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警用機械使用管理規定
1、警用器械(對講機、警棍等)是安保人員工作的重要工具,每名安保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妥善保管,細心愛護;
2、當班安保配發一部對講機,夜班安保人員視工作需要配備警棍;
3、對講機在更換電板時必須先關掉電源開關,以保護對講機的使用壽命;
4、對講機不能經常更換電板,充電時間必須達到8~10小時。否則會加速電板的老化;
5、嚴禁用對講機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嚴禁用對講機、警棍打、砸其他物品,妥善保護好對講機、警棍的外觀和性能;
7、通話時嚴禁使用不文明語言;
8、警棍的配備是作為威懾工具,在未發生涉及安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嚴禁使用。
9、對講機、警棍應配掛在皮帶側或握手中,嚴禁抓著腕帶玩耍;
10、每班安保應認真做好警用器械交接工作,以防在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委責任;
11、遵守"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總體原則。
篇2:學校警用器械管理制度(3)
學校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三)
一、學校門衛及安保人員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電警棍、警棒、警用鋼叉及木棒等。
二、警用器械必須專人管理,警用鋼叉、鐵棍、木棒要放在門衛室應付突發情況,警棍要由專職門衛隨身佩帶。嚴禁轉借挪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學校批準,嚴禁將警用器械帶出校園。
三、警用器械主要是用于對付違法犯罪分子,所配警用器械只供當班保安人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四、使用人員要愛護警用器械,如有丟失及時報告,及時補配,并追究責任。
五、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對警用器械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文章篇3:P物業保安警用器械管理規程
保安警用器械管理規程
1.0目的
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0適用范圍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0職責
3.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保安主管負責保安器的采購、發放、送檢。
4.0工作程序
4.1對講機管理
4.1.1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保安隊的全部對講機應建立《通迅器材臺賬》。
4.1.2對講機只供員工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領導同意方可。
4.1.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1.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4.1.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扒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4.1.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并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充電器在每天0:00~2:00停止充電,16:00~18:00停止充電,且只能用于對對講機電池充電之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否則按違紀處理。
4.2警棍的管理
4.2.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4.2.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戴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員執行公務時自衛使用。
4.2.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4.2.4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4.2.5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4.2.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誰賠償,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4.2.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4.2.8對違反4.2.2至多.2.6條款者,除過行必要的批評教育外,處以50~3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