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項目消防管理規定

5681

  物業項目消防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管理的工作內容和要求,適用于zz灣物管中心對消防安全的管理。

  1編制依據/引用文件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2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1.3防火"三級"安全檢查規定

  2管理內容與要求

  2.1總則

  2.1.1物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合肥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和有關消防法規進行。

  2.1.2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科學管理,依法管理。

  2.1.3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實習生、臨時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2.2消防組織

  2.2.1物管中心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物管中心負責人為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組織和領導物管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

  2.2.2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物管中心負責人為物管中心防火負責人,設置相應數量的義務消防員,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義務消防隊的培訓和演練。

  2.2.3消防組織的調整

  2.2.3.1物管中心各部位防火負責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如發生人事調動或離職應及時調整補充,并備案以便核查。

  2.3逐級防火責任制

  2.3.1防火安全委員會職責

  a)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消防法規,把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經營服務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b)負責消防制度的建立和落實。

  c)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布置消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研究解決重大火險隱患和各種不安全因素。

  d)組織和領導義務消防隊的培訓和演練以及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e)發生火災時負責指揮員工進行撲救,追查火災原因,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2.3.2各部門防火負責人職責

  a)認真貫徹國家及物管中心的有關消防安全的法規和安全管理規定,將防火工作列入本部門日常管理的議事日程。

  b)根據防火委員會的要求,監督本部門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c)組織領導本部門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全員的消防安全教育。

  d)定期對本部門及各崗位進行防火安全自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及時處理本部門的火情、火災事故,對造成事故的個人或班組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防火安全委員會。

  e)指定本部門的責任范圍內各區域的防火責任人。

  2.3.3員工職責

  a)認真學習公司/物管中心消防管理規定,遵守本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操作規程,發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及時報告和處理。

  b)認真學習消防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做到會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及設備,會撲救一般性初期火災。

  c)自覺維護消防設施、設備,不隨意挪動和損壞消防器材。

  d)一旦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2.3.4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a)模范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消防制度,協助部門防火負責人做好日常的防火工作。

  b)努力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各類消防培訓,做到知任務、知滅火知識,會報警、會疏散自救、會協助救援。

  c)有權制止任何違反消防制度的行為,對火險隱患要積極整改并報安全管理部門。

  2.3.5安全管理部門消防組織職責

  a)協助防火安全委員會認真執行相關法規和有關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依靠領導發動群眾,做到全員防范。

  b)健全各級消防組織,完善逐級防火責任制及各項防火措施和應急預案。

  c)經常檢查各部門、區域執行防火安全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情況,定期向防火安全委員會匯報工作。

  d)結合重大節日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清除,對重大火險隱患要及時報告防火安全委員會解決。

  e)協同各部門安排對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義務消防隊的培訓,演習及管理工作。

  f)負責在管物業的所有滅火器材的管理,定期檢查,保持器材的良好狀態。

  g)一旦發生火災,積極組織人員撲救,負責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2.4動用明火管理

  2.4.1在管物業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部門經理同意,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領取動火證后方可作業。

  2.4.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證工作。

  2.4.3安全管理部門在審核動火申請的同時,必須到現場勘察,確認一切措施齊全后方可發

出動火證。

  2.4.4凡發現私自動火作業的,除責成其停止作業,補辦動火作業手續。

  2.4.5動火作業必須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2.4.5.1"七不"--動火前:

  a)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有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盡殘有油質的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4.5.2 "四要"--動火中:

  a)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b)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動止火;

  c)發生火災燃炸事故時,要及時處理;

  d)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5.3"一清"--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離開現場。

  2.4.6各部門/場所/區域不得使用電熱器具(電爐、電熨斗、電褥、電熱杯等),特殊情況下,需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并辦理手續后方可使用。

  2.5吸煙管理規定

  2.5.1全體員工在管理區域內嚴禁吸煙。

  2.5.2保潔人員及各部門巡視人員,須認真檢查為客戶提供的煙灰筒、垃圾桶,發現有丟落在地面上的煙頭和火柴棒要及時清理,認真檢查是否有未熄滅的煙頭,消除隱患。

  2.5.3物管中心全體員工如發現有人員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時,需禮貌勸說、制止。對在各自工作區域內發現的煙頭等要及時清理。

  2.6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2.6.1公司和在管物業各區域內安裝配置的各類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必須保持完好靈敏狀態,任何人不得無故拆損、破壞、挪作它用。

  2.6.2各種消防管道的修理或停水、自動報警和消防設備的維修、調試須事先報安全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2.6.3各種消防安全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任何人不得破壞和堵塞。

  2.6.4安全管理部門對所有消防器材負責定期組織檢查、更換,并聯系檢修,對消防器材的配備和變動情況要登記備案。

  2.6.5各部門、各崗位對自己工作范圍內的消防設備、器材有責任配合安全管理部進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2.7防火檢查

  2.7.1公司/物管中心實行防火"三級"檢查制度,即:

  一級:崗位/班組每日結合工作進行防火自查;

  二級:各部門每周組織一次部門防火安全檢查;

  三級:物管中心防火安全委員會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

  防火檢查按《防火"三級"安全檢查規定》的要求執行。

  2.7.2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門在組織專項檢查時,被檢部門須派員參加,并主動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完后,被檢部門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2.8火險隱患的整改

  2.8.1對消防機關和上級部門發出的火險隱患通知書或是自查出的隱患做到"三定":

  a)定隱患性質,如重大隱患、一般隱患、不安全問題、不安全因素;

  b)定整改負責人,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整改負責人;

  c)定整改時限,根據隱患因素定出解決所需最短時間。

  2.8.2整改責任人嚴格按照消防部門提出的要求解決隱患,做到班組能解決的不交部門;部門能解決的不交物管中心;物管中心能解決的不交公司領導。

  2.8.3隱患整改完成后,報政府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門驗收。

  2.9火警火災事故的處理

  2.9.1為了在火災緊急情況下能做出快速反應,所有員工必須熟知火災情況下自己的任務和職責,并嚴格執行。

  2.9.2任何部門發生火災及不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報物管中心防火安全委員會和公司領導。

  2.10消防例會制度

  2.10.1物管中心防火安全委員每月應召開消防例會,傳達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文件或指示精神,匯報本月消防工作,安排下月消防計劃,討論、修改、完善消防措施。必要時可臨時增加會議。

  2.10.2各部門防火負責人須準時參加,有特殊情況要提前請假,經同意后指派代表參加。

  2.10.3各部門每月召開消防例會,研究布置本部門的消防工作,并將書面報告報物管中心安全委員會和公司領導備案。

  2.11物管中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習。并將消防演習計劃、方案總結報公司領導備案。

篇2: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有關消防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物業公司指定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ㄒ唬┱J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ǘ┙M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ㄈ┙洺z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ㄋ模┍O護動火作業;

 ?。ㄎ澹┕芾硐榔鞑脑O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ㄈ?、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ㄆ撸┙拥交馂膱缶?,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備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二、實行業主(住戶)防火責任制,各業主為其名下物業的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承擔相應消防安全責任。

  三、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四、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五、園區內嚴禁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園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切勿明火試漏。

  七、本小區內任何商鋪必須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八、小區范圍內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廢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九、業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公司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按規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只滅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廣州市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3只滅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以上)。

  十、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護下,方可作業。

  十一、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物業公司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源開關、燃氣閥門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員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十二、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于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存放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夾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造成火險的;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冶、電氣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的;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的;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6、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7、拒絕、刁難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8、故意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或擾亂火場秩序,影響滅火救災的;

  9、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的;

  10、其他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的行為。

  十三、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發生火災后,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2、涂改、轉借、出租消防安全許可證的;

  3、賓館、酒店、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裝修材料的;

  4、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險隱患的,或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5、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謊報火警的;

  7、發生火災后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的;

  8、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從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

  9、擅自銷售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質量鑒定和認證的消防產品的;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執行。

篇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13)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

 ?。?0**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8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當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站等重要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市政消火栓,并與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設置資料報市、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部門認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筑,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八條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九條 設置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

  高層建筑和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建筑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等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作燃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助燃氣體、壓縮氣體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十條 營業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建立臺賬。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全體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人負責。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高層公共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明顯標識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

  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除安裝公用防盜設施外,禁止住戶在公用樓道設置柵欄以及其他障礙物。

  第十四條 學校、科技館、文化館、體育館(場)、影劇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規定的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防雷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商鋪的開設與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十六條 銷售消防產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維修消防產品應當在維修后的產品上張貼維修標識,標明維修單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規定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和維修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消防產品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信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隨機抽取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

  第十九條 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和棚屋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巡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利用農村既有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蓪蛹皟蓪右陨系慕ㄖ乖陂T窗設置防護欄、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ǘ﹩螌咏ㄖ娣e超過二百平方米或者單層居住人數超過三十人的建筑物,每個樓層應當至少設有兩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

 ?。ㄈ┙洜I場所應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應當與住宿部分隔開;

 ?。ㄋ模┓课蓦姎饩€路及電器安裝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ㄎ澹┡鋫鋺闭彰?、安全出口標志、疏散標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財產損失輕微的火災所引起的糾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行政機關和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報警、自行處理且現場尚未清理的火災事故,當事人請求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的,應當在火災發生后十日內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調查。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公民對消防執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福利院、寄宿制學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20**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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