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項目消防獎懲規定(二)
1范圍
2本標準規定了消防獎懲的原則和條件,適用于zz灣物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編制依據/引用文件
2.1消防管理規定
3總則
3.1凡是在消防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績或對于發生火災進行撲救做出貢獻的個人和部門給予獎勵。
3.2凡構成處罰條件之一者,均應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罰力度依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確定。
4處罰條件
4.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4.1.1使用煤氣爐、灶違反操作規程。
4.1.2不按"電氣焊割防火安全要求"進行焊割作業。
4.1.3未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登記而私自使用電爐或其它電熱器具。
4.1.4電工、焊工未經培訓、考核,私自進行操作。
4.1.5非電工人員亂拉臨時電線、亂接照明或電器設備。
4.1.6違反使用電氣焊審批制度,擅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其它明火。
4.2挪用、埋壓、圈占或損壞消防設備和自動報警設備。
4.2.1故意損壞消防設備或自動報警設備的,如未發現當事人,則由所在部位的班組集體賠償損失。
4.2.2未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消防設備挪作它用的個人和單位。
4.2.3埋壓、圈占消防設施,在發生火災、起火事故后延誤了滅火工作而造成損失者。
4.2.4消防器材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單位。
4.3因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或因疏忽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火災,引起事故者。
4.4對本部門存在的火險隱患,能解決而未解決或超過整改期限的;因整改隱患不及時造成火災事故的個人和部門。
4.5未經消防局批準,擅自進行擴建、改建或支搭不符合建審要求的建筑物,被責令拆除的,給予經濟處罰,造成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4.6凡對本單位、本部門、本部位發生的火災,起火事故隱瞞不報或不按"三不放過"原則辦者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4.7消防知識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態度不好,依情節嚴重程度不同,依次給予批評、警告或經濟處罰。
5獎懲的實施
5.1以上獎勵和處罰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經核實按規定權限報防火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篇2: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獎勵
第二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集體,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措施落實,組織制度健全,火災隱患及時消除,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三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勇于同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作斗爭,
事跡突出。
(三)積極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
(四)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
(五)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革新中成績顯著。
(六)在消防安全保衛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四條: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單位提出報告,由學院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學院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處 罰
第一條:違反消防法規,是指違反消防行政法規及本院消防管理規定,影響消防安全,妨礙消防工作進行的行為。
第二條:違反消防法規但未構成治安刑事責任的行為,按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罰款;
(一)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做他用或損壞的。
(二)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三)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五)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事故的單位責任人。
裁決與執行
第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單位的處罰,由保衛部門提請院主管領導人審批,保衛部門執行;對違反本規定的個人的處罰,由保衛部門裁定并報請院主管領導審批,相關部門、單位與保衛處配合執行。
第二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報保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執行者,加重處罰。
第三條:對拒不執行處罰裁決,又未在規定的申訴期限內提起申訴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經濟處罰的,保衛部門可通知有關部門分別從工資或獎(助)學金中扣除,施工隊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單位或個人,接到裁決后的三日內向主管院領導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分別由主管院領導仲裁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復議。
篇3: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