

  1)兇殺案現場的保護

  兇殺犯罪對社會治安和人們的生命安全有嚴重危害,發生這類案件社會危害很大。這類案件的現場有在室外、室內、荒郊野外、鬧市、公共場所等。對這類現場的維護主要從這幾方面考慮:一是以尸體為中心向周圍廣大現場范圍。兇殺案件侵犯的目標是人體,所以尸體躺臥的位置就是現場的重要位置。兇手殺人后為了消滅罪證,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發現尸體的現場不都是中心現場。如果發現尸體的地點與尸體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殺害的人,尸體周圍應有大量血跡),就要考慮是否是第二現場。對這類現場的保護就要根據尸體附近的拖拉痕跡、滴濺血跡等現象逐漸擴大范圍。凡是和尸體有關的現象都要被保護起來,并做上記號,以免被破壞。二是保護中心現場的同時,注意發現痕跡物證。在兇殺案件發生時,往往伴有被害者與罪犯搏斗的過程,因此現場周圍遺留的痕跡、物證也較多,特別是一些細小物品。如果能對現場周圍的遺留物很好地保護,對偵察案件會起相當重要的作用。

  2)強奸案現場的保護

  強奸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其特點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時間的正面接觸,現場上有掙扎、搏斗的痕跡,往往有犯罪的遺留物。如果是發生在室內的案件,應對室內留下的煙蒂等物品注意保護,并對床單、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跡、血等作出標出注意保護。在保護這些物證中,注意不要用手觸摸。對發生在野外、道旁的強奸案現場,要注意對現場周圍的足跡、泥地、草地上發現的身體壓痕、拖拉、抵抗的痕跡進行保護。還要對現場附近的遺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紙片、口罩、紐扣、表帶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護。

  3)毒害案現場的保護

  毒害是一種較為隱蔽的殺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較隱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覺,有時使案件不易偵破。特別是*投毒案,往往可使數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極大。對這類現場要特別注意保護。發現中毒現場后要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封鎖中毒現場,防止因當事人死后親屬、朋友及周圍人進出,破壞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并要防止因多人進出增加現場內的雜物,給毒物檢查增加困難。二是對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潔凈的(不含化學試劑)物品包裝起來,對死者的嘔吐物更要保護,不能讓人隨便收拾,須等現場勘查人員到后處理。三是中毒現場一切物品,如紙袋、小瓶、注射器、藥片、果品等均要在保護之內。因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關。

  4)縱火案現場的保護

  縱火犯罪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和生命危害極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這種手段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給社會造成很大的災難??v火案往往因群眾在救火時使現場遭到嚴重破壞,使案件的偵破產生困難。對縱火案現場的保護要注意:火災現場在起火時,如未成火災,起火點一般比較明顯,只要保護好起火點,使其免遭破壞,就可以達到保護好現場的目的;如已釀成火災,要積極配合消防部門及有關單位抓緊滅火。滅火后要及時封鎖現場,并配合消防部門及刑偵部門認真清理火場,查找起火點,發現后要注意保護。在參加保護縱火案現場時,滅火中要注意聽取周圍群眾的議論,往往在收集群眾的反映中可以獲得很有價值的線索,比如有關火勢、風向、氣味、異響、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況。

  5)搶劫案現場的保護

  搶劫案件是嚴重破壞社會安防,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給予嚴厲的打擊。對于這類犯罪現場保護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現場中罪犯潛伏、襲擊被搶對象的路線、逃走時的痕跡、足跡,發現痕跡后要劃出范圍,避免破壞;二是現場中心及周圍一般會遺留搏斗中遺失的物證,如撕打中紐扣的脫落,出血后血滴的濺落,毛發的脫落等;三是要及時詢問被害人,如案件剛剛發生,估計罪犯潛逃不久,還要立即組織人力追捕,不能消極等待公安機關派人來處理。

  在各種現場維護過程中,還必須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現場(如殺人、傷害、投毒、縱火等),要及時搶救受傷者,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給予適當的搶救的同時,還應注意向其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二是清理、排除還在擴散,繼續造成危害的危險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氣蔓延,未爆炸物品時,以防案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帶來更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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