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指導書
1.0目的:規范小區動火的審批、監管。
2.0適用范圍:小區公共及私有關鍵區域動火作業點。
3.0職責:
3.1消防班長批準動火作申請;
3.2保安員現場監管動火作業點。
4.0規定:
4.1在重點部位、危險地段動火(變壓器、配電房、汽車庫、樓層等處),必須經有關單位申請,填寫《動火申請表》后,經消防班長同意方能動火。
4.2動火前必須做到的"七不":
A、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盡殘有油質的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量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4.3動火中必須做到的"四要"是:
A、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B、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C、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處理;
D、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4動火后的"一清"是: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為防止留下火種而引起火災,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離開現場;
篇2: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 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篇3: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明確了YY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項目臨時動火管理操作規程,加強管理區域的臨時動火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1.2適用范圍
各管理項目區域
2臨時動火管理操作規程內容
2.1動火前"八不"
2.2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3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2.4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2.5繁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2.6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2.7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2.8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2.9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3動火中"四要"
3.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3.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3.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3.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動火后"一清"
4.1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5本暫行規定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者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拘留處罰,后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